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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盗窃中的价值认识错误

试论盗窃中的价值认识错误
试论盗窃中的价值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覃革男广西南宁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2003年8月7日凌晨,四名外地来京民工,翻墙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食葡萄,并在离开时偷摘葡萄共约47斤。他们所偷食和偷取的葡萄系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经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评估金额为11220元,后该案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被盗葡萄最终估算为376元。这一案件虽然最终以盗窃数额未达标准不构成盗窃罪而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关于盗窃罪中价值认识错误的讨论还在火热进行中。对于整日面朝黄土背朝天、文化水平有限的四名民工来说,对满树的葡萄只有朴素的基本的价值判断,根本不曾想到这其中“暗藏玄机”。那么,如果在客观上已达数额标准,主观上存在价值认识错误的情况该如何评价呢?

一、价值认识在盗窃罪中的地位

(一)价值认识与盗窃罪中的主观认识内容

盗窃罪是主观上直接故意的犯罪。犯罪故意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任何一方面的缺失都会阻碍犯罪故意的成立,继而阻碍某一故意犯罪的成立。我国学者都认为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行为人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有认识。具体到盗窃罪中来看,盗窃罪的客观构成中,盗窃的对象是必不可少的,而价值认识是对象认识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它是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分界线,也往往最直接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对盗窃对象的价值认识出现错误,那么理所当然地会影响犯罪故意进而影响盗窃罪的成立或是其量刑。

“天价葡萄案”中,对四位民工来说,所偷食和偷拿的葡萄似乎和自己刨坑种植、施肥培育的葡萄并无异样,即使意识到味道独特,也只会认为品种不一样而已,那可曾想到这些葡萄的金贵。依生活经验计算并不值几个钱,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所盗对象的较大数额。按照上述观点看,盗窃认识内容上的欠缺阻碍了盗窃罪犯罪故意的成立,当然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二)盗窃罪中价值认识的意义

1、价值认识与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

责任主义所谓的“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原则是近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理。行为人只对自己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责任,超出主观责任范围的行为或结果,是不可归责的行为或结果,不属于刑法评价的对象。在盗窃罪中,要求行为人对盗窃对象价值有所认识是责任主义的必然要求,只有行为人具备了一定正确的认识,才具有了可罚性的主观基础。

“天价葡萄案”中,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是普通葡萄,并且事实上也不可能预见到所盗窃的财物具有极大地科研价值,因此,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不能仅仅依据被盗财物的科研价值认定,在价值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不能强制行为人对自己无认识的结果承担责任。

2、价值认识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数额是盗窃罪客观方面不可缺少的要件,根据该原则,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也必须预见到所要窃取的财物达到了一定数额要求,才能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定罪处罚,否则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天价葡萄案”中,如果要以所偷葡萄的价值来衡量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至罪以及应在何种量刑阶段量刑,则需要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有所认识为基础,否则就会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相应价值的认识,或者说行为人主观上对葡萄的价值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因此,只能在此主观范围限度内进行评价。如果四名民工经过的是一片普通葡萄园区,摘走近50斤葡萄,那么不会使其至罪;但如果偏偏民工经过了科研所,又偏偏在这时口渴难耐,摘走近50斤葡萄,那么若不考虑主观价值认识则必然用刑法规制,更可能适用更高的量刑幅度。不同地点——这一偶然性的因素却决定了民工行为性质的天壤之别,岂不是很不公平?

二、关于盗窃罪中主观上价值认识的实践认定

(一)价值认识的程度

盗窃罪中只要求行为人有一般的、概括的故意即可,只要认识和实际不是存在重大悬殊,在同一个层次内部发生错误,都在故意可以包括的范围内;一旦该错误认识跨越了层次之间的界限,则会影响定罪量刑,此时一般应按照行为人主观意欲盗窃的价值评价其行为。

“天价葡萄案”中,行为人只认识到了葡萄的普通价值,以为不值几个钱,按市场价绝对达不到定罪标准,而实际中该葡萄的天价已达定罪标准甚至达到了更高的量刑标准,这种价值认识错误已经跨越了同一个层次,是在两个层次之间发生了错误,理应不能用客观情况强人所难,只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价值认识来认定财物标准。

(二)对价值认识是否错误的判断

笔者认为,关注价值认识这一主观认识时,必须继续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1、主观角度

实践中,行为人会以并不明知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来逃避法律制裁,司法机关当然不可能完全相信,而应首先从一般人的角度进行判断。如果按照一般生活常识,能够对财物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那么行为人的辩解则不能采纳,如果一般人看来也会发生类似错误,那么行为人的辩解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考虑采纳。

“天价葡萄案”中,普通老百姓对此葡萄一般都不会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不会认识到偷吃会导致研究链断裂等难以估计的后果,更何况四名民工文化水平有限,对葡萄只是顺其自然地认为和自家地里的庄稼并无二样,怎能料到天天接触的东西会“飞黄腾达”。从一般人立场再结合行为人自身情况来看,对财物价值认识发生错误是无可厚非的。

2、客观角度

主观的认识归根结底还要用客观的事实加以印证。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分析客观行为着手。“天价葡萄案”中,四名民工的盗窃手段并非恶劣,只是途径研究所又加上口渴难耐才顺手摘拿;事先也没有对科研所进行调查踩点,科研所的葡萄并没有与众不同的外表。案发后,在物价局估价后,行为人后悔莫及。从这些客观情况反映来看,行为人对科研所葡萄发生错误认识是情有可原的,并不是毫无根据的狡辩以开脱责任。

综上,在对行为人是否在盗窃中发生了错误的价值认识进行判断时应当结合主客观分析,既要从主观上一般人的角度结合特殊情况判断,又要在客观情况中寻找有力的支持。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定犯领域中。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在错误的认识。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刑法应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总之,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具体又有二种情况: (1)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是同一类。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对象,因此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影响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2)异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不是同一类。例如甲误认乙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或者相反。人与大熊猫不属同类性质,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大熊猫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对于误以人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虽然杀死了乙,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当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有过失,甲的行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对于误以大熊猫为人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认识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但是由于没有人的死亡,所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杀死大熊猫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具体又有两种情况:(1)同类打击错误。例如,甲枪击乙,因枪法不准,将乙附近的丙击毙。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2)异类打击错误。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甲,却因为枪法不准而打坏了乙身边的高档汽车。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对行为人应以杀人未遂论处。又如,行为人本来想砸坏乙的汽车,结果却导致乙重伤。因为刑法一般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的行为,而行为人对乙的受伤存在过失,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把摩托车销售出去了。后来因被失主发现而案发。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4.工具的错误,又称为手段错误或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所采取的方法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误把白糖、碱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杀人。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例如,甲欲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昏,以为已致乙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这种情况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甲蓄意杀乙,开枪击中乙,乙当时倒地昏迷过去,甲看到乙不再动弹,以为已将乙杀死而潜逃。过了一段时间,乙苏醒过来,慢慢往家里方向爬,爬到公路一拐弯处,一辆卡车高速驶来,司机

盗窃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盗窃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盗窃犯罪是多发性犯罪,也是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主要刑事案件之一,发案量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七成左右,历来为打击犯罪的重点。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犯罪侵犯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包括诸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他人的通信线路、电信号码也可以成为盗窃犯罪侵犯的客体。 (4)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虽然不大,但系多次盗窃。所谓秘密窃取,主要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他人不会察觉或发现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至于他人是否察觉或发现,并不影响其盗窃犯罪的成立。如在拥挤的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人不备扒窃他人口袋或拎取他人箱包以及撬门破锁、挖洞人室盗窃等,都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常见手段。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 根据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所谓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情况。 二、盗窃罪的认定 实践中,正确认定盗窃罪,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最主要特征是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

年月日教学案例

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教案设计 一.教案背景: 1.面向学生:□中学□√小学 2.学科:数学 3.课时:一课时 4.学生课前准备: 学具:一张年历 5.教师课前准备:多媒体课件、1993—2004年2月的月历、统计表 二.教学课题:走进天文馆信息窗2——年月日 知识与能力目标: 1、认识时间单位:年、月、日,掌握年、月、日之间的关系,知道大月、小月、平年、闰年的知识,并记住各月及平年、闰年的天数,能判断某一年是平年还是闰年。 2、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自主阅读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培养学生合作、创新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从中体验探究的乐趣。 三.教材分析: 教学重点:认识时间单位年、月、日,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 教学难点:发现并掌握闰年的判断方法。 注意事项:“合作探索”部分的三个例题,分别是学习一年有多长、学习月的知识、学习有关日的知识,从中不难发现,它是延着年、月、日的知识体系而编排的。其中,例题二是教学的重点内容,并在学生的学习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它学习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对整个内容的学习质量。 教学的层次性: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教材中的三个例题虽然都属于“合作探索”,但这里的探索必须划分层次,否则就会使教学陷入无序的状态之中。 四.教学方法:(一)尊重学生已有的年月日知识。虽然年月日的知识是非常抽象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学生已经具备了相关的知识,这是学习的重要经验基础。如果学生不具有这样的经验,教学只能是灌输式,所以教师要在正确估计的基础上提前布置学生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积累相关的经验。 (二)教学的基本方法——归纳法。年月日作为计量地球公转与自转的时间单位,这方面的知识是有规律可循的,要通过年月日时间规律的归纳与探究,梳理知识。这就要求教师要提供探究材料,通过对材料的对比辨析进行归纳,这就是归纳法。 五.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内容: 百度【地球的公转】: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34412.html,/view/43547.htm 百度【地球公转怎么回事】?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534412.html,/question/80389092.html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 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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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年月日》教学案例分析思考 教学的质量取决于课堂质量,课堂质量取决于学生的学习,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是课堂教学的核心。教学的目的在于把教学内容和学生生活之间暗藏的“契合点”呈现给学生,激活学生的思维,调动学生的储备,让学生去发现、探究和获取知识。……我们特殊教育学校轻度智障班的实用数学课,能否也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把课堂“还给”学生呢?教者对数学研究课《年月日》的教学,用新课程理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教学准备】 学生情况:本班是轻度智障班,全班共有学生12名,根据智力程度差异较大。把学生分成了两个组,每组都有A、B、C三类学生。 教学内容:培智教材第12册第3单元《年月日》。 教学目标:通过自主观察、合作探究、动手操作、游戏等方式,让学生掌握年、月、日知识,培养他们的合作意识,开发学生自主探究、自主学习的能力,挖掘他们的内在潜能,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 【教学过程】 片段一:创设情境,揭示课题 师:同学们,今天有这么多老师听我们上课,你们高兴吗? 生:高兴。 师:让我们记住这个高兴的日子。 大屏幕出示:2013年10月18日。 师:这里有表示时间单位的三个汉字,谁认识它? 生回答。师板书课题:年、月、日。 师: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内容。 点评:通过简单交流,让学生缓解紧张情绪,集中注意力,轻松、愉快地自主找出并认识时间单位年、月、日,初尝学习成功的喜悦,揭示了课题。 片段二:观察、认识年历表 教师出示一张2011年的年历表。 师:这是一张年历表。并板书:年历表。生齐读两遍。 师:你知道这是哪一年的年历表? A类生回答。 师:你是怎么知道的? A类生继续回答,其他同学补充。 师:要想知道是哪一年的年历表,就看上面数字是多少。 教师出示不同年份、不同形式的年历,分别让学生说一说。 点评:培智学校课程教学要加强课程与学生和现实生活的联系,实现课程的生活化、实用和个性化,使课程与学生生活和现实社会更有效地融合起来。让学生认识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年历表,从而知道我们学习的知识就在我们生活中,激发智障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片段三:观察认识一年有12个月 师:过了一年我们就长大了一岁,一年的时间很长,它是由一个月一个月组成的。 PPT出示年历表。 师:大家观察年历表,数一数,一年又多少个月? PPT出示:一年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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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认识错误强奸抢劫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2004年6月7日晚上11时,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乘机将其击倒并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3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是自己的丈夫所为。不久,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争议: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无罪。理由是李某虽然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但所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家财物,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强奸、抢劫罪既遂。理由是李某主观上有强奸、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虽然强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抢劫之物系自家财物,仍应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强奸、抢劫罪未遂。理由是李某有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只能以犯罪未遂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强奸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强奸、抢劫的目的很明显,犯罪的对象也是不确定的。李某强奸自己妻子的原因是由于环境昏暗,结果造成视线不明,但并不影响李某的犯罪意志,如果该被害妇女不是李某的妻子,李某一样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李某的妻子也不知道强奸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丈夫,在双方都不知道对方身份和当时所处的环境下,李某的妻子是不愿意,违背了其意志。而且李某是将其妻子击倒并实施奸淫的,后抢走了其妻子的挎包,很显然李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所抢财物是妻子的挎包。李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使用暴力手段的情节,在本案中都很明显。所以李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符合强奸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抢劫罪的既遂论处。 其次,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强行拿走家庭共有财产,虽然是属于道德、民事和婚姻纠纷范畴问题,不能成为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应该是双方都知道对方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所抢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本案并不是上述情况。 第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如被害人发现、逃避和反抗,他人或有障碍物阻止及意外情况的发生等,导致犯罪分子在认识上的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成,才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李某已经完成了所有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 综上,李某虽然强奸、抢劫的是自己的妻子,但他是在不知犯罪对象身份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以强奸罪、抢劫罪既遂定罪量刑。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事实上成立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显然,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嗣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那处理原则呢? 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解决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针对各种学说,,们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我是根据主客观一致的新理论来回答你,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认识元角分优秀教案

认识人民币(一) 麒麟中心小学王婷 【教材分析】 认识人民币是苏教材数学教材第二册的主要内容。本课时的主要任务是让学生认识1元以及一元以下的人民币,知道爱惜人民币。了解元、角、分的关系,知道1元=10角,1角=10分,会简单的购物,为接下来元角分的计算和以后生活中购物章节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目标】 1、让学生在具体情境中认识人民币,能识别1元以内的人民币,知道元、角、分是人民币的基本单位,知道元1元=10角,1角=10分。 2、学生参与模拟购物活动,初步认识商品的价钱,在活动中感受1元的实际价值,学会简单的购物。提高解决简单实际问题的能力。 3、使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活动,体验主动学习的乐趣,发展主动学习、合作交流的意识。同时养成爱护人民币的好习惯。 【教学重点】 认识1元以内的人民币及人民币单位间的进率 【教学难点】 元、角、分之间的进率。 【教学准备】 信封:各种1元以及1元以下的人民币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导入 谈话导入:出示红包 师:小朋友,这是什么啊?(红包)红包里面装的是什么呀?(钱)那我们国家的钱叫做什么? 师:我们国家的钱又叫什么呢?(引导中国的钱叫人民币) 【设计意图】“爱因斯坦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开始就以学生熟悉的红包引入,唤醒学生的已有学习经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师:好!今天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认识部分人民币,认识人民币上的数学知识。(揭题,板书) 二、认识单位“元、角、分” 1、认识1元、1角、1分 师:王老师红包里也有很多人民币,我们一起来认一认,为了让小朋友看的更清楚,我们一一把它们请到大屏幕上 (1)出示1元纸币 师:你认识吗 生:这张是1元的 师:你怎么知道它是一元的? 生:数字1(颜色,大小,数字,汉字) 追问:看人民币的面值是多少,最主要是看什么(数以及后面的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教 学 案 例

年月日教学案例 教学目标 1.使学生认识时间单位,了解大月、小月、平年、闰年的知识. 2.培养学生认真观察、归纳概括的能力. 3.通过有趣的数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感受数学学习的乐趣,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认识时间单位,掌握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教学难点 发现并掌握闰年的判断方法. 教学步骤 一、习旧引新. 1.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在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1949年10月1日)(2)中国共产党诞生在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1921年7月1日) (3)你是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出生的? 2.导入:这些都是时间单位中的一些量,今天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研究时间单位中的“”. 二、探究新知. 1.教学. (1)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请学生说一说多长时间是一年?多长时间是一个月?多长时间是一日? 教师补充说明:(如:从去年春节到今年的春节就是一年,从去年的生日到今年的生日也是一年.从这个月妈妈发工资的日子到下个月再发工资的日子就是一个月.从今天早晨8点到明天早晨8点就是1日.) (2)教师提问:我们要知道现在是几点几分,应该看什么?(钟表) 要想知道今天是哪年、哪月、哪日,应该查看什么?(年历) 教师指出:时、分、秒是时间单位;也是时间单位. (3)让学生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900年、1999年、2000年和今年的年历卡. 分组观察并讨论:①一年有几个月? ②哪几个月是31天? ③哪几个月是30天? ④二月份有多少天? ⑤这几张年历卡有什么相同的地方? 使学生明确相同点:一年都有12个月;一月、三月、五月、七月、八月、十月、十二月都是31天;四月、六月、九月、十一月都是30天. 教师指出:习惯上我们把有31天的月份叫做大月,把有30天的月份叫做小月.教师提问:这几张年历卡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使学生明确:2000年的二月有29天,而2003、1999年和1900年的二月都只有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要件 依据大纲,本讲内容如下: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如图: 一、故意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这也是犯罪故意与作为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如图: 客观构成要件事实: ↑↑↑↑↑ ↓↓↓↓↓ 罪过(故意或过失)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作用及其危害性质。个别犯罪还要求认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 注意: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 例如【2008-2-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例如,窝藏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或者可能是犯罪的人,拐骗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拐骗的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盗窃枪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或者可能是枪支等

犯罪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错误认识 (一)假想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并不能因为误解而逃避责任 (三)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罪名、刑罚有误解 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二、事实上 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 己的事实情 况不正确理 解 (一)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却实际侵犯另一客体 1.可反映客体错误的,又称非同类对象错误 (1)把甲当作乙侵害, 甲乙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理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侵害 按故意未遂处理 (3)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侵害 (主观无故意) 主观有过失,为过失犯罪;主观无过失为意外事故 2.客体无错误 把甲当作乙来侵害,甲乙反映相同的社会关 系,行为性质相同 故意既遂,而不是过失 (二)犯罪工具、 手段错误 将不能发生侵害结果 的手段工具用于侵害 1.相对 不能犯 在具体条件下不能,在别的条件下可以 手段工具不能犯,未遂 2.绝对 不能犯 客观上根本不能发生危害 因无知采用迷信等手段,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性质认识 错误 把不存在的行为当做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防卫,为假想防 卫,把自己的行为当做法律允许的行为 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主体 有过失的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 无过失的为意外事故 (四)因果关系认识 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故意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故意未遂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 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 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一年级数学下册《元角分》教案分析

一年级数学下册《元角分》教案分析[教材简解]: 认识1元以内的人民币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第二册第五单元的内容,本课时是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通过创设购物的情境让学生在活动中认识1元以内的各种面值的人民币,再利用小组活动认识元、角、分之间的关系,为以后认识1元以上的人民币作准备。 [目标预设]: 1.在知识技能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制定如下目标:利用已有的生活经验使学生认识一元以内的人民币,知道1元=10角,1角=10分,在购物的活动中,初步认识商品的价钱;学会简单购物。 2.过程和方法目标:在取币、付币、找币的活动中,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3.情感态度价值观:培养学生与他人合作的态度以及学习数学的兴趣,使学生受到爱护人民币,勤俭节约的教育。 [重点难点]: 认识一元以内的人民币及元、角、分之间的进率。难点是:在取币、付币、找币的活动中,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设计理念]: 本课时的授课对象是一年级的小朋友,他们年龄小、好

奇、好动,爱玩、注意力不集中,在四十分钟的授课过程中容易疲劳,注意力容易分散,根据这一特点。为了抓住他们的兴趣,激发他们的好奇心,我在教学中设计了颜色鲜艳的,以小组学习为主,创设购物的情境,使学生在活动中学习,真正做到乐得学,学得乐。 [设计思路]: 我把全课分成三大环节,第一大环节是情境激趣,教师先设问买东西的时候要用到什么?我们国家的钱叫人民币出示课题。2.第二大环节新课教学中,首先小组合作,认识人民币,介绍自己认识的人民币是什么样子的。师生相机补充完善。其次教学单位之间的进率,也是通过活动,让学生理解1元=10角或1角=10分,第三环节巩固练习,通过逛超市、学做小买卖等活动加深对人民币的认识,使学生在活动中学习,真正做到乐得学,学得乐。 (课前准备:4人一小组,每组一盒一元以内的人民币,每组一份购物商品:尺子、橡皮、笔、本子4种)。 [教学过程]: 一、 情境激趣 1.出示第一幅情境图,谈话:请大家仔细观察这幅图,你知道图中画的是什么地方吗?三个小朋友准备做什么呢? 2.揭示课题:买东西要用钱,我国的钱又叫人民币。今

最新小学数学三年级下年月日教学案例

人教实验版三年级下册 <<年、月、日的认识>>教学案例 碧湘街万卫 设计理念: 以新的课程标准为指导,创造性地使用教材,以学生生活中的数学、学有用的数学、用数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简单问题为基本理念,在学生的自主探索、合作交流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受到思想品德教育。 教材分析: 年、月、日这部分内容是学生对时间单位学习的继续和延伸,由于这几个单位都是比较抽象的时间单位,所以教材在编排上非常注重选择和学生生活密切联系的素材进行教学。教材首先给学生呈现了四幅主题图,展现了一些十分有意义的日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日、北京申奥成功的日子、植树节、儿童节等,利用这些素材使学生感受到数学与生活的联系,同时揭示出将要认识的时间单位。接着教材通过例1给学生呈现了一张年历,着重引导学生观察年历,回答一些相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有意识地让学生沟通年、月、日之间的关系。另外教材还特别安排“拳头记忆法”和“歌诀记忆法”帮助学生记忆每月的天数。教材例2给学生分别出示了2004年2月和2005年2月两张月历卡,根据实际,我选用的是2014年2月和2012年2月两张月历卡,引导学生观察,发现天数是不同的,这样引出平年和闰年的知识,然后再利用“做一做”中呈现的1993年至2004年的二月份月历卡,通过引导学生观察、思考,说明闰年的判断方法。 学情分析: 年、月、日这几个时间单位对于学生来讲是比较抽象的,在理解这些较大时间单位是有一定困难的。由于学生的年龄特点,因此他们只能理解和掌握那些与他们的实际生活最接近的时间单位,如时、分等。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才能逐步理解离他们生活较远的较大的时间单位,如年、月等。学生已经在三年级上学期学习了时、分、秒,并在实际生活中积累了年、月、日方面的感性经验,有关年、月、日方面的知识,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内容中,有了形成较长时间观念的基础。

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盗窃罪共同犯罪案例?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无锡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欢迎阅读: 盗窃罪专题:盗窃罪共同犯罪案例、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专业无锡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盗窃罪共同犯罪案例 案情:廖某和范某约好于2005年8月21晚凌晨到高某家中盗窃,廖某和范某顺利盗得财物后准备逃走,范某正要离开时即被被害人抓住,范某为了挣脱逃跑,暴力击伤被害人后逃跑。 分析:本案中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范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廖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只构成盗窃罪,因为在本案中,廖某和范某都有盗窃的故意,但是没有抢劫的故意,范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廖某并不知情,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支持和帮助,因此范某的行为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综上,对廖某的行为应该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应转化为抢劫罪。 相关知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之一,对于偶尔一两次进行盗窃,且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一般不能以盗窃罪判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奇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三类行为之一,均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因为“两高”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局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本条中的“当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实施盗窃、抢夺或诈骗行为的现场;二是指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在追捕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亦为“当场”使用暴力。 事实上每个案件都是各不相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刑事辩护方面的问题不明白时,可以找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律师免费咨询,他们会为您解决相关问题。

[刑法,事实,错误]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 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 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 错误也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产生了错误,但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得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又被称作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自己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各自隶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又被分为两大类: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把A对象当作是B对象,并且A对象和B对象犯罪构成不相同。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自己本身的行为偏差,导致自己意欲攻击的对象A和实际攻

(完整版)年月日教学案例分析

用快乐塑造数学课堂的真谛 ——《年、月、日》教学案例分析 兴隆三小聂秀芹教学内容: 人教版实验教科书三年级下册第四单元《年、月、日》第一课时。 教材简析:本课的内容选自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三年级下册第四单元。这节课是本单元的起始课,本节课借助年历卡让学生观察认识时间单位年、月、日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且知道哪几个月是大月,哪几个月是小月,二月是一个特殊的月份和一年有多少天。时间单位是较为抽象的计算单位,学生在前面已经掌握了时、分、秒,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经验的增多,年、月、日的知识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他们的生活和学习中,有了形成较长的时间观念的基础。本单元是在此基础上向学生介绍有关年、月、日等时间单位方面知识的。理解一年或者一个月的时间有多长,需借助一定的想像力。因而教材注意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初步了解年、月、日的有关知识。 教学目标: 1、引导学生认识时间单位:年、月、日,知道大月、小月的知识,会判断大、小月,记住各月的天数。 2、帮助学生初步建立年、月、日的时间观念,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渗透科学的思想方法。 3、渗透爱国主义和珍惜时间的思想。 教学重点、难点: 1、认识时间单位年、月、日,记忆各月份的天数。 2、掌握大月、小月的判断方法。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引出课题 师:同学们,我们每个星期一都会 举行升国旗仪式,当看到五星红旗冉冉 升起的时候,大家心中充满了幸福和自 豪,那你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在 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吗?” 生:1949年10月1日。 师: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日呢?

生:1921年7月1日。 师:你们出生在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 生报告自己的生日。 师:1949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日,1921年7月1日是我们党的诞生日,刚才又说到了同学们的生日,年、月、日是比时、分、秒更大一点的时间单位,它在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研究有关年、月、日的知识。(板书课题:年、月、日) 【反思:《数学课程标准》明确指出:“数学教学要紧密联系学生的生活情境,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出发,使学生初步感受数学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给学生一双“数学的眼睛”,使学生在生活实际中体会到数学的用途,体现“小课堂、大社会”。我从学生熟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日,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日,学生们的生日入手,很自然的引出课题。同时,也使学生们感到,要学习的知识就在他们身边。再设计设想:除了教师设计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日,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日,学生们的生日,还可以让学生说一说:你还知道哪些节日?这样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同时也体现开放性,自主性,在彼此的交流中学生体会到了学习的快乐。】 二、合作交流,探究新知 1、认识年月日 师:“有关年、月、日的知识,你们已经了解了哪些?” 生1:我知道一年有12个月。 生2:我知道一年的12个有时候是28天,有时候是29天,有时候是30天,有时候是31天。 生3:我知道一年有365天。 生4:我还知道一年还有366天的时候。 师:你们已经了解到了有关年、月、日这么多知识,看看智慧老人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知识呢?(智慧老人告诉你:地球绕着太阳转,转一周的时间为一年;月球绕地球转,转一周的时间为一个月;地球在绕太阳转的同时,自身也在转,转一周的时间为一日。) 师:你能用自己的经验说一说一年、一月、一日有多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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