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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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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加剧的条件。(损失的间接原因) 风险事故也称为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例如,台风、暴雨、交通事故。

保险学中的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如各种自然灾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如:技术进步、人口增长、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的可能性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后果只有两种:损失;无损失。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的可能性又有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后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获利。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

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最小,安全保障最大

(二)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1. 自留(自我承担)

2. 转稼保险转嫁——保险人

非保险转嫁(出让转嫁、合同转嫁)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步骤)

第一步风险识别:对企业面临的、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是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第二步风险估测: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估计和预测

第三步风险评价: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确定风险等级。

第四步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的关键,其技术有控制型和财务型两类。

第五步效果评价: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其收益的分析、修正。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接受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并非无险不保

二、可保风险的要件

1. 须为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2. 须为偶然性风险(非必然的风险)

3. 须为意外风险(非故意的风险)

4. 须为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的风险(非少数标的)

5. 须为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非小额损失)

一、保险性质学说

(一) 损失说 (二) 二元说 (三) 非损失说

保险职能

基本职能—分散危险(手段)补偿损失(目的)

派生职能—积蓄基金(由分散危险派生)监督危险(由补偿损失派生)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 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有利于财政、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总之,保险的作用可概括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的助动器。

二、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1. 专营机构—保险公司

2. 保险合同—形式

3. 可保利益—前提

4. 大数法则—数理基础

5. 保险基金—物质基础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一)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安定的制度或行为。

相同:都是经济保障制度,其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补偿损失,保证经济生活的安定。

区别: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1. 实施方式与依据强制;法律自愿;合同

2.保障对象劳动者公民

3. 保费来源多方投保人(单位、政府)投保人一方

4. 保险金额与保障水平统一;较低自由决定;较高

5. 实施原则社会公平个人公平

6. 经营机构及目的政府指定机构,非营利性保险公司,营利性

7.受益人资格法定继承人指定或法定

(三)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比较

相同:都是灾后保障经济安定的措施。

不同:救济商业保险

1. 权利义务单方施舍,无偿双务合同,有偿

2. 给付对象事先不能确定,较广泛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受益人

3.主张权利形式多样数量不定严格按保险合同的约定

二、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二)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三) 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 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五)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六)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七)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

它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

(三)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持有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财产险——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人身险——人的生命、身体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权: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通常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为被保险人。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人。

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

除了有及时通知的业务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受益权的特点

1、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所有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3、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等待权)。

4、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

受益人可放弃受益权,但不能将其进行转让,也不能继承。

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财产险——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人身险——人的生命、身体

(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

3. 保险单,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

4. 保险凭证,小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内容简化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1. 缴费义务

2. 如实告知义务

3. 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事故发生)

4. 提供单证的义务

5.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一)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

1、财产保险中,常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买卖、让与、继承)而发生。

其转让有两种国际惯例:

第一不得随意转让即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

——如一般财产保险合同 ( 理由是保险合同的对人性)

第二可随标的自动转让,不须经保险人同意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主体的变更

第一被保险人不得变更

第二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不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转让后须书面通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含义: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 终止原因

1. 期满而终止(自然终止,普遍原因)

2. 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

3. 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 因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 文义解释

2. 意图解释

3.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

5. 补充解释

一、可保利益

(一)可保利益的定义:指投保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可保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确定的利益。

3、经济上的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实效。

(二)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可保利益的构成

三、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

应用中的区别

(一) 来源不同

财险 —–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

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二) 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

人身险—–投保时

(三) 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 告知

须是合法的利益

须是确定的利益 —

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现有的 预期的

(1)重要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某一风险有影响的事实。

(2)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2. 保证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 违反告知义务—–因疏忽而未告知、误告、隐瞒、欺诈;保险人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退还保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

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二) 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注意:近因不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即:只论效果,不论时空。

近因原则是保险人处理赔案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赔;反之则不赔。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原则上讲,这些原因都是近因。

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

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1)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

100?=际价值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保险金额

投保程度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有后,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近因的判断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对于价值补偿性保险,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1. 适用范围–—价值补偿保险,如财险、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

(三)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和比例赔偿方式

1.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 含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分保险金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 适用范围:家庭财产保险

(3) 赔偿计算

A.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B.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也就是说,按实际损失额与保险金额的小者赔付。

2. 比例赔偿方式

A. 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

(1) 什么是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是涨还是落,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

(2) 运用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

古董、名画、珍贵艺术品等特殊财产保险。

(3) 赔偿计算

← 全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 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B. 不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

(1) 什么是不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当发生

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

(2) 适用范围:

企业财产保险、火灾保险、汽车保险等一般财产保险。

(3) 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投保程度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为100%,称为足额投保。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100%,为不足额投保。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100%,为超额投保。

小结:对于财产保险赔偿额的计算

第一步应分清是属于哪种类型

(第一损失、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第二步按各自公式计算。

第三步检查答案是否合理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保险

4、施救费用的补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原则—–标的所有权代位(权利、义务)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1、权利代位

①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含义物上代位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的前提条件是: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推定全损:

A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B对保险标的进行修复或施救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C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

(2)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

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条件:

A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B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C不得附有条件。 D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3)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权中的权益范围——保险标的所得全部利益

3. 代位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1、取得的权利不同

前者是保险人取得投保方的求偿权;后者是保险人取得标的的所有权。

2、赔付金额的处理不同

在物上代位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其赔付金额的利益;在权利代位的情况下,至多只能得到赔付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

3、承担的义务不同

物上代位在取得标的所有权后,要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代位则不需要。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二) 分摊原则

1. 含义:分摊原则又称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1、同一保险标的

2、同一可保利益

3、同一保险危险

4、保险人与保险合同为复数,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5、保险期限有重叠

3.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式 限额责任分摊式 顺序责任分摊式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投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投保日期的先后顺序赔偿。

(二) 按保险经营性质

保险:营利保险(公司保险、个人保险)

非营利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合作保险、相互保险、交互保险)

(三) 按业务承保方式

原保险(投保人→保险人)

再保险(保险人→其他保险人)

复合保险(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额≤保险价值,保单为复数)

重复保险(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额>保险价值,保单为复数)

共同保险 (投保人→数个保险人,保单仅一张)

三、保险政策

自愿保险 —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保险。如商业保险、相互保险。(任意保险)

法定保险 — 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如社会保险。 (强制保险)

其特点为:

①全面性 凡是法定的保险对象,都须参加。

②统一性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

普通保险 — 基于个人和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形成保险关系的保险。 政策保险 — 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

具体有:

1、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目的而开办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100 和

各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100 总和各保险人的赔偿限额的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损失金额

保险学复习题(1)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房主外出忘记锁门属于( C)风险因素。 A 道德B社会C心理 D 物质 2.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得风险因素就是( C )。 A物质风险因素 B 心理风险因素 C 道德风险因素 D 思想风险因素 3.按风险得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 B )。 A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B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C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4.按风险产生得环境分类,风险可分为(A)。 A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 B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C 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5.股市得波动属于( B)性质得风险. A自然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社会风险 D 纯粹风险 6.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人,属于( B )。 A 财产风险 B 责任风险 C 自然风险 D 信用风险 7.以下不属于道德风险因素得就是( A ) . A 疾病 B 纵火C欺诈 D 抢劫 8.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得风险应该采用( A )得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9.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小得风险应该采用(B)得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10.风险处理得最有效措施就是( C )。 A预防B分散C避免D保险 11。由于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以至发生短路进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导致该起人员伤亡得风险事故就是(B)。A电线老化B火灾C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D电线短路 二、多项选择题 1.风险得基本要素包括(ABE). A风险因素 B 风险事故C风险处理 D 风险评估E损失 2。按风险损害得对象分类,风险可分为(ABDE )。 A财产风险 B 人身风险 C 经济风险 D 责任风险 E 信用风险 3.对风险三要素之间得关系表述正确得有(BCD )。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C 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 D 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 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 4。以下属于纯粹风险得就是(CD )。 A 股票买卖 B 一种新产品投入市场C工厂发生爆炸 D 房屋失火 三、判断题 1.风险事故引发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导致损失。 F 2。风险得本质特征就就是损失得不确定性。T 3。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都属于可保风险。F 4.纯粹风险得结果有损失、无损失与盈利3种.F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保险得前提要素就是指(A)。 A危险存在B众人协力C损失赔付D防灾防损 2。保险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定义此保险概念得角度就是( C )。 A 经济角度 B 社会角度 C 法律角度 D 风险角度 3。下列( D )不属于财产保险. A 对企业得房屋保险 B 对生长中得动植物保险 C 机器设备损坏保险D企业为被雇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4.可保风险就是一种(C)。 A 投机风险B非意外风险 C 纯粹风险 D 确定得风险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保险学案例题

保险学案例题 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处理是否合理? 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

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该情况如何处理? 3.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

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感悟

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感悟 本学期,通过对社会保障概论课程的学习,使我掌握了很多原先并不知道的知识点,特别是将初时将社会保障单纯理解为“救济”,理解为只是出于困难的人们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障:现在,对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认识大大扩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而社会救助只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很少的一部分,保障对象也是少数人。 学习社会保障概论,目的在于学习社会保障的基础知识、社会保障体系中各项制度、计划和项目的内容。对于我们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讲,更要通过此学习,将自己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如有机会,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尽己所能,促其发展。 在学习过程中,通过老师对我们的讲授、小组作业和课外查询的资料,使我们对国外先进的社会保障发展状况印象深刻,也收获甚多。下面,我将平时学习中对主要国家的社会保障发展情况做一简要的总结,限于纸张大小,我没有列成表格,请老师见谅。 主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情况: 1、英国: 福利国家型保障模式 社会保障管理方式为政府直接管理方式 新旧《济贫法》、《贝弗里奇报告》 1948年五大法律成为英国福利国家形成标志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由国民医疗保健服务制度和私人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失业保险: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2、瑞典: 福利国家型保障模式 社会保障管理方式为半官方的自治管理方式 福利国家“橱窗”(保障内容无所不包) 按照“普遍性”原则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助相结合 3、德国: 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保障管理方式为半官方的自治管理方式 保险特征:一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二是承保机构多元化,三是经费筹集多渠道,四是保障管理高度“自治“ 养老保险: 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的国家。分为法定强制性和 自愿性两种性质。 基金的筹集模式为初期的基金积累制逐步改为现行的 现收现付制 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两大类型组成 以社会集资为主,国家提供的财政收入补贴较少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汇总.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 2008年06月24日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保险学

1.风险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⑴客观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疏忽大意等 ⑵普遍性,人力的历史就是各种风险相伴的历史 ⑶不确定性,①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②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③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⑷可测性,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⑸发展性,表现,第一,一些风险消失了。第二,一些风险减少了。第三,新的风险出现了 2.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①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③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循守诚是信的原则 ④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中具备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 ⑤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是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达的一种合同。 3.保险合同的形式 ①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②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③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 ④暂保单,也称临时保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有效期一般为30天。 ⑤批单,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签定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增删内容时使用的。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形式。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 4.为什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小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很重要 ①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产生。 ②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要条件。 ③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经济损失,如果没有这种关系,则谁都能以毫无关系的人或财产去投保,并以自己作为受益人,这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为了规避风险,保险就必须建立在保险利益原则之上 5.简述损失补偿的限制条件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指保险事故发生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实际现金价值。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是保险合同双方共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最大损失风险。 ③以可保利益额度为限。可保利益是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赔偿要以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具有的可保利益金额作为最高限度。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定值保险;重置价格保险;人身保险 6.简述代位追偿原则及包括的主要内容 定义: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内容:权利代位、物上代位。

最新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 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 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答案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 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 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 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答案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 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

金融学专业导论心得体会

通过一年的学习我对金融学专业有了一些了解,但是并不是很明确。也不知道自己的专业特点,今后要学习什么课程,怎么学习和将来的就业方向是什么,我感到很迷茫。通过两天的金融学专业知识导论的学习,我对金融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也更加喜欢我自己的专业了。 首先我知道了金融学的具体概念。金融学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应用经济学科,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政府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 其次,我也明白了金融学的培养目标。金融学专业主要是培养具有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金融保险业务技术,能够运用经济学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险活动,处理经融保险业务,有一定的从和判断和创新能力。我们学校的主要就业方向是保险,证券和银行。 通过对专业知识导论的学习,我也知道了自己今后要学习什么科目:西方经济学,保险学原理,财政学,政治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投资银行学,财产保险······· 在今后的三年里,我一定会好好学习专业知识,把知识学扎实,用自己的所学,创造最大的利益。把自己的知识运用得很熟练,学以致用。 两天的课程虽然很短暂,但是两位老师细心的讲解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尤其是对专业就业前景的分析使我受益匪浅。还有使我知道今后自己该考一些什么证书,其中包括:保险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助理理财规划师,助理人力资源师等等。其中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及个人贷款。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考试形式为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0月下旬。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和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见证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喂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我最感兴趣。 当初报金融这门专业真的是一点也不了解金融到底是什么,到底是干什么的,其实现在对金融门专业还不是感兴趣,也许是以前学理的原因,上文科类的课真是很迷茫。这一学期学习了政治经济学还有思修着两门课后,我更加迷茫了,感觉真的是搞不懂这门专业到底是什么。 所以上专业导论的时候我希望从课堂上了解更多关于金融的知识。可能是以前从没看过金融方面之类书的原因,虽然听课了,但还是对许金融方面的知识一窍不通。有时候上专业导论的时候不知不觉就走神了,想到了自己一窍不通的金融专业,想到了以后到底要从事什么工作,变得更加迷茫了。 这学期浪费了很多时间,到现在学期结束,我这点少的可怜的金融方面的知

保险学复习整理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损失性;3、不确定性;4、可测性。 ◆风险的分类:按风险损害的对象:1、财产风险;2、责任风险;3、人身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1、纯粹风险;2、投机风险。 按损失的原因: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经济风险。 按风险的影响程度:1、基本风险;2、特定风险。 ◆风险处理:是指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结果,对风险管理技术和措施进行选择及实施的过程。 ◆风险处理主要方法:(重点) ●避免风险:是指考虑到风险的存在或可能发生,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或活动。 ●预防风险:是指通过对风险的预测,实现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技术或措施,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 少损失的机会。 ●抑制风险:是指在灾害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为防止灾害的过大或蔓延、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技术或措施。 ●自留风险:是指个人或企业自己承担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将风险转移给别人处理,主要是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重要有效方法; 4、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性质:1、经济性;2、互助性;3、适法性;4、科学性。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

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

保险原理复习课 名词解释 保险密度(深度) P54 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保费收入总额与GDP之比。 保险密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人均保费。 损失 P6 损失是指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价值的意外减少或灭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直接的物质损失;②经济收入的损失;③赔偿责任的损失;④额外费用的损失。 利差益(利差损) 指资产运用的实际利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预定利率时产生的利益。 死差益(死差损) 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费差益(费差损) 指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比依预定营业费用率所计算之营业费用少时所产生的利益。如果实际使用附加费低于预期,就产生费差益,反之则相反。 赔款准备金 P293 赔款准备金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赔案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 未到期准备金 P295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留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资金。 危险单位 P314 风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赔偿限额 P197 通常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保险单中载明,一般分为每一次产品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和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最高限额两种。 自动弃权禁止反言 P107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则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合同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解除权和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合同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合同,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 P120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但不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关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 P129

最新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 1 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 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答: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 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 万元而只有50 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 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 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 万元保险赔款。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 1 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相关案例 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 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 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5.2004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你认为应

《保险学导论》我对保险学的认识

《学科导论》论文我对保险学的认识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保险101 姓名: 学号: 我对保险学的认识

这学期我学习了保险学的学科导论,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我对保险学和保险行业存在着一些误区和偏见。 但是,在罗教授的认真教导下,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现在我才真正对保险行业和保险学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在学习保险学科导论这门课之前,我对保险行业的印象存在着一些误区。首先,我认为买保险没什么用,不是每个人都需要保险,生活中不会有那么多的灾难和不幸,出现灾难和不幸的概率是很小的,但是,我没有意识到人生中一些不可预测的事情无处不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也无处不在。其次,我之前认为与其花钱买保险,不如把多余的钱存在银行或者将其用于投资,因为把钱存在银行就可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时急需用钱的情况,把钱用于投资还可能得到比买保险更高的回报,但是,我也没有意识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存在银行中的钱会贬值,而有时候投资则意味着面临着相当巨大的风险。还有一点很重要的误区是因为之前听说一些保险代理人诱骗户买一些佣金较高的保险,或者一些保险公司理赔十分困难,就认为保险是骗人的。但是那些道听途说的话却没有真正亲身的经历过,然而正是这些道听途说的话使得我对保险行业存在一些偏见和误解。 高考填报志愿时,我对保险学专业的认识也还是很肤浅和片面的,认为学保险专业,毕业以后可能就会从事推销保险的工作,但是,学习了这门课之后,我对保险和保险学,有了全新的认识! 其实,保险学专业是适应中国入世后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发展对保险人才的紧迫需求,致力于培养具有扎实的保险理论素养和熟练的保险业务操作技能,同时具备保险财务与会计、风险管理、保险法律和资本市场管理的复合知识结构的应用性保险专门人才。保险学专业主修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统计学、保险学原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保险营销学、保险经营管理、保险法学、保险精算理论与实务、风险管理、再保险等课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备扎实的经济学科和保险学科的基本理论,掌握保险、银行、证券、投资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内外有关保险和金融的法律、政策和惯例,具有保险精算、保险理赔、保险营销等基本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 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主要用于经济损失的风险。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其实通俗地讲,就是一旦加入某个团体,就“一人有难,大家平摊”,是以货币形式平摊的社会风险转嫁机制。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保险学期末复习

考试规律:5 五次; 6 三次; 4 两次;8 三次。 第一章:保险概述 6、危险得分类 答: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得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与影响得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与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得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与信用危险。 7、如何认识危险管理得目得 危险管理得目得就是以尽可能小得成本来换取最大得安全保障与经济利益。 9、什么就是可保危险?成为可保危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可保危险就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与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得危险。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2)危险得发生具有偶然性 (3)危险得发生必须就是意外得 (4)危险必须就是大量标得均具有遭受损失得可能性 (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得可能性 10、简述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得关系 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得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就是保险产生与存在得前提,危险得发展就是保险发展得客观依据;保险就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得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得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 11、保险得定义及三个要点就是什么? (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得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 16、如何理解保险就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 从社会功能得角度瞧,保险就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就是众多单位与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风险为大家对付风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事故得承受能力。 第二章:保险得基本原则 5、简述最大诚信得含义与最大诚信原则得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得含义就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得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与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就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得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得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8、简述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得含义 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得所具有得法律上承认得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就是保险得基本原则,它得本质内容就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得保险利益得标得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得得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得利益。 10、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得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得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得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得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得最高额度。 11、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得含义 近因就是指引起保险标得损失得直接得,最有效得,起决定性作用得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得得损失,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得最有效得或就是起决定作用得因素。 近因原则得基本含义就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得损失得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 1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得含义与最大诚信原则得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就是指当保险标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订立问题案例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有不同认识。投保人认为业务员收取投保单为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的签发才是承诺。双方的理解都不正确。投保人以为业务员收下投保单即为承诺,但投保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业务员对其投保单予以全部认可,而事实是保险公司没有同意投保单提出的保险期限,所以不能视为承诺。保险人认为签发保单是承诺,但保险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时,视为新要约。化工厂收下了保险单,视为对新要约的承诺。保险单就成为约束双方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及保险人解除权的 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 ?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 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雨;(7)洪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①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②大雨亦是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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