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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精选3篇)

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精选3篇)
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精选3篇)

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精选3篇)

篇一:民法的学习心得与体会

学习《民法学》——心得与体会

学号:

我是文院的学生,但是考研想考法律硕士,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展开来看,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

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三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它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物权的相关知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

关于合同的相关知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这五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

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及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大概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关于继承权部分,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本位继承和顺位继承。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

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最后,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

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争取达到目标。

篇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精选范文:学习民法的心得(共2篇)虽然自己学的不是法律专业,但一直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这也是我选修民法的主要原因。经过了一个学期对民法的学习,自己收获良多。虽然之前也选修过商法,但我觉得这次民法学习让我收获更多。之前老师那种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我觉得很闷也提高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而民法老师创造性的教学方式让我眼前一亮,深受启发;让我找到了学好法律这门庞大学科的方法。原来法律学习还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的,让本来就无味的法律学习变得活跃起来,使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并在这个过程中受益。虽然上课时间是在周末,但由于这个原

因我基本上都有去上了,但有点遗憾的是没上过讲台发言。先把要掌握的法律知识过一遍,然后让学生根据已其本掌握的知识对现实生活发生过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并做成演示文件以作报告的形式向老师和同学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这样既可以把学到的知识反作用于现实生活,现学现用,巩固理论知识;同时也锻炼了我们的表达能力,培养了团队协作的精神,使我们的学习成果得到老师和同学肯定,这其实是一种享受学习的过程,大大提高了我们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我觉得这种学习方法比较适合我,我也看得出老师为了搞好这个教学付出了很多,尽心尽力,真的能让我们学有所获正如老师所说的。在这里我要趁这个机会对老师您说声谢谢,“老师,谢谢您!”

[学习民法的心得(共2篇)]篇一: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学习民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心得体会 篇一: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

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民法学1试卷号2097)

法学专业民法学(1)模拟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按份共有 2.房屋典权 3.民事法律事实 4.监护 5.法定代理 6.法人 二.填空(每空1分,共23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和。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停止的活动。 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委托代理和三类。8.《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或起计算。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和。 10.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将不法占有分为和。11.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和两种。 12.《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内容 5.公民死亡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A.遗嘱发生效力 B.财产开始继承 C.债权债务消灭 D.婚姻关系消灭 6.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7.自阿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属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8.《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9.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 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

高一军训心得体会1000字【优秀】

高一军训心得体会1000字【优秀】 在这次军训中,我终于体会到了这句话的内涵.教官们响亮的口令,整齐的步伐,都让我深深折服."一,二,三,四"的声,在某一时刻,我竟觉得是世上最动听的声音,下面是的关于高一1000字,欢迎阅读! 军训的生活已经结束了,这次军训让我受益匪浅,它让我明白了团结就是力量以及让我学会了顽强不屈的精神。军训仿佛就是一次沐浴,它让我们脱胎洗礼,变得成熟了,变得懂事了。它是对自我的一次考验,同时也是对自己能力的一种提高。军训,意味着我们已经不再是懵懂的小学生,而是一名富有活力的初中生,它让我们在今后面对困难时,多了一份耐心,与坚强。使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更好的面对挫折。 在这次军训中,我们学会了站军姿,走正步……在学习的过程中经历了许多困难,但是都被我们解决了。现在想起来,还回味无穷。在我们解决的问题中,最让我难忘的就是我们班展示我们的军训成果。 在即将结束我们的军训生活的时候,教官告诉我们,我们在第二天的闭营仪式上要展示我们的军训成果,其中要展示我们走的正步和齐步,而且这两个交接要自然。我们听了以后,立刻认真的跟教官学习这个新的走法。我们一步一步地走,确保每一个动作都正

确。尽管我们这样刻苦的练习,但是很多同学在两种走法切换的时候,都做还是不对。于是我们的教官又真对这个地方,手把手地教我们。我们一点一点地学,教官也一点一点地教,终于,我们全班的这个问题都搞定了。可是这个搞定了,下一个问题又迎面而来了。这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口号声不够嘹亮。由于我们之前已经在太阳下站了一个小时了,所以这时的我们都很疲惫,声音喊出来有气无力的。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有气无力”,教官终于怒了。我们不希望教官因为我们而发怒,所以一个个鼓起精神,尽自己最大的力喊了出来。虽然喊声不是很大,但是我们尽力了,看着老师露出笑容,我们更加努力了。 一遍又一遍的喊,引得其他班的同学纷纷回头看我们班的同学。 第二天,我们举行了闭营仪式,在仪式上我们超常发挥,嘹亮的口号声以及整齐的踏步声,征服了所以校领导的心。于是,我们班获得了“展示一等奖”。记得当我们的教官知道我们得了一等奖后,笑得好开心,好开心。 为期一周的军训,在明媚的阳光下结束了。我们每个人都是那样凝重而又成熟,是那样充满活力。时光飞逝,不知不觉中,这段刻骨铭心的军训之旅就已悄然无声的从我身边走过。那整齐有序的步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 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⑵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⑵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最新《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

《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民法学》课程组 《民法学》是法学学科核心基础课程之一,既注重理论研习又强化实践教学,旨在培养国家需要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课程组秉持探索与创新,锐意推行教学改革,高度重视教学评估,充分利用清华大学优越的资源环境,致力于《民法学》系列课程的建设,以期建设成为国内高校民法课程的品牌。 一、课程建设的背景 自清华大学1995年复建法律学系/法学院以来,法学院确立了重点建设和优先发展民商法学科的学科建设思路,先后引进了崔建远教授、马俊驹教授、韩世远教授等一批国内一流的民法学家和卓越学者为本科生开设民法课程,着力建设民法学课程。 建设伊始,民法课程分设民法1和民法2,由崔建远教授和马俊驹教授主讲。通过先后引进韩世远教授、申卫星教授、程啸副教授、王洪亮副教授、耿林副教授,民法学课程实行改革,逐渐过渡到包括民法总论、合同法、债法、物权法、外国民法、侵权行为法、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在内的民法学系列课程。民法学系列课程构筑了关于民法学的知识体系,融和了民法学基础原理、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民法学》课程拥有一支一流的专职教学师资队伍,教师年富力强,学贯中西,教学能力突出,学术研究造诣深厚。课程组成员均具备海外研修经历,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合理,具有深厚学术底蕴和国际视野。崔建远教授特别重视兼职队伍建设,邀请法学界名师江平教授、梁慧星教授、王家福教授授课,并聘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宋鱼水、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剑钊、袁恩泽等讲授实践课程。形成了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教学团队。 民法学系列课程已经形成了颇具特色和初现规模的课程模式,为民法学课程 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清华大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其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清华大学有国内最优秀的学生,并招收一定比例的留学生,学校本科教育的定位是“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 基于上述学校的定位、目标以及生源情况,民法学课程之目标在于对学生进行广博的基础知识教育,培养其法学思维,扎实其理论功底。同时,引导学生参与实践学习,了解司法实践的现状,使其在学校里能够和社会工作接轨。在全球化背景下,扩展学生国际化视野,不仅能解决中国问题,而且能解决涉外以及国际问题。 三、课程改革 课程组在推进教学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条件,积极探索课程教学改革,坚持创新教学形式,立足于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

高中军训心得体会(精选10篇)

高中军训心得体会(精选10篇) 高中军训心得体会 高中军训心得体会1 现在回顾这军训的六天,自己走过的每个脚印是那么清晰,从第一天来到部队,在教官的严格训练中体会到了什么是军营,在一次次超极限的训练中,得到的是一种充沛和一份收获,从第一次上训练场,在队列训练中,教官一次次地纠正动作,在严格的训练中,一次次地磨练这我的意志力、耐力,把我以前懒散的习惯给纠正、改正,从前做事遇到挫折时,会想这放弃火逃避,现在的我会去面对敢于对困难迎面而上。在这儿学习里许多在任何地方也学不到的东西,只有去真正付出了,才会得到回报。 在部队里,有收获,也有欠缺,最大的收获就是和教官还有同学门在一起辛苦的训练,教官教给了我们许多做人的道理,在此期间,自己无论从身体、心理和个人卫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欠缺的是自己在训练中许多动作还未规范,我回到学校后,我会学习文化课方面的知识,上课认真听讲,仔细地做好笔记,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努力做好自己现任务的本份。 高中军训心得体会2 坚持、团结、严谨,这是我接受军训后最最深刻的体会。 在最后一天上午的军事表演中,我们班全级第二名的好成绩,这

是对我们在为期3天的军训的严格训练的回报。 那天,我们穿着整齐的军装,戴着整齐的白手套,像一群威武的战士,高呼着“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口号,昂首挺胸,精神抖擞地走上前,去为教官、老师和同学们展现我们的英姿。我们全神贯注地听着指挥,严肃认真地做到最好。任凭太阳照射得猛烈,任凭额上的汗珠不停地滑下,我们仍然面不改色,严谨地完成每一个动作。我们不怕苦累,忘记了辛酸,正是因为我们都有一份为班级争荣誉的决心,所以要坚持到底,要共同努力。当我们表演完毕,今场报以热烈的掌声,为我们精彩的表演喝彩。试想,如果没有教官对我们的每一个动作严格要求,如果没有全班同学的团结协作,我们又怎会有如此出色的表现呢? 学会坚持到底,学会团结协作,学会严谨对待,正是军训的精髓所在。而把它的精髓溶入到日常生活与学习中,也是我今后所要努力的方向。 高中军训心得体会3 转眼间,期待已久的五天军训就在今天结束了。在教官的指导下,我们的努力下我们成功了。可响亮的口号依然在心中回荡,教官的身影依然回映在我们的脑海中。虽然军训已成回忆,但那至少是个美丽的回忆。回想…军训的第一天,教官们穿着朴实的军装,喊着嘹亮的口号迈着整齐的步伐向主席台走进时,我突然间感到军人的那种严谨和庄严,我的心中充满了羡慕,那是希望自己是一名军人。每当训练后,我发现军人的含义并不简单,仅仅简单的立正、稍息、向左右转

爱课程民法学观后感

爱课程民法学观后感 现在谈谈课程内容。庞维国老师主讲的《学习心理学》课程前三讲,对学习,知识以及智力技能的讲解清晰透彻,对个概念举出了简单易懂的例子。以下是本人为大家整理分享的爱课程民法学观后感,欢迎阅读参考。 爱课程民法学观后感1 今天看了老师推荐的爱课程华东师大庞维国老师主讲的《学习心理学》课程第1、2、3讲,受益匪浅。 先谈谈爱课程吧,现如今开放资源的盛行,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乃至世界各地的教育公平,让所有的人都可以领略名师名校的风采,无疑是我们课下“充电”的好途径。其次,从开放资源的发展中,我也看到了教育技术的未来。随着人们对学习要求的不断提高,现代化的学习对教育资源的要求也随之越来越高,资源的设计与开发也越来越重要,无论是设计理念还是应用技术,都要精益求精。我们教育技术人员肩负着改善学习者学习效果的重担,绝不只是所谓的校园电教的身份。在此也希望广大的教师以及学习者能乐于接受新事物,善于运用新的教育技术资源来提高学习效率,也推动教育信息化的实施。 现在谈谈课程内容。庞维国老师主讲的《学习心理学》课程前三讲,对学习,知识以及智力技能的讲解清晰透彻,

对个概念举出了简单易懂的例子。比如,智力技能的习得过程,庞老师举了一个很简单的小孩子过马路的例子,头脑中出现规则,然后指导自己的过马路行为,后来经过反复练习转入自动化阶段。还有对一个85*85的运算例子印象深刻,这个运算规则之前还真不太会用。还有,再谈什么是学习的时候,老师首先举出三个例子。 1、晚上出去散步,算不算学习; 2、在家没事做发呆突然想出一个新想法算不算学习; 3、晚上喝酒喝多了在校园遇见一同学说了很多话第二天醒来不记得了,这个经历是不是学习。 老师对三个例子作了详细的解释,来说明学习即使有趣的又是复杂的一种现象。通过老师的讲解,我对学习的理解确实发生了变化。 学习是信息和经验的转换过程,学习的侧面包括学习动机,学习内容,学习过程,学习结果,学习环境。比我所理解的学习要宽泛得多。 爱课程民法学观后感2 观看爱课程《学习心理学》的智力技能和动作技能专题,看了一会庞维国老师的讲解,我就被他风趣幽默、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吸引了。 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智力技能课程的开始庞老师举了一个学习多项式的例子,比如要解一道题(6x2-3-7x)/(1+3x)要解答这道题,以前我们脑中是自然形成的解题方法,具体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军训心得体会800字高中5篇

军训心得体会800字高中5篇 军训心得体会800字高中1 几日前,带着些许期盼,带着些许紧张,怀着复杂而矛盾的心情,我拖着皮箱步入军营。那时,还未曾预料,在这短暂的训练过程中,获益竟是这般无穷。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高中生,我深知自己所缺乏的品质和精神何在,只可惜平素没有此般机会。幸有此次军训夏令营,让我的心身得到了锻炼。 五天半的时间里,我们学到了一些基本的军人动作规范。虽然动作本身并不难,但天气的炎热和身体的疼痛令大多数同学很不适应、叫苦不迭。而对于我来说,内务的整理才是重头戏。盯着教官一张一合的嘴唇,听着教官滔滔不绝的讲解,我不禁感叹“要求真多呀!”但听懂是一回事,做好又是另一回事。按照教官的“豆腐块叠法”,我却把被子叠成了“面饼”!这让我更加深刻地领会,光明白理论不行,还需多多进行练习,熟能生巧。 除此之外,严格的部队时间表、与平时相比艰苦的生活环境,都让很多同学一时难以接受。但令人欣慰的是,经过了一两天的适应和调整,同学们叫苦叫累的声音越来越小了,早起的洗漱声、队伍的行进声愈加整齐了。 从表面上看,我们所学习到的是军营中的制度以及规定的训练动作。固然,作为国家的一份子,这种国防的教育成果是必要而充分的。但,

这并不是军训的最大成果。更重要的,作为高中的第一课,它给予了我们必需的团队精神,培养了我们服从命令的习惯,锻炼了我们坚韧的意志,升华了我们的思想境界。这是它对于我们的最大意义。 我们刚入高中,军训让新同学们与老师彼此熟悉、信任;习惯被娇生惯养的我们,在这里明白了绝对服从;本来埋头在书桌上的我们,正好因此而学会坚持;而身体与思想,自然在这个过渡期中,受军训的影响,日渐趋于成熟。 实际上,语言上的描述频频显得无力。是因为与实际效果的不可替代相比,文字很难诉说我们内心因军训而成长所带来的激动。相信每一位同学,都将永远地铭记、感激这次军训夏令营,以及它带给我们的一切美好改变。 军训心得体会800字高中2 十天军训伴随着开学典礼的举行而结束了,但它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回忆,而是磨练,是意志,是坚持。十天,一段并不长的时间里我们经历了绵绵细雨,经历了烈日骄阳;经历了严苛教导,经历了温柔关切;经历了汗水泪水,经历了欢声笑语……这一幕幕画面在我的脑海里闪现,那样清晰,那样刻骨铭心。 军训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对教官的尊重,还有与同学进一步的相知。军训是一个团队训练,刻苦的训练造就了一支训练有素的连队,行进,放水壶,我们处处统一行动,我们相互关心,相互指导,交流经验,让我们的方阵走得更加整齐。在军训的过程中也难免会有同学坚持不住,这时便会有身边人的扶持与帮助,没有刻意的要求,没有虚情假意的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高中军训心得体会优秀精品范文

高中军训心得体会优秀精品范文 精品范文一: 军训对于每个同学来说或许都是“苦,累,黑,严”的印象,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我我也怕军训,我也不想军训,或许军训是要存档的缘故,我才会参加的,对于我这样一个怕苦怕累,又比较懒惰的人来说,军训简直就是地狱。但,还是没办法,还是去了。 教官不是一个特别帅气,但眉眼中却又很亲切的一个人。第一天去,教官依旧是给我们讲制度,这对于多次来红心教育基地的我来说是非常不陌生的,因为每次来这里都是讲这些东西,然后就是训练站姿和坐姿。要说军训可是好多讲究的说。什么五指紧贴裤缝,腰板挺直,肩膀后张,眼看前方,半天的站姿训练完后大家都脚疼,也许是鞋子的缘故,还有就是我们做的不好的时候,教官罚我们做蹲下起立,一次二三十个,膝盖都直不起来。甚至有的同学说军训就是来整人的,还有的说这鞋子比高跟鞋穿着还难受,说来也是,这些都是同学们私下的悄悄话啦! 一天的军训下来大家都是筋疲力尽的,浑身汗臭这还不说,寝室里洗澡的喷头水特别极其以及非常的小,有的同学开玩笑说都可以用手把水挡着了。所以大家都是从外面打水回来洗,这也没办法,“入乡随俗”呗。

这随后的几天教官们就开始教各种步伐,也是军训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达到步伐的最好效果,每天都会重复与昨天一样的动作,一开始的新奇就渐变成了随后几天的无聊的心情,甚至到了厌烦的程度。不仅仅是这样,如果要达到标准的动作,就不能随随便便的,而是要付出很大的力气和努力,加上我们平时本来运动时间和运动量就很少,所以很容易疲惫和身体各个部分的酸疼加之教官的处罚,那膝盖叫一个疼啊,导致我们有时坐下都站不起来。有时下雨,教官们就会在凉棚中饭交我们唱歌,几个班一起比试,一起玩耍,那种感觉比训练好多了,有时教官们还在一起互相调侃。好玩极了。 为了最后结营仪式时评上“优胜班级”.在最后一天的正步练习大家都格外的努力与认真。为了那天的仪式,教官们还为我们编排了军歌表演与军体拳表演,在烈日炎炎下,我们都认真的练习着。哎,大家的怨言都埋在心中-回到宿舍大家只能叹息自己的苦衷:“我又晒黑了,我这里疼--”是啊,大家一天都不容易,每天洗完澡还要出去训练到10点钟,早上6点就要起来。所以大家只能盼星星盼月亮盼回家--前一天的文艺活动是大家最开心的时候,是最放松的时候,没有约束,没有压力,都在尽情happy 着,都好像没受过艰难的“折磨”一样,那么活跃。最后一天的到来时最放松也是最劳累的一天,我们表演着早已烂熟于心的节目来博领导一笑,同样,也是对我们这些天努力成果的展示。

民法学案例分析整理后

民法学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四、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分析: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2002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问: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分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元。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元。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 分许: 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元。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席间另外有人说:“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李某也随口说:“算了,算了。”张也笑着说:“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张说:“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

民法学习体会

民法学习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

民法精品课程观后感

14级民商法专业3班陈友平学号:20140301050537 民法精品课程观后感 前段时间,在老师的推荐下,我观看了我校民法教研室老师录制的国家精品课程《民法学》,收获颇多。虽然已成为西政的一名民法专业的研究生,但说句实话,对于民法学这门学科的学习还是较为肤浅,离一名真正的“民法人”还很远。课程中,谭启平、张力、孙鹏等老师的讲解让我体会到了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也让我体会到要想作为一名合格的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所要走的路还很远,必须要付出极大的艰辛与努力。 100多个学时的课程,笔记记了好多,现在翻开去细细体会,从“民法总论”到“民法分论”,每一个知识点的细微讲解,确实是民法教研室老师们从教多年积淀的证明。在此,我想谈谈我课程学习后的一些想法。 我们都知道,法学,尤其是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民法理论需要从社会实践中吸取营养,以丰富民法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民法实践迫切需要好的民法理论指导。而我们所进行的民法学习,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学以致用,达到学习与实践的融会贯通。谭启平老师的讲解启发了我如何成为一名真正的“民法人”,将理论运用于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运用“民法人思维”去解决实际中的问题。

老师们一再强调要将民法知识与民法方法充分兼顾。在学习民法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民法的学习方法。方法也是知识,甚至超越书本知识本身。在具体方法上,要注意将理解、记忆和民法思维三者的关系。民法学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科学学科体系,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将构成民法基本理论的每一个概念的含义理解清楚,在理解的前提下进行记忆,记忆的目的是为更好的理解,特别是要对重点法律条文进行记忆。因为重点法律条文不仅对民法基本概念和知识的掌握非常重要,而且也是实务能力提升的前提和基础。最后,民法作为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立体化的知识体系,我们必须将自己所掌握的具体知识置于整个民法体系之内,明了知识间的相互关系与逻辑,培养严密的民法逻辑思维能力。 讲课中,老师们一再强调民法学基础知识巩固的重要性,这是我所没想到的,我一直以为成为研究生以后,基础知识就不存在问题了。谭老师说,没有基础,就没有一切;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民法基础重中之重,三年的时间不应丢弃,要时常读。这让我深深体会到只有扎实的民法学基础,才能在民法学这条道路上走的更远、更好。硕士阶段是不同于本科阶段的,本科更多是接受式学习方法。而硕士阶段更要强调自主学习,在质疑的基础上批判式学习,读一本书觉得什么都懂,读N多本书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懂,体现出一种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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