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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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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概念特征例证罪数确定追诉时效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持续犯) 指犯罪行为从

着手实行到终

止以前一直处

于持续状态的

犯罪形态。

(1)是一个行为,且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与

状态犯区别:如盗窃罪,不法行为终了后,不法状态仍

继续);

(2)二者始终处于不间断状态(与连续犯区别);

(3)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其继续状态存在于

既遂之后;

(4)在继续期间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客体和对象。

非法拘禁罪。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长短,只定

一罪。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

效的起算点有重要意义)

2.想象竞合犯

(观念竞合犯,想象并合犯,想象的数罪) 指行为人实施

一个犯罪行为,

同时触犯数个

罪名的犯罪形

态。

(1)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种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此为

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

刑法保护的数个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刑法学P.49)]

甲欲杀害乙,乘乙看电影之机,向

乙坐的地方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

人,打伤一人。这一杀人行为,触

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

罪名。

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同时触

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该两

罪之间无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

想象的数罪,实际上是一罪。

从一重罪处断。

(确定罪名轻重的方法:主刑

刑种的轻重;同种刑以高限的长

短;高限相同者,低限的长短;

若两罪都有两个以上罪刑单位,

则需具体分析。

3.结果加重犯指故意实施刑

法规定的一个

基本犯罪行为,

由于发生了更

为严重的结果,

刑法规定加重

其法定刑的犯

罪形态。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后果,

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1)前提: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

亡)。故意伤害是基本行为,致人

死亡是加重结果。

属于实质的一罪。

按基本罪的罪名定罪,按加重条

款处罚。

二、单纯的一罪法条竞合犯指由于刑法本

身的复杂性,使

一个犯罪行为

的发生,同时符

合多个法条规

定的犯罪构成

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之间形成普通法条包容

特别法条内容的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被包容行为,就

必然同时出现该行为既符合被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又

符合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

泄露军事秘密罪,必然同时符合泄

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一般采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

款的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时,

采用重条款优于轻条款的原则。

2.集合犯指以某种犯罪

为常业,或以犯

罪所得为主要

生活来源或挥

霍来源,或者犯

罪已成习性,在

较长时间内反

复多次实施某

种犯罪的犯罪

形态。(1)常业犯

(2)常习犯

(3)营业犯

a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b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赌博罪

非法行医罪

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罪。

四、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

同一的或概括

的犯罪故意,连

续实施性质相

同的数个独立

的犯罪行为,触

犯同一罪名的

犯罪形态。

(1)行为人始终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2)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

立的犯罪行为,

(3)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同

种罪名)。

与继续犯的区别:

(1)连续犯:侵犯相同客体,对象不一定相同,时间

可能有间断;

(2)继续犯:侵犯同一客体、同一对象,时间无间断。

盗窃罪等只认定为一罪。

其连续状态只作为量刑轻重的

依据。

(在一次判决中按一罪从重处

罚。)

追诉时效从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

2.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

罪目的实施犯

罪,其方法行

为或结果行为

又触犯其他罪

名的犯罪形

态。(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

(包括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

(2)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

(3)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有

牵连关系。牵连形式:

1)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牵连;

2)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牵连;

3)目的行为先后与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牵连。

1)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

文;

2)为湮灭盗掘古墓葬的罪迹炸毁

古墓,结果毁坏了墓中部分文物;

3)为抢劫枪支而聚众冲击军事禁

区,得手后又非法私藏枪支。

(1)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断;

(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结果

行为法定刑相同的,按目的行为

定罪处罚。如伪造金融票证进行

票据诈骗。)

(2)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按法

律规定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

断。

(刑法399条,司法工作人员犯

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同时

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罪处

断;

刑法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

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

务罪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因挪用公款索取、收

受贿赂或挪用公款进行其他犯

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3.吸收犯指在一个犯罪

过程中,数个

犯罪行为中的

一个犯罪行为

被另一个犯罪

行为吸收,仅

成立一个吸收

行为罪名的犯

罪形态。(1)一个犯罪过程中有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其形式:

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b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c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1)非法制造枪支或走私枪支后私

藏的,盗窃汽车后出卖赃车的,前

者吸收后者;

2)教唆杀人,又帮助提供杀人工

具的,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

助行为、教唆行为。

罪数形态背诵版

司法考试 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8、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的,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引诱、强迫卖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

刑法 罪数

刑法罪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8)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千米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1.【考点】罪数 【答案】A。解析: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性、通常性的牵连关系。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去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换言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不是招摇撞骗的必经手段。甲也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个是持该证件招摇撞骗,侵犯了两个法益。故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数罪并罚。A项正确,当选。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危险驾驶罪。乙撞死路人张某,触犯交通肇事罪。甲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不能因为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就否定乙也构成危险驾驶罪。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丙虽然第一个行为触犯诈骗罪,第二个行为触犯抢劫罪,但是由于李某只遭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损失,丙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性利益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以抢劫罪一罪论处。C 项错误,不当选。 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重婚)是重婚罪的特别法条,二者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二/11)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考点】法条关系 【答案】D。解析:如果认为两个法条是对立的关系,那么二者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

最新刑法中应当与可以总结

精品文档 刑法中应当与可以总结 1、第17 条:已满14 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第20 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3、第21 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4、第22 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 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第24 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 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 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 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1、第56 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 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第67 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 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 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7、第164 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第276 条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第351 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0、第383 条: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1、第390 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第392 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重处罚 (一)总论部分: 第65 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分论部分 1、第385 条:索贿的,从重处罚。 2、第109 条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第157 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精品文档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 2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3 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对象的个数 (B)犯罪行为的个数 (C)犯罪构成的个数 (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

4 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5 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结合犯 (D)结果加重犯 6 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竞合犯 7 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实质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8 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9 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10 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甲的行为是( )。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十二章罪数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是() A 行为的个数 B 结果的个数 C 罪过的个数 D 犯罪构成的个数 2、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个星期,甲的行为属于()。 A 连续犯 B 继续犯 C 接续犯 D 结合犯 3、某盗窃犯盗窃了某个军人的手提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只手枪,盗窃犯即把手枪私藏起来。该盗窃犯的行为属于()。 A 想象竟合犯 B 连续犯 C 牵连犯 D 吸收犯 4、某单位工作人员甲乘被借调收款之机,在一周内三次窃取现金数千元,甲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B连续犯C继续犯D吸收犯 5、刑事责任的产生从()开始。 A犯罪行为成立时B犯罪行为结束时 C犯罪分子被抓获D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时 二、多项选择题: 1、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者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有()。 A 继续犯 B 想象竟合犯 C 集合犯 D 连续犯 2、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有()。 A 继续犯 B 想象竟合犯 C 集合犯 D 连续犯 3、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有()。 A 连续犯 B 牵连犯 C 吸收犯 D 集合犯 三、填空题: 1、吸收犯的“吸收”,主要表现形式有、、。 2、牵连犯的“牵连”,主要表现形式有、。

3、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四、名词解释: 1、继续犯 2、刑事责任 3、罪数形态 五、案例分析题 袁某、张某系某市无业人员,某晚二人潜入附近工地,窃得铁制水管芯10根,价值1 000元,次日,两人将铁管运至市郊宏兴废品站销赃,得赃款200元,二人均分。袁某告诉收购员秦某,“东西是偷来的,注意藏着点儿。”当夜及第二天夜里,袁某又两次潜入某机械厂窃得铜管20根,价值2000元,次日又运至收购站找到秦某销赃,得赃款45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分析袁某和秦某的行为分别是一罪还是数罪,各属于什么? 答: 六、简答题: 1、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包含欺骗行为,不另定诈骗罪(但在无商品交易或虚拟交易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使得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重罚。 2、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第149条: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零部件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其余六个都重,竞合时,定六个具体罪名。 例:甲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甲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按司法解释来,货值金额3倍以上,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节的9个罪名,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1、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第171条:构成出售、运输人民币,又犯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4、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本罪,又实施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5、第191条洗钱罪: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6、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7、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还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8、第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9、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额,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0、第213条假冒注册商票罪:与以假冒注册商票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假冒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商品,就只定假冒注册商票罪;如果针对不同商品,则数罪并罚 11、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先制作侵权复制品,然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物品,只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针对不同物品,数罪并罚。 12、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情报,而触犯其他罪名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13、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加重情节,不另定其他罪。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a.伪造+使用=伪造; b.购买+使用=购买。(2)并联关系,并罚。a.出售+使用,并罚。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甲是盗窃。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甲是盗窃。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关于对甲的处理。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甲向乙开枪,却击中附近路过的丙。观点一: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致死,最终定杀人未遂。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个星期,甲的行为属于()。 A、连续犯 B、继续犯 C、徐行犯

D、结合犯 2、甲为杀害乙,将炸药包放在乙睡的床下,并在夜晚引爆炸药包,致使乙被炸死,同时家中3人被炸伤,乙及邻居家房屋被炸毁。对甲应()。 A、以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数罪并罚 B、从一重处罚,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C、从一重处罚,系想象竞合犯 D、属于连续犯 3、甲伪造某机关公函和进城户口专用章,对想进城的人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

3000余元,对甲的行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甲的行为是( )。 A、结合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4、张某与何某有私仇,张某欲杀何某全家。一天晚上,张某身带手榴弹和砍刀闯入何家,见到何后,将手榴弹拉开向何抛去,爆炸后,张持刀向何妻刺去,何妻昏死过去,又用刀刺何的女儿。结果致何死亡,何妻、女儿重伤。张某的行为是( )。 A、应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两个故意伤害罪

B、是想象竞合犯 C、属于牵连犯 D、属于连续犯,应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5、非法拘禁罪属于:()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继续犯 6、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 A、吸收犯 B、牵连犯 C、想象竞合犯

D、集合犯 7、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王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哪种犯罪现象?()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继续犯 D、吸收犯 8、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

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说课讲解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 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罪数形态理论,就是研究犯罪的个数,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构成数罪的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的个数,才能实现正确的量刑。 第一节概述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定数罪。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因此,在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重点:一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是数罪理论的运用。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看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的掌握。引诱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选项与数罪理论有关,涉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运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也与罪数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四种形态总结

四种形态总结 一、掌握“四种形态”内容“四种形态”是指,①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③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④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四种形态”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第一种形态解决了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的问题。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有效解决各级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的自觉,防止问题发生。党委、纪委经常咬耳朵、扯袖子,甚至大喊一声,把监督提醒做扎实,做细致,能够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打算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出轨“。第二种形态发挥轻处分的惩戒功能。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问题不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能心慈手软。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第三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都能得到

贯彻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一定能够实现极极少数。 三、“四种形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组织关心爱护干部的意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一贯方针,“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四、“四种形态”并非放缓反腐节奏 (一)“四种形态”是对腐败更注重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在“不能”和“不想”上多下功夫,将腐败现象的“病根“彻底铲除,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尽快扭转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二)激发“四种形态”动力,找准我校党总之工作重心。“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各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中要把“四种形态”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 (三)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为载体,增强纪律审查针

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类型概念特征例证罪数确定追诉时效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持续犯) 指犯罪行为从 着手实行到终 止以前一直处 于持续状态的 犯罪形态。 (1)是一个行为,且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与 状态犯区别:如盗窃罪,不法行为终了后,不法状态仍 继续); (2)二者始终处于不间断状态(与连续犯区别); (3)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其继续状态存在于 既遂之后; (4)在继续期间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客体和对象。 非法拘禁罪。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长短,只定 一罪。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 效的起算点有重要意义) 2.想象竞合犯 (观念竞合犯,想象并合犯,想象的数罪) 指行为人实施 一个犯罪行为, 同时触犯数个 罪名的犯罪形 态。 (1)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种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此为 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 刑法保护的数个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刑法学P.49)] 甲欲杀害乙,乘乙看电影之机,向 乙坐的地方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 人,打伤一人。这一杀人行为,触 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 罪名。 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同时触 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该两 罪之间无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 想象的数罪,实际上是一罪。 从一重罪处断。 (确定罪名轻重的方法:主刑 刑种的轻重;同种刑以高限的长 短;高限相同者,低限的长短; 若两罪都有两个以上罪刑单位, 则需具体分析。 3.结果加重犯指故意实施刑 法规定的一个 基本犯罪行为, 由于发生了更 为严重的结果, 刑法规定加重 其法定刑的犯 罪形态。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后果, 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1)前提: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 亡)。故意伤害是基本行为,致人 死亡是加重结果。 属于实质的一罪。 按基本罪的罪名定罪,按加重条 款处罚。 二、单纯的一罪法条竞合犯指由于刑法本 身的复杂性,使 一个犯罪行为 的发生,同时符 合多个法条规 定的犯罪构成 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之间形成普通法条包容 特别法条内容的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被包容行为,就 必然同时出现该行为既符合被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又 符合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 泄露军事秘密罪,必然同时符合泄 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一般采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 款的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时, 采用重条款优于轻条款的原则。

刑法分则总结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可以是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资助境外的机构或个人。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3.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按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本章有12个罪名,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不能适用死刑。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根据分则条文的规定,本章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用相当于帮助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10.刑法第6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 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定特定罪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用投毒的方法杀人。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二类——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都是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2.相应的五种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第三类——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是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罪数形态理论,就是研究犯罪的个数,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构成数罪的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的个数,才能实现正确的量刑。 第一节概述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定数罪。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因此,在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重点:一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

二是数罪理论的运用。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看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的掌握。引诱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选项与数罪理论有关,涉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运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有关,涉及想象竞合理论的运用,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CD。

罪数如何判定

罪数如何判定 一、案情 被告人:杜某,男,26岁。 被告人:李某,男,56岁。 1999年10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杜某与在某基建工地干活时结识的青年李志勇(另案处理)一同下班回家时,李志勇说:“黎明乡红星村院里有废铁管,咱们去整点出来”。被告人杜某表示同意。当日深夜,李志勇到杜某家将其叫起,二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潜入黎明乡红星村村委会院内,盗出铁制水管芯32根,价值人民币6344元。之后,二人用李志勇从家里推来的手推车,将赃物运至红星村联友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320元,二人均分挥霍。 2000年4月21日,被告人杜某来到联友废品收购站,问收购员李某是否收铁管子,李说收。被告人杜某返回家,将邻居王某家手推车推出。凌晨3时许,杜某潜入黎明乡红星市场某工程机械厂厂外维修钻井工地,连续两次盗窃施工用的旧深井水泵轴16根、防水电线33米,价值人民币3058元。孙连续两次将赃物送至联友收购站,并告知李某是偷来的。被告人李某将赃物过秤后收下,要被告人杜某早上8点钟来取钱。孙走后,李某扒掉防水线的外皮,将防水线藏匿于屋顶,又将水泵轴藏在收购站旁边的胡同里。公安机关接到失窃单位当日清晨的报案后,立即对附近废品收购站进行调查,当天便将被告人杜某及李某抓获归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收购赃物罪对被告人杜某、李某分别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该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3日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1. 被告人杜某为贪图钱财,两次于深夜秘密窃取公有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9千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

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2. 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杜某深夜所送物品系盗窃所获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构成收购赃物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捕获盗窃罪犯,并赔偿被盗单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第312条的规定,对本案二被告人判决如下:1.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 被告人李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管制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二、问题 1.如何判断罪数? 2.一罪如何分类? 3.数罪如何分类? 三、研讨 1.如何判断罪数 国外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着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具体又分为自然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法益标准说(又称结果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法规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广义法律要件说、折衷标准说、混合标准说等。这些罪数判断标准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刑法罪数总结

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 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 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 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 者投报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 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 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数罪 并罚。 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 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法定从一罪处罚的情况 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3.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 4.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 5.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 处罚。 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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