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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街道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街道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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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子塘街道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区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进行社会公示及听证的重大决策事

(一)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及中长期规划;

(二)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四)救灾、救济、优抚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七)有必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真实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公示前应当进行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保密审查,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听证举行前应当将听证事项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呈贡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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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第十条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街道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四条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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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前一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一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 ????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在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在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好事,但是广播电视机构在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与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这两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1]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与”。????在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在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为在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 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工作职责 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不属重大决策听证。 5.5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由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6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拟举行重大决策听证前,应当经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或县区局专职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查。 5.7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5.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内设职能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该职能部门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该职能部门或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也可以向市、县区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或者拟作出决策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

中小学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制度

xx中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提出:主管或分管领导依据主管或分管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讨重大事项 二、商讨:校长组织校务领导委员会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三、评议:通过教代会,党员大会或意见箱,收集师生反馈的意见。 四、整改:校长组织校委会成员在教代会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议案。 五、审核: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整改后议案进行审核。 六、公开:通过教代会、公开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公开或公示。 七、确定:经公开或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校务委员会形成最后决议。 八、实施:经一至七项程序后,交办主管部门实施。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重大事项的研究,提高管理效益,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参照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议事规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学校领导负责制、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正确处理好学校党组织、行政和教职工的关系,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学校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有关办学目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干部聘任、内部机构增设撤并、招生及收费工作、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奖金福利分配方案、重大经费开支、年度经费、预(决)算、高价值的教学设备设施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第五条: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第六条:学校行政会议,一般由学校领导召集主持,也可委托校务会召集主持。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政会议至少要有3/4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学校缺员的情况下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召开行政会议之前,应将重大事项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提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对重大事项在开会决策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涉及的议题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多方面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第十条: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

执行听证申请书(完整版)

执行听证申请书 执行听证申请书 第一篇: 执行听证申请书 执行听证申请书范本参考 申请人: 因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公司拖欠款项一案,就涉及该案一些根本利害关系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听证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照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确认申请人为执行深圳公司所属中政华庭财产的第一受益人。 事实与理由: 第一,从申请执行的时间来看: 申请人从一九九七年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下达后就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已达十二年之久。本案迟迟未能执行,时间之久,已给申请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 第 二,从涉案执行标的物被查封的时间和形式来看,申请人依法应属执行第一受益人。本案所涉查封标的物性质属于在国土管理部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违章超建楼层。对此类性质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管理人员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本案中申请

人严格准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当时深圳市中级法院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查封的。因此,该查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查封之前未有任何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合法有效方式查封过该标的物。 第 三,根据涉案查封的标物的物性质属违章超建。其在规划和国土部门无登记许可,更无任何房号而言,因此本案凡是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封的行为都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国土部门对此出具的任何查封情况回复也不能作为本案执行查封的依据。申请人在此再次重申,本案的一切合法有效的查封均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 第 四,从本案国土部门出示的相关文件看,其它本案申请人的查封申请有具体房号的查封,而申请人申请查封的二十 九、三十层因无登记核准,固无具体房号,因此,在本案中只有申请人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合法有效,具体查封了第二十 九、三十层。 综上,依据本案的客观具体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特申请执行听证。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 一、有关听证会制度的简介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二、听证会涉及的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三、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同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和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年度目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 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

和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这

2021年执行听证会笔录

执行复议听证会笔录 欧阳光明(2021.03.07) 时间:200年月日 地点:本院号法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0)执字第号书向本院申请提起的执行复议一案召开听证会。 首先核对听证当事人身份。 申请复议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权限见授权代理书。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权限见授权代理书。 利害关系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权限见授权代理书。 利害关系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权限见授权代理书。

各方听证参加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异议人: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被执行人:无异议。 利害关系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由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由任审判长,书记员任本庭纪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1、当事人地位平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陈述事实,并根据陈述向法庭提交证据;4、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5、庭审结束,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笔录上修改。 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必须遵守听证秩序;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3、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可能具有法定回避情节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复议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复议人:不申请。 被执行人:不申请。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缺陷建议 在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情况如下: □新闻背景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1] 不止这些,在其他方面听证制度也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解决问题,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2]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1997

学校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银鹰文昌中学学校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为提高各部门各年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学校矛盾,推进民主文明和谐的校园建设,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全体师生员工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和改革措施。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全体教职员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 一、范围和内容 1.涉及学校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2.涉及到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 3.涉及福利待遇方面的重大决策; 4.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责任主体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的部门和年级。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校长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各年级、各班级分级负责制。 3.学校维稳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实施程序 1.对涉及到第一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明确一名责任领导,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评估方案必须书面报告维稳领导小组。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文字材料,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 组织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深入讨论、研判和科学论证,准确反映民意调查情况,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 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 评估报告的运用。风险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重大事项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准实施的定性意见。 ①对符合国家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到位,风险较小的重大事项应同意实施; ②对决策正确并急需实施,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实施主体应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 ③对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界定 (一)行政听证的概述 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意见的法律程序。[1]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 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 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 的法官。[2]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Judicial Hearing),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 其辩护的机会。[3]后来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正如迪普洛克勋爵所说,人们获得“听取针对他的指控并提 出自己理由的公平机会”的权利对文明法律制度来说如此重要,以致可以假定议会的宗旨是:“任何违背这一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无效”。[4]到20世纪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 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目前我国学界所谓的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听证” (Administrative Hearing)。[5]所以,我国学者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 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 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 律制度。[6]听证制度运用于行政领域并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另 一方面是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心而导致的对权力约束和对公民权益加强保护的结果。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文研究的“行政 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 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 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 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 (二)行政听证的分类 《听证规则》将听证分为两大类:一是依申请听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 二是依职权听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从启动方式上讲,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具有相似性,均由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当事人(行政许可 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具有 相似性,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调查研究。从功能上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都是听取当事人(行政许可还包括利害关系人)申 辩与陈述,从而有利于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弄清个案的是非曲直;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 证都是广泛、充分征求意见,从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依据。[7](三)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的关系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的关系 1、二者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这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是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2)方式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是自下而上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社会公示制度是自上而下发布草案或征集意见。 (3)时间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前;“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后。(4)作用不同 社情民意反应制度主要强调的是征求意见的过程,是为了形成决策;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强调的是决策结果的公布,便于人民监督。 2、二者的联系 要通过什么决策,得听听人民的声音,这就是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决策草案形成后,就得公示让人民看看有没有可以改

进的地方,这就是社会公示制度。 例1: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民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是通过 A.信访举报制度参与民主监督 B.网上评议政府参与民主监督 C.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D.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例2:2011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扣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这是公民通过____参与民主决策。() A.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B.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C.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D.信访举报制度 经过“高中政治教学交流群”的讨论,例2答案可能错了,应该还是“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执行听证程序

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执行案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执行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以及在作出重大执行措施决定之前,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的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目的在于确定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执行措施是否正确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听证当事人在执行听证中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执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进行的情形,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第五条执行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执行听证的主体 第六条执行听证由负责执行或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属于执行裁判权问题的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案情简单的,可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执行法官主持进行。 属于重大执行实施权问题的听证,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员主持听证。 第七条执行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异议人。 第八条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 (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五)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

(六)和解的权利; (七)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第三章执行听证适用的范围 第十条执行法院作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应该列明追加或变更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裁定书末部写明被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服裁定有巧日的异议期限。被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主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应当通知所有要求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到庭听证。 第十三条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可能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实行听证。 第十四条变更执行措施等其他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情形,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四章听证预备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承办人制作笔录,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执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申请听证的案件属正在执行期间的案件; (三)申请听证的事由符合本规程第三章所规定的适用听证的范围。 第十七条决定听证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确定听证的重点和提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证监法律字[2007]8号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 (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由主审委员与其他委员组成听证会,主审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委员作为听证员。主任委员到会听证的,主任委员是听证主持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公示听证制度

海安县商务局公示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行政决策的听证和公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坚持适当与及时、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示: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商务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对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的制定、修改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和公示,应当根据决策事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联度和决策事项的影响范围确定。 第五条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公示前5日内报主管局长决定,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内容与决策事项公示同时 向社会发布。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听证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七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说明、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结果; (五)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方式按照《海安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当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于决策会议召开前完成,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送达到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制度

开县五通乡中心小学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晋职、晋级的评定方案。 8、评优、评先工作。 9、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或调整。 (二)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事项安排 1、年度大型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 2、年度大型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研究决定。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 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做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及以上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2、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在会上充分讨论。在会上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做到: 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办公会负责最终做出决

2019年整理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公共听证在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公共听证的地位,制定中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将引入听证程序。1998年价格法在我国的行政决策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实践几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也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疑问和困惑,到底听证在政府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如何定位听证制度,本文拟根据我们近几年来价格决策听证的经验和实践,对听证的地位和关系进行一些探讨。一、价格法所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属于准司法公共听证范畴。根据听证的目的和法律要求的不同,公共听证可分为准司法听证(QUASI-JUDICIALHEARING)和立法听证(LEGISLATIVEHEARING)。一般说来,立法听证属非正式听证,所有利益关系各方均有权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对论点和论据的相关性的要求不高,往往也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意在听取最广泛的公众意见和建议。相对于立法听证,准司法听证是正式听证,有严格的法律和程序约束,操作不当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根据以上的特点和定义,就政府部门而言,我们可以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准司法听证,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

证,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立法听证,如立法法所规定的听证。因此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价格决策听证应当属于准司法听证的范畴,并由此决定了价格听证的特点、内容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价格听证对政府价格决策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价格听证旨在规范政府价格决策,促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其科学性、透明度。我们认为,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听证程序的强制性。《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听证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由此将听证纳入部分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任何主客观原因忽视和规避听证程序的价格决策都是无效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次是听证会严格的程序约束。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并对价格听证的组织、过程、听证参加人、材料送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听证都是无效的;三是听证对价格决策的法律约束。一方面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明确了听证结论对价格决策的约束,防止了听证过程的走过场。另一方面,作为准司法听证,价格听证应当遵循法庭质证的一般原则,即要求价格决策所依据的论点和依据应当在价格听证会上公示,未向听

的适用论执行听证在执行异议审查中

论执行听证在执行异议审查中的适用 张明执行听证,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等重大事项做出裁决前,由执行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争议的相关事项公开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等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充分听取意见做出正确、公正的执行裁决。目前,虽然,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规范中对执行听证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全面推进,社会和民众对于执行工作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设立执行听证制度并将之积极应用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必将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法院也尝试执行听证程序,本文主要分析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 一、执行异议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只有两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71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进行审查”,以及第72条至第75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也就是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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