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0年8月“中国票据网”运行情况

2010年8月“中国票据网”运行情况

2010年8月“中国票据网”运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2002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银发〔2002〕3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使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能够签发银行汇票,开办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进一步规范和推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充分满足企业经营发展对银行信用的合理要求,培育和发展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决定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中规定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其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承兑风险控制指标,并不再以此指标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授信和内控管理制度。 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规定代理,对跨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律实行约定代理,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发布的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鉴于支付结算代理业务收费不涉及客户,为便于各银行根据各自的经营成本和市场需要自由参与市场竞争,代理业务收费不再执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代理手续费标准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自行商定。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标准由1‰调整为0.3‰,同时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移存的汇票款不再计付利息。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也一律实行委托他行代理查询方式。代理行和被代理行应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三、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批准。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应向人民银行有权营业管理部、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备。 凡申请签发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跨系统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按季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经批准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其下属分支机构申请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负责审批。 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部门负责。 四、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其总行组织订货和管理;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使用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启用新板票据凭证通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号》 2011年02月25日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提高银行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凭证)。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停止签发旧版银行票据! 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主要特点 (一)防伪工艺的调整。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所有纸张中增加了新型荧光纤维;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了安全线;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印制标准的调整。 1.票据号码;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的支票,仍以票据号码后8位流水号作为编码要素。 2.支票;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3.汇票;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间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银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4.本票;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5.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1.支票。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汇票。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 ?出品:盖亚文娱工作室系列:大处着眼分类:互联网标题: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标签:互联网字数:9000字建议阅读时间:二十分钟在电视剧《亮剑》结尾,在南京军事学院的1953年的首届毕业论文答辩上,北京军区参谋长丁伟发表了《论我国国土防御的重点》的论文,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提出苏联是未来威胁的假想敌理论:“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周边地区出现一个军事强国,不管这个军事强国有没有动手的打算,事实上,潜在的威胁已经构成。动不动手的主动权,不在我方手中。”假想敌理论在此后屡屡被验证,在野蛮生长的当下的中国互联网更是被证明,中国互联网从业者都曾经经历过2010年前的BAT抄你怎么办,2010年后则一直经历着BAT投了你的竞争对手而不是你怎么办的焦虑。在BAT屹立的中国互联网原本已经陷入新模式发展停滞的状态,但却偶然诞生了TMD三家准巨头,TMD一方面需要应对BAT的侵蚀,另一方面不断地进入各个行业拓宽业务线,导致TMD成为了全民公敌,而对TMD来说,他们的假想敌又何尝不是全世界呢? 一、不可复制,TMD的独立发展样本之路 随着2007年阿里巴巴香港上市,BAT成为中国互联网的一级,此时中国互联网的创新仿佛停滞了,BAT成了黑洞,吸

走了所有互联网的资源和用户,抄袭互联网创业模式,并用自发产品和流量优势复制创新,所以才有了“狗日的腾讯”、“百度作恶”,尽管2010年经历腾讯经过3Q大战痛定思痛后开启了BAT开启了并购投资合作模式,但“生死BAT是创业公司的魔咒”、“BAT让中国互联网创新暗无天日”的言论屡屡被提及并且经久不衰,BAT的资源优势对互联网创业公司来说是稀缺的,BAT的资金优势无疑更是稀缺的,更为可怕的是BAT投资哲学像极了孙正义“你若不接受我的投资,我就去投你的敌人”,也让中国互联网企业尽入BAT彀中矣。 但TMD的成长是一个意外,由于彼时BAT的生态建设目标和模式处于探索期,同时互联网的人口红利期并未枯竭,所以TMD能够成长起来,随着BAT的生态布局越来越清晰和强烈,我们能看到诸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无人驾驶、新零售等新业态的布局上BAT的布局比创业公司更快速,除非速度极快的技术大爆炸发生,否则类似TMD的成长通道或已关闭,BAT会在更早期投资或狙击具有类TMD 发展潜质的创业者。TMD是从BAT的缝隙中生长出来的,因为生长在BAT业务的边缘而得以成长,等到真正成长起来时已经成为不容小觑的创业力量,更重要的是TMD拥有极其强烈的独立发展意愿,所以才造就了TMD的独立格局。TMD到底是怎么发展起来的?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 (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 (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代垫的银行票据; (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 (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8)背书是否规范; (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填写)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

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 一.什么是银行票据贴现?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中国票据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初发展到现在,通过短短30年的时间,银行票据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了现代商业运作中最主要的信用支付工具。近几年,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不断发展,不仅是商业银行谋取利润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为降低筹资成本、提高资金筹集效率的主要途径。一方面,企业通过票据贴现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意愿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将票据贴现业务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进一步加大了发展力度。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风险,票据案件的发生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造成严重的损失。 二.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点及形成原因 票据贴现业务风险,从广义上说是指商业银行在贴现业务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贴现业务的收益和预期的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或丧失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和可能性;狭义上来说是指银行在贴现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政策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等。 1.信用风险 贴现业务的信用风险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因付款人或委托付款人无法承兑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票据法》规定,票据具有无因性。汇票到期时,无论出票人是否交足备付金,付款人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商业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基于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易活动,通过票据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导致信用票据化。票据行为都依附在不同的信用基础上,代表了特定的信用关系。出票人﹑持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票据的承兑实现了信用的票据化。在背书过程中,被背书人向背书人提供信用,通过票据背书这种形式使得信用票据化。一旦出现付款人或委托付款人无法支付的情况,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追索权向前手或所有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是票据持票人还是将面临请求付款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情形。因此,票据贴现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承兑行的信用风险。 票据贴现业务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有三类:一类是不法分子伪造、变造或克隆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第二类是银行为没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和贴现:第三类是银行贴现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 典型案件: 2000年,上海中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运秀与无业人员乔智训合谋,于2000年12月间,由乔智训从广州以2万元购得一张伪造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然后,通过他人持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城建分理处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骗得人民币296. 08万元,其中刘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在哪里登录?以下是PINCAI小编收集整理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点击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五、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10月24日面向社会开通,社会各界人士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4520964.html,),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只需输入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即刻显示在电脑屏幕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有益尝试。依照《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规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短短几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30 16:32来源:未知作者:c 点击: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损失,根据银监办通[2003]83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及**农金改办[2001]173号《关于印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已申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经列入表内“1115专项央行票据”和表外“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三条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进行规范管理,逐户建立和完善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协议或合同。 三、借款凭证或契约。 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五、已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六、收回或分期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 七、原属呆帐贷款的呆帐贷款认定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按规定逐户统一设置档案号。 第六条建立并及时、准确逐户登记“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档案号、已置换金额、借款时间、到期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清收情况、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 第七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八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实行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对信用社职工有下列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置换不良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 二、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百姓金融网导读: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迅速,商业票据累计贴现量从1996年的1955亿元上升到2002年的23073亿元,7年中平均以超过50%的速度增长。票据市场活跃程度显著提高,市场参与主体数量迅速增加,票据周转频率加快,新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票据市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成长最快的子市场之一。 我们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票据市场的这种快速发展是一种不均衡的发展。市场发展的速度超过了市场建设的速度,加剧了市场风险。但对票据市场一味持批评态度,有可能造成票据市场的倒退,这对经济发展、企业、银行都会带来一定负面的影响。目前的票据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人民银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理论界、新闻界共同努力,客观分析票据市场面临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发展思路,共同促进票据市场健康、稳健的发展。 应当说,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对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商业银行业务空间、完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功不可没。但近一段时期票据市场暴露出的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整个票据市场至今仍然处在一个分散的、缺少足够透明度的状态下;票据业务具有调整利润、增加存款、稀释不良贷款等方面的衍生功能,商业银行在管理上缺乏应对措施;票据市场本身缺乏明确一致的可操作性标准,加之各经营机构规范经营的意识不强,导致票据业务在不同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发展状态不平衡。商业银行是从事风险业务的行业,风险的高低取决于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即使是一些零风险业务,如果违规操作,一样会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当前票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场信用风险加大。主要表现在:一是票据发行增长过快,8月末,票据承兑余额达12346亿元,比上半年末增加993亿元,同比增加5791亿元。前8个月,累计承兑19502亿元,同比增长98.6%,增速明显加快。二是承兑占比结构进一步分化,国有商业银行占比下降,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和商业承兑占比大幅度提高。今年前8个月,国有商业银行累计承兑同业占比38.3%,同比下降9.5个百分点;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商业承兑占比提高到61.7%。三是人民银行调整准备金率后,市场资金面趋紧,各商业银行纷纷收缩票据规模,依靠票据转卖维持资金周转的金融机构资金链条出现断裂,可能导致票据到期支付困难。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的现象增多。例如,一些商业银行采用“逆向操作”的方法办理票据业务,也就是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次序反向处理,先转贴现,后贴现,直至转贴现资金成为承兑行的保证金后再由承兑银行出具承兑票据。违规办理业务的风险在于违规办理业务行无法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资产很难有效保全;因手续及资料不全买入票据无法卖出或办理再贴现,带来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票据回购诈骗案件增多,内外勾结、账外经营犯罪现象出现。近年来,由于商业银行加强了对票据承兑环节的管理,对假票、克隆票防范手段和技术相应提高,票据诈骗由原来的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模板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 用户手册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总体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系统建设的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系统建设的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1.实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先进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3.安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4.规范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5.可扩展性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6.可管理性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项目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1.组织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2.业务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 系统建设的步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系统功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系统业务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1.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2.高效的信息填报与迁移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3.案件执行情况分析, 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支持错误!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成文日期:2010-12-2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 据风险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行为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3]19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3〕192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件的通报》(银发〔2013〕148号,以下简称《通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当前票据业务风险形势,科学制定票据业务规划当前,伴随着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票据业务风险逐步暴露,对银行办理票据业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票据产生

一定负面影响。一方面,票据欺诈和灰色产业链成为现阶段票据业务风险的主要源头,票据业务的外部环境趋于恶化;另一方面,银行表内外业务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措施与日益增长的票据业务量和创新手段不相匹配,票据业务的内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各银行应科学、合理规划本行票据业务发展战略,积极利用但不得过于依赖票据业务对于资产规模、流动性等方面的调节作用,应建立与票据业务规模和发展方式相适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同时引导客户合理使用票据和其他融资工具,阻断无真实交易关系票据进入银行体系,做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国家方针。 二、加强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实施票据业务集中化经营 (一)合理确定分支机构票据业务权限 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全国性银行上海(市)分行可授权下一级经营性分支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相关分支机构不得将相关业务转授权至再下一级分支机构。地方性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总行或上海分行不得授权下一级分支机构独立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但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作为相关业务的受理窗口并承担初审责任,业务的最终审批应由有权机构做出。 原则上,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应由各银行总行或上海分行负责办理。 (二)建立实物票据集中保管制度 原则上,各银行应由专门部门对因办理贴现、转贴现、买入返售、质押、票据池等业务取得的实物票据进行集中保管。各银行因确有需要须授权分支机构保管相应实物票据的,应向我分行备案,并说明分散保管的原因、分散保管票据对应的业务范围以及被授权机构的名单或类型等情况。 各银

第17章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公开市场操作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关于2004年新增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建立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的通知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现就2004年新增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扩大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机构范围 自2004年起,除商业银行外,中国人民银行增加部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

银企智链:2019年中国票据交易情况分析告

2019年中国票据交易情况分析报告 上海票据交易所

?(一)2019年票据交易总体运行平稳 2019年,票据交易量为50.94万亿元,同比上升22.01%,其中,上半年同比上升28.74%,下半年同比上升15.9%。从票据介质来看,电票交易量为50.84万亿元,同比增长25.15%,占比99.8%;纸票交易量为0.1万亿元,同比下降91.04%,占比0.2%。纸电交易融合第二阶段于2018年10月正式投产上线之后,电票交易占据绝对主导地位,,2019年各月纸票交易量占比均不超过0.3%。从每月交易量变化情况来看,各月交易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部分月末时点波动明显,,1月、3月和7月单月交易量均超过5万亿元。 图1:2019年每月票据交易情况

?(一)2019年票据交易总体运行平稳 从每月日均交易量来看,,2019年前7个月,每月日均交易量均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1月最为活跃,,日均交易量达2677.55亿元。交易活跃度最低的为10月,日均交易量仅为1649.25亿元。 图2:2019年每月日均票据交易情况(按交易品种)

?(一)2019年票据交易总体运行平稳 从单日交易量变化来看,2019年日均票据交易量为2037.72亿元,单日交易量变化总体平稳,特殊时点波动明显,其中,以3月末、7月末尤为突出。3月28日单日交易量达4102.26亿元,首次突破4000亿元,为纸电交易融合以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单日交易量最高值;7月30日单日交易量为3771.38亿元,位居第二。 图3:2019年单日票据交易情况

?(一)2019年票据交易总体运行平稳 从每月日均交易量来看,,2019年前7个月,每月日均交易量均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1月最为活跃,,日均交易量达2677.55亿元。交易活跃度最低的为10月,日均交易量仅为1649.25亿元。 图4:2019年每月日均票据交易情况(按交易品种)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当前现状问题及出路

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当前现状问题及出路 在2006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韩夏代表部电信管理局发表了主题演讲。演讲报告认为,我国互联网起步至今12年来,在全球互联网发展浪潮的推动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依靠政策、依靠科技进步走出了一条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电信业、制造业、软件业等齐参与,引进、消化、吸收、不断创新的成功之路,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报告分析了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和特点,剖析了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府对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的思考。 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网络和用户稳步增长,互联网产业初具规模 互联网网络能力持续提升。响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近年来,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互联网单位为支撑中国互联网发展,不断加大投入,不仅对骨干网进行了多次扩容和升级,而且加大对新技术、新业务的试验力度,打造出容量充足、结构清晰、功能齐全,能满足语音、视频、数据业务承载要求且具备差异化服务能力的综合承载网络,为新兴的互联网应用及向下一代互联网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互联网从业主体规模不断壮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的企业数量超过1.3万家。在互联网综合服务领域,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基础运营企业充分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在信息服务领域,几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TOM等逐步脱颖而出,盛大、百度、腾讯、携程网也开始崭露头角。我国互联网产业已初步形成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主体、以综合性门户网站和各专业网站为辅助的,层次清晰、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二)互联网继续渗透到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力助国民经济发展和加快信息化进程 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加快。近来,我国电子商务在支付方式、运营模式、物流配送、渠道建设等方面不断创新,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章不断健全,电子商务环境逐年改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到电子商务活动中来。 企业信息化进程明显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开创新局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应用互联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企业建设,促进自身发展。中国电信自推出商务领航品牌服务以来,截至今年6月份,已发展35万多家企业用户。 三)互联网应用多样化,应用前景广阔互联网应用不断增加。 随着技术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应用,网上原有电子邮件、搜索引擎、网络银行、在线交易、网络广告、网络新闻、网络游戏、即时通信、虚拟主机、无线增值等互联网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并不断出现新的服务形式。 互联网用途正在多元化,加速向更多的行业和领域扩展。垂直门户网站明显增多,专业化经营取得成功,不仅受到风险投资的青睐,也吸引一些门户网站开始向某一特定领域深入发展,并使综合性门户网站成为国内专业网站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专业网络信息服务显著增强。 (四)宽带应用持续快速发展,网络融合趋势日益明显 (五)市场准入条件逐步放宽,行业管理日趋规范 对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互联网普及率,努力缩小数字鸿沟 二)实行科学管理,为互联网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快技术业务创新,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完善产业价值链并充分发挥产业链上各环节 的作用 四)增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倡导行业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