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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溯源和质控品赋值的溯源性说明-2.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溯源和质控品赋值的溯源性说明-2.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溯源和质控品赋值的溯源性说明-2.

天津市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技术审查要点

1范围

本文规定了对建立或确认测量正确度为目的的校准品和质控品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进行确认的方法,校准品和质控品由生产企业提供,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的一部分或与其一起使用。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技术审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说明的引用而成为本说明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说明,然而,鼓励根据本说明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说明。

GB/T 21415 - 2008/ISO 17511: 200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

GB/T 19702 - 2005/ISO 15193: 2002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参考测量程序的说明

GB/T 19703 - 2005/ISO 15194: 2002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参考物质的说明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说明

3.1计量学溯源性metrological traceability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与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3.2国际标准品

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其值不必参考相同量的其他标准,被指定或普遍承认的测量标准。

3.3国家标准品

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标准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

3.4企业标准品

通过与相同量的国际(国家)标准品和/或进口(国产)试剂比对而定值的测量标准。

3.5浓储液

使用国家标准品和/或企业标准品赋值,作为企业标准品和或校准品配制过程中的母液。

3.6校准品Calibritaor

具有在校准函数中用作独立变量值的参考物质。

3.7质控品

用于控制结果的准确性和重复性的物质。

3.8测量准确度accuracy of measurement

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4要求

应提供校准品的溯源性资料,计量学溯源链的说明应始于该产品的值,止于计量上最高参考标准。校准品如有互换性,应提供互换性研究资料。应至少提供一批校准品靶值的赋值程序及测量不确定度资料,校准品如有互换性,应提供互换性验证时对其赋值进行统计学处理、修订的研究资料。

质控品需提供质控品赋值的详细资料,包括来源、赋值、性能测定等。

根据计量学溯源至SI的可能性及测量程序和校准品的不同计量水平的可获得性,将计量学溯源链的上端分为以下几种:

4.1测量结果可以在计量上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的量。

有可用的国家(国际)标准品作为参考物质,校准品配制过程中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作为参照。

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需详细提供国家(国际)标准品相关信息,如使用说明书、批号、质量要求、有效期和装量等。

确保校准品准确性、精密性、稳定性。

4.2测量结果不能在计量上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的量。

无可用的国家(国际)标准品作为参考物质,生产企业需建立自用的标准品,即企业标准品,校准品配制过程以企业标准品为参照,确保校准品准确性、精密性、稳定性。企业标准品溯源至目前已有批文的进口(国家)试剂或者得到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试剂。生产企业提供该试剂的详细资料,包括厂商、来源、注册证号、相关性能指标等。

溯源至企业标准品,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标准品溯源及制备过程,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生产企业需提供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包括原料的选择、校准品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涉及的主要原料应进行列举,对于外购的主要原材料,详述外购原材料的名称及来源(生物学、化学等),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提供的该原材料的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如有),详述生产企业对该原材料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生产企业确定该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如验证试验方案、结果及结论。

4.3准确性

准确性的评价包括与国家(国际)标准品(和或企业标准品)的偏差分析、回收试验和方法学比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其中相对偏差应在±10%范围内,回收率应在85%~115%范围内。

4.4精密性

校准品的精密性应满足瓶内、瓶间CV<10%。

4.5稳定性

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到效期后的校准品检测准确性和精密性,应符合4.3~4.4的要求。

热稳定性:检测校准品准确性和精密性,应符合4.3~4.4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校准品溯源性

5.1.1主要原材料的选择

选择抗原(抗体)或纯品,按照4.2提供原料选择资料。

选用由生产企业推荐或经实验证明可使用的缓冲液作为稀释液,如可采用牛血清、人血清、5%牛血清白蛋白或人白蛋白溶液。详述缓冲液选择的试验资料。

5.1.2企业标准品的建立

5.1.2.1浓储液的配制

将抗原(抗体)或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获得溶液。操作过程确保准确。根据实际需要可将其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作为浓储液。用缓冲液将浓储液按照一定比例稀释,按照4.1要求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浓度乘以稀释倍数为浓储液浓度,重复测定3次,平均值为浓储液最终浓度。如无国家(国际)标准品,则按照4.2要求选择进口(国产)试剂进行标定,浓储液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或进口(国产)试剂。

5.1.2.2企业标准品配制

根据产品的测定范围,确定企业标准品浓度,使用稀释液将抗原(抗体)、纯品或浓储液稀释到所需浓度,按照4.1、4.2对企业标准品进行标定。如需要可通过添加稀释液和浓储液调整企业标准品浓度,经3次及以上反复测定,确定企业标准品浓度。企业标准品溯源至至国家(国际)标准品或进口(国产)试剂。

5.1.3校准品的配制

根据校准品理论浓度及配制体积,计算确定稀释液及抗原(抗体)、纯品或浓储液所需量。准确移取稀释液和抗原(抗体)、纯品或浓储液配制成校准品,按照4.1、4.2对校准品进行标定。如需要可通过添加稀释液和浓储液调整校准品浓度,经3次及以上反复测定,确保校准品性能符合4.3、4.4、4.5要求,校准品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或企业标准品。

5.1.4准确性

5.1.4.1与国家(国际)标准品或企业标准品的比对研究

确定参考物质,配制校准品,以参考物质测定校准品浓度,计算相对偏差,根据公式:相对偏差=(测定浓度-理论浓度)×100%,结果应符合4.3的要求。

5.1.4.2回收试验

选择一定浓度的检测样本,分为体积相同的3-4份,在其中的2-3份中加入不同量的待测物,配制成2-3个不同加入浓度的回收样本,计算加入的待测物的浓度。在领一份样本中加入同样两的无被测物的溶剂,制成基础样本。对回收样本和基础样本进行测定,通常对样本进行2-3次重复分析,取其均值进行计算。

计算回收率:回收率1 =

计算平均回收率:

平均回收率=

回收率应符合4.3的要求。

注:加入的标准液体积一般在样本体积的10%以内;并且保证在加样过程中的取样准确度。

加入待测物的浓度:在保证总浓度在方法分析测量范围内,尽量使加入标准液后样本中的被测物浓度达到医学决定水平。

标准物浓度:因为标准物溶液加入体积不到10%,为保证得到不同浓度的回收样本,标准物的浓度应该足够高。

5.1.4.3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生产企业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生产企业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生产企业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生产企业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5.1.5精密性

随机抽取校准品进行精密性测定,每个浓度的校准品随机抽取10支,用生产企业试剂进行检测。每支校准品测试1次,计算平均浓度值X1和标准差S1;另外随机选取1支测试10次,计算平均浓度值X2和标准差S2。根据公式CV(%)=(S12-S22)0.5/ X1×100,计算校准品的瓶内、瓶间重复性。应符合4.4的要求。

5.1.6稳定性

效期稳定性:到效期后的校准品按照5.1.4、5.1.5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4.3~4.4的要求。

热稳定性:取有效期内校准品按照37℃放置1天相当于2~8℃存放1.6个月,由剩余效期计算37℃放置天数,将校准品于37℃放置,按照5.1.4、5.1.5方法进行检测,校准品准确性和精密性,应符合4.3~4.4的要求。

5.2质控品的建立

如试剂盒有相应的国家参考品,则企业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应参考国家参考品的项目设置。在不低于国家参考品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内部阳性/阴性参考品。对于没有国家参考品的产品,申请人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企业内部参考品,阳性参考品应着重考虑抗体滴度要求,阴性参考品则主要涉及对分析特异性(交叉反应)的验证情况。阳性参考品一般应含有高、中、低值。可将特异性质控血清归入阴性参考品。

建立质控血清时,阳性/阴性参考品的数量应以能充分说明试剂盒性能为准,可根据试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的主要工具,也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实物标准。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是指导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的指南,对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且使用目的差别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产品标准格式和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 一、范围 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使用的界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括引导语和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ISO 17511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质控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ISO 1815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三、分类和组成及其它 (一)组成成份 应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及其生物学来源。 (二)标示值 应注明校准品赋值及不确定度、质控品的赋值及允许范围,非定值质控品没有指定的参考范围,可以通过在标贴上标示目标浓度(如:低、高、中)表示。 (三)规格 应注明规格。 (四)用途 应详细注明校准品、质控品的预期用途。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包装、标签的撰写要求

有关体外诊断试剂包装、标签撰写的建议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0年10月15日发布了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的第23号令,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作为一种诊断用药,在包装、标签的撰写方面与治疗用药品有许多不同,现参照23号令、国药监注 (2001)482号《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EM EA、F DA、IFCC等有关文献,对适用于临床实验室中使用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试剂盒中的各组分、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等包装、标签的撰写内容、需注意的事项提出建议,以供研发者在书写时参考、借鉴。 一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装、标签内容: 外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如果包装太小不能把包括以下内容,则必须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注意事项。 1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包装量: 用重量、体积、浓度、数量或其他表示数量的单位注明包装量。建议尽可能采用国际单位(SI)。在某些产品中,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可配置的工作液体积也是必要的。 3产品批号:

用字母或数字注明该批产品的批号,以便能够追溯其生产记录。如果同批号试剂,不同批号的各级组份或质控品不能替换,则既要注明产品批号,也要注明产品中各种组份或质控品的批号。 4贮藏条件: 注明产品的贮藏条件如:2- 300C、2- 100C、-180C以下、防止冷冻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 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则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额贮藏条件也必须注明。 5有效期: 注明在贮藏条件下的有效期。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有效期也必须注明,也可以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产品的有效期。 6生产企业: 注明生产厂商的名称和地址。 7注意事项: 如果该产品易于人用药品或生物材料混淆,则必须注明请仅限实验室使用。 如果试剂中含有有害物质,则必须用恰当的符号如: 请注意: 放射性或国际通用符号注明。 8使用目的: 尽可能通过产品的名称说明使用目的。注明: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IVD)分类 1按注册法规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她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她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与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2按管理分类 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3、命名

体外诊断试剂 校准品量值溯源报告 赋值及不确定度 企业参考品赋值 25-羟基维生素D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

25-羟基维生素D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 校准品溯源报告 1.目的 制备性能稳定的工作校准品,用作25-羟基维生素D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的质控控制。 2.范围 适用于25-羟基维生素D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校准品的溯源、制备、赋值。3.制备过程 3.1材料 (1)高纯度的25-羟基维生素D抗原(纯度≥99%)。 (2)采用标准小牛血清作为基质。 3.2制备方法 取适量高纯度的25-羟基维生素D抗原(纯度≥99%),用标准小牛血清将其稀释成约6.5、20、30、50、100ng/mL。 4.浓度测定、赋值过程 4.1试剂 参考测量程序: Immunodiagnostic Systems Limited生产的25羟基维生素D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2402311。 常规测量程序: ****生物25羟基维生素D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干式免疫荧光分析仪; 有证参考物质:NIST SRM1950。 4.2赋值流程 按下图的溯源流程对制备的工作校准品进行赋值。 校准

物质 程序实施 4.2.1操作步骤 4.2.1.1制造商选定测量程序(参考测量程序)的校准 按《GB/T21415-2008/ISO17511:200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4.2.2f 要求:制造商选定测量程序应是一个或多个现有一级或二级校准品校准的测量系统。 用参考测量程序重复测量NIST SRM1950,对测量结果进行Z 检验,验证测量值是否与参考物质的理论值存在显著差异。 Z 检验一般用于大样本(即样本容量大于30)平均值差异性检验的方法。它是用标准正态分布的理论来推断差异发生的概率,从而比较两个平均数的差异是否显著。另外,对于Z 检验我国的统计学教材大多采用U 检验的说法。而国外英文统计学书籍,大多采用Z 检验。 在δ已知的情况下,单个平均数的显著性检验—u 检验(u-test)统计量计算公式如下: 计量学溯源 国际公认参考测量程序 NIST SRM1950 制造商工作校准品 IVD 制造商内部参考测量程序: Immunodiagnostic Systems Limited 生产的25羟基维生素D 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IVD 常设测量程序本公司产品多次测量 制造商产品校准品 IVD 制造商常规测量程序 临床样本 临床检测结果 中检所或相关组织 ****IVD 制造商 终端用户

校准品及质控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资料讲解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的主要工具,也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实物标准。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是指导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的指南,对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且使用目的差别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技术

资料的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产品标准格式和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 一、范围 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使用的界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括引导语和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ISO 17511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质控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IVD)分类 1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2 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溯源和质控品赋值的溯源性说明

天津市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技术审查要点 1范围 本文规定了对建立或确认测量正确度为目的的校准品和质控品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进行确认的方法,校准品和质控品由生产企业提供,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的一部分或与其一起使用。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技术审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说明的引用而成为本说明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说明,然而,鼓励根据本说明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说明。 GB/T 21415 - 2008/ISO 17511: 200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 GB/T 19702 - 2005/ISO 15193: 2002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参考测量程序的说明 GB/T 19703 - 2005/ISO 15194: 2002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参考物质的说明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说明 3.1计量学溯源性 metrological traceability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与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3.2国际标准品 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其值不必参考相同量的其他标准,被指定或普遍承认的测量标准。 3.3国家标准品 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标准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 3.4企业标准品 通过与相同量的国际(国家)标准品和/或进口(国产)试剂比对而定值的测量标准。 3.5浓储液 使用国家标准品和/或企业标准品赋值,作为企业标准品和或校准品配制过程中的母液。 3.6校准品 Calibritaor 具有在校准函数中用作独立变量值的参考物质。 3.7质控品 用于控制结果的准确性和重复性的物质。 3.8测量准确度 accuracy of measurement 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5: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的主要工具,也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实物标准。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是指导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的指南,对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且使用目的差别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

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产品标准格式和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 一、范围 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使用的界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括引导语和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精品文档体外诊断试剂(IVD)分类 1 按注册法规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 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 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 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2 按管理分类 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4.免疫组 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2.临床化学类试剂;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 剂;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6.自身免疫诊断类 试剂;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3. 命名 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 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所制定的标准物质、质量指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溯源和质控品赋值的溯源性说明

精心整理 天津市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技术审查要点 1 范围 本文规定了对建立或确认测量正确度为目的的校准品和质控品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进行确认的方法,校准品和质控品由生产企业提供,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的一部分或与其一起使用。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技术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说明的引用而成为本说明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说明,然而,鼓励根据本说明达成协议的 3 3.1 通常3.2 3.3 3.4 3.5 3.6 3.7 质控品 用于控制结果的准确性和重复性的物质。 3.8 测量准确度accuracyofmeasurement 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4 要求 应提供校准品的溯源性资料,计量学溯源链的说明应始于该产品的值,止于计量上最高参考标准。校准品如有互换性,应提供互换性研究资料。应至少提供一批校准品靶值的赋值程序及测量不确定度资料,校准品如有互换性,应提供互换性验证时对其赋值进行统计学处理、修订的研究资料。

质控品需提供质控品赋值的详细资料,包括来源、赋值、性能测定等。 根据计量学溯源至SI的可能性及测量程序和校准品的不同计量水平的可获得性,将计量学溯源链的上端分为以下几种: 4.1测量结果可以在计量上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的量。 有可用的国家(国际)标准品作为参考物质,校准品配制过程中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作为参照。 溯源至国家(国际)标准品,需详细提供国家(国际)标准品相关信息,如使用说明书、批号、质量要求、有效期和装量等。 确保校准品准确性、精密性、稳定性。 4.2 涉 化学等) 结果及结论。 4.3 4.4 4.5 效期稳定性: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到效期后的校准品检测准确性和精密性,应符合4.3~4.4的要求。 热稳定性:检测校准品准确性和精密性,应符合4.3~4.4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校准品溯源性 5.1.1主要原材料的选择 选择抗原(抗体)或纯品,按照4.2提供原料选择资料。 选用由生产企业推荐或经实验证明可使用的缓冲液作为稀释液,如可采用牛血清、人血清、5%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 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 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 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除应满足国家总局通知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并在职在岗。 (二)办公与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仓库与冷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体外诊断试剂仓库应与其他商品仓库分开设置。 二、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换证等办理程序按《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验收标准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现场核查验收标准和记录》(附件1)执行。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审批部门:批准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审批部门盖章)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审批部门盖章)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别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

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产品校准品赋值资料-TG

计 量 学 溯 源 物质 校准 赋值 程序 实施 不确定度 甘油三酯产品校准品赋值资料 1 溯源链 由于甘油三酯具有国际约定校准品,但无国际约定参考测量程序,不能在计量上溯源至SI 的情况,依据GB/T 21415-2008/ISO17511:2003 文件5.5条款要求。溯源链如下: 2 产品校准品赋值程序 2.1 产品校准品赋值程序 2.1.1 MS-880B 上赋值程序 2.1.1.1系统检测 采用本公司生产的甘油三酯检测试剂盒及美康MS-880B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以工作校准品为标准作校准曲线(2号检测系统),测定内部跟踪质控品(水平1,水平2),重复10次,计算10次测定的均值和变异系数(CV )。如果测得精密度CV≤5.0%,均值在内部跟踪质控品靶值范围内,则可认为试剂和仪器分析系统符合要求。

2.1.1.2 产品校准品赋值程序 采用本公司生产的甘油三酯检测试剂盒及美康MS-880B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以工作校准品为标准作校准曲线(2号检测系统),测定本公司产品校准品10瓶,每瓶测1次,计算十个数据的均值X 1、标准差S 1和变异系数CV 1。再取其中1瓶,检测10次,计算10个数据的均值X 2、标准差S 2,按照公式S 瓶间 =2221S S 和CV 瓶间 =S 瓶间 / X 1×100%计算CV 瓶间 。如果测得精密度CV 1和CV 瓶间 ≤5.0%,测得的均值X 1即为产品校准品的初步定值。 测定产品校准品10瓶,每瓶测一次 取其中一瓶,重复测10次

2.1.1.3 产品校准品可靠性验证 采用本公司生产的甘油三酯检测试剂盒及美康MS-880B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以初步定值的产品校准品为标准作校准曲线(3号检测系统),测定内部跟踪质控品(水平1,水平2),重复10次,计算10次测定的均值和变异系数(CV),同时测定40份样本。另外采用本公司生产的甘油三酯检测试剂盒及美康MS-880B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以工作校准品为标准作校准曲线(2号检测系统),同时测定40份样本。如果测得内部跟踪质控品的精密度CV≤5.0%,40份样本两次测值的相关性分析(Y=aX+b),a与1的相对偏差≤2.0%,b接近于0,相关系数(r)≥0.975, 则可认为产品校准品定值可靠。如达不到要求,则根据样本比对结果调整产品校准品的值,再次重复与2.1.1.3中2号检测系统的40份样本结果进行比对,直至符合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5: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就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得主要工具,也就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得计量实物标准。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就是指导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得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得相关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得指南,对编写得格式及各项内容得要求进行了详细得说明、其目得就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行原则性得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且使用目得差别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得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得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与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得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产品标准

格式与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 一、范围 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得对象与所涉及得方面,指明使用得界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括引导语与规范性引用文件得一览表。一览表中引用文件得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 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得结构与编写规则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与提供信息得符号 ISO 17511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得测量校准品与质控物质赋值得计量学溯源性 ISO1815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得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九条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促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的技术审评规范(2012版)

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2012版)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的特点,为规范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以下简称试剂(盒)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类别为Ⅱ类的、在医学实验室进行定性检测所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其中所述“定性”是指只给出阴性或阳性(有反应或无反应、是或非、有或无、正常或异常)两种可能的结果。 定量以及半定量检测试剂(盒)不适用于本规范,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试剂(盒)命名的原则 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分析物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检测试剂盒、检测试纸;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法、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 例:肌钙蛋白I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抗角蛋白抗体检测试剂盒(间接免疫荧光法)。 (二)试剂(盒)的组成 试剂(盒)的组成形式:如单试剂,双试剂,多试剂;试纸;微孔板等。 (三)工作原理 试剂(盒)通过各自不同的反应原理,最终通过仪器检测或肉眼观测,对被分析物做出是或不是、有或无、阳性或阴性、有反应或无反应、检出或未检出的结果判定。 (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试剂(盒)适用以下相关标准: 1.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YY/T 0316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3.YY 0466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 试剂(盒)的预期用途为对临床样本中被分析物的定性检测。 (六)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1. 外观 目测检查,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一般要求试剂无杂质,外包装完整无破损;标签清晰可辨)。 2. 净含量(适用时) 用通用量具测量,液体试剂的净含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 膜条宽度(免疫层析法适用) 随机抽取一条试纸,使用游标卡尺测量其宽度,应不低于2.5 mm。 4. 液体移行速度(免疫层析法适用) 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从试纸浸入样本液开始用秒表计时,直至液体达到图1所示的C区和D区之间的交界线时停止计时,所用的时间记为t,用游标卡尺测量A+B+C区的长度,记为L,则L/t为移行速度,结果应不低于10 mm/min。 图1 免疫层析试纸结构示意图

关于定量测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中校准物和质控物定值的溯源问题

发布日期20040909 栏目生物制品评价>>生物制品质量控制 标题关于定量测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中校准物和质控物定值的溯源问题 作者张丽 部门 正文内容 关于定量测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中校准物和质控物定值的溯源问题 生物制品组张丽 欧盟关于体外诊断用品导则《Directive 98/79/EC》中一项关键内容是对体 外诊断用品的溯源性要求:“校准物质和/或质控物质定值的溯源性必须通过已 有的高一级的参考方法和/或参考物质予以保证""。上述导则是法律文件, 各 成员国必须实行。欧盟关于体外诊断用品导则的实施意味着体外诊断用品的 量值溯源问题已上升到了法律高度。为配合欧盟体外诊断用品导则的实施,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于1999年起草了5个相关的ISO标准文件,其 中与生产厂家和临床实验室关系密切的是ISO/CD 17511“校准物质和质控物 质定值的计量学溯源性”和ISO/CD 18153“酶催化浓度校准物质和质控物质 定值的计量学溯源性”。鉴于上述欧盟导则和ISO标准的出现及其潜在的国际 影响,美国计量权威机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与国家临床实验室 标准委员会(NCCLS)合作,在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高级医学技

术联合会(AdvaMed)、病理学协会(CAP)和临床化学学会(AACC)的支持下,召集美国和欧洲有关专家座谈关于临床实验室检验和体外诊断检验系统的量值溯源问题,座谈会的目的是对量值溯源的必要性做出说明,以便生产厂家执行国际标准,同时也为了提高临床检验数据的可比性,从而促进 临床诊断和治疗的有效性。 一、量值的溯源性 ISO对溯源性的定义如下:测量结果或标准量值的属性,它使测量结果或标准量值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与给定的标准联系起来,给定的标准通常是国家或国际标准,比较链中的每一步比较都有给定的不确定度。ISO对不确定度的定义为:与测量结果相关的参数。代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很可能是被测量值的一部分。不确定度包括A、B两类。A类不确定度通过对测量结果进行统计计算而得,B类则基于经验或其它信息的概率分布进行估计,结合A类 和B类不确定度得到标准不确定度。 溯源性解决的是测定结果的正确性问题,即测定均值与真值的一致程度。理论上溯源性不解决正确性以外的测定质量问题。 目前临床检验量值的溯源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产品的校准物定值,二是临床检验结果,对象分别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临床实验室。目前绝大多数临床实验室使用商品化的试剂盒,因此企业生产的校准物的溯源性显得更为重要。欧盟有关体外诊断用品导则提出的溯源性要求和ISO17511及ISO18153都是针对生产企业而言,导则要求“校准物和/或质控物的定值,必须通过现有的较高级别的参考测量程序和/或参考物质以保证其溯源性。”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 许可项目名称: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 编号:38-8-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5.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6.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7.关于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5]174号) 8.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 9.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 10.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国药监械[2002]40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2个工作日 技术审评18个工作日(含审查、核准) 审查(主审、复核)15个工作日 核准3个工作日 审核4个工作日 复审3个工作日 审定3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产品首次注册,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 (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国家体外诊断试剂标识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XXXX-XXXX 体外诊断用品标识 Labeling of In Vitro Diagnosis Products (报批稿) 200X-XX-XX发布200X-XX-XX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f Clinical Laboratory Standards, NCCLs)GP17-A、GP14-A和美国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88(CLIA’88)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写,旨在规范临床体外诊断用品的标识,更有效地保证临床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本标准是“临床实验室技术管理规范”的一部份,本标准为第一次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健,莫培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体外诊断用品标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 一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在体外进行实验或检验时所使用的试剂、校准品、质控物及相关材料的标识。 2.定义: 体外诊断用品(in-vitro Diagnosis Products):以临床诊断疾病为目的、在体外进行某种实验或检验所使用的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及相关的辅助材料。 标识(Labeling):代表某种物品(试剂或用品),并表明其特征、性质、属性、用途等的简要说明。 3.体外诊断用品标识的要求:标识应使用准确及简明的文字,必要 时可使用明确的标志和颜色,让使用者通过阅读标识即确认该用品仅限于体外使用。同时可获取以下有关信息: 3.1 识别名:用中文和英文撰写,应能反映出该用品的主要成分或功能及用途。必要时,还应标明其浓度、效价、滴度等。 3.2 有效成分:试剂标识应能表明其中的主要有效成分及浓度或其他量值。所有单一物质、化合物或它们的混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系统命名都应符合有关的命名规则。也可用内容物品的商品名来表示。 3.3 储存要求:标识应注明该试剂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是否避光等。必要时应标明试剂在储存条件下保存的期限。 3.4 失效期:标识应明确标识该试剂的使用期限,必要时应注明生产日期。 3.5 危险警告标识: 3.5.1当试剂中含有危险物质时,标识必须包含能表示出各种危害性的文字、图标、符号或它们的组合。危险警告标识应具体表明化学物品的效应和所影响的靶器官。 3.5.2警告标识必须字迹清楚,必要时可使用中、英文。 3.5.3可使用图标表示:放射性、易燃性、易爆性、生物学危险(如传染性、致癌性)、腐蚀性等。 3.5.4对使用者有直接危害及需要特殊防护的试剂,可使用红色、黑色和白色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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