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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本质与社会意义

宗教的本质与社会意义
宗教的本质与社会意义

宗教的本质和社会意义

宗教一词,译自西文。“Religion”出自拉丁文,其意思是“人同神的联系”或“敬神”。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并无“宗教”一词,但事实上,古代汉语中的“宗”与“教”两个字均与对神道的崇拜有一定的联系。“宗”字有“祖先”、“宗庙”和“尊崇”的含义,原义中包含有对先祖神灵的崇拜;“教”字为“政教”、“教化”之意,见《周易·观卦》中: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可见“教”亦有对神道的崇拜之意。

一、宗教的本质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1872 ) 是德国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在德国近代哲学发展史上,他的最大功绩就是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德国资产阶级对封建神学的批判。宗教问题,始终是费尔巴哈整个著述活动的中心,他认为,宗教是“自己思想和自己生活的主要对象。”1841 年,费尔巴哈发表了《基督教的本质》一书,书中从人本学的观点出发,系统地揭露了宗教的本质,尖锐地批判了基督教和唯心论。在费尔巴哈看来,宗教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宗教是被还原为人的自身本质的一种反映。也就是说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上帝。

卡尔·马克思,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1844 年,马克思在《<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导言》中科学评价了青年黑格尔派批判宗教的功绩,特别是费尔巴哈将宗教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的结论。马克思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宗教本质的看法。第一: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第二: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第三: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因为人的本质没有真实的现实性。第四: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关于宗教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总的思想是反对用观念的东西去诠释宗教,而主张在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实物质世界去寻找它的本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对宗教的本质作了高度的概括,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段话说明:第一,宗教就其内容和对象来说,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并不是什么不可捉摸的神秘权能,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宗教的内容不管多么神秘玄虚,我们都可以在世俗社会找到它的“原型”。第二,宗教之为宗教,它与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的区别在于:从反映形式上看,它是那些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是人们幻想的产物。一切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东西,客观上并不存在;从基本特征上看,宗教是一种信仰和崇拜“超人间力量”——“神”或“神灵”的宗教,信仰超人间力量是宗教最显著的本质特征。

二、宗教的社会意义

纵观以上对宗教本质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宗教不管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和设施,还是作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都体现了宗教有着一定的社会功能和作用。据1991年大英百科年鉴提供的数字,全球信教群众截止到1990, 年占世界总人口的4/5,达42亿人。时至今日,宗教活动与民族问题密切联系,与国际范围内各种政治经济活动相关联,并长期存在。这就促使我们不能不对它的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作用引起足够的重视。

总的来说,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二重性。在阶级社会中,一方面,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其麻醉人民精神、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宗教作为一种“外衣”,在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阶级反抗外敌入侵和反动统治阶级的革命斗争中也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的、进步作用的一面虽属非本质的、次要的,但确实是存在的。所以,我们不能片面

的称为好与不好。

三、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原因与作用

(一) 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长期存在的原因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消失。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科技文化的发展还比较落后,因此还有宗教赖以存在的土壤和其他条件,还有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还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人们社会意识的发展往往落后于社会存在。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形成一种相当强大的习惯势力和社会力量,具有保守性、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

2. 教育、科技、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还比较落后。我国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口是文盲,中小学生失学率也很高。许多人在升学、就业、医疗、婚姻、家庭等方面还存在着各种各样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某些自然灾害、生老病死给人们造成的痛苦,人们不能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更谈不上有效地驾驭和控制,有时就以唯心论、有神论和宿命论去解释。

3. 我国宗教具有民族性的特点,许多少数民族全民信教,宗教已成为这些少数民族文化中难以分割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许多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也与宗教有关。

4. 宗教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外国宗教势力十分强大,特别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它们通过各种途径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向我国宗教界施加影响。这是我国宗教长期存在的外部条件。

(二) 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作用

1. 宗教作为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对人们起着唯心的麻醉作用,它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与科学真理是背道而驰的,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没有必然联系,它对信教群众来说仍然是一种精神麻醉剂。无产阶级崇尚科学、相信自身的力量,因而不仅没有必要利用宗教麻醉欺骗人民,而且尽量限制宗教的麻醉作用,所以宗教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消极作用正在逐步被削弱。

2.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是党的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我们的宗教组织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广大信教群众和各种宗教组织的绝大多数成员都是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各条战线上,都有不少信教群众在积极工作,并做出贡献,其中有些人还被评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对于发展和繁荣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对于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3. 许多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是信仰宗教的,通过宗教形式,可以加强与这些同胞的联系,使他们更好地了解祖国、热爱祖国。所以说,宗教在联络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感情,促进祖国统一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4.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其消极作用的一面。在国外反动宗教势力的影响和个别披着宗教外衣的坏人的操纵下,有些教徒干了一些于国于民不利的坏事。甚至一些邪教组织(如“法轮功”邪教组织) 打着宗教的旗号从事反人类、反政府、反社会的活动,我们对此要提高警惕,并予以坚决打击。我们要运用法律、法令的程序对宗教的消极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使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人类、有利于国家。

当然,宗教因其特殊复杂性,在其长期存在和发展过程中,将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与时俱进,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制定出合乎时宜的宗教方针和政策,尽可能地团结一切热爱社会主义的信徒和教职人员,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支持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指导,加大宣传教育,完善工作机构,健全管理机构,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以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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