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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案例

关于劳动教养案例
关于劳动教养案例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劳动教养决定上诉

一案

时间:2007-09-17 16:26作者:新闻来源:法律快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鄂行终字第00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缪晓宝,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伟,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凯俊,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干,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

安区古田乡梧桐村5组。

委托代理人陈恢河,咸宁市温泉开发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咸行初

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

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6日,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

会作出(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03年7月26日晚上,被上诉人周干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亭汇花园与物业保安顾金文发生争执,为泄私愤,即纠集王华强、周健、陈先林、王闯等人对顾金文殴打,致使其头部、会阴部、肾受伤,保安室门窗玻璃被砸碎。遂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周干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王华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陈先林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周健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王闯收容

劳动教养一年。周干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并判令上

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原告周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主要证据不足,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

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原告周干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诉称:1、被上诉人周干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劳动教养决定适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维持(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被上诉人周干劳动教养一年六个

月的决定。

被上诉人周干答辩称:自己与保安顾金文之间的行为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不属于寻衅滋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周干的5份笔录;2、王华强的4份笔录;3、周健的4份笔录;4、陈先林的4份笔录;5、王闯的4份笔录。证明事发经过。6、顾金文的笔录、辩认笔录、验伤通知书。证明顾金文遭到围殴被打伤,保安室的玻璃被打碎及顾金文受伤的情况。7、陈伯明、宋国强、周海林、李青、周正文的笔录。证明保安被打,保安室玻璃被砸的事实。8、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2003年7月28日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9、上海亭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7月27日的情况说明。证明周干平时的表现及本案的一些情况。10、照片3张。证明保安室的玻璃被砸、门被撞的事实。11、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2003年7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治安支队2003年8月6日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身份证明资料。

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对周干的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原告口头委托其家人起诉。

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证据材料中,原审被告提交的证据9因无其他证据材料佐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以及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权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其在对被上诉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作为

劳动教养工作的管理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但是,上诉人在(2003)沪劳委审字第4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仅对周干等五人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认定,对周干实施了哪些寻衅滋事行为则未作出具体认定。上诉人据此决定对周干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周干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饶彬

代理审判员周丽萍

二OO四年三月日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如何

两次当被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5579490.html,2006-09-19 07:36 编辑:水漂

【字体:大中小】【进入论坛】我来说两句

刘辉

今年1月,来自安徽省寿县、芜湖等地的8位农民工在一起“没有发生的伤害案”中,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寻衅滋事”从而被劳教。自认为冤枉的他们遂状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过法院的两次审理,他们终于胜诉,被解除劳动教养,每人获得一万多元的赔偿。【来源:中安网】。

安徽省庐江县石头镇的丁氏三兄弟丁昌恒、丁昌群、丁钱明。在上海从事建筑的农民工,因为打电话被话吧经营者施某多收了3毛钱话费而与之发生争执。施某拨打110报警,警察立马赶来;由于丁钱明拒绝传唤,与民警发生拉扯,民警的衣服和表皮有点“受损”,于是就成了“殴打他人、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三兄弟既被治安拘留,又被各处劳动教养1年。丁氏三兄弟不服对其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安徽巢湖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劳教决定,赔偿丁氏三兄弟的经济损失62671.5元。(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这就不能不让人奇怪,短短的几个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被人两次告上法院,而且均以败诉赔偿告终。这就说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在执行劳教的过程中出了问题,而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却没有从中吸取应该吸取的教训。为什么?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当初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目的是为了搞好社会治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劳教委员会,成为了公安部门下属的一个特权部门,是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部门,做起事来有时候比法律还大。因为一个人如果违法,法院还会根据法律条文适当量刑,在“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下,还有可能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而劳动教养则不同,它越来越多地成了公安的特权,为“公安”自己服务。当某些公安人员把自己的“执行公务”神圣化时,你不服帖,你与他有一点争执,就是“妨碍执行公务”或“寻衅滋事”,让你“劳教”上一年两载。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两次枉法裁判,让无辜的人劳教,就是利用本部门特权,为本部门服务的典型案例。

上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国际化大都市,各项政策和法规在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两次枉法裁判,让无辜的人劳教的案例中,我们看到在如何充分的尊重人权,依法执法方面,上海与它的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还

不相称甚至是格格不入,还有差距。上海的公安部门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地做到“立警为公,执警为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上海市的各级公安民警如何公正执法、依法执法,破除特权,提高自身的素质,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另外,随着世易时移,《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一制度已经实行了近50年,有关内容已无法适应新世纪法治社会的需要。因此,如果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在实行的时候,不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依法裁判。而是依然“踏进同一条河流”还会被人告上法院,并且,一样会败诉。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竟依据伪证等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

会竟依据伪证等

而对17名农民工均决定“收容劳动

教养一年”

杨崴洺

律师

2008年12月31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

委员会以(2008)沪劳委审字第7509号

《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原文在笔

者发表于网上的《简单的案子.荒谬的处

罚.怪异的想法》一文中,可以查阅),

对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刑事拘留

的虎刚、苗小欣、王松岭、彭放放、徐飞、

柳升旭、秦承林、张苏南、蔡向阳、程德良、陈海涛、洪鹏、韩世豪、刘士伟、刘红军、吴鹏、吴帅杰等17名农民工,在各人均已超期羁押达5天之后(据说,系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若此说属实的话,依法应当立即释放这17人的),才“决定”对这17名农民工均“收容劳动教养一年”。那么,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劳教机关的决定,为何如此迟缓和草率

呢?

这是一起因一方(上海市浙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天公司”)依法向对方(陈秀琴、陈灿华等)催讨50多万元租金而引发的互殴事件――即使目前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都是真实的,它也只是一起因维权或者自我救济“过当”而致2人轻微伤和不足5000元财物损失的普通治安案件。可是,就是这样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局却对维权或者自我救济的一方痛下“杀手”:先将帮助该方的35名“临时保安”全部刑事拘留,后再将其中据说

“动过手的”18人报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将其中“未动过手的”17人均报送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不久,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局又将“浙天公司”分管保安工作的副总经理张焕城、大股东洪旭升予以刑事拘留,后又转为逮捕。2009年4月1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助理、主办法官马金铭电话通知我:一、可以来黄浦法院拿案卷材料了,二、4月17日上午9时到上海市收容所开庭。4月16日,我在初步阅卷后,发现该案的主要证据二份伤情鉴定报告以及物损评估材料存在许多问题,就立即向法院递交了二份《申请重新鉴定的报告》、一份《申请财物评估的报告》、一份《申请延期审理的报告》。4月17日(星期五)上午,在庭审当中,我又口头提出上述申请,并指出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主要证据、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

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当庭还着重指出本案存在作伪证、超期羁押、一名侦查人员自问自记等严重问题,要求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撤销”的判决,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上午11时许,审判长戴明辉当庭宣布:合议庭经过评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暂不认定,对原告虎刚、秦承林、蔡向阳、程德良的委托代理人(笔者)要求重新鉴定、进行物损评估的申请也暂不决定,在下次开庭时再一并予以认定和决定,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那么,在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中,究竟存在那些具体的问题呢?下面,我就简单地指出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供大家评

判――

(一)本案所谓的“致2人轻微伤”

1、被害人李家红的伤情:

(1)2008年11月25日,李家红在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站区治安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说:“我们有5-6个人被打,我就被这些人用橡皮棍敲

在胸部和后背。”(见附件一)(2)2008年11月25日,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对李家红的伤情诊断为:右上胸壁软组织挫伤,右额部皮下血肿。

(见附件二)

(3)2008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沪公刑技伤字[2008]03865号《鉴定书》分析结论是:被鉴定人李家红因外伤致右额部头皮下血肿,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1之规定,构成轻微伤。(见附件二)(4)在上述鉴定中,鉴定机构未对李家红的受伤部位进行必要的量具拍照固定。

(见附件二.照片)

从上述证据材料可以明显地看出,李家红的伤情先从本人陈述的“胸部、背部”被人为地“挪移”到“右额部皮下” ,再从“右额部皮下”往上“挪移”到“头皮下”,并且还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固定,鉴定机构就轻率地得出轻微伤的结论。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是非常可疑;同时,李家红所谓的

“右额部头皮下血肿”之伤,因其与本人之前的陈述不一致,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可能不是在本案中致害的。

2、被害人王伟的伤情:

(1)2008年11月25日,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对王伟的伤情诊断为:背部软组织损伤。(见附件三)(2)2008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沪公刑技伤字[2008]03864号《鉴定书》的“检查结果”:被鉴定人王伟背部见多处软组织挫伤痕,面积达15C㎡以上。(见附件三)“分析结论”:被鉴定人王伟因外伤致背部头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5C ㎡以上,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4.1之规定,构成轻微伤。但是,鉴定机构未对王伟的受伤部位进行必要的量具拍照固定。(见附件三.照片)

从上述证据材料看,鉴定机构对王伟的伤情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固定,就轻率地得出轻微伤的结论。因此,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是非常可疑。

(二)本案的物品损失

1、2008年12月18日,闸北物价局出具的一份没有标题的便条,说“总计费用肆仟捌佰叁拾元整,应在市场收费范围之内”。(见附件四)

2、2008年1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站区治安派出所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委托书》。(见附件五)3、上海市超计贸易有限公司《服务清单》,内列柜台“人工(加急)”费:1800元,又列“柜台维修费:1400元,应属于重复计费;而柜台玻璃成本费只有1286.38元。(见附件六)4、上海市超计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二张《上海市统一商业fapiao》(见附件七):(1)2008年4月16日,购买玻璃柜台时的fapiao――fapiao代码:131000821351,fapiao号码:00331382,没有填写“购货单

位”;

(2)2008年11月16日,维修玻璃柜台时的fapiao――fapiao代码:1

31000821351,fapiao号码:00331381,没有填写“购货单

位”。

上述二张fapiao,在开票时间上先后相差6个月多,却系同一本fapiao(因是同一“fapiao代码”),“fapiao号码”还是前后连号,但是时序竟然前后颠倒!按照常理推断,这二张fapiao显然属于伪证。同时,因其没有购货单位,也与本案没有

“关联性”。

(三)本案存在侦查人员一人讯问的严重

违反程序现象

2008年12月3日,对被收容劳动教养人虎刚的第三次《讯问笔录》,在“侦查员姓名、单位”一栏中,只填写“马××”一人,“记录员”一栏是空白。(见

附件八)

从该笔录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系一名侦查人员自讯自记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就

属于程序违法;该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

性”。

(四)本案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现象1、2008年11月26日,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虎刚、秦承林、蔡向阳、程德良四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宣布:“你因涉嫌寻衅滋事,经闸北公安分局批准,你被刑事拘留三

日……。”(见附件九)

2、2008年11月29日,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虎刚、秦承林、蔡向阳、程德良四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宣布:“你因涉嫌寻结伙作案,经闸北公安分局批准,对你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见附件十)3、2008年12月31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2008)沪劳委审字第750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见附件十一)

从上述证据材料可以,在2008年12月26日至31日这五天时间里,虎刚、秦承林、蔡向阳、程德良四人是在没有被

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关押的,属于

“超期羁押”,这是非法的,是严重的程

序违法;同时,这些证据材料也是不具有

“合法性”的。

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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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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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中小发表于 2009-5-10

13:19 只看该作者

综上所述,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出,存在着诸多的伪证、“瑕疵之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事实,这些证据因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或者关联性,法院依法是不能采信的。那么,即使不考虑本案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还存在“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了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部门规章《劳动教养施行办法》”等问题,黄浦法院亦应依法作出“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2008)沪劳委审字第750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行政判决;同时,可以依法对作伪证者、指使作伪证者进行处罚;并且,还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造成“超期羁押”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可是,我们上海市黄浦法院的法官们却“反其道而行之”,在证据不经庭审认证、不依法进行宣判的情况下,竟然神速地作出了“维持”的判决!对此,笔者禁不住要问:不知是上海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的业务素质有问题?还是工作态度有问题?抑或是有什么共同的难言之隐?我不得而知。但愿在本案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之后,请老

天赐于我们的法官一双慧眼吧!

2009年5月2日

张东化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22 17:45:04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商行终字第1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俊,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邬其昌,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东化。

委托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劳教委)因张东化诉其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8)永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于2008年12月2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2月14日,上海市劳教委作出(2008)沪劳委审字第892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张东化等九人于2008年1月17日凌晨,受他人指使,经事先预谋后,携带钢管、砍刀等物,乘坐面包车至上海市共和新路970弄17号门口附近,为该弄17号201室开设的赌博场所护场,被当场查获。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决定对犯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张东化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张东化不服,以自己没有实施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08年8月18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劳教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1月17日凌晨,原告应一个叫“小飞”的朋友的邀请,去为一个朋友帮忙。因没有事情发生,就在车里睡觉,后被公安机关以为赌场看场为由抓

捕。上海市劳教委宣布对其劳动教养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是应一个叫“小飞”的朋友邀请帮忙,现“小飞”尚未归案,案情尚未查清;本案另一个重要人物“兵哥”是谁,是否归案也不清楚;且直接办案民警的证言中对案发地点的认定互不一致。被告辩称该民警没有直接参与抓捕,只是负责外围工作,因此弄不清具体场所是可以理解的,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被抓捕时正在车上睡觉,客观上没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结果,钢管和砍刀是从车上搜出来的,并非原告所持有。因此,被告认定原告为赌场护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在被诉劳教决定书中交待权利时,只交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违法限制原告的诉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且劳动教养决定严重限制原告诉权,被告主张其执法文明、严格,从未限制过当事人的权利不能成立,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不超诉讼时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对张东化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海市劳教委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一、被诉劳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对张东化收容劳动教养并无不当。1、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XXX等人均供述2007年1月13日,赌场老板XX请客吃饭时称开赌场被打,请他们去看场。据此,被上诉人张东化主观上对为赌场看场明知,客观上实施了持械看场的行为,对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现实的威胁。“小飞”、“兵哥”虽未到案,不影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违法事实的认定。2、根据进入赌场检查的民警的证言、赌场工作人员的证言、XX 等人的供述及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能证明被上诉人为共和新路970弄17号201室内开设的赌场看场的违法事实,办案民警由于分工不同对案发地点的认定不一致不影响该事实的认定。二、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张东化在劳教期间通信自由,与其关押在同一劳教场所的同案犯XXX等人均在诉讼时效内在其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张东化不满足“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张东化于2008年2月15日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直到2008年8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一、被诉劳教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劳教决定中认定的赌场是“201”室,而证据中却多次(包括办案民警)称为“205”室。另外,在赌场内看场护场的是几个东北人,把张东化被朋友叫去帮忙而认定为看护赌场显然错误。二、张东化起诉不超期。1、张东化起诉的期限虽为3个月,但最高院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故张东化因被劳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期间不能计算在时效内。2、上诉人在劳教决定中限制张东化只能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起诉,且劳教决定送达时仅让张东化看了一眼就收回,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张东化的诉权。3、张东化是在XXX等其他五名同案犯被释放时才知道能在户籍所在地起诉,才让人带信给亲属,请律师起诉的。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1、2008年1月17日张东化以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2月15日因赌博需转劳动教养被释放,同时上诉人宣布对其劳动教养一年。

2、被诉劳教决定交待“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三个月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3、上诉人对张东化的同案人XXX、XXX、XXX、XX、XXX作出的劳教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被其户籍所在地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予以撤销。上海市劳教委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宿中行终字第7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上诉人对张东化作出收容劳教一年的决定,没有正确告知其诉权,仅告知其不服可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限制了张东化在户籍所在地起诉的权利。该种限制不利于张东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张东化2008年2月15日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到2008年8月才在户籍所在地提起本案诉讼,起诉虽然超过了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但超期起诉不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因上诉人错误告知其诉讼权利而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其起诉期限内。为保护张东化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并对被诉劳教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张东化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东化从知道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后,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所以,上诉人主张张东化起诉超期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驳回张东化起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张东化系进城务工人员,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不属于游手好闲、惹是生非的社会闲散人员。其应朋友邀请去为他人帮忙看护赌场的行为,对当地的社会治安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但是张东化被抓捕时正在车上睡觉,并没实施斗殴闹事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结果。上诉人把张东化认定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的对象,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其收容教养,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劳教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时见业上海市劳教委劳教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被判撤销

来源:法易社区发布日期:2007-10-19 08:55:46

中国法院网讯因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适用法律错误,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一份劳动教养决定日前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被一审判决撤销。

家住凤阳县刘府镇刘东村的金其勇于2007年3月随着劳务大军来到上海。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他在劳务市场转悠了一段时间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正在一筹莫展的当口,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同乡“六哥”(在逃)。“六哥”在上海混迹多年,供职于上海市“帝豪ktv”歌舞厅,并混了个内保主管的工作。在“六哥”的介绍下,金其勇也来到帝豪歌舞厅,在他手下做了一名“保安”。

3月21日晚,“六哥”声称歌舞厅老板通知有事,随即召集并带领在其住处的金其勇等16名“保安”,携带30把砍刀,乘车来到“帝豪ktv”歌舞厅附近。“六哥”安排金其勇等人在车上等候,并交待“等我的电话行事,没有我的电话不准动”。随后,“六哥”下车进入歌舞厅。警方接到举报后,迅速出警将躲在车里的金其勇等人查获。

3月22日,金其勇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18日予以释放,并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已于4月17日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2007年6月4日,金其勇以上海市劳教委的决定定性不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户口所在地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庭审中,金其勇称,3月21日晚,自己并不清楚是要持械向他人寻衅斗殴,而且自己没有携带砍刀,不存在寻衅滋事行为。作为一名打工者,自己所做的工作由“六哥”安排,案发前是“六哥”要求其在车里等候,即使参与欲打架的行为,也是“六哥”所指的特定对象,并不具有“随意性”。而事实上当晚没有发生任何行为即被警方查获。所以,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法律特征。

其代理人则表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六哥”逃脱,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未查清的情况

下,认定金其勇犯有寻衅滋事行为并将其申报劳动教养,上海

李某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裁决纠纷案(打官司

时间:2009-05-29 21:15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上海行政律师网点击:次

李某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裁决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黄行初字第2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之兄)。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缪晓宝,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告李

李某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裁决纠纷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黄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之兄)。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缪晓宝,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劳教委)所作(2007)沪劳委[审]字第9248号劳动教养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收到由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但未提出答辩状。本案于2008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市劳教委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劳教委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沪劳委[审]字第9248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原告李某等人于2007年11月11日下午伙同多人至本市平型关路、民晏路附近聚集,准备砍刀、警棍等工具,欲与他人斗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原告收容劳动教养壹年。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教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上海劳动律师法不当。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2007)沪劳委[审]字第9248号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羁押期间的损失(按照200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83.66元计算120天)及原告代理人交通费、餐饮费人民币4,689.00元。

被告市劳教委辩称:被诉劳教决定认定原告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上海劳动律师法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原告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市劳教委提供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此作为其具有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法定职权依据。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剥夺人身自由应由上海劳动律师法规定。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就其行政执法程序依据出示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并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关于对黄步伟、李某、崔书峰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请示》、(2007)沪劳委[审]字第924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及邮

寄给其家属的回执等程序证据。被告以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其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请示后,经审核相关材料,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沪劳委[审]字第9248号劳动教养决定,该劳动教养决定书于同月12日送达原告并向其家属邮寄,因此被告行政执法程序符合上海劳动律师法规定。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行政执法程序依据和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向原告家属邮寄劳动教养决定书有所延误。经审查,被告提供的程序上海劳动律师法依据真实、有效,程序证据材料具备法定要件,可以证明被告履行了上述上海劳动律师法规范规定的行政程序义务,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1日对李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于同月12日、14日、26日对李某制作的讯问笔录3份;

2、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1日对黄步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3、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2日、14日、22日对黄步伟制作的讯问笔录3份;

4、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1日对崔书峰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5、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2日、14日、26日对崔书峰制作的讯问笔录3份;

6、公安机关对吕岷飞、刘红强、徐凯、祝利昌、许李明、欧文、孙德永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

7、公安机关对吕岷飞、刘红强、徐凯、祝利昌、许李明、欧文、孙德永分别制作的讯问笔录各3份;

8、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1对王子卫制作的询问及辨认笔录各1份;

9、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1对张义制作的询问及辨认笔录各1份;10、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27日对潘建文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27日对黄思安、黄思全、王丹丹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12、公安机关对黄晨纯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3、辨认照片及名单;14、扣押物品清单;15、涉案工具及作案地点照片;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2007年11月11日下午,原告等人于2007年11月11日下午伙同多人至本市平型关路、民晏路附近聚集,准备砍刀、警棍等工具,欲与他人斗殴,后被查获的事实。16、原告人口信息,证明原告身份情况;17、工作情况,证明照片及人口信息的制作过程;18、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他同案人员的处理情况。

经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购买砍刀、警棍等工具是为了防身,并非用来斗殴,不构成寻衅滋事,不应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定案证据所需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要件,可以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上海劳动律师法规范提供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适用上海劳动律师法错误。经审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系现行有效的上海劳动律师法规范,被告对其具体条款的适用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07)沪劳委[审]字第9248

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劳教决定后,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2、原告的摩托车维修证书;3、上海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誉证书;4、上海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思安出具的证明,证据2-4证明原告具有劳动技能,不应被劳动教养;5、原告代理人的车票等凭证,证明原告代理人的车费损失。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他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之前的学习、工作情况,与本案无关,原告代理人的车费等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的起诉符合上海劳动律师法规定,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予以排除。

本院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证据和依据,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等人于2007年11月11日下午伙同多人至本市平型关路、民晏路附近聚集,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摘要]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教育、感化、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尤其在立法诸方面都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分析劳动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劳动教养立法,使劳动教养有法可依,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劳动教养;立法;缺陷;必要性;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创建50多年来,应当说我们已经有了不同层次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制度一直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实践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完整地、系统地调整劳动教养各方面关系的法典,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实际的需要。同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相比,同劳动教养工作50多年来极其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相比,可以说,劳动教养立法工作明显处于滞后状态。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方面的法律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从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出发,多次呼吁制定劳动教养法典,表明了对劳动教养立法的紧迫要求。因此,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典已势在必行。 由于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很难找到可资借鉴的劳动教养立法资料,因而给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立法带来了一定困难。我国学者的几种立法建议值得关注:第一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规范,在立法上摆脱传统的劳动教养观念、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影响,从劳动教养的处理对象和我国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社会事实出发,着眼建立适合中国的轻罪制度。第二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借鉴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安措施体系。第三种建议是对劳动教养现状加以立法完善。从功利角度看,任何一种制度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劳教立法完善同样面临在社会本位与公民本位的价值取向、维护秩序与保障公正的法制目标之间进行平衡。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建议,制定一部单独的劳动教养法典,鉴于劳动教养法典是一部集实体、程序以及执行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既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又牵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它已经超出了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逐一由权力机关通过单行决定来解决问题已不可能,由国务院某一职能部门牵头立法也力所难及,依据《宪法》精神,只能有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牵头来完成这部法典的制定任务,因而需要全国人大来制定《劳动教养法》,提高其法律层级。笔者认为,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个小学生教育案例精选范文

9个小学生教育案例个案一:学生小田,老师,家长都反映他是个“不开窍”的孩子,一道应用题,老师课堂上讲过,家长又复习过,可做起来就是错误百出,一到考试就更不行了,别的同学背课文,一下子背出了,可他读了好多遍,还是记不住,丢三落四,常用字常会错,渐渐地学习提不起兴趣。 评析:“不开窍”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揭开它的面纱其实都与心理因素相关,当学生学习上出现困难的时候,教师不可不考虑:是不是存在学习心理问题?在设法提高孩子学习成绩的时候,一定要设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心理品质,孩子做事丢三落四,对老师、家长的某些要求置之脑后,学习内容难以入脑,并非是头脑、智力的问题,而是他在记忆时注意力不集中;记忆时茫无目的,不知道记什么,记了有何用,记多长时间、多少内容;记忆时不讲究方法,或死记硬背或支零片断地记忆…… 方法:1、教会小田记忆的技巧与方法,如理解记忆,趣味记忆即把记忆内容编成有趣的生活现象,让他乐于记。 2、培养小田良好的思维习惯,独立、灵活、敏捷才是健康的思维。3帮助小田树立自信心,经常是人云亦云,总怀疑自己是错,永远也品尝不到学习的成功和甜头,再之家长切不可以“笨蛋”批评、责骂他,这样使他对自己自暴自弃,不再努力,设想:思维之泉缺乏了内部动力,是不可能充分喷涌的,多给小田一些鼓励,“试试你一定能行”,“啊,你进步了!”……变“你能行”为“我能行”。 个案二:小毛的妈妈经常为孩子急得哭:小毛迷上了游戏机,一次,一次,又一次,妈妈把小毛从游戏机房拽回来;一次,一次,又一次,小毛挡不住游戏机的诱惑,偷

偷溜进游戏机房,急得没法子,小毛妈妈只得每天提前到校接小毛,回家看书做作业;双休日更是形影不离。 评析:表面上看,孩子没有去玩游戏机了,实际上孩子的注意力并没有真正转过来,因为小毛学习时仍三心二意,成绩依然如故,从客观上讲,游戏机动感强烈,内容新奇多变,色彩鲜明,极容易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从主观上讲,小毛缺乏对学习的兴趣,缺乏对学习目的性的认识,缺乏良好的意志品质,因而他很容易将注意离开学习而指向于游戏机,这就造成了,小毛对学习三心二意,对游戏机可却是一心一意;学习时注意力分散,玩游戏机注意力可集中了! 方法: 1用有吸引力的刺激物吸引孩子,即转移孩子的注意力,如带孩子上公园走走,踢踢足球,买些孩子喜欢的读物,把孩子的注意力从游戏机引开去,不要急着硬逼孩子学习,因为孩子本身就不爱学习,正如你“强按牛头”,牛仍然不会饮水一样。 2、引导孩子逐渐明确学习的目的和任务,开始时可以提出少量学习任务,以后逐渐提高要求,逐步让学生学会自己提出学习任务,自己完成,自己督促检查。 3教给孩子一些调控注意力的方法,学习时间过长,可以听听舒缓的音乐,远眺绿色,休息一会儿,再来学习,另外可在书桌旁贴上由孩子自己撰写的自警语录,如“有志者事竞成”、“战胜自己、挑战自己”等,增强自我控制能力。 个案三:小平有事没事老爱说谎,考试没考好,回家怕挨打,只好编些谎话搪塞,作业没做完却说做完了,没带忘在家了,看到其他小伙伴有美丽的风筝,为争点面子,免不了说谎:“我家有,比你的更漂亮。”其实家里并没有风筝。 评析:大部分孩子的谎言和大人恶意的谎言完全不同,所以不必过于紧张,应查明孩子说谎的原因,如: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手段,为了避免惩罚而说谎,为了在各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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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劳动案例

在劳动中收获 ——《洗衣服》教学案例 作者:张振燕赵玉荣 单位:惠民县清河镇古城马学区小学

《洗衣服》教学案例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洗衣服的基本步骤。 2、通过实践操作让学生体会到劳动的快乐。 3、培养学生在活动中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习惯。 教学重点:洗衣服的基本步骤。 教学难点:洗衣服的基本步骤。 教学准备:师生共同准备 洗衣盆、脏衣服(每人一件)、洗衣粉(透明皂) 教学过程: 一、情景激趣,引出主题 1、播放歌曲《世上只有妈妈好》 师:妈妈最好,在生活中妈妈都是给你们做过哪些事情? (学生畅所欲言) 师:妈妈为你做了很多事情,你想对妈妈说些什么? (学生交流,争着说自己要对妈妈说的话) 2、提出问题 师:在家里,你帮妈妈做过哪些事情? (学生交流,教师倾听) 师:洗衣服这件事情同学们没有做过,今天老师就教给你们怎样去洗衣服。

[在美妙的乐曲中导入新课,给学生创设了一种宽松、和谐的氛围。尤其是贴近儿童生活的小事情,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二、教师示范,了解步骤 1、出示洗衣服用的物品(洗衣盆、脏衣服和洗衣粉) 师:你发现这件衣服的哪些地方最脏? (学生观察并且和同桌交流) 教师请几名学生发言。 师:老师想洗一洗这件脏衣服,现在还缺少什么? (学生思考) 有一名学生抢先说出了自己的答案:水。 (这时所有学生若有所思的点点头) 2、洗衣服的过程 师:同学们,仔细观察老师正在做什么? (教师把脏衣服放在盛水的盆子里) (学生交流,师生共同总结出第一步) 师:老师下一步应该做什么? (学生思考后交流、汇报) 教师按照学生说的去做(把洗衣粉放在脏的地方揉一揉) 教师做完后,再让学生观察洗过的地方(并没有洗干净) 师:这是为什么呢? (学生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不知道原因) 师:同学们仔细观察老师是怎么做得?

浅谈习艺劳动含义理解的几个误区

浅谈“习艺劳动”涵义理解的几个误区 随着管理模式改革的逐步深入,过去的劳教经济尤其是劳务加工生产作为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一个重要手段,也被一个名词“习艺劳动”所代替。从笔者手中所掌握的资料来看,真正用“习艺劳动”代替“生产劳动”是在司法部提出创办劳教特色之后,在2001年3月司法部的《劳动教养场所所政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文件中出现了“劳教人员习艺楼”一词,而“习艺劳动”一词正式出现是在2003年6月司法部第78号部令《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中“……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参加习艺性劳动……”,当然,在一些领导讲话中也或多或少的陆续出现这一词语,在2004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中正式提出了“通过半开放式管理模式、课堂化教育、习艺性劳动、生活卫生工作四个重点……”和“……发挥劳动的矫治功能……”这一说法。而对这一词语的准确解释,无论从上级领导的讲话,还是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中,都有着不同的说法,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从而在日常工作中,对习艺劳动的正确对待上就有了一些模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习艺劳动应该有一个比较官方准确的定义,结合自己的在工作中的实际,按照创建劳教工作特色的要求,适应管理模式改革的需要,可以把习艺劳动定义为“是指劳动教养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为劳教人员提供习艺岗位,锻炼技能,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组织劳教人员开展生产,并实现一定经济效益,使劳教人员掌握一技之长,为解教就业提供帮助,实现其改过自新的一个重要教育矫治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们对工作所处的想法的不同,再加上目前所强调的改革管理模式改革的要求,对习艺劳动在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过程中的作用的发挥上存在几个误区,尤其是基层的民警对习艺劳动理解上有失偏颇,基本上表现为把习艺劳动割裂开来理解,不是强调了“习艺”,就是片面强调了“劳动”,对目前的推进管理模式改革十分不利。笔者根据实

(完整版)小学生劳动教育活动方案

小学生劳动教育活动方案 立足于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入手,研究和探讨少年儿童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与劳动意识培养的关系,主要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1、从小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及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 2、通过研究,提出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方案和不良习惯的矫正方案,做到良好习惯的培养和不良习惯的矫正相结合。 3、教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小学阶段学生劳动意识的形成、范围及培养途径。 1、创设校园热爱劳动的环境氛围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可以让学生在社会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的校园环境中潜移默化地受到劳动教育。例如在校园环境建设中注意营造劳动教育氛围,精心设计“劳动教育”长廊,让每一个地方,每一面墙壁,每一处角落都能说话,使校园形成潜移默化和具有导向性的学习教育场所。在学校校门的宣传栏、教学大楼每层走廊墙壁上可以悬挂有关劳动的名人名言。如苏霍姆林斯基:“既然思想存在于劳动之中,人就要靠劳动而生存。”又如高尔基:“我们世界上最美好的东西,都是由劳动、由人的聪明的手创造出来的。”以及宋庆龄:“知识是从刻苦劳动中得来的,任何成就都是刻苦劳动的结果。”等。校内黑板报等也可以充分地利用,大力地宣传,使全体师生了解劳动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形成“人人知劳动”的良好氛围,为“人人爱劳动”打下舆论基础。另外在举行校园文化艺术节和运动会等集中性校园文化系列活动时,也要注意与劳动教育活动有机结合。如可以在学生的小品节目上表演、美术和手抄报作品的展示以及故事演讲中,进一步加强校园劳动教育的渗透性。 2、创设班级热爱劳动的环境氛围热爱劳动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点内容,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因此除学校创设热爱劳动的环境氛围外,在班级也可以创设热爱劳动的环境氛围。如班级的布置上,班级黑板报、专栏、等都可以围绕热爱劳动的内容。班里可开展一些有关劳动的活动,如开展“每天一分钟家务”,“整理小房间”,“养出最美的花”、“我不甘落后”等活动。种种实践活动,会使我们的“小皇帝”,“小公主”们再也不娇气了,个个成了爱父母,爱班级,爱学校,爱劳动的好儿童。同时班上还可以开展以“劳动”为主题的中队会; 开展“学习身边人,评点身边事”的演讲;评选“班级劳动之星”,使“热爱劳动、劳动光荣”思想意识扎根学生心里。 3、创设家庭劳动环境人不是孤立存在于世上的,是社会中人,因此他总要在一定的环境中生存。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生活的主要环境是家和学校,除了在学校接受教育外,家庭教育也很重要,有道是: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也是如此,需要家长的密切配合。因此我们可利用家长会建议家长在家做到: A、给孩子机会,让他们尝试劳动。当孩子对某件事感兴趣时,家长要及时引导,大胆放手,让孩子在实践中学会劳动。 B、给孩子一段时间,学会劳动。家长要有足够的耐心,等待孩子学会劳动。开始会出现帮倒忙的现象,家长要接纳孩子从不会到会的渐进过程。 C、给孩子良好的物质空间,自主劳动。从小培养孩子爱劳动很重要,所以家长要为孩子创造适合他们劳动的空间。比如低矮的家具放置孩子的物品,让孩子自己取放收拾,充分发挥自主劳动的积极性。 D、给孩子良好的心里空间,享受劳动。要让孩子感受劳动的快乐,以鼓励为主。 E、给孩子一个方法。学会劳动。家长开始要教给孩子劳动的技巧,使孩子能胜任劳动。可以用游戏的口吻引导孩子进入角色。 F、给孩子一个要求,贯彻到底。提出要求和任务,成员要形成统一战线,坚持贯彻到 G g、给孩子一个规则,体味劳动。制定一个劳动奖罚规则,让孩子看到自己劳动带来的荣誉,也能体验懒惰带来的后果,促使孩子最终爱劳动,自觉劳动。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及改革取向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 在及改革取向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及改革取向_司法制度论文作者:佚名来源:不详发布时间:2007-9-2517:33:54发布人:l s y1c h j2w d h3 [摘要]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近年来存废之争呈现白热化趋势。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用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来检验法律存在的合理性。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从总体上来说是合理的,它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符合和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仍然显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刑法定性和定量因素并存符合中国国情,不宜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不可或缺。但劳动教养制度在运作机制上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缺陷。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路子,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法治化。 [关键词]劳动教养合理性缺陷立法改革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存在了50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际人权斗争日益尖锐的新形势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问题已成为国内甚至国际法学界和人权组织关注的一个焦点。笔者从事劳教工作多年,本着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关心和理性思考,不揣冒昧,试就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及改革取向提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一、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如何评价一项法律制度它的标准是什么这是评判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是否合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现实经济关系和现实社会要求的表现,判断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是否合理,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用法律实施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

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 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 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 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 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从某种方面说, 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

劳动教养实施条例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使劳动教养人员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危害程度,分别确定为:一年、一年零六个月、两年、两年零六个月、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范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 劳动教养场所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劳动教养场所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 第六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审批机构设在公安部门,其管理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自负责自理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劳动教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八条劳动教养审批和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教养条件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两次治安拘留后,三年内又有应予治安拘留的新的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第十条符合本章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在下列区域、场所作案的人,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及与铁路交接的水陆交通要道沿线、大型厂矿作案的。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予收容劳动教养:

《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之紧迫性》

《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之紧迫性》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教育改造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在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项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了诸多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并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进一步实现。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关键词:劳动教养/作用/缺陷/改革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 1955年下半年,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镇压xxxxxx运动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肃清暗藏xxxxxx分子的运动。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xxxxxx 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xxxxxx 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该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又于同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xx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在xx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xx年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xx年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的决定》,这些规定进一步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出了补充规定,如xx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述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指导、规范着我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发挥的作用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迄今已走过了50年的历程。50年来,这项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了继续违法和走向犯罪,而且通过改造也使那些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认识到罪错,及时纠正了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据调查显示:经过改造的人员返回社会后,他们中的90%左右的人都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的甚至还被评为“先进模范”,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主要表现在:

三中劳动教育案例精品

【关键字】建议、意见、方法、条件、成绩、增长、行动、计划、运行、要点、自觉、良好、优良、文明、提升、发展、提出、措施、意识、思想、素质、途径、负担、能力、制度、水平、任务、增强、分析、提倡、激发、弘扬、逐步、形成、树立、保护、开展、引导、鼓励、服务、帮助、教育、改善、加强、改革、实现、提高、推动、规范、落实、爱心、制度化、积极性、自觉性 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做自己能做的事情 -----小溪塔三中”绿水行动”案例案例背景: 1.《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引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社会各方面都要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教育部2016年工作要点中指出:“推动中小学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开展校内劳动。要在学校日常运行中渗透劳动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园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普及校园种植。组织校外劳动。要将校外劳动纳入学校的教育工作计划,小学、初中、高中每个学段都要安排一定时间的农业生产、工业体验、商业和服务业实习等劳动实践。鼓励家务劳动,教育学生自己事情自己做,家里事情帮着做,弘扬优良家风,参与孝亲、敬老、爱幼等方面的劳动。” 2、目前,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条件的改善,孩子有了比较优越的学习生活条件,但参加劳动和锻炼独立生活能力的机会相对减少;而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孩子过分溺爱,视为掌上明珠,家中“宝贝”,甚至片面地认为让孩子吃好穿好,享受好就是爱,导致很多学生在家里都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养成了懒惰的习惯。还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重智育忽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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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做自己能做的事情 -----小溪塔三中”绿水行动”案例案例背景: 1.《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加强劳动观点 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引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社会各方面都要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教育部2016年工作要点中指出:“推动中小学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开展校内劳动。要在学校日常运行中渗透劳动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园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普及校园种植。组织校外劳动。要将校外劳动纳入学校的教育工作计划,小学、初中、高中每个学段都要安排一定时间的农业生产、工业体验、商业和服务业实习等劳动实践。鼓励家务劳动,教育学生自己事情自己做,家里事情帮着做,弘扬优良家风,参与孝亲、敬老、爱幼等方面的劳动。” 2、目前,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条 件的改善,孩子有了比较优越的学习生活条件,但参加劳动和锻炼独立生活能力的机会相对减少;而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孩子过分溺爱,视为掌上明珠,家中“宝贝”,甚至片面地认为让孩子吃好穿好,享受好就是爱,导致很多学生在家里都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养成了懒惰的习惯。还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重智育忽视劳动教育,只要求孩子念好书、学习成绩好,而认为孩子参加劳动是浪费时间,凡事不让孩子动手,一手包办,结果孩子的身体得不到锻炼,智力也发展的不够好。

3、通过前期观察,许多学生在校做清洁值日不会扫地,不会擦窗户,课桌内凌乱脏差,许多自己能做的事不会做。于是我校结合“三月文明礼貌月”开展了“争做校园环保卫士,打造绿色校园”的文明环保志愿者活动(简称为“绿水行动”),让学生学会基本的劳动技能,增长实践知识,培 养学生的劳动意识。 采取的措施: 1、学校通过班会课、团队活动、“国旗下讲话”教育 学生树立劳动光荣的思想,劳动是人类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本质特征,劳动不但创造了世界,而且创造了人类本身,教育学生珍惜劳动果实,懂得每天吃的粮食、住的房屋、穿的衣服、学习用的文具等都是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的结果,“谁知 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使学生确立劳动光荣的思想。 2、通过集体劳动激发学生的劳动兴趣。学生其实对大 人的劳动很感兴趣,教师要善于对他们进行劳动的启发教育。我校在3月11日和4月8日的两次“绿水行动”中,班主 任引导学生观察校园保洁员怎么打扫楼梯(从上向下扫)、 打扫不掉的脏斑怎么办(用拖把拖,用抹布擦)、打扫的顺 序(先用扫帚,再用拖把);擦窗户的工具(用稍湿润的抹布)、擦的方法(从中间向四周展开);哪些是杂草,哪些是种植的绿化物应保留?然后班主任将学生分组,把清洁区域和除草范围划片包干,组长示范,其他同学学习模仿,并提出好的建议。最终全校对每次的清洁大扫除和除草活动进行评比,对劳动中取得的成绩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某班的劳动结果即使不令人满意,也不随便否定,要求班主任善意地帮助学生分析不足的原因,和他们一起完成劳动任务,帮助

[劳教干警工作心得体会] 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心得体会

[劳教干警工作心得体会] 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心得体会浅谈劳教工作干警应具备怎样的素质才是一个合格干警劳教干警工作心得体会我们劳教工作干警肩负着国家赋予的收容、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以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既是行政执法者,又是特殊的教育者。改造人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劳教干警要把劳教人员改造成为新人,使他们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劳动习惯、生产技能等方面都适应社会的要求和需要,没有高度的政治思想和政策水平,没有良好的品德、作风,没有一定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健康的体魄,是不能完成这样艰巨的任务的。因此,一个合格、称职的劳教干警必须在政治、业务、文化、技术、身体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达到一定的素质要求。下面,笔者就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一、一个合格的劳教干警,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指人的政治立场、政治品质、思想意识和作风素养等方面的水平或状况。我们劳教干警要把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好,关键是自身是否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思想观点,能否以自身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去教育感化劳动教养人员。因此劳教干警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改造质量的好坏。那么,要做一个合格的劳教干警,应具备怎样的政治素质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有坚定的无产阶级政治立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 ___保持高度

的一致;二是要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热爱劳教工作,忠诚党的劳教事业,树立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职业意识,尽心尽力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工作,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贡献自己的力量;三是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___思想,学习 ___理论,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牢固的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并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用正确的思想观念去教育影响劳教人员,帮助他们战胜各种错误思想,促使他们吐故纳新,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四是要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做到大公无私,廉洁奉公;五是要严守党纪国法以及有关纪律规定;六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在任何情况下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一个合格的劳教干警,必须具有全面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文化素质。 业务素质是指胜任本职工作的本领,劳教场所是改造人、造就人的阵地,劳教人员不同的社会阅历、知识结构和心理状态,造成管理教育工作的复杂化。如果我们劳教干警没有全面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文化修养,没有丰富的社会知识,有些局面就会难以应付,就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这就告诉我们,要做一个合格的劳教干警必须是政治、管理、教育和生产的通才,同时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

小学劳动实践活动方案.doc

南陆小学劳动实践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劳动是生活的基础,是幸福的源泉,也是每个人走向成功和辉煌的惟一途径。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我校少先队通过开展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的系列活动,让同学们了解劳动节的由来,了解我国不同时代的劳模风采,将劳动最光荣这个主题思想转化到我们每个少先队员的实际行动中,通过在学校、家庭、社区三个层面参与不同类型的劳动,培养少先队员积极劳动的热情,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并能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二、活动主题 劳动最光荣 三、活动内容 低年级(1-2年级): 1.知道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含义,并能做到我的餐桌上没有一粒剩饭(菜); 2.学会自己穿衣服; 3.学会自己整理书包; 4.能帮爸爸妈妈做一件力所能及的家务事,洗菜、淘米、洗碗、扫地、拖地等。(将劳动的场景拍成照片上传到班级主页或张贴在教室) 中年级(3-4年级): 1.知道2个全国劳模的名字和他们的事迹;

2.清理自己的小天地(铺床、叠被子、整理书桌、打扫自己的房间等); 3.帮爸爸妈妈做一件力所能及的家务事,洗菜、淘米、洗碗、扫地、拖地等; 4.在老师的带领下清理班级绿地的杂草; 5.在父母的协助下学会做一道菜等。(将劳动成果拍成照片上传到班级主页或张贴在教室) 高年级(5年级): 1.知道4个全国劳模的名字和他们的事迹; 2.清理自己的小天地(铺床、叠被子、整理书桌、打扫自己的房间等); 3.我和妈妈换一天岗,做一天妈妈每天要做的家务活,体验劳动的甘苦,并写一【第作文; 4.在老师的带领下清理班级绿地的杂草;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劳动教养的区别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劳动教养的区别 区别: 1、判决前羁押相抵不同。管制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其他1抵1 2、地点不同。管制在家,拘役一般在拘留所,有期在监狱。 3、待遇不同。管制即使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拘役、有期徒刑理论上有政治权利。 具体: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为轻刑的特点,又不失作为刑罚的必要惩罚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拘役的特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 拘役在执行、待遇上与有期徒刑的差别: (1)在拘留所或看守所执行; (2)就近执行; (3)可酌量发给报酬; (4)每月有1天一2天假,可回家探亲。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劳动教养: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浅谈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适用的规范化(一)

浅谈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适用的规范化(一) 关键词: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规范化 内容提要: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既具有实践必要性和预防与改造犯罪的积极作用,又符合现行法的要求。文章对公安司法人员在实践中的几种偏差做法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规范化的建议。目前,劳动教养与刑事处罚的并用1](也称为“一事二罚”)虽不常见,却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法律现象。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的正确运用,不仅有利于预防和改造犯罪,还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无疑具有实践必要性,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实务操作并不完全正当。导致这一状况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教养与刑事处罚并用的实施性规则处于缺失状态。 一、“一事二罚”的实践必要性及其对犯罪预防和改造的积极作用 正确适用“一事二罚”不仅具有实践必要性,而且有利于预防和改造犯罪。 (一)“一事二罚”的实践必要性 “一事二罚”以劳动教养作为基本前提,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决定又建立在其对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活动基础上。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调查、侦查活动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常见的主要有:结伙作案且部分案犯在逃时,在案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为逃避惩处往往避重就轻或是互相推诿;证人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作出不实的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物可能被人为隐匿起来;极少数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开展调查、侦查活动时消极不作为等。受制于上述的主客观因素,公安机关的调查、侦查活动难免出现取证不真实或是不完备的情形,导致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出现认知偏差,继而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但是,被害人与有关群众往往只凭他们对案件的概括认识,认为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而不应当只予以劳动教养。一旦影响调查、侦查和事实认定的制约性因素消失,如证人如实作证、同案犯到案、出现新的证物等,那么虚假的证据材料信息就会被揭穿,模糊的证据材料信息就能得以明晰,公安人员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也不复存在,被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己然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仅予以劳动教养显然会出现犯罪行为与处罚不相当的现象。据《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披露,“中国自实行劳动教养以来,平均每年新收容5万多被劳动教养人员。”这是1991年以前的情况。据司法部网站上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简介》一文介绍:“我国共有300个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26万名劳教人员”;“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2]由此可见,无论是1991年前还是现在,每年的劳教案件数量都很可观。我们有理由相信,每年这么大量的劳教案件,不可避免会出现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却只予以劳动教养的现象。为了实现犯罪行为与处罚之间的相当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平息被害人和有关群众对犯罪行为人予以劳教不满的意见,对于虽已被劳动教养但经审查构成犯罪的行为,认为确有必要再予以刑罚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由此可见,对于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一事二罚”具有实践必要性。 (二)正确适用“一事二罚”有利于预防和改造犯罪 首先,正确运用“一事二罚”有利于犯罪的一般预防。刑罚之所以对其他公民能够起到威慑、教育等一般预防的功能,有罪必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贝卡利亚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3]一旦犯罪与刑罚之间确立必然的联系,那么潜在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就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一事二罚”捍卫的正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刑事处罚不仅在人身自由的强制程度明显大于劳动教养,而且在被处罚者职业禁止上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4]因而二者的威慑力也大不相同。正因为作为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人身自由强制程度和其他法律后果上的不同,我国现行法才明文禁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_(精)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习心得体会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今年七月份实施了。通过自学,参加听辅导报告等各种形式的学习,我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了深刻的认识。 通过学习,我深刻体会到在该《规定》中,“责任”成为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个处分决定是对这一精神的彻底贯彻。随着国家民主和人权建设的逐步推进服务型政府的政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责任和问责成了老百姓最关心和关注的字眼。政府在执法的时候产生的责任问题其实也是民生问题,公权力一旦侵入公民权益领域甚至违法行政,行政人员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这种“究责”不仅能加强监狱公务人员的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同时更是对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监狱管理工作是国家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环,罪犯虽然犯了罪,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其仍然是国家公民的一份子,他们仍然享有人格权、人身权和其他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怎样对待他们,怎样改造他们,甚至也是一个文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规定》对于监狱公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仔细、全面。既理清了责任内容、范围,又明确了责任大小、处理方式。悬在监狱公务人员之上的“达摩克利 斯之剑”更加威严和紧迫。 按照《规定》,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增强责任意识。我们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对于罪犯的管理、改造是我们的责任,同时对其进行帮助并保护其人格权和身心不受伤害也是我们的责任。树立起责任意识不仅对于罪犯自身悔罪、改过自新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其树立信心,未来重新踏入社会也会产生积极影响。我们要树立起对罪犯、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要深刻认识到,罪犯之所以犯罪一般都是由于家庭、个人、社会多重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论文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然而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弊端。本文首先闸述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进展及现状;其次阐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必要性,最后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与建议。本文尝试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探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希望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进一步发挥作用。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弊端改革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依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 的差不多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一 1 / 23

项差不多政策实践。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全然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在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四十多年的风雨历程里,尽管其性质随着收容对象的变化有所改变,然而劳动教养“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的宗旨始终未变。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打击、教育、纠正了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失足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功不可没。 然而,随着社会情况的进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立法冲突问题在于欠缺合法性;执法主体问题在于欠缺监督机制;程序问题欠缺正义性;适用范围肆意性,对象欠缺法定性:处罚期限长期化,处罚强度欠缺适当性等等,因此,有的主张对此应予改革与完善,有的主张予以废除。但我认为,“存”、“废,之争的结果殊途同归,无非差不多上查找一种更恰当的制度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劳动教养的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定性。然而,劳动教养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 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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