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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钻探劳务协议

工程地质钻探劳务协议

委托方(单位):

施工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委托书(见附件)中钻探部分及《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等要求,为尽快完成该钻探任务,经双方协商,施工方可在任务内依次序进行施工,任务量不限,多干多得。最终按野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并且应在合同生效后两天内安排钻机进入场地。

第一条勘察钻探费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计算,并经双方协商后,按砂、土层(元/米);细圆砾(元/米);粗圆砾(元/米);卵石(元/米);软质基岩;硬质基岩;以上单价为税后单价,工程总费用按时间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详见工程钻探预算表、结算表)。施工方提交钻探原始记录、岩心照片。

第二条钻孔青苗林木补偿由施工方承担,每孔元/孔,单孔超出的补偿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施工方进场后预付,现场按施工进度支付,双方约定每完成500米,解算所完成工程量的60%,剩余款项在该钻探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全部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负责向施工方提供钻孔位置坐标桩号,1∶2000施工总平面

布置图,以及施工要求(任务书),并按合同规定和约定,如期如数支付施

工方费用。

2、施工方应按委托方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

如期足额完成钻探施工任务,安全责任自负。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由于勘察钻探成果质量、安全为题引起返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处施

工方自行完善野外钻探资料外,

2、施工方严格遵照施工场地内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名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条例》执行。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方(签章):施工方(签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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