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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特殊的规则 练习题

法律是特殊的规则 练习题
法律是特殊的规则 练习题

第二课维护社会公共生活习题

一、单选题

1 人类社会由社会成员集合而成,社会公共生活离不开共同的准则。在这些不同种类的共同准则中,很多行为规范都有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作用。其中,最具权威性的规范是( )

A 本地区的公约

B 本团体的章程

C 本单位的制度

D 国家的法律

2 中学生黄某,一次搭乘公共汽车不买票,售票员验票时要他补票,他不但不交钱补票,还振振有辞地说:“国家还缺我这几毛钱呀?不买票又能怎么样!”售票员坚持要他补票,他恼羞成怒,照售票员脸上就是两拳,口中还说:“我补你两元”!黄某的行为使车上的秩序顿时乱了起来。后来司机将车停在派出所门前,乘客将黄某送交民警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 )

A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B 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C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D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即秩序,良好的法律就是良好的秩序。”对此理解正确的有( )

A 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良好秩序,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维护

B 社会生活是公共的,不是单个人的行为,总要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C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稳定,导致正常的社会活动无法进行

D 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主要靠人们自觉守法来维护

4 张某从家乡来到北京打工,在某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经营部当售货员。因与单位负责人发生纠纷,他心怀不满,于1997年2月25日凌晨,携带打火机、汽油其所在单位,从窗户把汽油倒进屋内,将火点燃后逃走。这把火,烧毁多台冰箱、冰柜、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多万元。张某为泄私愤而放火的行为( )

A 妨害了公共安全,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B 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C 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依据刑法予以惩处

D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据刑法予以惩处

5 青工陈某到电影院看电影期间烟瘾大发,便吸了起来,引起了周围人的不满。管理人员走过来制止陈某吸烟,告诉他这里是禁烟场所。陈某觉得自己丢了面子,闯到幕旁砸了请勿吸烟的告示牌和灯泡,引起场内秩序混乱,中止放映5分钟。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材料中陈某的行为( )

A 扰乱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

B 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

C 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D 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6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体现了我国法律维护( )

A 机关团体的秩序的作用

B 企事业单位的秩序的作用

C 公共场所的秩序的作用 D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作用

7 非法存放枪支,非法携带匕首,随便安装电网,故意在车辆通行的地方移动标志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

A 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B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C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D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8 青工齐甲和弟弟齐乙二人游览长城,兴致很浓,齐甲提出在城墙上刻字留念,弟弟欣然答应。二人在城墙上刻字时,被管理人员及时发现,送到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齐氏兄弟的行为属于( )

A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B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C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D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9 某市的两名中学生在街上打磁卡电话,一时打不通,竟把听筒狠狠地砸在电话机上,以发泄怨气。结果毁坏了公用电话,恰被电信局维修工发现,二人被扭送到派出所,最终受到罚款处理。这两个中学生受罚的原因在于他们的行为( )

A 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B 扰乱了公共秩序

C 妨害了公共安全

D 侵犯了国家利益10 社会管理秩序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严禁并制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那些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要依据 _______来处罚;对那些尚未触犯刑律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则依照______,酌情予以处理。

A 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

C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D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宪法

二、多选题

1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我国制定了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A 是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

B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

C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D 有利于打击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2 扰乱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

A 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B 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受行政处罚

C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

D 所受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拘留、罚款、警告3 与道德、纪律和规章相比,法律由国家制定,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使它能够起到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这种规范作用表现在( )

A 衡量和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有效

B 预测社会成员的行为可能招致的后果

C 明确人们行为的方向,鼓励人们作出法律允许的行为

D 惩罚触犯法律的人

4 下列选项中的行为,都不够刑事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的有( )

A 故意损毁公共设施

B 非法携带弹簧刀

C 破坏花草树木

D 扰乱商场秩序

5 下列行为中应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的有( )

A 23岁的李某乘坐公共汽车时,不给站在身边的老人让座;当售票员请他发扬一下雷锋精神时,李某不但不让座,反而讽刺说“雷锋精神多少钱一斤”

B 胡某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公职后,心怀不满,多次到单位无理取闹,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C 王某拾到一个钱包,内有30000元人民币和失主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物件;失主找到王某后,王某矢口否认,拒不归还失主

D 执法人员从周某开的旅馆里扭获四名违法烟贩,周某以影响其营业为由,不让带人,反而起哄、谩骂执法人员,致使其中的一个烟贩携款逃跑

三、简答题

1 1986年1月20日下午,耿某下班回家喝了半斤白酒,然后又跑到厂里。晚7时左右,闲得无聊的耿某在厂里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市公安局匪警电话值班员询问报警人姓名,耿某竟说:“你爸爸叫什么,我就叫什么。”他还拒绝讲出电话号码和地址,无理取闹。

阅读上述材料请回答:

(1)耿某的行为有何危害?

(2)对耿某的行为应依照什么法律,给予什么处罚?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使它能够起到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对法律的这种规范作用,你是怎么理解的呢?

四、辩析题

我国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就要规范管理者的行为,使管理者依法行政,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要求等从事管理活动。

五、论述题

24岁的农民吴某在其家自留地里,种植了各种花卉数百株,成为远近闻名的养花专业户。某年5月,吴家连续发生名贵花卉被偷事件,经济损失达1000余元。吴某听说照明电不会电死人,并曾看到村里电工带电作业过。为了防止花卉再次被偷,吓跑偷花人,便也在自家花园四周绕了两道铁丝网,并接通电源。每天晚上打开开关,白天关闭电源。某日晨,吴由于过度劳累,贪睡未起,没有关闭电源。上午9时许,邻居家两个七八岁小孩被盛开的花朵所吸引,向花园走来时,碰网触电。请思考:

(1)如果两个小孩受到电击,轻微负伤,此时吴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受何种处罚?

(2)此案的事实情况是:两个小孩一个当场死亡,一个受重伤。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

(3)类似吴某的这种做法有何危害?此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参考答案

思维体操

1 本题所要考查的知识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要求在学习本课时能划清以下几个界限: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要不要受处罚、受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以及受什么程度的处罚等。

(1)如果甲只是推了乙一把,乙摔倒在地并未受伤,则甲的行为并未给乙带来大的危害,也没有给社会造成相当程度的危害。那么,甲的这种行为还够不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更没有触犯刑法,属于一般错误行为,只能对甲进行批评教育。(2)如果甲打了乙两个耳光,致使乙面部红肿,口角流血,则甲的行为对乙和社会的危2达到了一定程度,但又不严重,未触犯刑法,那么,甲的这种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甲处以行政制裁(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3)如果甲把乙打成重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则甲的行为给乙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危害,属于犯罪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时,对甲的处罚不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是应该依照刑法对甲论罪判刑。(具体量刑可参看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题侧重考查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教材从四个方面概括了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案例中徐某的行为乃是第四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发生的地点并不固定,不利于社会稳定。

徐某多次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稳定,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照该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制裁。

动手动脑

1 本题所要考查的知识目标是我国法律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一些规定;同时考查同学们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辩证思考和分析演绎的能力。容易造成困惑的关键点在于庞某是意外窃得枪支弹药,此种情况下构成不构成除盗窃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呢?如果构成,是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还是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呢?这要依据犯罪嫌疑人庞某在主观方面的思想意识和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而定。从主观方面来看,庞某并不具备盗窃枪支弹药的意图,事先没有预谋准备;而是在无意中窃得枪支弹药的,因此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从庞某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他盗窃后发现了枪支和子弹,并没有上交,而是予以窝藏。私藏枪支弹

药罪的客观表现就是私自藏匿枪支弹药。其中,私藏是指将枪支、弹药隐匿起来或非法携带、持有的行为。至于枪支弹药的来源,无论是他人赠与、向他人借用、自己拣来等等,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或隐藏不交的,即属于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

庞某除盗窃罪外还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对庞某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因见前面分析,略) 2 本题所涉及的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教育目标。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培养“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开展禁吸、禁运、禁藏、禁制、禁种、禁贩等斗争,是教材对中学生进行拒毒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本题的解答需要在了解有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用辩证的和分类的思想加以分析。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一些边远地区的村民由于历史的原因留有一些鸦片的行为,不宜简单处理。

(1)对这类持有毒品的行为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责令其交出毒品。(2)如果国家明令通告后,又经教育,仍拒不交出的,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3)在量刑上,依刑法的有关规定,视其储存鸦片的数量多少,论罪定刑。 同步题库

一、单选题

1 D

2 C

3 A

4 D

5 B

6 C

7 B

8 A

9 A 10 C

二、多选题

1 ABC

2 ABCD

3 ABCD

4 AC

5 BCD

三、简答题

1 答:(1)耿某以拨打110为乐、谎报匪警并无理取闹,系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2)秋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对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予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治安处罚。

2 答:(1)法律对人们言行的这种的规范作用,来自于法律特有的权威。法律是惟一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适用性。(2)法律的这种规范作用表现在:①指引: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向,鼓励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行为;②评价: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有效,是否合法;③预测: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应该如何去做,预测到某种行为可能招致的后果;④教育:通过法律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教导人们应该如何去做;⑤强制:制裁、惩罚那些触犯法律的人(即违法犯罪分子),强迫他们必须做自己该做的事。

四、辩析题

答:(1)社会管理涉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个方面,失去其中的一方就构不成管理活动。(2)我国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就要同时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使双方都按法律的规定行事。(3)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管理者,要依法行政,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要求等从事管理活动,否则,就会因违法而受到追究。(4)被管理者应依法做事,依法律己,依法服从管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就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本题观点只看到了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管理者的行为要求,忽视了对被管理对象的行为要求,因而是片面的、错误的。

五、论述题

(1)如果这两个小孩受到电击轻微负伤,此时吴某擅自架设电网对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尚不严重,其行为性质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吴某私设电网,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危害,导致一死一伤,已触犯我国刑法,其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依据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3)像吴某这样私设电网,容易侵害他人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公私财物的损失,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隐患。这一案例启示我们: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采用适当方式,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尤其要有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的态度和意识。否则,必然对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自己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本章要掌握的基本内容: 1、我国特殊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解读 2、国际相关重要法规及文献解读 一、特殊教育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发 第10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2、6、11、19、31、43、57条有相应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 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7条、15条、32条规定。 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接纳残疾学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P38重要法律,划下 6.《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第18条、38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第10、28、70条规定。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起草制定。 1.《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规范种类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1 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 1、法律规范按内容不同 命令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2 确定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委任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 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别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即“必须怎样”、“应当怎样”等。 (3)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不能”、“不得”、“不准”等。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4、委任性规范:内容不明确,概况性提示,相应机关相应处理。

5、准用性规范:没规定具体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关内容。 例子:下列法律都属于哪些类别? 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3、婚姻法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4、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例题: 1、单选: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一法律规范属于()。 A. 准用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禁止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答案:A 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该规范在表达上没有使用义务性规范的典型用语“须”。也没有使用禁止性规范的典型用语“不得” 2、多选: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答案:AD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作为法律起始课,力求从学生已有的认知水平、生活实践、未来发展“三个起点”出发,坚持知识性与思想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科学性与趣味性、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四个统一”原则,贯穿促使学生养成终生学法、用法的素养“一条主线”,师生共同推开法律神圣的大门。 2、教学背景分析 教学内容分析 本节讲法律的含义,一从横向维度,即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中的一种与社会道德、风俗习惯、规章制度等的区别;二从纵向维度,即通过探究起源和演变,理解法律的本质(特别是我国法律的本质)。 理论性强,概念多,知识点散,科学性要求高,难度大。 学生情况 注:我校为市重点学校,学生基础好,综合素质较高。 a(生活实际)在媒体、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一些具体的法律案例,零散的法律条文,有一些感性认识和简单思考。 b(认知实际)学生具备一定观察生活、发现问题、分析处理信息、探索研究的能力。本节属于法理范畴,需要具备一定的历史和社会发展史的知识,学生在这方面比较欠缺。 c(发展需求)学生进入青春期,独立意识增强,强烈渴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对法律特别是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兴趣浓厚,求知欲强。 教学方式 总体为讲授课方式,包含:小组合作式、探究式等 前期教学状况分析及对本节的影响 在此之前思想品德课以学生的情感体验为主,法律教育作为“成长中的我”需要的一部分,虽与前面有内在联系,但它从全新的角度去探索社会行为规则,因此要抓住学生的兴趣点,引导他们法律是一门有趣、有用、好学的科目。 教学硬件要求 多媒体设备 安装有:PPT播放软件、FLASH软件播放器、媒体播放器 3、教学目标及内容框架设计 情感、态度、价值观 培养学生树立尊重规则,尊重权利,尊重法律,追求公正的公民意识 过程与方法(能力) a培养观察生活,发现问题,探究思考的能力 b培养加工整理、归纳总结社会信息,逻辑推理的能力 c培养合作学习的能力 d培养从纵、横两个维度认识事物的方法能力 知识与技能 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 教学重点和难点 a“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b“我国法律的本质”是难点 内容框架设计 (也可作为板书)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理学作业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 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 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物权法》第9 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35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81 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B.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如:《义务教育法》第25 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 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30 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物权法》第56 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138 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 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婚姻法》第36 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 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 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 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物权法》第149

第八课 法律是特殊的规则

第八课 法律是特殊的规则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了解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则以及法律的其他显著特征,懂得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维护个人生活正常进行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以及自觉遵守法律规则的重要意义。 二、能力目标: 使学生形成对法律规则与其他行为规则的辨别能力;进一步形成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规则的能力;初步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自身行为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具备一定的规则意识;初步形成对社会现象及个人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意识,同时在了解法律作用的基础上形成自觉守法的意识。 教学重难点 1.法律规则的特点及其在维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方面的作用是本课的教学重点。这两个问题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学生只有在充分认识法律规则特点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理解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方面的作用。 2.如何使学生理解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则这一部分内容是本课的教学难点。因为与其它行为规则相比较,法律规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国家强制力对学生而言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学生在理解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通过将人们违反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不同后果进行对比分析来认识这个问题。 课时安排 二课时,每站一课时。 本课知识网络 法律和道德是最重要的社会规则 认识法律规则 遵守法律规则 法 律 是 特 殊 的 规 则 法律的作用 社会生活中的各类规则组成一个有机联系 的整体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则 违反法律会依法受到强制矫正 法律是各类规则中的最低准则 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则 法律的作用 法律是唯一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目的在于关怀和保障 法律的特点 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法律是一钟特殊的行为规范

第1课法律是一钟特殊的行为规范 教学目标: 1 认知目标 (1)识记目标 ①法律的含义。 ②我国制定法律的主要方式。 ③)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2)理解目标 ①)列举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例,表明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 ②列举实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标。 ⑶运用目标 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对此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2.能力目标 培养初步的抽象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等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培养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思想觉悟目标的实现打下基础。 3.思想觉悟目标 ⑴认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⑵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 教学重点: 什么是法律。 教学难点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课时安排 2课时 教学程序: 第一课时 [导入新课] 在初中二年级思想政治课中,我们将学习法律常识。从国家角度讲,要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每一个公民来讲,要做——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而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知道“什么是法律”。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讲授新课] 一、什么是法律(板书) 提问:观看教学课件——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回答法律是什么。 (展示教学课件——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教学课件: ①背景是一个“?”,“?”上面是“法律”二字,先“法”和“律”分开,后“法”和“律” 合并。 (画外音:什么是法律呢?让我们先从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中来了解。在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不尽相同,以后发展为复合词,便称为“法律”) ②“法”字,占全屏。法的古体字“灋之”,先占全屏,后缩小到1庀屏,并出示文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东汉《说文解字》。 ③出现“一碗水”,水在碗中漾来漾去,但最终归于水平的样子。 ④再出现“廌”的样子,及“廌”用头上的角去触罪犯的情景。 (画外音:什么是法呢?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文字学书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以看出,在古代,法和刑二字是通用的。“平之如水,从水”,意味法代表公平。“廌”据说是古代的一种神兽,在审判时被廌触者被认为是有罪的人,所以“去之,从去”。这是神明裁判的一种形式) ⑤“律”字,先占全屏,后缩小到1/2屏,并出示文字:“律,均布也。”——《说文解字》;“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画外音:什么是律呢?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什么又是“均布”呢?在清代段玉裁所著的《说文解字注》中有这样的记载:“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律”的意思是说,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⑥出示文字:“法,常也;律,常也。”——《尔雅·释诂》 (画外音:据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解释词义的书《尔雅·释诂》篇记载:“法,常也;律,常也。,’由此町见,早在秦汉时,“法”和“律”二字已经同义。在秦汉日寸,已将“法”和“律”二字合为“法律”一同) (说明:有多媒体教学条件的学校可以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教学,以此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相关的知识制作成投影,并结合教材提供的文字和图片,让学生阅读了解即可)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我国法律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法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多元的,比如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范围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等等。法的分类不仅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在按照某一标准划分的类别之间,存在质的规定,不可互相置换。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但当它们被从另一标准看待时,则可能有其他意义上的类别归属,比如民法,就同时兼有国内法、普通法、一般法、实体法和成文法5种性质。并且,即使是按统一标准分出的不同的法的类别,也会因各自所处参照关系的不同,呈现出某种相对性。 就我国来说,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加快,并且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根据法的效力等级的不同,我国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等。 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力的分工等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母法,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制定主体和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有更为严格、复杂的程序要求。而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某些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以根本法为效力依据,制定程序也没有宪法那样严格和复杂。比如《宪法》第三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在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最新一次修正是在2004年。在我国,宪法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最基本的问题,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则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法律,如《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我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在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前者高于后者,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此外,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其他决议和决定,若其中含有规范性内容,则也属于法源的范畴,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就效力而言,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

如何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如何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它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虽有其特殊性,但仍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自觉存在的社会规则甚多,举凡纪律规则、乡规民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都是自觉地存在的社会规则,但是,它们并不是法律规则,相反,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它们必须受制于法律规则的规范。自然规则不存在自觉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们仍然是借助于自发存在的自然规则本身来改造自然的结果。但自然规则可以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从而成为人们“按照自然的规定性行动”的社会规则。例如,传染病是自然现象,但我们可以通过掌握其发病的规律,并将其制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以作为人们在防止该病症方面的社会行为准则。但即使这样的规则,要成为法律规则,也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立法者)的加工,因为人们不能随意地成为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为立法者,否则,就不可能在人们的交往行为中形成整

齐、划一的秩序。 法律的特征主要体现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和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两方面。其也是法律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显著特征。具体而言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体现为: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其他社会规范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其他社会规范则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软约束”。

2020年法律规则有哪些种类参照模板

1.法律规则有哪些种类? 法律规则的种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则进行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并赋予主体一定权利要求他人(包括国家机关)以消极或积极的行为保障实现这种自由。 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命令性规则也叫做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规定主体消极义务的规则,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说来,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 (3)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具体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由其他立法、执行或司法者加以具体解释的法律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是指那些有关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界限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具体,需要以其他立法或由适用法的机关加以具体化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大量的。相对确定性规则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由哪一个机关加以规定的规则,通常称为委任性规则。另一种是法律规则虽然规定了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但并不具体,需由适用法的机关做出具体解释。此种情况下,法律条文往往以“情节严重”或“情节轻微”等字样授予适用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确认性(调整型)规则与构成性规则。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确认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确认并调整相关行为的规则。确认性规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该规则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规则的作用只是按照一定价值标准加以区分和选择,将某些既存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使之合法化和规则化,从而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的行为才可能出现。

七年级下册政治复习提纲

做自尊自信的人 第一课珍惜无价的自尊 一、自尊自信人人都需要的 2.自尊:即自我尊重,指既不向别人卑躬屈膝,也不允许别人歧视、侮辱。 3.一般来说,一个没有自尊的人,也很难得到别人的尊重。 4.别人欣赏我们的长处,不耻笑我们的弱点与缺点,这种被尊重更能使我们体验到快乐与感动。自尊与被人尊重都是快乐的。 5.真正有自尊心的人,必定是知耻的人。 6.知耻是自尊的重要表现。唯有知耻,才有自尊 7.虚荣心:是一种追求表面上的荣耀、光彩的心理。 二、尊重他人是我的需要 1.尊重他人是自尊的需要,也是自我完善的需要。 2.我们有责任去关心他人的自尊,维护他人的尊严。 3.要想赢得他人的尊重,首先要尊重他人。 三、彼此尊重才能赢得尊重 1.自尊的人最看重自己的人格。 3.自尊者达观:不必太在意他人的议论和态度,要适度自尊。 4.尊重他人的最基本的表现,就是对人有礼貌,尊重他人的劳动,尊重他人的人格。5.怎样尊重他人?⑴首先,要善于欣赏、接纳他人;⑵其次,不做有损他人人格的事情。6.尊重可以使人理智,尊重可以使人悔过,尊重可以唤醒人的良知,产生无法估量的下面效应。 第二课扬起自信的风帆 一、“我能行!” 1.每个成功者都相信“我能行”。 2.“我能行”的经历归结起来,就是在思想上相信我能行,行为上表现我能行,情感上体验我能行。 3.自信,是对自身力量的确信,深信自己能做成某件事,实现所追求的目标。 4.自卑与自负都是自信的误区。⑴自卑的人,轻视自己,看不到自己的能力,可以做得很好,也不敢尝试;⑵自负的人,自以为了不起,过高的估计自己,看不起别人,自以为是。 二、自信是成功的基石 1.自负与自卑都是以我为中心,以我为中心的心态会使他远离成功。 2.自信有助成功自信者良好的心理品质:⑴乐观,⑵好奇,⑶专注。 三、唱响自信之歌 1.有了自信才能有成绩,有成绩就会更自信。 2.看到我们学习、生活中的进步 3.发现自己的长处,是自信的基础。 4.实力,才是支撑信心最重要的杠杆。 5.我们只有把个人的命运与祖国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的自信才有坚如磐石的根基。 第三课走向自立 一、自己的事自己干 1.自立,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干。 2.自立在生活中的表现(举例)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规则法律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规则法律 规则及其重要性: 规则有法律、道德、纪律、章程、风俗、宗教戒律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如果没有行为规则,各行其是,社会就会混乱不堪,毫无秩序;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 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这是法律的一般本质。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法律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是我国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内容:规定人们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侵犯他人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 .法律的作用:

法律具有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或矛盾的作用。 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 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 .青少年要: 树立法制观念,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准则; 要学法、守法、懂法、护法。从点滴做起,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公民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有区别: 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约定俗成的; ②法律具有强制性。道德靠人们的信念、习俗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发挥作用。 ③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某种道德并非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案例(20200708174359)

法理学10月8日课后作业 法律原则的功能 (一)法律的制定上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精神 的最集中的体现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法律的实施上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使法律对规则的空白地段的事项加以调整, 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有哪些实际案件用到了法律原则 (一)泸州遗赠案 一审原告张某和一审被告蒋某之夫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自1996年底起公开同居,2001年黄某患肝癌晚期住院,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张某,并经过公证。黄某去 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请求给付未果,即诉请法院判令其执行遗嘱。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否定了公证的效力,并以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遗赠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请。(当时的社会公众显然大都对“包二奶”的行为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更难以接受“小三”向“原 配”讨要财产,故法院宣判时旁听席上“掌声雷动”;但多数法学专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 也不能理解以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自由的判决。) (二)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 权。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 但是,厄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 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 1.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 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原则的适用就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对于司法审判 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性, 当法官援引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 不可预测性 2.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仅能起到同具体规则一样的作用,还可以引导裁判者更加深 刻的领会规则制定背后的意图和价值,但是如果超越了一定的限度,法律原则本身的不 确定性和模糊性可能会导致法律原则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法官过度自由裁量的恶意造法 3.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确定、当然、有效的法律原则为前提;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 律原则;只有把更大的价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的限度的保证公平,才能保证法 律的尊严;严格说明条件,适用原则的时候必须就原则的适用情况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 说明理由,限制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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