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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68号)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68号)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68号)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1月18日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

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

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省综合交通发

展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鼓励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优先保障综合交通枢纽、大容量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建设和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二)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新能源公交车辆实施电价优惠;

(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六)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设置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换乘中心,建设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实现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轨道交通间的便捷换乘,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工业园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智能公交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逐步实现跨区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时淘汰更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混合动力客车并提高其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中的使用比例,采用清洁节能、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保持其性能完好、整洁干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章运营准入与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四)满足线路运营需求的运营方案、公共交通车辆、停靠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二)经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确认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

(三)技术性能良好、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1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组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与其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应当载明线路编号、走向、站点、首末班车(船)时间、线路配置车辆(船舶)的数量、型号、票制、票价、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或者减少运营车次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前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

经批准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取消线路运营权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4至8年。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运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营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作出是否续签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运营成本变化、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等进行调整。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补贴。补偿或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其结论作为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补偿或补贴的依据。

第四章运营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坐

规则。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科学编制线路作业计划,合理调度,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做好运营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提供

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落实运营车辆检查、保养和维修制度,确保安全营运;

(二)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开展文明窗口建设,保证服务质量;

(三)执行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票价,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减免票政策;

(四)制定并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

(五)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

(二)在规定位置标明企业名称、线路编号、行驶线路示意图、运营价格标准;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指示标志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无人售票车装有投币箱、语音和电子报站设施,使用IC卡投币的车辆验卡设施完好准确;

(五)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提供有效的票证;

(三)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

(四)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五)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章占道,不得擅自站外上下乘客、中途调头;

(六)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七)合理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八)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的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计分满十二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服务的权利。遇有不按照核准的票价收费、不提供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食、吸烟、乞讨以及实施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其驾驶员应当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同线路后续车辆不得拒绝换乘和重复收费。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工作,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动态监管,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

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

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

预案,组织专兼职安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补贴、补偿及管理工作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

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定期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

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依线运行,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的;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调整线路、站点、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线路走向的。

第四十七条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配套服务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资格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

(三)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用于公共交通的城市轮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共交通跨城市运营的,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1]6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 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抓手,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为核心,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新的发展优势,促进小企业快速成长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今后5年,要围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在数量扩张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提高,重点培育一批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总量规模不断壮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发展速度高于全省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比例逐年提高,新创办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增长;要着力构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扶持培育一批综合服务机构、创业辅导基地、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信息服务与管理咨询机构,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形成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省、市、县三级贯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切实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特别是优化中小企业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加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3日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和“五个湖北”建设目标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坚持简政放权与提高效能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审批事项最少与发展环境最优的关系;坚持转变职能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科学管理与强化服务的关系;坚持规范权力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将湖北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发展环境最优省份。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体系。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权力科学化和目录化管理。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进一步精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湖北省十堰市高三上学期政治期末考试试卷

湖北省十堰市高三上学期政治期末考试试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单选题 (共24题;共25分) 1. (1分)边际效用规律指出,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是递减的。下列能正确描述这一规律的图像是() A . B . C . D . 2. (1分)(2016·鞍山模拟) 2015年9月1日,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大会召开。会议强调,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要破解民营经济的准入、资金短缺、人才素质等九大难题。破解民营经济准入难题,要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领域,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消除行政管理“灰色地带”,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下列选项中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适应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②体现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 ③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④民营经济可不受限制进入所有行业和领域 A . ①④

B . ②④ C . ①③ D . ②③ 3. (1分)随着自动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无人超市、无人驾驶、无人银行正悄然改变我们的生活,“无人经济”正在到来。这表明() A . 生产决定消费的对象 B . 生产为消费创造劳动力 C . 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 D . 消费对生产有重要的反作用 4. (1分)安徽省近年采取多方面措施促进产业集群化。如汽车产业在江汽和奇瑞的带动下,涌现出一批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集群,相关企业加速向集群聚集。同时,产业集群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协作逐步细化,原来的一些生产环节逐渐分离成为独立的生产企业,形成了新的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分工的协作休系,产业链逐步延伸。产业集群和产业链的形成() ①将加速专业化市场的形成 ②使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行业集中 ③能促进消费的形成和繁荣 ④创新了企业兼并和破产的形式 A . ③④ B . ①② C . ②③ D . ①④ 5. (1分)某家庭有甲、乙两劳动力,城镇化建设中,该家庭承包的8亩地以每年每亩1500元转包给一私营农业公司经营。当年该公司聘用甲在公司打工,月工资1500元;乙在一家中型国有企业工作,工资、薪金年收入40000元,当年乙专利技术转让所得为3500元。则该家庭当年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收入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5 【实施日期】2008.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政发〔2008〕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

十堰市简介

十堰市简介 十堰市位于中国中央山地秦巴山区汉水谷地,湖北西北部,汉江中上游。是鄂、豫、陕、渝毗邻地区唯一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全市国土面积2.3万平方公里,辖两区五县一市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总人口334万。十堰位于华中、西南、西北三大经济板块的结合部,起着承东启西、通南达北作用,是毗邻地区最大的汽车制造,汽车科研,医疗卫生,商业集散,交通枢纽,旅游文化中心,是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中心城市之一。“武当山”、“丹江水”、“汽车城”三张世界级名片闪耀全球。 十堰是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上一大中心,秦巴山区三大中心城之首[2],鄂豫陕渝区域性中心城市。“一城两带”计划实施正在助推十堰经济高速发展,主城区将建成三区一中心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北三县(郧县,郧西县,丹江口市)的汉江生态经济带将成为国家战略生态经济区。南三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的竹房城镇带将成为全省山区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典范。 发展理念 实施“一城两带”战略,加快“五城”建设步伐,建设国际商用车之都、国际旅游目的地、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区域性交通中心和区域性现代服务中心,打造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加快十堰建设成为鄂豫陕渝区域中心城市中心城市! 一城两带:建设150平方公里,200万人口,150万辆以上汽车产能区域性中心城市十堰,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助推国家战略生态经济区汉江生态经济带,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设山区城乡一体化典范竹房城镇带。 武当山下百里车城(2008年) 五城建设:汽车之城、旅游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区域性中心之城。 三国两区一基地:国际商用车之都、国际旅游目的地、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区域性交通中心和区域性现代服务中心,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4] 城市名片 十堰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源头丹江口水库,世界第三大商用车生产商东风商用车公司总部所在地3张世界级名片。 十堰是中国黄金旅游胜地。其东,有世界文化遗产、道教圣地武当山。武当山,是著名的山岳风景旅游胜地。胜景有箭镞林立的72峰、绝壁深悬的36岩、激湍飞流的24涧、云腾雾蒸的11洞、玄妙奇特的10石9台等。主峰天柱峰,海拔1612米,被誉为“一柱擎天”,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资教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2〕30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 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 一2020 年)》精神,激励“优者从教”,保障“教者从优”,以改革创新的要求建立新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农村教师队伍,从根本上全面加强和发展农村基础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适应农村义务教育需要的教师补充新机制 (一)“国标、建立国标省考、国标、省考、县聘、校用” 从县聘、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2012 年起,各地中小学新进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经省编办核准招录数量后,在省人社部门指导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笔试,各县(市、区)负责面试、聘月和日常管理,学校负责使用。 (二)建立省级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从2012 年起,全省农

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下同)新进教师,实行全省统招统派、经费省级负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学校使用的补 充新机制。“新机制”建立之前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仍按原有政策进行管理,工资由各地发放,人员只出不进。 (三)按新机制招录教师的对象和数量。按新机制招录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新录用教师”) ,应志愿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其招录对象包括:资教生(含中央特岗生)、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2012 年根据各地需求情况,公开招录2 万名左右新录用教师。2013 年及以后公开招录的数量,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自然减员数量和学生数变化情况,由省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四)新录用教师的待遇。新录用教师实行年薪制。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每人每年3. 5 万元;到其他地区任教的,每人每年3 万元。年薪按照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增。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新录用教师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歇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目然减员等因素空编的情况统筹安排。 (五)新录用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录用教师的管理工作,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新录用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但其因被解聘、辞退或其它原因离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岗位的(包括到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其年薪、编制等待遇随即终

十堰市旅游景点介绍

十堰市旅游景点介绍 牛头山森林公园 景点介绍:国家2A级旅游区,山清水秀,植被繁茂,气候宜人。目前已开放岩屋沟、老虎寨、高峰寺等景点。有卡丁赛车、跑马场、高山驯鹿场、天池垂钓、“草上飞”划草等游乐项目。农家乐将为您提供餐饮及住宿。 交通:市内乘57路公共汽车至公园大门。 票价:10元/人,学生凭证半价,老人、军人持相关证件可优惠。 四方山植物园 景点介绍:景区有花草树木570多种、100多个景点、30多个花卉园、9个景区。已修建有峭壁直下的“和风亭”和奇石横生的“碎石林”,有集娱乐、住宿为一体的“四方山庄”,还有形态各异、意境幽远的园林小品建筑15处。 交通:市内乘4路公共汽车到篷布厂桥头下车,步行上山或乘的士、自驾车的市民可直达园内。 票价:2元/人,70岁以上老人及军人持证可免费。 大西沟生态风景区 景点介绍:位于张湾区西沟乡,距市区20公里。主要景点有黄土瀑布、圣马岩、东沟口青狮白象景区、过风楼、长坪塘画湖、长坪水库、情人谷、天地沟石人景区。景区内开展的有垂钓、射箭、攀岩、骑马、竹林八卦阵等游乐项目,还有品种多样的农家菜。 交通:到六堰人民广场乘六堰—西沟白石的旅游专线车,早7点,下午1:30分各一班,车票为5.5元/人;或市内乘坐1路车或堰西中巴到西沟景区下。 门票:黄土瀑布景区2元/人,其它景点免费。 伏龙山旅游区

景点介绍:距离市中心30公里,国家2A级旅游区,有64万亩天然林和4万亩巴山松原始林。因其主峰海拔1730米,超过武当山天柱峰128米而得名,是人类返朴归真的仙境。 交通:乘2路、9路、10路、59路公共汽车马家河下车,到马小路路口转乘旅游专线车直达景区。 门票:20元/人,中学生半价,小学生8元/人。 桃花湖度假村 景点介绍:距市中心15公里。山水相间,风光宜人,原始森林连绵无垠,山间湖泊清澈见底,林间小道依山而就,水上人家临水而居,可体验搬螃蟹、捡石子的乐趣。 交通:乘2路、9路、10路、59路公共汽车马家河站下车后,到马小路路口转乘旅游专线车直达。 门票:5元/人,团体优惠80%,老年人持老年证可免票,1.2米以下儿童免票。 月亮湖山庄 景点介绍:位于张湾区方滩乡方滩村,距市中心35公里。依山傍水,有沙滩排球、空中溜索、高空自行车、水上橡皮艇、乒乓球、羽毛球等游乐项目。 交通:上午7∶20,下午1∶40,从六堰人民广场乘六堰—月亮湖山庄旅游专线车。或从人民广场乘坐至黄龙的中巴车,到黄龙转车。 门票:10元/人,住宿免费。 银梦湖 景点介绍:绿树葱茏,碧波荡漾,曲径通幽,水天一色。主要景点有神仙谷、清凉谷和龙腾涧;拍摄武打戏的影视基地。可进行峡谷探险、水上冲浪、游船观光、水上健身球,有室内健身房等。 交通:从客运南站乘车至浪河镇桥口下车,然后乘三轮车到银梦湖。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187号文件)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

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鄂办文[2002]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日期】2002.10.30 【实施日期】2002.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办文[2002]55号2002年10月30日) 《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档案部门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不断实现档案服务机制的创新,以档案工作优质服务,带动全省档案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湖北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档案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服务”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建设,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 依托综合档案馆,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免费提供现行文件阅览眼务,是档案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向人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我省部分市、县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今后,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要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授权各级档案部门建立现行文件资料送交制度,帮助解决好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困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配合,及时将能公开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

湖北省十堰市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地理试题

湖北省十堰市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地理试题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选择题 (共12题;共48分) 1. (4分) (2018高一下·胶南竞赛)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与第五次相比较,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读表,完成下列各题。 (1)该数据反映我国() A . 人口增长加快 B . 出生率低于死亡率 C . 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D . 劳动力仍较充足 (2)甲省区最可能是() A . 广西 B . 广东 C . 河南 D . 江西 2. (4分)(2017·哈尔滨模拟) 粗出生率,通常简称“出生率”:总生育率是指每个女性在其育龄期间,以某一年其它同龄女性同样的生育率所生生育儿女的平均数。比如,总生育为 3.0就意味着人口中平均每个女性在其有生之年可望生育3个儿女,总生育率2.1~2.5间被认为是人口的“替代水平”——就是人口最终停止增长的水平,当然这还取决于死亡率的情况。读总生育率下降图,回答下列各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婚育观念是影响生育率的唯一因素 B . 两个出生率相同国家的生育率相同 C . 生育率下降到替代水平并持续下去必然导致人口数量的增加 D . 从对人口的区域对比和预测而言,总生育率比粗出生率更加自信 (2)据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总生育率下降最多的是拉丁美洲和亚洲 B . 撒哈拉以南非洲下降的速度最慢 C . 目前,发达国家的生育率低于替代水平 D . 如果包含中国,则发展中国家2005年的生育率大会大于3.5 3. (2分)关于人口合理容量的叙述正确的是() A .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所能容纳的人口数量 B .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人口合理容量一定会越来越小 C . 科技发展水平越高,人口合理容量越大 D . 在原始社会,自然环境受到的破坏较小,因此环境的人口合理容量较大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序号: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 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2、750元/月,8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2018年湖北十堰市中考数学试卷(含答案及解析版)

2018年湖北省十堰市中考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本题有10个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下面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把正确选项的字母填涂在答题卡中相应的格子内。 1.(3.00分)(2018?十堰)在0,﹣1,0.5,(﹣1)2四个数中,最小的数是()A.0 B.﹣1 C.0.5 D.(﹣1)2 2.(3.00分)(2018?十堰)如图,直线a∥b,将一直角三角形的直角顶点置于直线b上,若∠1=28°,则∠2的度数是() A.62°B.108°C.118° D.152° 3.(3.00分)(2018?十堰)今年“父亲节”佳佳给父亲送了一个礼盒,该礼盒的主视图是() A. B.C.D. 4.(3.00分)(2018?十堰)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A.2x+3y=5xy B.(﹣2x2)3=﹣6x6 C.3y2?(﹣y)=﹣3y2D.6y2÷2y=3y 5.(3.00分)(2018?十堰)某体育用品商店一天中卖出某种品牌的运动鞋15双,其中各种尺码的鞋的销售量如表所示: 则这15双鞋的尺码组成的一组数据中,众数和中位数分别为()A.24.5,24.5 B.24.5,24 C.24,24 D.23.5,24

6.(3.00分)(2018?十堰)菱形不具备的性质是() A.四条边都相等B.对角线一定相等 C.是轴对称图形D.是中心对称图形 7.(3.00分)(2018?十堰)我国古代数学著作《九章算术》卷七有下列问题:“今有共买物,人出八,盈三:人出七,不足四,问人数、物价几何?”意思是:现在有几个人共同出钱去买件物品,如果每人出8钱,则剩余3钱:如果每人出7钱,则差4钱.问有多少人,物品的价格是多少?设有x人,物品的价格为y元,可列方程(组)为() A.B. C. D.= 8.(3.00分)(2018?十堰)如图,是按一定规律排成的三角形数阵,按图中数阵的排列规律,第9行从左至右第5个数是() A.2B. C.5 D. 9.(3.00分)(2018?十堰)如图,扇形OAB中,∠AOB=100°,OA=12,C是OB 的中点,CD⊥OB交于点D,以OC为半径的交OA于点E,则图中阴影部分的面积是() A.12π+18B.12π+36C.6D.6 10.(3.00分)(2018?十堰)如图,直线y=﹣x与反比例函数y=的图象交于A,B两点,过点B作BD∥x轴,交y轴于点D,直线AD交反比例函数y=的图象于另一点C,则的值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0]66号 【颁布时间】2000年10月17日 【生效时间】2000年10月17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1999〕19号),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研究制定的《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改组企业的范围和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 改组企业,是指进行国有经济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 国有企业改组时,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要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坚持促进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切忌急功近利。要依据《劳动法》、《破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政策,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资金安排落实。任何企业都不得以改组为由,随意辞退职工。 国有企业改组时,应按上述原则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安置方案的制度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

2020年湖北省十堰市中考数学试卷 (解析版)

2020年湖北省十堰市中考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共10小题). 1.(3分)1 4 的倒数是( ) A .4 B .4- C . 14 D .14 - 2.(3分)某几何体的三视图如图所示,则此几何体是( ) A .圆锥 B .圆柱 C .长方体 D .四棱柱 3.(3分)如图,将一副三角板重叠放在起,使直角顶点重合于点O .若130AOC ∠=?,则(BOD ∠= ) A .30? B .40? C .50? D .60? 4.(3分)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 A .23a a a += B .632a a a ÷= C .2363()a b a b -= D .2(2)(2)4a a a -+=- 5.(3分)一家鞋店在一段时间内销售了某种女鞋30双,各种尺码鞋的销售量如下表所示: 鞋的尺码/cm 22 22.5 23 23.5 24 24.5 25 销售量双 1 2 5 11 7 3 1 若每双鞋的销售利润相同,则该店主最应关注的销售数据是下列统计量中的( ) A .平均数 B .方差 C .众数 D .中位数 6.(3分)已知平行四边形ABCD 中,下列条件:①AB BC =;②AC BD =;③AC BD ⊥;④AC 平分BAD ∠,其中能说明平行四边形ABCD 是矩形的是( ) A .① B .② C .③ D .④

7.(3分)某厂计划加工180万个医用口罩,第一周按原计划的速度生产,一周后以原来速度的1.5倍生产,结果比原计划提前一周完成任务.若设原计划每周生产x 万个口罩,则可列方程为( ) A .18018011.5x x x x --=+ B .18018011.5x x x x --=- C . 18018021.5x x =+ D . 18018021.5x x =- 8.(3分)如图,点A ,B ,C ,D 在O 上,OA BC ⊥,垂足为E .若30ADC ∠=?,1AE =,则(BC = ) A .2 B .4 C .3 D .23 9.(3分)根据图中数字的规律,若第n 个图中出现数字396,则(n = ) A .17 B .18 C .19 D .20 10.(3分)如图,菱形ABCD 的顶点分别在反比例函数1k y x =和2k y x =的图象上,若120BAD ∠=?,则1 2 | |(k k = ) A .13 B .3 C 3 D 3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02]19号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宣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也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11元调整到0.25元。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20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40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11元不变(调整标

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至0.40元调整到0.50至0.60元。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5元至0.45元调整到0.55至0.65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至0.50元调整到0.60至0.70元。特种行业(洗车、桑拿、洗浴、经营性游泳馆及矿泉水、纯净水等高消费和高耗水行业)排放的污水,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 0.50至0.60元调整到0.70至0.80元。 三、调整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供给工业用消耗水每立方米由0.32元调整到0.52元,供应城市自来水厂综合水价每立方米由0.27元调整到0.47元;农业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0.05元(调整价格详见附表二)。 各市、县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两费一价”(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同)调整的同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各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调价的范围和幅度,认真组织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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