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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加入马德

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

德里议定书

时间

国家

加入马

德里协定时

加入马

德里议定书

时间

阿尔巴尼亚1995.10.4

2003.7.

30

利比里亚

1995.12.

25

阿尔及利亚1995.10.4 列支敦士登

1933.7.1

4

1998.3.

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1.12.2

5

2000.10

.19

立陶宛

1997.11

.15

亚美尼亚

1991.12.2

5

2000.10

.19

卢森堡1924.9.1

1998.4.

1

澳大利亚

2001.7.

11

摩纳哥

1956.4.2

9

1996.9.

27

奥地利1909.1.1

1999.4.

13

蒙古

1985.4.2

1

2001.6.

16

阿塞拜疆

1995.12.2

5

摩洛哥

1917.7.3

1999.10

.8

白俄罗斯

1991.12.2

5

2002.1.

18

莫桑比克

1998.10.

7

1998.10

.7

比利时1892.7.15

1998.4.

1

荷兰1893.3.1

1998.4.

1

不丹2000.8.4

2000.8.

4

挪威

1996.3.

29

波斯尼

亚-黑塞哥维那1992.3.1 波兰

1991.3.1

8

1997.3.

4

保加利1985.8.1 2001.10葡萄牙1893.10.1997.3.

亚.2 31 20

中国1989.10.4

1995.12

.1

韩国

2003.4.

10

克罗地亚1991.10.8

2004.1.

23

摩尔多瓦

1991.12.

25

1997.12

.1

古巴1989.12.6

1995.12

.26

罗马尼亚

1920.10.

6

1998.7.

28

塞浦路斯2003.11.4

2003.11

.4

俄罗斯1976.7.1

1997.6.

10

捷克1993.1.1

1996.9.

25

圣马力诺

1960.9.2

5

朝鲜1980.6.10

1996.10

.3

塞尔维亚和

黑山

1992.4.2

7

1998.2.

17

丹麦

1996.2.

13

塞拉利昂

1997.6.1

7

1999.12

.28

埃及1952.7.1 新加坡

2000.10 .31

爱沙尼亚

1998.11

.18

斯洛伐克1993.1.1

1997.9.

13

芬兰

1996.4.

1

斯洛文尼亚

1991.6.2

5

1998.3.

12

法国1892.7.15

1997.11

.7

西班牙

1892.7.1

5

1995.12

.1

格鲁吉亚

1998.8.

20

苏丹

1984.5.1

6

德国1922.12.1

1996.3.

20

斯威士兰

1998.12.

14

1998.12

.14

希腊

2000.8.

10

瑞典

1995.12

.1

匈牙利1909.1.1

1997.10

.3

瑞士

1892.7.1

5

1997.5.

1

冰岛

1997.4.

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

25

伊朗

2003.12.2

5

2003.12

.25

马其顿1991.9.8

2002.8.

30

爱尔兰

2001.10

.19

土耳其

1999.1.

1

意大利1894.10.12000.4.土库曼斯坦1999.9.

5 17 28

日本

2000.3.

14

乌克兰

1991.12.

25

2000.12

.29

哈萨克斯坦

1991.12.2

5

英国

1995.12

.1

肯尼亚1998.6.26

1998.6.

26

美国

2003.11

.2

吉尔吉斯斯坦

1991.12.2

5

乌兹别克斯

1991.12.

25

拉脱维亚1995.1.1

2000.1.

5

越南1949.3.8

莱索托1999.2.12

1999.2.

12 赞比亚

2001.11

.15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二、办理途径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

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2号,邮政编码:100260。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2001年2月14日,申请号为3239296,注册日期是2002年6月10日,注册号为3239296。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五、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七、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销国际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7、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下载网址为: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1、提交材料: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选择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3、表格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申请号等信息,应当与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内容一致。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称,填写该名称,如果没有,可以用拼音代替。但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必须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4、外文表格中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不能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建议按照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逐一翻译。

5、商标在国内申请六个月内递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商标国内基础申请日期计算。

6、如果基础申请的商标为中文,必须用拼音来标示音译,用英文标示意译。

7、对于外文或中文表格当中不规范之处,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8、如果申请人因为翻译问题,不能提供外文申请书,可以通过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或者通过商标事务所进行翻译。

9、中文表格可以从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2028101.html,下载。

10、外文表格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下载:

www.wipo.int/madrid/en/forms/index.htm

指定协定国用表格MM1(国内必须有基础注册)

指定纯议定书国家用MM2(国内必须有基础申请)

同时指定协定国和纯议定国用MM3(国内必须有基础注册)

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MM18

指定欧盟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有在先注册可以选择填写MM17

后期指定用MM4

转让用MM5

删减用MM6

放弃用MM7

注销用MM8

注册人名址变更用MM9

代理人名址变更用MM10

续展用MM11

指定代理人用MM12

11、申请人(或代理人)要在外文表格上签字或盖章。

三、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一)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

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 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2. 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 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二)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1. 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3.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先由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或服务的范围。如发

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4. 经审核无误后,国际注册处在申请书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后确定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并交申请人。

5. 申请人将申请书和表格交至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受理科,该科编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该申请进入正常国内审查程序。

6. 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每份申请交纳1000元规费。

四、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而且美国不接受“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但可以接受CORPORA TION,UNINCORPORA TED ASSOCIA 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 TERNERSHIP。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2028101.html,/netahtml/tidm.html)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10(a)和10(b)最好一起填写。10(b)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比如:美国不接受“服装”,但是接受“服装,例如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4、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MM18表格。MM18表格中Signature 一栏签中文姓名,Signatory’s Name (Printed)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Signatory’s Title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月/年,比如2005年3月15日,应该填写为15/03/2005。INFORMA 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 TIONAL BUREAU也要一并填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7年11月12日修正) (正式翻译) 目录 文本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1989年6月27日于马德里通过 并于2006年10月3日和 2007年11月12日修正 目录 第一条: 属于马德里联盟 第二条: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 第三条: 国际申请 第三条之二: 领土效力 第三条之三: “领土延伸”请求 第四条: 国际注册的效力 第四条之二: 以一项国际注册代替一项国家或地区注册 第五条: 对于某些缔约方驳回国际注册及宣布其无效 第五条之二: 合法使用商标某些成分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之三: 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 第六条: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 第七条: 国际注册的续展 第八条: 国际申请费和国际注册费 第九条: 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 第九条之二: 有关国际注册的某些登记 第九条之三:

某些登记的费用 第九条之四: 一些缔约国的共同局 第九条之五: 将一项国际注册转变为若干国家或地区申请 第九条之六: 既参加本议定书又参加《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十条: 大会 第十一条: 国际局 第十二条: 财务 第十三条: 议定书某些条款的修改 第十四条: 成为议定书成员的形式;生效 第十五条: 退约 第十六条: 签字;语言;存放人的职责 第一条 属于马德里联盟 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以下称“缔约国”),即便未加入一九六七年修订于斯德哥尔摩并于一九七九年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以及本议定书第十四条(1)(b)所指的参加本议定书的组织(以下称“缔约组织”),与加入《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国家均属同一联盟的成员。在本议定书中,“缔约方”一词既指缔约国,亦指缔约组织。 第二条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 (1) 当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已提交某缔约方局,或一个商标已在某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申请(以下称“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注册(以下称“基础注册”)的注册人,可依照本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注册簿(以下分别称“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簿”,“国际局”和“组织”)获准注册该商标,以取得其商标在缔约方领土内的保护,条件是 (i) 当基础申请已向某缔约国局提出或基础注册已在该局进行时,该申请的申请人或该注册的注册人系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该缔约国内居住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ii) 当基础申请已向某缔约组织局提出或基础注册已在该局进行时,该申请的申

最新马德里商标注册国家名单和费用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何谓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注册。 主管机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截止2010年9月,共有86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马德里纯“协定”成员国为2个,马德里纯“议定书”成员国为33个,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为51个。 3、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办理纯“协定”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办理议定书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申请,并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4、程序和时限 商标国际注册受理通知书(马德里受理通知书就是证书)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6-8月左右下发。纯“协定”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2月,议定书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8月,在审查期限内被指定国家如有发驳回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但如果核准,受理书就是证书,将不会单独核发每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 5、所需文件 (1)《国际注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名称、地址中英文等资料,由我司填写); (2)商标标样(黑白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彩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6个彩标); (3)委托书; (4)国内《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证明书》; (7)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马德里联盟”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费。另外,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手续费和翻译费等。 (2)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四、五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如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_商标国际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2028101.html, 如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_商标国际注册需要哪些材料一、如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包括逐一国家注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注册两种情况。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有我国国藉。 1、申请商标逐一国家注册。指到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以取得该国的商标保护。申请人需填写委托书和申请书,根据各国不同的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到英、美等国申请注册的,需提交在该国已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准备使用的声明。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名义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一致;商标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二、商标国际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受理窗口名称: 珠海横琴商标受理窗口 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 大陆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填写说明 1.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4.“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填写其在大陆的联系方式。 5.“受理窗口名称”栏:申请人在商标受理窗口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受理窗口名称。 6.“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大陆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在大陆的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7.“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8.“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9.“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受理窗口章戳”栏: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受理窗口应在此栏加盖公章。 11.“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2.“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13.“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4.“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应当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5.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3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 16.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2028101.html,)。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社文商标管家网整理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各位用户有所帮助。 1、问: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答: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1个,即:阿尔及利亚。 目前,纯议定书缔约方为40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

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2、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答:(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 答:如指定的缔约方仅限于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为阿尔及利亚。 4、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 答:如果基础商标仅取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则除阿尔及利亚不可以指定,其他缔约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则所有缔约方均可指定。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5、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答: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

注册国际商标途径和流程是什么

注册国际商标途径和流程是什么商标的申请数量在与日俱增,商标申请有国内商标申请和国际商标申请,如果想要申请国际商标,清楚国际商标注册流程图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很有必要了解国际商标注册的流程情况。 一、商标特征 (1)显著性: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可以有偿转让。 (4)竞争性: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二、办理途径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注册国际商标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代理机构” 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三)申请准备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 1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商标注册申请书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申请人地址(中文):(英文) XX编码: 联系人: 电话:代理机构名称: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 XX编码:商标申请声明(勾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三位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声明(勾选)基于

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基于展会的优先权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申请人章X (签字):代理机构章X:代理人签字:注:请按说明填写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不小于55c。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商标说明:类别:商品服务项目: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2028101.html,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 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 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 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1995.10.42003.7.30利比里亚1995.12.252009.12.11 阿尔及利亚1972.7.5列支敦士登1933.7.141998.3.17安提瓜和巴布达2000.3.17立陶宛1997.11.15亚美尼亚1991.12.252000.10.19卢森堡1924.9.11998.4.1澳大利亚2001.7.11摩纳哥1956.4.291996.9.27奥地利1909.1.11999.4.13蒙古1985.4.212001.6.16阿塞拜疆1995.12.252007.4.15摩洛哥1917.7.301999.10.8巴林2005.12.5马达加斯加2008.4.28白俄罗斯1991.12.252002.1.18莫桑比克1998.10.71998.10.7比利时1892.7.151998.4.1荷兰1893.3.11998.4.1不丹2000.8.42000.8.4挪威1996.3.29波斯尼亚-黑塞 哥维那 1992.3.12009.1.27波兰1991.3.181997.3.4博茨瓦纳2006.12.5黑山2006.6.32006.6.3保加利亚1985.8.12001.10.2葡萄牙1893.10.311997.3.20中国1989.10.41995.12.1韩国2003.4.10克罗地亚1991.10.82004.1.23摩尔多瓦1991.12.251997.12.1古巴1989.12.61995.12.26罗马尼亚1920.10.61998.7.28塞浦路斯2003.11.42003.11.4俄罗斯1976.7.11997.6.10捷克1993.1.11996.9.25圣马力诺1960.9.252007.9.12朝鲜1980.6.101996.10.3塞尔维亚1992.4.271998.2.17丹麦1996.2.13塞拉利昂1997.6.171999.12.28埃及1952.7.12009.9.3新加坡2000.10.31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弊端及对策

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废除基础申请制度探讨 摘要:截止到2009年,《马德里议定书》1成员国已达到82个,如此多的国家加入,足已反映出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的优势已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仍有一些缺陷,如“中心打击”。本文通过对马德里体系基础申请制度带来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废除基础申请制度的以完善马德里体系的建议,对立法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马德里体系,中心打击,基础申请 使用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保护,具有省时省钱省程序的优点,同时这些优点也是该体系建立得终极目标所在。然而,在使用该体系时,应该清楚的看到该体系的问题所在。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中心打击对基础注册的依附,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该体系的最大弊端。 基础申请制度存在的弊端 1、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 《马德里议定书》第二条规定:通过国际注册取得保护需以在原属国已提出注册申请或已经获得注册为前提。这项规定带来的弊端为: 1)某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仅在国外销售,国内并未开发市场。如此以来,该商标要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先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这不仅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程序负担,耗时耗费用,同时也使得第三人意欲做该商标的国内市场,但因该商标已被一个在国内无市场的商家所注册而无法获得国内注册商标保护。 2)如本国商标注册要求高于该商标意欲开发的国际市场,这也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不利。例如,一个美国公司根据马德里体系的要求必须在其母国提出申请,为了符合USFTO格外严厉的审查条件,该公司不得不狭隘地定义将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代表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这样的结果是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相对于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国际商标而言,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还有USPTO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使用了某个商标或者有善意的意图要将该商标投人商业用途,而在许多马德里体系其它成员国就役有此类要求2。如此给美国公司带来被歧视的劣势,这样也使得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受到了限制。 2、中心打击 1)中心打击 1仅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截止到2009年,仅有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塔三个国家,因此本文仅对《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分析 2于泽辉《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利与弊》,中华商标,2004年第12期,31页

商标国际注册手续有哪些

一、商标国际注册手续有哪些 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商标国际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二、商标注册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1、以企业作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应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者在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公章。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用A4纸打印也可以接受),图样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 3、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用正反面打印。申请人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一致,营业部的地址和通信地址都不能作为申请书中的地址,否则不予受理。不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相关的项目内容空着不填。《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应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中国商标网和商标局大厅都可以查询。如果选择的“商品、服务项目”种类超过十个,每超过一个申请注册规费相应的增加100元。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种类时只写名称,不写具体的编号,列举结束后加盖截止章(可以用括号内截止代替)。 4、商标局提交材料,交纳规费,商标局会在2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向申请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全或者有个别不正确之处,商标局会寄发商标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须在一个月内根据通知要求补正申请材料。 三、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1.格式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现拟以____商标,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 ││││技术标准│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国家│部颁│行业│自定│ ├────┼────┼────┼──┼──┼──┼──┤ ││││││││ ││││││││ ├────┼────┼────┼──┼──┼──┼──┤ ││││││││ ├────┼────┼────┼──┼──┼──┼──┤ ││││││││

└────┴────┴────┴──┴──┴──┴──┘ 申请人:______ 地址: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 附送: ---------------------------------------------------------------------- ||申请费元。│ |商标图样十张。其他____|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 ||用收讫专用章│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年月日 格式二 申请日期___________ 申请编号___________类别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年月日 经济性质______商标规费: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 代理人:______ 地址:______ 年月日 ┌───────────────────┐ │商标种类: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是否是第一次申请:______│ │在其它哪类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____│ │商标是否指定颜色。│ ││ └───────────────────┘ 类别:______同时在哪些类提出申请______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修改版19页word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修改版) (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马德里,1892年7月生效,1900年11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修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及1979年10月2日修改于斯德哥尔摩) 1967年7月14日修订的协定文本于1970年9月19日生效。1979年10月2日修改版于1989年5月25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我国加入的是1967年7月14日修订及1979年10月2日修改的协定文本。本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我生效。 第一条〔成立特别联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原属国的定义〕 一、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二、各缔约国的国民,可通过其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以在其他一切本协定成员国取得对其已在原属国注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 三、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此类营业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境内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

国际商标的注册方式和条件是什么

国际商标的注册方式和条件是什么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商标——这种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越来越显其重要。除了在国内注册商标,一些具备海外业务的个人或公司也会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2个成员国。 2、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3、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中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开辟的国际市场,来选择自己的商标进军国际市场的方式。由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议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三)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者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二、如何注册国际商标 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分别简称协定、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领土延伸在指定的协定及议定书缔约国直接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与在这些国家逐一进行商标注册相同的法律效力。 目前,协定的成员国共有40多个,主要的是: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保加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摩洛哥、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朝鲜、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越南、古巴、波兰、俄罗斯及部分前苏联国家等。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十多个,主要有:中国、西班牙、英国、德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古巴、捷克、朝鲜、摩纳哥、波兰。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我国企业的商标缀附在该企业的商品上源源不断地走向世界。要使这些商标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在目前,主要是二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 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

马德里商标注册报告

马德里商标注册报告 TO: TEL: 主题:关于涉外商标注册事宜很荣幸能为您作注册报告!FR:TEL: 贵司欲办理马德里成员国的所有国家商标,可以通过马德里途径办理注册。 马德里全部成员国费用明细及介绍:(一标一类情况) 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汇率:以收文当日为准) (单位:瑞士法郎)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黑白商标图样)、903瑞士法郎(彩色商标图样)

以上国家为协定缔约国家收取补充注册费,即100瑞士法郎/国。如最终确定国家总数只要将费用预算表中的单位修改成对应的国家数字即可。

费用计算方法: 费用总计=国际官费+国内代理费 国际官费=(653瑞士法郎+成员国收费) 国内代理费=2000(10个国家以内的费用)+300*增加国家数 注:马德里国际注册不受理查询,有效期10年;马德里注册必须基于国内注册,即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所申请的商标、类别、商品/服务、申请人和申请地址必须完全相同;议定书必须基于国内受理后才能提交申请;而纯协定国必须基于国内注册后才能提交申请。如果顺利注册,马德里注册完成的时间最长为24个月左右,最终完成时间取决于各国/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的具体审查进度。 如果在各国商标主管机构的实质审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我公司将会及时向贵公司报告,在贵公司确认同意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情况下,再向贵公司收取相应国外律师费和我公司代理费,委托国外合作律师采取积极措施使商标能够获得注册。 上述方案的费用包含商标注册申请在没有遇到任何障碍顺利完成注册的情况下的一切费用。申请过程中若发生任何问题,如发生答复官方意见、驳回复审或被人异议等无法预见的事件,我公司将会及时询价并连同我方的专业建议及时报告给贵公司,在贵公司确认同意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情况下,再向贵公司收取相应国外律师费和我公司代理费。 申请注册需提供的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国内商标注册证/受理通知复印件一份; 3、在我方提供的商标委托书上盖章; 4、在我方提供的协议书上盖章; 5、一份清晰的商标图样。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特点: 1、马德里一份申请可指定在多个国家申请,如果不遇上单国审查意见或初审驳回或异议,程序比单国注册要简洁,采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就可以节省一定费用;但是如果遇到临时驳回等情况还是必须按照单国的程序,要另外支付相应费用,可能花费更多。 2、马德里国际注册不能进行查询,如果在后期实质审查中由于近似或相同商标在有些国家被驳回,已交注册费不会退;单国注册一般都可进行在先近似查询,减少驳回几率。 3、马德里国际注册要求与国内基础注册一致,而我国商标审查准则与某些国家的审查准则有差异,且马德里国际注册不能进行事先查询,所以通过马德里申请遇到的答复审查意见和答复驳回的几率要比单个国家的方式申请注册高;而通过单国申请注册的方式可以由我公司的国外机构或国外合作机构的律师在申请前进行在先的判断和把关,尽可能提前排除商标申请过程中的障碍,减少以后遇到官方审查意见和驳回的几率,为申请人节省时间和费用。 4、马德里国际注册必须基于一定的国内基础注册;单国注册一般没有限制。 5、马德里国际注册仅有一份国际局核发的国际注册证明而没有直接证明商标权利的注册证(绝大多数成员国不会单独核发商标注册证);单个国家的商标注册完成后都会核发注册证直观地表明在各国的商标权利。而马德里注册如需要在各成员国的注册证,须委托我公司的国外机构或国外合作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费用不菲。 6、马德里注册效力具有不稳定性(中心打击原则)。国际注册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国内)注册脱钩,一旦原属国(国内)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所以,现

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二)办理步骤示意图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商标国际注册证 商标国际注册办理步骤示意图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外文申请书的选择 (1)仅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 MM1 (2)仅指定议定书国家用 MM2 (3)同时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 MM3 (4)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 MM18 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二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上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上,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2号,邮政编码:100260。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无需填写。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完整版)商标注册申请书范例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无 商标种类: 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商标说明:中文“×××”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1、灯;2、照明器械及装置;3、汽车照明设备;(附页:1 页) 4、水龙头;5、水暖装置;6、地漏;7、装饰喷泉; 8、沐浴用设备;9、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10、 坐便器;(有附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无 代理人签字:无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7.“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共同申请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附页上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商标图样框中应当粘贴一张清晰的商标图样,不得出现除商标图样以外的说明性文字、注册标记、色标说明、章戳、签字等内容,商标图样不得涂改。 11.收费标准:每份商标注册申请费1000元整(限1个类别中的10个商品/服务项目,每超过1个商品/服务项目加收100元)。每份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每份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签订 1900年12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并于1979年9月28日修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1989年6月27日通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日内瓦1995 前言 本册刊有1979年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以下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以下称《议定书》)的全文。

为了便于对照阅读《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和《议定书》,特采用对照印刷的方式,即协定的条文印在左页,议定书的条文印在右页。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1989年6月27日通过 目录 第一条:属于马德里联盟 第二条: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 第三条:国际申请 第三条之二:领土效力 第三条之三:“领土延伸”请求 第四条:国际注册的效力 第四条之二:以一项国际注册代替一项国家或地区注册 第五条:对于某些缔约方驳回国际注册及宣布其无效 第五条之二:合法使用商标某些成分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之三: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第六条: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 第七条:国际注册的续展 第八条: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费 第九条: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 第九条之二:有关国际注册的某些登记 第九条之三:某些登记的费用 第九条之四:一些缔约国的共同局 第九条之五:将一项国际注册转变为若干国家或地区申请 第九条之六:维护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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