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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维修保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管理或维修保养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等资质证书或取得的《安全检验合格》等资质证书已超过检验期限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维修保养、检验检测;

(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电梯超载。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电梯安全管理和设备使用的法规和规章;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发现有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应立即予以排除。被保险人应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对需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应对电梯司机进行上岗培训,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经保险人赔偿后,累计责任限额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增加责任限额的,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应补交的保险费为:原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终止日之间的天数/保险期间(天)×增加累计责任限额的数额/原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本合同所承保的电梯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经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正常运行过程:是指电梯乘客(需专人驾驶的电梯应由持证电梯驾驶员)依照电梯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控制电梯升降的过程。

附录:短期费率表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人保(备案)[2009]N357号-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57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协议 书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xxxxxxxxx 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xxxxxxxxxx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乙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郭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德胜尚城B座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投保之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补充协议 2.批单 3.本保险合同 4.保险单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条件 三、出单及保费支付

(一)出具保险单 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单指示3个工作日内提交文本保单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文本保单至甲方。 (二)支付保险费 正式保险单出具后,甲方应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限内向乙方缴纳保险费,保险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服务条款 (一)理赔服务 1.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拨打乙方服务人员的电话(xxxxxxxxxxx)或24小时报案电话xxxxxxxxxxx进行报案。 2.现场查勘 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告知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乙方查勘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三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未对紧急抢险措施提出具体意见,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组织实施施救工作,并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受理赔案 (1)乙方应根据每一赔案具体情况,在出险后15天内,一次性向被保险人书面出具该起事故应准备的索赔资料清单,对于被保险人因合理原因而难以提供的资料,乙方同意免予提供。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 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电梯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电梯产品买卖合同买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销售总部 帐号:电话:传真: 纳税人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签订地址:郑州市帐号: 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纳税人代码: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 产品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联系人: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产品和价格 买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订购“KONE 3000E MiniSpace ”商标电梯 注: (1)合同总价包含出厂价、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货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各种伴随服务费、质保期内保修费用和税金等为完成本工程设备供货的全部费用。 (2)合同总价已含为完成本工程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总价10%勺银行履约保证金 保函,保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全部交货日期为止。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 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2.买方在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总价10%勺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后、电梯正式排产 前,预付设备费总价的2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3.买方在交货期前二十一日支付设备费总价的8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4.卖方须在买方第二次付款前五日向买方提供设备费总价10%勺银行质保金保函,保 证期为自电梯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为止。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498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rms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

财产综合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电梯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 电梯供应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货物供应合同 甲方(买方全称): 乙方(卖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项目【】货物供应事宜友好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物 见下表(详细技术参数见合同附件二: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规格表》)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本合同所供应货物的质量要求及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技术验收标准并满足甲方要求。若上述标准之间出现差异,须遵循最严格的标准执行,且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甲方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标准》。 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暂定为:(大写)人民币【】,¥【】。最终按照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供货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 2、本合同为单价包干合同,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本体、配附件、包装、运杂、保险、调试、税金等直至交付乙方指定安装单位前的一切费用,且包含了为期【年】的维护保养服务费用。该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本合同及其附件未列明的其它项目均视为已包含在清单单价中或为乙方在价格方面给予甲方的优惠。 3、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作为货物定金。 (2)到货款:货到合同指定地点并初验合格后的30天内,甲方支付该批次到货款的【 %】。 (3)结算款:合同货物全部到达工地现场且安装调试完成、双方验收合格交接完成后10内,

甲方支付至结算合同总价【95%】的货款; (4)余下【5%】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保修金等各项费用(如有),由甲方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5)甲方支付每笔款项,乙方应当提前5日出具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对发票的接收并不表示甲方对该发票的真伪承担责任。如因乙方提交虚假发票或该发票存在其他瑕疵而使甲方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日历天内。 2、交货地点:本项目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3、安装调试时间(如果有):货到工地现场【】日内,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五、货物包装及运输、保险 1、包装:货物的包装应具有良好的保护措施,应适应于长途海运/陆运,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切勿受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且包装物不回收。 2、本合同货物运输方式采用【汽运】,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办妥货物进入工地、交付安装单位以前的一切保险事宜,向信誉卓着的保险公司投保全额的财产一切险,以保证货物安全到达工地现场。在货物交付前的一切灭失、损毁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六、货物检验和验收 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验收方式:乙方应当在货物进场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安排接收。货物运抵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会同乙方指定的安装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货物数量、外观质量的初验,但甲方的初验并不表示乙方提供的货物已验收合格,乙方仍需对货物存在的内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 4、货物样本(如果有):甲方在验收货物时将与乙方投标样本进行对比,如存在样式、质地、颜色等不一致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即使甲方接收,也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违约责任。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生产许可证、货物合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806-66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

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

电梯安全、环保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223-69 电梯安全、环保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电梯安全、环保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总承包方:____________分承包方: 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安装方:_________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环境、安全健康方针,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符合 ISO1800环境管理体系和OSH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标准要求。四方协议如下。 1.机械名称: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 台数:__________ 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协 议书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合同(篇)

责任保险合同(4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贵州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保险产品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要点 1、责任险保障范围方面 “限定责任”变为“全方位保障” 综合比较,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产品包括了传统产品的保障范围,又不限于传统产品,而是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最大程度保障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2、事故预防方面 “事后保险赔偿”变为“保险协助事故预防”。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是简单的“被动式”传统产品,均以事后的保险赔偿为产品设计目标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险公司不提供专门的事故预防服务,对于电梯行业的事故预防工作没有直接参与。 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保险协助事故预防”为项目的运行原则,提供设立专门负责预防事故和降低电梯

在运营中存在各类风险的保险事故防控中心,可以有效地引入电梯专业机构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力量和事故案例经验,协助电梯投保单位做好相关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演练等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降低电梯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 3、保障对象方面 “谁投保、谁受益”变为“一方投保、各方受益”。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主体,即体现“谁投保、谁受益”的特点,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产品以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且约定一旦投保,相关电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均同时成为被保险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的产品特点。这样的设计对于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索赔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问题具有很大的优势。 4、赔偿标准方面 “依法赔偿”变为“约定事故赔偿”。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常用名称为“电梯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一)火灾; 四、(二)雷击; 五、(三)爆炸; 六、(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八、(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九、(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二、财产综合保险: 十一、(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十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十三、(一)火灾、爆炸

十四、(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十五、(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六、(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十七、(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八、(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九、三、财产一切险: 二十、(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二十一、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十二、定义: 二十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室内电梯安全责任协议

室内电梯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协议书 [2017( )安协字第号]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项目名称:现代产业园区还原小区项目一期工程 现场安全责任人: 安全责任人身份证号: 根据乙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室内电梯安装承包合同,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业部门的条例,掌握安全动态。 2、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参与乙方组织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乙方进行各种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 3、甲方参与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整个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协调工作, 乙方必须尊重并服从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相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凡发现有碍整个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则建设(监理)单位有按照其规章制度进行对乙方的处理权。 4、甲方参与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乙方主管现场安全的领导或安全人员必须参加。建设(监理)单位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向乙方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进行整改、落实、完成。违者建设(监理)单位将根据有关现场安全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因此而造成工期拖延或其他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作业面,参与监理和建设单位组织工作面的交接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办理,乙方不得随意动工。经办理移交施工时,乙方应当注意成品保护。注意交叉作业的安全,对造成成品损坏概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乙方对自身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水、电源接口。乙方临时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不得随意乱搭乱接,若私自乱搭乱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9、按总包合同规定,甲方提供相关配合,并按电梯工程安装费的 1.5%计取总包管理及配合费。 10、按总包合同规定,甲方按电梯工程安装费的0.7%计取水电费。 11、甲方按电梯工程安装费的4‰收取安全保证金,如甲方在电梯安装期间造成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扣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余款在电梯安装结束后返还乙方。,乙方在安装期间造成甲方损失超出保证金的数额,则甲方有追加额外的数额,则甲方有追加损失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

电梯买卖合同范本【新版】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电梯产品买卖合同 买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销售总部 帐号:电话:传真: 纳税人代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签订地址:郑州市帐号: 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纳税人代码: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 产品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联系人: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产品和价格 (1)合同总价包含出厂价、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货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各种伴随服务费、质保期内保修费用和税金等为完成本工程设备供货的全部费用。 (2)合同总价已含为完成本工程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 保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全部交货日期为止。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2.买方在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后、电梯正式排产前,预 付设备费总价的2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3.买方在交货期前二十一日支付设备费总价的8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4.卖方须在买方第二次付款前五日向买方提供设备费总价10%的银行质保金保函,保证期为 自电梯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为止。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质保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_3

编号:TQC/K204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 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 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 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 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 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 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 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 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 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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