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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4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律)范畴.
2.《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的法定年龄为(6周岁 )
3.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4.在聘任制条件下,学校与教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5.辞聘是(教师单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 )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8.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关系)
9.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和与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
10.中小学教师资格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11.《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1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和终身性原则。
13.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称为(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5.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 )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6. 学校具有行政主体、(法人)和行政相对人三种不同身份。
17.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18.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9.某教育厅工作人员李某到一所学校检查工作,因工作与学校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并将该工作人员打伤。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厅与王某)。
20. 某校教师张某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师法》,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主体为(教师张某)。
21.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称为(教育法律救济).
23.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相同点是(性质相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5.《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6.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法规)。
27.《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它他教育机构从(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起取得法人资格。
28.《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这条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平等性)基本原则。
29.《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
3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年内)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2.学校( 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3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3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35. ( 义务教育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36.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14--16周岁).
37.依据法律规定,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某市教育局 )。
38. 王某担任某校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该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当地县教育局)。
39. 如果要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和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40.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41.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42.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4. 学校应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45. 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4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

岁的未成年人)。
48.各地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教师工资)。
49.中小学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动手能力)。
50. 1981年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正式实施,拉开改革开放时代中国依法治教的序幕。
51.《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为保证贯彻依法治教的(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52.《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仅适用于公立各级各类学校,也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体现了(教育的公益性的原则)。
53.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
54.我国的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的。
55.《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体现了教育法的(强制作用)作用。
56.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是( 宪法)。
57.一般认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 )职责。
58.《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59.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60.学校要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61.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顿 )。
6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证人、未成年被害人,应当( 通知监护人到场 )。
63.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4.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应依法承但相应责任。
65.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相同点是(性质相同)。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教育立法的目的在于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B.教育法的执行 C.教育法的遵守)。
2.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A入学 B升学)等方而依法

享有平等权利。
3.《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1.宪法B.教育法)制定本法。
4.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C.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5.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A.学费 B .杂费)。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根本上要(A.靠教师C.靠法制 )来保障。
7.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C.职业道德教育 D.信息技术教育)放在突出地位。
8.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A.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C.追究刑事责任)。
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 A.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C.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0.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1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 A.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C.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A.表彰 C.奖励)。
13.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校园、场地为( A本单位修建办公楼 B.本单位修建家属住宅)。
14.小民在学校发生被开水烫伤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C.及时救助小民 D.及时告知小民父母)。
15.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 A.安全教育 B.自护自救教育 )。
1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给予( A.劝诫 B.制止)。
17.因追查犯罪的需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有权利依法进行检查的机关是(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
18.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A.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C.追究刑事责任)。
19.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A.法律法规的制定权 B.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20. 当前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A.实体法 C. 程序法 )的缺失。
21.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表现为

(A.内容体现上 D.根本任务上)的相同。
22.教育法律规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即( C. 规范性 D.概括性 )。
23.以下的教育法律法规属于教育单行法律的是(A.义务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
24. 教育法的特征表现在(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D.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
25.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即( 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
26.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将可能会被( B.行政处分或解聘C.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7.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 A.歧视 D.开除 )
28.因追查犯罪需要,有权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进行检查的机关是(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 )
29.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A.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B.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
30.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聘任制度、( A.教师资格制度D.教师职务制度)
31.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采用警告、(A. 记过 B. 留校察看 )
32.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A.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C. 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题1分,共十题,计10分)
(×)1.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物。(对象——包括物、行为以及精神物品等)
(×)2.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务院制定)
(×)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
(×)4.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和课本费。(不收学费、杂费)
(√)5.学校意外事故不是由违法行为引起,所以不具备法律责任的条件。
(×)6.用学生成绩优劣排队的方法,既可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成绩及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又可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侵犯学生隐私权、名誉权)
(×)7.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得取消其学籍。(不得开除未成年人学籍)
(√)8.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9.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宪法”。(基本法律)
(×)11.我

国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参加者。(教育法律关系中)
(×)13.《教师法》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14.制定《教师法》是为了纠正教师的错误行为。(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15.依法治教的主体即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
(×)16.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终身的。(起始于受聘之日,终止与解聘)
(×)17.学校的法人资格,使学校享有民事权利,因而学校和企业一样,可以广泛的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学校属于事业法人,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8.以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依法治教)
(×)19.依法治教的依据就是教育法律法规。(还包括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0.教育法的一切规定只有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才能得以实现。(由于教育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般情况下可依靠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执行)
(√)21.一个教育法律条文并不一定包含全部的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
(√)22.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23.行政行为特别是损益性的行政行为作出前,学校有获得听证的权利。
(×)24.实践上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只能是一种。(不仅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也可并处)
(×)25.制裁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强制的实质在于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制裁与强制倒过来即可)
(√)26.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 )27. 教师在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始于其获得教师资格,并受聘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止于解聘。
(√)28.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29.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0.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31.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32. 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灵魂.
(×)3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负有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职责)
( √)34.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 3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的十五日内,作出处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三十日内分别就不同情况做出受理、不予受理和重新提交等处理)
(√)36.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简答题:(以下四题中选作3题,每题6分,共3题,计18分)
1.简要回答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答题要点: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有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2.简要回答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答题要点:《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题要点:《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品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违法了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答题要点:《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

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或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简要回答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题要点: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平等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以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学生具有管理权。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是指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如果教师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8.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答题要点: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特征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教师的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9.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题要点: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表现在内容上的一致性,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还表现在他们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但是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还有重要的区别:一是两者制定主体不同;而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三是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四是两者发挥的作用不同;有时还会发生政策与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我们应该依照法律程序,在政策的指导下,及时总结经验,对法律适时进行“废”、“改”、“立”,将政策和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既不能以政策排斥法律,也不能以法律完全代替政策。
10.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答题要点: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他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三是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责任;四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11.简述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其原因分析。
答题要点: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最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有运动伤害、课余伤害和校外事故伤害等三种类型。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一般有: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等。
12.简述当前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题要点:一是要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四是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五是要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13.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题要点:《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另外还享有申诉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4.简要说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要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题要点: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基本条件为: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15.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简单解释各特点)?
答题要点: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有: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诉权专属——法律只赋予行政相对人(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诉权,而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诉权,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教育行政诉讼中都是原告,而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标的明

确——是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而非其他;被告举证——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职责;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五、论述题:(12分)
1.结合教师工作实际,谈谈应当如何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答题要点:简要说明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关师生关系的具体表现;阐述在依法治教的意义下,正确的师生关系特征是什么(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平等的关系);阐释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的几种途径。
2.为什么说《教育法》为全面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一是《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结束;二是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三是《教育法》为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体制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规定了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措施。未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规范 ;四是按照《教育法》的要求,依法治教必须坚持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性原则以及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4.联系当前中小学生现状,论述如何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
答题要点:当前中小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列举;阐述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教育德育为先),一方面通过改革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渠道营造良好的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工作氛围;另一方面可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与之同时,还应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5.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请谈谈你是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题要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为:两者是相统一的有什么样的义务,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权利人权利的享有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两者还是相一致

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有关义务,也就丧失了相应的权利。
六、案例分析:(20分)
1.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为此事,被责令退学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该中学“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的规定。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该中学予以行政处罚。
2.2000年5月某中学初二班主任李某,怀疑该班一女生与一男生关系亲密,于是将双方家长请到学校,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大谈其早恋问题,并当众翻查该女生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第二天,该女生没有到校上课,并离家出走,其家人后来在南京寻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李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0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李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法院为什么判该女生胜诉?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题要点:教师李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并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损害结果与违法事实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该女生胜诉。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2000年12月25日,安徽淮南市某小学六.四班班主任张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同学挤进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给班级丢了脸,"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

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张某作出了停职检查决定.2001年8月,其中受害的6名学生及其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淮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及淮南某小学在全校向6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
此案中民事赔偿部分为什么由淮南某小学承担,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教师张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是学校和学生,张某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在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过失的张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 ,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纸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和权利,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再者他是从家里出走的,这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我也没有责任。”请问:吴老师的做法和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试述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答题要点:吴老师的做法(私自拆阅学生信件的行为和当众宣读学生信件)是不正确的。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吴老师的解释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教师虽然有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的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以教育和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谢某是初一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学生吵架

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教育,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未返校,这才与家长联系,但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报案,但至今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
问题: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答题要点:班主任老师代表学校形势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启示: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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