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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股权质押部份解冻公告 2010-01-22

凯恩股份:股权质押部份解冻公告 2010-01-22

证券代码: 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7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部份解冻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67,050,6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2%,以下简称“凯恩集团”)通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解冻历史明细单》,凯恩集团所持有的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1,930万股的公司股权已于2010年1月20日解冻。上述股份解冻是由于凯恩集团已全部归还所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借款。目前,凯恩集团还质押本公司股份4,770万股。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月22日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 第二部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六)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借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 (七)股东花名册,(身份证号、出资形式、股份金额、所占比例) (相关股权出质表格样本见附表) 文档样本填写容易出错的相关提示: 1、登记事项: 出质股权数额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由客户填写,一般是股东所持股份数额。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申请人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后附关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法理解读) 2、申报事项: 出质类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法人);质权人类型,担保公司属非金融企业; 3、签字盖章: 出质人签字(某些工商局要求捺手印) 质权人(担保公司)需要盖公章 (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申请表,按股东人数每人一份填写并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建议全部要求股东签字按手印 5、质权合同,附表中的合同是工商局提供的制式合同,符合工商局要求应该没错。第四部分填写格式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权质押流程及协议

股权质押的流程 1、了解被质押的股权情况 1) 股权质押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 司中的_________ %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1?甲方 ________ 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_________ 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________ 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 %。 3?标的公司_________ 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 元,总股本_________ 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 %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 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 ?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 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 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 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甲方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 ?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

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股权质押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1、____________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 出质方:公司与质权方:公司/银行达成股权质押(贷款)协议,出质方(托管帐户)申请将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股权质押给质权方,质押股数为(大写)股,(小写)股。股份质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贵所予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方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在贵所正式办理质押登记之日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在办理质押登记后,该股权如发生变更,必须征得质权方同意,并在贵所登记,否则所引发责任由出质方承担。 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方、质权方承担,与___________________所无关。 特此申请! 出质方(印章):质权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所: 兹证明同志,有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在我公司任职务,现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一、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吗 股权拥有者的股权作为他个人的财产,只要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不得能质押给个人,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个人。 二、如何办理质押登记 (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个人质押股权需要工商局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

股权转让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股权转让终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同年月又签订了《公司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万股法人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转让给乙方。由于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增资,使得其对上述股份受让无法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本次法人股股份转让。二、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万股法人股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三、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四、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五、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1、物权凭证及材料要求 1.1必备材料 a、借款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b、出质人持股证、出资证明书原件或工商部门股权登记证明 c、出质人(含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d、出质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e、出质人所持股权之公司的股东会同意质押决议原件 f、出质人为公司法人的,其法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批准机关出具同意对外质押决议或批准证书,该文件与股权所在企业股东会决议不可分离。 g、授权委托书原件,该授权委托书包括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同时包括法人股东自身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h、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2.2其他材料 a、借款企业的验资或审计报告(原件或与原件印证后的复印件) b、借款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c、股东所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借款企业的企业贷款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e、借款企业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或复印件 2、操作重点 除按业务流程及要点操作外,应重点掌握:

2.1调查核对 a、调查比对出质人所持股权证、出资证明书及工商部门股权登记证明,确认出质人所持股权的真实性; b、审核相关决议、批准文件和授权委托文件,验证出质人的处分能力。 c、调查确证出质股权之下之权益。 d、调查评判出质人承担担保义务与借款人或借款用途的关联性,出质人以所持股权为本公司出质可视为具有密切关联性;出质人以所持股权为自身借款进行担保,应重点考查其资金用途;出质人以所持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般不予受理。 e、调查确证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和质权下权益的可靠性。 2.2合同签定 a、合同种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质押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企业借款,借款人与质押人一般表现为非同一人。质押人为股权所在企业外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即使获得有权部门批准,质押人必须同时列为借款人,质押人以所持股权为自身借款提供担保的,其配偶必须到场签字确认文件。 2.3物权设立 a、凭证收取:物权凭证原件及物权处分凭证必须收取,并同时收取该质押股权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原件一件,其他材料亦必须按要求收集齐全。 b、股权合同签订后,应力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范本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出质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2015年月日签订的(2015)字第的履行,甲方 向乙方作质押。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质押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的 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实现债权的诉 讼费用、聘请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须记录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 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 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质押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

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 质押项下质押借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 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盖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 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 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

新三板公司股份质押流程资料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 一、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 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新三板挂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

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股权质押清单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 设立登记通知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 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可有可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公司法;以促成业务为前提)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转让终止协议范本

股权转让终止协议范本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同年______月又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万股法人股股份(占_______总股本的_______%)转让给乙方。由于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增资,使得其对上述股份受让无法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本次法人股股份转让。

二、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_______万股法人股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三、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四、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五、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1)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小保护视力色: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2)质权合同。(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规范。 (来自辽宁工商)

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指引 一、代办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流程及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登记咨询申请 查询股权登记托管系统,确认出质方拟出质股权的有效处置权。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 1. 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3.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含相关声明); 4.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 5.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受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 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出质人为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见证出质方和质权方在本所面签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收费向出质方出具收费通知书,收取股权出质登记代办费。 收费标准为出质标的面值的2‰,最低为500元。 (五)在本所股权登记托管系统进行股权质押预登记 (六)出具代办股权出质登记回执 (七)出具《股权质押见证书》、股东名册 《股权质押见证书》四份,出质方、质权方、工商局、本所各一份。如要增加,

股权质押详解及流程

一、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公司的股权是股东以其出资获得的相应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来体现,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公司的股份数额而体现,股份数额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大小。同时,公司的股权也是对公司的净资产及盈利收益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权利,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 另外,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及对公司资产拥有的体现,是股东的权益价值。以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对融资者来说,体现了公司的资产价值和权益价值,使不容易流通股权成为“有效资产”。而对银行来说这是一种可靠的信贷资源,银行可选择一些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之一,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因为经营状况不好而难以获得贷款的困境,又可分享高增长企业的经营效益,获取一定的利润,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提高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 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典型形式,与其他权利质押相类似,其生效的关键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通过登记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权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交易的目的。最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登记;同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银行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主要是针对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的。对上市公司而言,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中公众流通的股份质押,在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的法人股,银行一般会在调整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公司的负债、应收账款、现金流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至九成。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方式会得到广泛的使用,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依照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进行股份质押登记,以使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依法受保护。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需要条件以及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可有可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公司法;以促成业务为前提) 2、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3、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2020)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股权质押含义 股权质押,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作为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形式,股权质押融资需要打折,质押率按照企业/行业不同而不同。 质押资金的用途:根据目前的质押案例分析,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主要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维持公司日常经营周转的短期需求。 二、股权质押的合规性 1、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第75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2、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三、股权质押的案例 股权质押的方式包括如下情形:

刘乃若周涛庄佟伟娄玉莲 中科智信(北京)质押方傅一翔吴斌芦缨 房地产开发公司质押股数3,708,608 股2,000,000 股6,200,000 股3375000股 是否为限售股是是是是 有无其他抵押物无无无无 占公司总股本8.24% 16.95% 20.74% 64.78% 质押金额700 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 合每股 1.89元/股 2.5元/股 1.61元/股 公司每股净资产 2.76元/股 3.23元/股 1.71元/股 质押率质押 6.7折7.8折9.5折 四、股权质押的市场规模 2015年,进行股权质押的挂牌企业906家,质押次数2563次,质押股数超过85亿股。图表:2015年新三板股权质押情况分析 截至目前,新三板市场股权质押的总股数共计153.70亿股。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赣州律师莱芜律师日喀则律师金昌律师江苏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株洲律师桐乡市律师 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的模式,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小编就问你介绍一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的相关内容。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一、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 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 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 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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