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4、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风险负担的平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
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可逾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
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2、非行为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PS: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样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简要阐释其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财产权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
(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旅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力。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3)以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典型。)
(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
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6)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
(7)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自然人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立3种方式: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民法通则》分别作了规定:
(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分别为一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因子女出生而开始,分居离异均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人民法院可取消其资格,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排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未成年人近亲属d.3)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具有监护能力和两个条件:a.愿意担任监护人 b.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协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
(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这些是法定义务。
2.又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顺序: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2、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消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预测题: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人的分类:
1、《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特点:a.依法营业b.连续营业,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而不是具有一时性c.企业法人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
(2)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是:性质不同;财产或者经费来源不同;设立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