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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护字[2017]64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护字〔201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已走过60年历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由于保护意识淡薄、保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地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我国自然保护区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强化资源保护,提升保护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截至2016年底,林业主管部门已建立2301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25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3.08%。通过建立这些自然保护区,将我国最重要的森林、湿地和荒漠生态系统、最珍贵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优美的自然景观保存下来,不仅在保护中国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培养民族自豪感、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以及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和我局“绿剑行动”中,都发现一些个别企业和单位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使自然保护区受到威胁和影响有的甚至遭到破坏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切实守住生态保护红线。要大力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勇于攻坚克难,着力改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质量,真正将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二、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生态保护,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生态原真性、完整性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凡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公布林木良种名录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的公告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5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洛楸1号等26个品种和认定通过的青山3号等5个品种作为林木良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附件:林木良种名录(中英文)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洛楸1号 树种:楸树学名:Catalpa bungei‘Luoqiu 1’ 类别:品种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V-CB-001-2014 品种特性 在河南洛阳造林一年生树高和地径分别为4.07 m和4.46 cm;8年生树高10.3 m,胸径12.45 cm,材积为0.231 m3,木材基本密度和气干密度分别为0.33 g/cm3和0.34 g/cm3,纤维长度670.84 μm。可用于制作家具、贴面板材、装饰材等。 栽培技术要点 栽植穴方形或圆形,穴径50-60 cm,深50 cm,一般3月至4月上旬栽植,栽后在距接口以上4-5 cm处平茬封蜡,幼龄期抹除弱芽,第二年萌动前截干,第三年开始修枝,每年适当浇水施肥。 适宜种植范围 河南、甘肃、湖北等楸树适宜栽培区。 洛楸2号 树种:楸树学名:Catalpa bungei‘Luoqiu 2’ 类别:品种通过类别:审定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附件1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0620521.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0620521.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 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 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多年来,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艰苦奋斗,为我国森林资源持续保持“双增长”,保障“六大工程”顺利实施,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工作优异、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弘扬先进,激励社会各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林资

发[2004]96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森林资源管理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范围 (一)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150个,范围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工林业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和资源监督机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其它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及所属部门。 (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工作者200名,对象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资源监督和科研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南林95杨等16个林木品种和认定通过的信丰杉木一代种子园种子等33个林木品种作为良种予以公告(详见名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南林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1-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形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两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南林8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2-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性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二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马尾松桐棉种源 树种:马尾松学名:Pinus massoniana 类别:种源种子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P-PM-003-2002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 《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为了有针对地加强对林业区划范围内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决定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保护目录》的意义 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自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激发人类创造性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重要源泉,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编制《保护目录》,将林业区划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对强化遗产资源保护,进一步发挥森林风景资源在凝炼国家良好形象、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作用以及充分发挥林业的多功能、多效益,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对此要提高认识,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范围 根据《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GB/T18005-1999),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本次编制《保护目录》的“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是指各类森林风景资源中从审美、保护、科学、历史、文化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具体包括: (一)具有神奇的地形地貌、独特的植被景观对比及其他特殊景观特征的各种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杰出典型。 (二)曾经有过广泛的分布,但由于人类的定居和开发,逐步消失残存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文件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文件林才开字〔2008〕19号 关于举办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高级研讨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林业事业繁荣昌盛,有力地推动了林业全面、和谐、可连续进展。然而,各级林业部门和各类林业单位在内部治理,专门是人力资源治理方面仍旧存在许多咨询题。要紧表现为职工队伍不稳固;现有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没有充分发挥人才应有的作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治理人才,专门是创新型人才难以引进;缺乏有效的鼓舞机制;人力资源信息化治理程度较低等。为此,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决定举办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高级研讨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1.企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的有关政策解析。 2.传统人事治理如何向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转变。 3.人力资源规划的作用、制定程序和原则以及如何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潜能。 4.有效聘请的内涵、原则、流程;面试的类型和技巧;聘请工作的评判标准;如何提升聘请(选拔)高中级人才的有效性。 5.通过对林业大中型企业典型基准职位薪酬现状的分析,透视林业企业中高级职位的薪酬趋势。 6.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如何进行有效的职员关系治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治理方面存在的要紧咨询题及法律风险。 7.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信息化建设。 8、分组研讨答疑: 结合各单位实际研讨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中亟待解决的有关咨询题。 二、演讲专家

邀请林业人力资源治理专家和长期从事薪酬设计、高中级人才猎聘、职员关系治理的职业经理人演讲,要紧采取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互动方式进行深入研讨。 三、参加对象 各林业单位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和治理工作的领导和专门从事人事人才治理等有关工作的同志。 四、时刻地点 第一期2008年6月13—17日深圳市 第二期2008年7月4—8日大连市 具体报到时刻、地点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项 1.参加人员每人交纳培训费118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所有费用当日交纳,统一开具报销发票。 2.请各有关单位在研讨班开班前10天将《参加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高级研讨班人员报名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研讨班会务组。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人才开发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会务组联系方式 附件:《参加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高级研讨班人员报名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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