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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侵权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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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侵权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作者:孙蓉蓉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

摘要:专利制度作为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制度,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

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又要限制专利权保护的范围,防止专利权利被滥用,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禁止反悔原则的引入就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手段扩大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两头得利。本文通过对禁止反悔原则概念、理论基础、适用条件等的阐述,以及对典型案件的分析,探讨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和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关键词:专利侵权;禁止反悔

一、禁止反悔原则概述

民商法及诉讼法上均有“禁反言原则”(estoppel),而在专利侵权领域这一规定统一称为“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往往会通过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限缩以便获得授权或维持权利有效,但在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又通过等同侵权将已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10年《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注意到该条款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无效宣告程序”,而司法实践中大量专利权人违反禁反言的情形均发生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对授权程序中所作陈述的反言,而且并非每一起专利侵权诉讼均会伴随着无效宣告程序,故此次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该条款的亮点在于:①把禁止反悔原则所禁止反的“言”的适用范围范围扩大到了“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即包括了专利申请、公开、公布、实审、授权和公告、复审、无效和无效司法审查在内的整个专利权生命周期。②正向激励专利权人高质量地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提高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答复的水平(特别注意要聘请专利代理律师),规定了限缩性修改或陈述必须“被明确否定”,才可视为技术方案的不放弃,这实际上也是反向激励被控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挤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挤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水分”。

二、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可能存在“限缩性修改或陈述”的情形

1.授权程序中的修改

在初审和实审阶段中,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或被动修改均不得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注:最高院在以往判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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