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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一)

现代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一)
现代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一)

现代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一)

银行监管理论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在现代银行监管体系形成的最初,并没有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来解释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对于银行业监管进行经济学解释,是从对其他行业监管的问题引申而来的,监管理论起步于社会分析。在以公共企业为监管对象的局面下,人们使用的“管制”一词,到目前为止,管制理论可以分为传统理论和现代理论。传统理论是在市场的低效率需要政府干预作为既定事实的前提下,来研究管制的社会效应。管制的现代理论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注重分析管制的动态均衡过程,分析各利益集团互相作用如何形成均衡的管制体系,另一部分则分析管制的经济学依据与手段。下面我们对经济学管制理论作一简要回顾。一、经济管制理论

(一)社会利益论。

社会利益论亦被称为市场调节失败论(marketfailuretheory),是最早试图说明政府管制合理性的管制理论。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理论,在严格的市场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同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即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成立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市场经济并不满足资源配置效率最佳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在西方国家,出现了大企业的垄断,同时又出现了过度的市场竞争,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失去了效率,社会消费的公正原则也遭到破坏,即微观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s)。西方微观经济学把导致“市场失灵”原因归结为外部性问题、垄断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等。矫正市场失灵的办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从政府干预经济、也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强调问题的不同方面来看,我们可以把管制的社会利益论分为管制的利益论和管制保护论。

管制的利益论,在于说明为防止某些产业危害社会利益,需要通过管制消除差别价格,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对于利益论的解释又可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低效率为前提,认为需要通过政府管制来保证市场的效率和公平。该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放任市场会出现低效率和不公平,政府管制的实际成本为零。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应该由政府采取管制行动来弥补市场低效率和不公平的缺陷。二是利益集团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政治行为过程中,管制当局往往受产业界或其他利益集团的支配,所以管制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而必定沦落为特定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保护论是从受保护者对管制的实际效果这一角度来分析的。根据受保护的对象可以分为消费者保护理论、生产者保护理论和中立论。消费者保护论认为,管制的实际效果如价格下降、服务质量提高、差别价格消失、效率提高以及企业利润减少等,维护了消费者利益;生产者保护论认为管制的实际效果是现有企业结成卡特尔,阻止新企业进入,结果反而起到了加强(最低程度也是维持)产业支配力的作用。管制的实际效果保护的是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管制中立论则认为,保护对象依条件不同而不同。当某产业实力大到足以支配管制当局,管制对该产业将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对于管制前是垄断型市场结构的产业来说,管制的实际效果是保护垄断,如果对管制前是竞争型市场结构的产业来说,管制的实际效果就是保护竞争。

(二)乔治·J·斯蒂格勒(GeorgeJStigler)的管制理论。

管制的利益论和保护论通常被人们称之为传统的管制理论。这种传统的管制理论最大的缺点就是缺乏基本的经济学工具,只是根据经验而提出的,没有一套较为严密的逻辑体系。

从纯经济学角度,也就是从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工具——成本和收益角度探索管制问题,美国经济学家、198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属于这一领域的开创者。他以电力等公共企业为对象,研究管制的成本和收益问题。他对经济法规如何影响市场作了探索,其独特的研究成果,使他被公认为“信息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的创始人。

斯蒂格勒是采用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方法来探讨管制理论的创始人。他研究的是政治市场上的

管制问题。其分析前提是:(1)国家是强制权的基本源泉,利益集团确信国家运用强制权能使该利益集团的处境得以改善;(2)政府选择使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是理性的。斯蒂格勒认为,政治意志的决定可以被看作是政治产品的生产过程,在政治产品市场上,产业界是需求者,政党是管制政策的供给者。政治意志的决定过程即政策的制定具有强制性,与经济市场上的意志决定过程完全不同。在经济市场上,是通过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连续的经济行为使供求围绕价格上下波动,产生均衡价格与均衡产量。而在政治市场上,则是多数人同时决定的过程,利益关系涉及到所有的人而不仅仅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政党作为权力的专职代表,在了解、掌握选民政治要求的基础上,向选民提供服务,其中包括政治恩惠,这就形成了政治恩惠的供给。作为代价,政党则要向选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获取选票和资金;而产业界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政治恩惠,须向政党支付一定的价格提供选票和资金,最终在某一水平上达成政治市场的均衡。

二、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理论在于阐明对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回答政府有没有必要对银行进行监管,现代经济体系中为什么需要并出现了大量的银行监管等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金融理论家提供了一些理论支持。这些理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两大类:一是建立在正统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基础上的银行管制理论;二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银行管制论。建立在正统经济学基础上的银行监管理论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金融市场失灵论。该理论认为金融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将面临市场失灵的问题,银行业也会出现大量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如果让银行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进行自发地配置金融资源,金融资源将因为金融市场失灵而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因此,为了纠正上述金融市场失灵问题,必须对银行业进行管制和监督。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市场分割、业务分类、区域划分以及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等措施纠正这些缺陷。

2、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该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不仅仅会导致局部“市场失灵”,而且会导致社会性的“经济崩溃”,金融系统具有强烈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使它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从而通过干扰国家的货币供给机制和信贷形成机制,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由于金融系统的放大作用,将使这些冲击具有毁灭性的副作用。因此,国家应当对银行业进行全面的管制。第一,利用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控制和法定准备金制度等工具控制货币发行量,从而控制物价和投资水平,为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第二,通过存款保险金制度、资本充足率、银行破产救济以及投资限制等工具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的破产传递金融风险,提高存款者的信心,减低系统性风险,防止金融崩溃现象的出现。

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基本上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来构建的理论,并假定了国家和其他监管主体具有监管的能力,且它们的目标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因此,这两大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管理论的基础。

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银行管制论又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政府掠夺论。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上述两种理论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一是它们都无法解释银行业管制和监管制度的演变和来源,不能辨证地处理监管制度动态发展的规律;二是它们都是“天真的新古典主义”,都天真地假定监管者的目标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并认为它们有能力实施各种监管工具;三是它们都只是30年代大萧条的理论产物,它们只能为大萧条时期改革所实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论基础,并不足以解释80年代以来银行业监管的模式和结构;四是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是社会利益(麦凯·里德,1999)。政府掠夺论(Roe,1990,1996)指出,如果通过政治经济的角度,分析清楚政府

对经济的作用,那么我们无法了解现代金融管制出现的原因。事实上,任何管制和监管都是由政府推行的,都是政治家一手策划的,因此,政府和政治家的行为模式是了解银行业管制出现的关键。政府和政治家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他们有自已的利益和自己的效用函数,并且与社会利益有着很大的差异。政府之所以要对银行业进行管制,其直接的目标不是“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市场崩溃论”所宣称的那样,要控制各种市场失灵、控制物价水平和投资水平为经济增长打下宏观经济基础,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为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而是自身收益(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这体现在:第一,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为了扩张政府可支配的资源,以利用多发行货币对财政赤字进行融资;第二,国家实施法定准备金制度是为了获取潜在的存款“税收”;第三,政府实施的其他的管制在于要为政府创造干预经济的借口,扩张权力的范围,同时为获取“租金”创造机会,例如对银行业务和区域的限制以及开业资格的审查都可以为政治家创造向银行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

2、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佩茨曼,1976,Stockman,1991)。这种观点是在政府掠夺论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它认为政府掠夺论将分析的立足点放在“抽象的政府这个集合”上,将无法对各种金融管制的产生过程给予更为清晰明确的认识。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由许多政党和利益集团组成的,因此,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认为,对于银行业的管制是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斗争而形成决策的产物,不同的社会经济利益集团是金融管制和监管的需求者,而政府中的政治决策机构是银行业管制和监管制度的供给者。例如特明(1991)等人就对美国金融归案制和监管制度的演进作了大量的历史研究,得出了以下的结论:第一,美国之所以会对银行业进行区域和行业的反垄断管制,关键的原因在于小银行在国会中享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他们是小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产物。第二,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寡头为了进行金融掠夺的产物,他们想通过存款保险金制度为自己不负责的行为开脱,把自己本身应当承担的任务让所有的纳税人来承担。第三,分散化的银行业是分散化的政治格局的产物,特别是美国双重监管机制是美国联邦体制的产物,是各州与国会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第四,Q条例和其他利率管制是储蓄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发动相关利益集团进行院外活动的产物。在这些例证下,特殊利益和多元利益论认为,银行业管制工具和监管制度是一个需求和供给不断变化的匹配过程,只有把握清楚了各方利益的结构以及政治力量的分布,那么我们才能了解这些工具和制度变迁的过程,并在过程中确定这些工具和制度的效应以及效应的分布。

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基础上的两种分析方法具有最大的优点就是,它通过将政治纳入金融和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分析,可以从动态的角度把握这些工具和制度演变的动力机制以及产生的政治过程,虽然这些理论的代表人物认为他们的观点与建立在新古典分析框架上的理论存在着本质性的对立,但是它们在认识金融监管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形成过程上应当是互相补充的。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bv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我们认为,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戴梦德和戴维格的银行挤提模型堪称经典。

我们从上述分析中,只能得到关于经济管制的一般理论,而对于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监管,这方面的文献十分有限。对于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一般的做法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移植过

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银行监管的理由归纳为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一个稳定和有效率的银行(金融)体系;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让其受损害,正如卡瑞肯(Kareken,1986)提出,银行业监管的“官方”理由是:需要给银行提供一个“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如果把考虑问题的层次提升到更高的角度,那么,银行监管的目标仍然是一般的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因而也可以概括为经济运行的效率、公平两个方面的问题。

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几点思考

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几点思考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长沙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 蒋民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银行业监管不断强化,中央银行监管在组织体系、法律框架、运作程序、监管手段、队伍建设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我国目前银行监管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银行业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的要求,银行监管基础较差、成本高、效果不尽如人意。提高银行监管效率,不仅是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银行国际化,迎接?入世#挑战的迫切要求。因此,构建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系统,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成为当前监管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从总体上看,要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必须适应现实需要,借鉴国际惯例,着力提高监管组织的独立性、监管法律的权威性、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操作体系的务实性。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对银行风险监管 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难点。中央银行在风险监管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权责结构和方式,来处理和安排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的,是当前经济和金融领域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加强风险监管,首先,要明确银行风险监管目标。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银行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银行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 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分析和判 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 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 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 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其次,要 建立有效公正的风险控制责任制。当 前我国银行机构风险的形成是多方面 因素造成的,有政策原因,也有历史因 素,将全部责任归咎于现任负责人既 不合理也难以实施。要从实际出发, 澄清底子,新老划断,明确责任,建立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制和新增风险 的责任追究制。当前,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已经分别建立了资产管理公司, 收购不良贷款,明确追收不良贷款责 任制。对于城乡信用社以及中小银行 类机构在追收不良贷款方面,要尽快 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处理 不良资产存量的力度,以改善资产质 量和财务状况,加快化解已形成的金 融风险。第三,要正确处理好金融监 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创新是当 前国际银行发展的主流,创新出效益、 出效率,也会产生新的风险。有效的 银行监管制度,一方面必须能够适应 金融竞争格局的变化和金融产品创新 的要求,为创新营造趋利避害的环境, 激发金融体系的竞争活力;另一方面 又必须能够应对金融创新的风险因 素,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所形成的 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 定。总体上讲,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 给金融创新留有很大的空间,特别是 最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和 金融工具创新很快,可以肯定,我国银 行业在?入世#之后将迎来一个金融创 新的高潮。因此,放松金融管制与强 化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金 融风险,是当前银行监管面临的重要 挑战。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 管,首要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现行金 融法规体系,适当超前考虑我国银行 业未来改革方向,借鉴国际社会通行 的法律规定和成熟的经验,适当补充 有效性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突 破口,强调风险监管在法规中的地位, 提出适合风险监管的有效监管措施, 以体现法规的规范性和导向性作用, 使银行业的改革开放和金融创新一开 始就遵循一定的模式或朝着特定的方 向发展,以减少创新成本,规避创新风 险。第四,要健全银行危机处理机制, 防范系统风险。当前,着重要建立银 行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 制度,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理, 既要通过重组联合的方式,提高风险 防范能力,追求市场潜在收益,又要果 断地对积重难返的机构实施市场退 出,防止诱发系统性风险。在选择银 行危机处理模式上,要因时、因地、因 对象不同相机抉择,坚持越快越好、维 护信用、协调配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看准时机,果断决策,多采用经济办 法,少运用行政手段。 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有效的银行监管,有赖于外部监 管和内在约束两个方面。从国际国内 大量的银行动荡或危机,尤其是银行 破产倒闭案中,我们看到,尽管成因多 样,但几乎无一例外地归咎于银行内 部控制制度这一根本性、基本性因素, 24 金融监管中国金融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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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管理资料最好的管理资料下载网站管理资料最好 的管理资料下载网站 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实施是完成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对于推进我们商业银行的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的学习进行分析。 今年,山西银监局组织召开了山西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培训工作推进会,全省掀起学习《银监法》的又一轮高潮,作为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专门法律,《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意义十分重大。学习和贯彻《银监法》,在当前应把握以下几点: 《银监法》实施的意义 一是在监管模式上,坚持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转变,《银监法》明确了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同时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性规则的制定权。规定了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和处置制度,要求银监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充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除提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或促其重组、整改、撤销、取缔等措施外。还明确定了对监管工作人员和银行从业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等处罚措施,加大了责任追究和问责。上述审慎经营原则和对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制度的强化,对银行业监管从单一合规监管向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监管模

式的转变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是在监管重点上,坚持从化解风险为主向着力促进银行业发展和提高银行业竞争力转变。《银监法》的立法目的是“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监法》所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管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竞争能力”。从修改后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看,扩大了业务许可的范围,并预留了发展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范围和力度,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创新空间。三是在监管视角上,从传统的国内监管向监管国际化转变。广泛的借鉴了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和做法,许多法律条款体现了巴塞尔核心原则,集中反映了监管视角的国际化,顺应了银行监管的世界潮流。四是加强协调配合。金融业是一个整体,各监管部门既有分工,又有配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仅靠银监部门自身的努力是难以凑效的,还必须发挥财政和其它金融监管部门的合力。为此,《银监法》规定了银监机构与人行、财政部门等在维护银行业机构稳健运行中的协调、配合关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金融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既要加强与证券、保险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又要加强与央行、财政的协调配合,互通有无,共享信息,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范文大全找范文,来这里 管理资料最好的管理资料下载网站管理资料最好 的管理资料下载网站 《银监法》对我们的要求 今年以来,金融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和数量均比以往有所提升,涉案手段更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分散性,银行从业人员牵涉民间借贷、企业骗贷、中小银行票据大案、外资银行员工违规买卖外汇、银行人员私下收取佣金、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等案件层出不穷,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警示的作用,通过近阶段的学习,我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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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应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金融监管国际场所,银监会也强调监管改革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在资本定义、反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我国的明确观点。而在国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划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进行差异化监管。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形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大而不倒”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决措施。为此,国际监管界引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要求将其放到国际的平台上监管,由国际组织进行运行稳定性评估、同行评议。目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银监会正在研究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方法。这项工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银监会将改变目前按照资产规模划分银行为大中小型银行的做法,转而在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再考虑复杂性和内外关联性等,将银行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针对两类银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新监管工具要求、过渡期要求等将会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此前业界传闻各国有大型银行、中信、招商银行等被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严等,虽然这一消息随后被否认,但银监会统筹考虑,将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思路已然确立。实际上这些工作一直在进行。如从2010年起,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新增了附加资本的要求,高于小银行;另外,未 来新的监管规定,如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等,将首先在大行上推进,大行的时间表要先于小银行;以及对大银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大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过分复杂进行监管等等。这些监管举措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安排,将对不同规模和类型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应该说,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基于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计算的结果。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显示,银行按照8%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充分反映银行被动地应对外部冲击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倾销资产的连锁反应、信贷收缩阻碍经济复苏等。金融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十二五”期间,我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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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监办发【2008】5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5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 (一)健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关键业

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题目: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山东财经大学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指导教师签名: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一体化加深,金融全球化飞速发展,金融混业化的趋势在逐渐加强,区域性及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一再发生,诸如债务危机、次货危机、冰岛破产、希腊债务危机等事件,对世界各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在此形势下,许多国家都将银行监管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银监会成立至今,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在不断地得到完善,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当今的金融环境,因此改革银行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银行监管问题对策 Our country Bank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existence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ABSTRACT In world economics fast development today, the economic integration deepens, the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rapid development, the finance mixes industry the tendency is strengthening gradually, the regional characteristic and the worldwide basis economic crisis occurs repeatedly, such as the debt crisis, the substandard goods crisis, Iceland go bankrupt, events and so on Greek debt crisis, has all had the negative influence to the various countries economy continually development. Under this situation, many countries all place bank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in the important position, also set a higher request to Our country Banking industry'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Can establish from the silver jail until now, our country's bank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system in obtains the consummation unceasingly, but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adapts to the now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with difficulty, therefore reforms the bank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system imperative. Keywords: Banking supervision The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目录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黄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撰稿人:文海兴王胜明王科进巴劲松王瑞娣 石宏水淼尹龙刘晓勇孙礼海 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 李文泓陈佳林杨明仑杨勇赵向阳 张劲松胡康生姚红秦刚贾东明 段京连扈纪华黄毅崔宇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农信讲堂]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2016-05-11 农信之声 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融资需求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但你看到的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②是否有足够的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的信贷额度;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计财办或巴办的资本充足率要求;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又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⑧如果吸收存款,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存款偏离度;

(3%)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都是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案例,看得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一个个跑部门自己核对,但总体管理逻辑大致如此。鉴于这些基础概念的重要性,且近期网上一份严重过时的“100个银行有关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广为流传,里面信息错误百出,借此文希望能够给予纠正。 1、存款准备金率:存放央行款项÷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是: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涉农涉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 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 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用于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大行的支付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内系统轧差,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超额备付金率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

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体会

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体会 为全面、切实提高我行人员的监管法规意识、法制观念及综合素质,根据省银监局要求和省分行《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法规学习培训实施方案》要求,我认真学习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对监管政策执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国银行业一部全新的专门法律,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构成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部基本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定,适应了新形势下改革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的需要,也为我行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它的颁布,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决策层依法治国的决心,凝聚了中国银监会党委依法监管的心血,寄托了社会各界对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希望,是做好银行业监管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向着法制化改革进程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今年以来,金融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和数量均“双升”,涉案手段更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分散性,银行从业人员牵涉民间借贷、企业骗贷、中小银行票据大案、外资银行员工违规买卖外汇、银行人员私下收取佣金、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等案件层出不穷。归根结底只有两点,那就是由于有章不循和监管不力而造成的。作为一名支行行长,我深知银行是经济案件的高发部位,制度是我们的生命线,每一项制度的出台,每一次流程的改进,都是对漏洞隐患的修复与加固。学法、懂法、守法,时刻绷紧风险这根弦,是走好人生每一步棋的最基本保证,否则在大是大非面前终究会迷失自我。按理说,我们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不同岗位都有针对性的内控和案件防范知识、业务操作流程、规章制度,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在实际执行中就打了折扣,因此就出现一些员工违规经营、违章操作、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首先,学习监管法规,有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并监督日常的经营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理念、原则、措施、手段和方法提出了许多新的内容,这对我们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这不只是一般政策要求和努力 1

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具体措施

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具体措施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同时金融行业风险加剧, 金融危机时有爆发,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更值得警醒。金融危机的破 坏力和传染力之强,使我国必须谨慎处理各种危机。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占据金 融资产的绝大部分。因此我国政府应该把对金融业尤其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为重中 之重。 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 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目前最为普遍的分类是将银行监管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等几个 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当局根据法律、法律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进行管制的一种行为。按照经济学的含义,一个行业机构数量的变化对行 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机构的审批,对注 册资本的审批,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对业务范围的审批。 (2)市场运营监管。市场运营的监管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 动。目前,市场运营监管任务更重,责任更大。概括起来说,市场运营监管的内容主 要包括:银行机构资本适度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状况、支付能力和盈利状况等。 (3)市场退出监管。对有问题的银行进行兼并重组、救助,或者进行倒闭清算,对 经营管理问题的银行、发生支付危机、倒闭或破产的银行机构,监管机构就要采取一 定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措施有:资本约束监管、风险为本监管、法人公司治理 监管、激励相容监管。 资本监管就是指监管当局规定银行持有的最低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 部分。监管当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制定并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方法和行动称为 资本监管。资本监管成为当今对银行业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指通过运用风险预测、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等方法,预防、 回避、排除或者转移经营中的风险,从而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保证经营资金的安全。 它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收益一定条件下的使风险最小;二是风险一定条件下使收益最 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这两个目标(收益目标和安全目标)经营目标是一致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中国银行监管部门加大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本文对相关资本监管政策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提出应对策略。关键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影响;对策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银行监管部门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状况,积极推动巴塞尔Ⅱ、Ⅲ的实施,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明显加大了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一系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 一、资本监管政策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一)资本监管新标准正式出台,资本数量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2011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启动。新标准确定了最新资本监管框架,提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四项审慎监管新工具。天之信新标准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不低于5%、6%和8%,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理念,资本留存资本2.5%,逆周期超额资本0-2.5%,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1%的附加资本要求。在达标时限上,新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1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1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已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可能入选。

性银行2016年底前达标。新监管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从影响来看,资本监管新规更强调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对核心一级资本实行更加严格的扣除标准2,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原来依靠较低成本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不得不向较高成本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 2011年6月初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重调整资本充足率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新办法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变化有:(1)非按揭零售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100%下调到75%;(2)同业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0至20%上调到20%至50%;(3)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50%;(4)铁路、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10%;(5)提高长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天之信其中5年期以上长期企业贷款由100%提高到150%至300%;(6)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由100%上调至150%。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风险度量和资本分摊。该办法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出台的政策可能有所变化,但从趋势来看,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日趋严格的要求已不可逆转,这些政策将限制未来银行资产业务的快速扩张,同时驱使银行对其资产结构进行调整,一定程度 2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全额在核心资本中扣除;有赎回权的次级债需银监会批准后才能计入核心资本。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息报送 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三)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人员处罚信息向银监会报送;其余机构及分支机构人员处罚信息,均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四)对于所在地无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应通过上级机构转报相应银行业监管机构。 (五)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向银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 第八条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三章信息使用 第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处罚信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人员时应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银监发〔2005〕2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28号2005年6月6日)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与目标 (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 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 (三)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 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步骤,对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完成各项工作,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到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运用的

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97412

《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据本办法对银行控股股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 (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三)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五)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关联机构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方式控制银行的,均视为银行控股股东。 本条第一款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直接或间接控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适用本办法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银行控股股东应确保其被控股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被控股银行及其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五条银行控股股东应该具有良好的资本状况,拥有充足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银行控股股东应建立综合信息安全制度,以确保被控股银行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银监会应通过建立与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政策协调与监管信息共享。 银监会应加强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确保银行控股股东在其母国得到充分监管。 第二章取得银行控制权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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