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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答案雍琦

法律逻辑学答案雍琦

【篇一:《法律逻辑学》教学大纲】

class=txt>课程名称:法律逻辑学学时:54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重要学科,它对于提高人们的思

维能力和水平具有其它学科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作用。法律逻辑学

对于法律院校的学生来讲,其意义更加重要,它对于学生今后的法

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具有很强指导作用。法律逻辑学是我院各系

普高各专业开设的一门必修的基础课。本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绪论、概念、判断、推理、论证和思维基本规律等内容。由引论、概念、

判断、推理、侦查假设、基本规律和论证等十三章内容组成。

通过学习,使学生们了解和掌握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掌

握各种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和思维基本规律基本要求和规则。能够

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律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解决法

学研究、侦查、检察、审判,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中的逻辑问题。

二、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以上内容的概念、特征、类型、

规律,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逻辑解决具体法律问题。通过

对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与逻辑问题的研究与学习,提高法学专

业学生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课程重视师生互动,注重启发式教学和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提高,

目的是培养实用型人才。为达到此目的,采用了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除了常用的讲授法之外,还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演示法、习题讲评法、读书指导法、模拟教学法等。

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影视作品

和多媒体教学更是现代教学的一大特点。由于法律逻辑学本身这种

工具性的边缘学科,就注定这门学科的高度抽象性。通过声像教育,或多媒体教学教育,可以使学生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轻松的理

解掌握那些难度大,内容抽象的知识。同时多媒体教学也弥补了教

学与社会实践的脱节这种缺陷,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也学会

了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因此,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普任

课教师遍使用多媒体、互联网、幻灯片等现代教学技术和工具,使

得教学形式更加多样化。每一个任课教师均制作出了多媒体课件。四、教学重点、难点

(一)本课程的重点

法律逻辑学的重点主要有:判断的真假制约关系,各种推理的规则,侦查与假设的运用,逻辑思维规律以及证明和反驳等内容。

(二)本课程的难点

其难点集合概念、性质判断主谓项的周延情况,充分条件与必要条

件假言判断的区别,复合判断

真值制约关系,负判断的等值判断问题,性质判断及假言判断的推理,矛盾律与排中律的异同,证明与反驳的逻辑方法等问题。

解决的办法有,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利用图表和案例进行讲解,通

过作业分析等方法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

五、建议学时分配

六、课程考核

本门课程的考核采取期末闭卷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七、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一)教材

本教材使用由姜祖桢、刘梅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一书,中国物价

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2007年修订版。

(二)参考书目

(1)刘国贺、曾昭通主编:《劳改逻辑》,湖北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2)吴家麟主编:《法律逻辑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3)白庆祥主编:《逻辑学基础》,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4)欧阳中石主编:《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5)苏天辅主编:《如何进行逻辑思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6)雍奇主编:《实用司法逻辑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7)雍奇等主编:《审判逻辑简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8)雍奇主编:《法律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9)李新万主编:《法律逻辑新论》,西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0)李新万等主编:《法律专业逻辑教程》,知识出版社,1996

年版。(11)金承光等编:《公安实用逻辑教程》,重庆人民出版

社,1996年版。(12)张绵厘主编:《实用逻辑教程》,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13)赵泽忠主编:《逻辑学辅导》,高

等教育出版社, 1993年版。(14)吴家国主编:《普通逻辑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15)李娜著:《现代逻辑的

方法》,河南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16)于思著:《破案术-

形式逻辑的应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17)邵春扑著:《法逻辑概论》,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年版。(18)李延铸著:《侦察逻辑学》,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八、教学内容

第一章绪论

1、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对象

一、法律逻辑学的性质

逻辑是关于思维的科学。它有四个含义:1、客观规律;2、思维规

律或逻辑规则;3、某种理论或说法;4、逻辑学。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一)思维的含义与特点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思维形式、思维方法、思维规律。

第二节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学的产生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早在公元前4世纪,在古代的中国、印

度和希腊几乎同时产生。我国的代表人物有惠施、公孙龙、韩非荀况。代表作是《墨经》,逻辑在我国先后被称作“名学”、“辩学”、“论理学”、“理则学”等。在印度,胜论派和正理派创立“因明学”。

主要讨论“宗”、“因”、“喻”。在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创

立了逻辑学,资本主义时期实验科学的发展,1620年培根发表了

《新工具论》。1662年的《波尔,罗亚尔逻辑》标志着传统逻辑便

基本定型了。

二、逻辑学的发展

公元7世纪,陈玄奘从印度带回因明学,进行翻译,没有流传。16

世纪,李之藻翻译了《名理探》,20世纪严复翻译了《逻辑体系》。 17世纪后,法国莱布尼兹提出建立数理逻辑,至奥地利逻辑学家歌

德尔时,数理逻辑基本定型。 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

创立了辩证逻辑。三、法律逻辑学的建立

第三节学习形式逻辑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

二、有利于帮组人们获取新的知识;三、有利于人们正确的表达思想;四、有利于驳斥错误思想和诡辩

第四节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勤思多练;二、要循序渐进,不搞突击;三、要注意理解,不死记硬背。 2、教学基本要求

掌握逻辑、形式逻辑、思维、逻辑形式、思维形式、逻辑常项、逻辑变项等基本概念,掌握逻辑的四个基本含义;熟悉形式逻辑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以及逻辑学的学科体系;了解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理解形式逻辑的作用;学习形式逻辑的方法。

3、难点、重点

难点和重点的逻辑的含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思维形式与逻辑形式,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等。

4、思考题

1、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为什么说逻辑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请举例说明之。

3、为什么要学习法律逻辑学?

第二章概念

1、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念的概述

一、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属性有本质属性的非本质属性之分。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就是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就是这个概念所指的事物对象的总和。

三、概念与语词的关系(一)联系:

1、概念通过语词来表达,但并非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

2、一个语词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

3、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二)区别:

1、概念是逻辑学研究的对象,语词是语言学研究的范畴;

2、概念没有民族性,而语言具有民族性;

第二节概念的种类

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单独概念是反映世界上独一无二事物的概念;普遍概念是反映一类事物的概念;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是将一类客观事物的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非集

合概念则是不将一类客观事物的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三、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

实体概念是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概念,又叫具体概念;属性概念

是反映客观事物各种属性的概念,又叫抽象概念;四、肯定概念和

否定概念

肯定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又叫正概念;否定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由叫负概念;

第三节概念间的关系

一、相容关系:概念之间的外延至少有部分相同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一)全同关系,是指内涵不同而外延相同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二)种属关系,a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于b概念的外延之中,a与b的关系就是种属关系;(三)属种关系,b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a

概念的外延,a概念的外延只是b概念外延的一部分,b与a的关系

就是属种关系;

(四)交叉关系,两个概念的外延有部分相同,又有部分不同,两

概念即是交叉关系;二、不相容关系:概念之间的外延完全不同的

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矛盾关系,一个属概念只有二个种概念,且种概念之间的质

是相反的,那么这两个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

(二)反对关系,一个属概念有三个以上的种概念,其中任何两个

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

(三)并列关系,一个属概念有三个以上的种概念,其中任何三个

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并列关系;

第四节概念的限制和概括

一、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来缩小概念的外延,从属概念

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限制分一次限制和连续限制,当

限制到单独概念时,就不能再限制了。

二、概念的概括

概念的概括就是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来扩大概念的外延,从种概念

过渡到属概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概括分一次概括和连续概括,当

概括到哲学范畴的概念时,就不能再概括了。

无论是限制还是概括时,一定要遵守它们的规则。

第五节定义

一、什么是定义

【篇二:1-3章法律逻辑学讲义】

材:《法律逻辑学》,雍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第一章引论

第一节逻辑科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的含义

1、指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性。

2、指思维、语言表达或论证的规律性、科学性

3、指某种理论、观点和见解。

4、指研究推理、论证以及思维方法、论辩技巧的科学,即关于思维的科学——逻辑科学(逻辑学)

? 逻辑是不可战胜的,因为反对逻辑也必须使用逻辑。

? 讲逻辑也必须符合逻辑。

二、逻辑科学的产生

三、逻辑科学的发展与走向

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与功能

一、什么是逻辑学

(一)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二、思维同语言的关系

三、逻辑学的功能

(一)它从理论上揭示了正确思维的特性,有助于我们由自发的逻

辑思维提高到自觉的逻辑思维。

(二)逻辑学不仅具有理论指导的功能,而且也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三)逻辑学还有助于人们准确表达思想,提高论辩能力。

第三节司法工作者学习和掌握逻辑知识的必要性

一、司法工作者必须懂得逻辑

二、普通逻辑与法律逻辑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

第一节概念的特征

一、概念及其表达式——语词与词项

二、概念同语词的关系以及把握这种关系的实践意义

三、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一)理解或陈述法律文件中语词表达的概念,在内容方面必须体

现它的法律规定性,不能凭自己的理解作任意解释。

(二)运用语词表达法律概念时,也必须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

第二节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概念的内涵及其确立方式

?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

特征。

?概念所反映的那些特有属性或根本特征,亦称为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

?根据概念内涵确立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认识性内涵与规定性内涵。(一)认识性内涵

?认识性内涵,其构成性质是通过对象间性质的比较而确立的,它是人们关于概念所指称的那类对象认识的成果。

?认识性内涵构成性质的确立,只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获得的认识成果,是同人们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水平相关的,并且也是随着人

的认识的深化而深化,随着人认识的发展而发展。例如,对“死亡”

概念的认识。

(二)规定性内涵

?规定性内涵,是人们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的规定方式加以确立的内涵。

?在法学领域,几乎所有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刑法中的罪名概念,其内涵都是通过规定的方式确立的。

?例如,对“贪污罪”内涵的规定。

二、概念的外延及其边缘的模糊性

(一)概念的外延

?一个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概念外延,是由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决定的。

?由于概念内涵可以随着人们对客观对象认识的深化而变化,或者

基于形势的发展或出自人们实践需要的变化而变化,使得其构成性

质有所改变,从而也就必然导致概念的外延相应发生变化。

?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所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思维过程中的归类活动

?确定某个或某类具体的对象属于或不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思维活动,就叫归类活动。 ?归类活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顺利进行的。归类之所以会遇到困难,原因就在于概念外

延边缘的模糊性。

(三)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

?所谓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就是指客观对象中存在有难以界定的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两可情形的对象。

?例如,“老年人”的外延。

?p61,作业题:

?4、请指出下列概念的外延以及该概念外延的边缘对象。

?a、青年人

?b、书

?c、小学生

第三节准确运用概念的逻辑基础

一、概念分类的知识及其运用

(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三)简单概念和复合概念

(四)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

(五)正概念和负概念

二、概念间关系的知识及其应用

(一)全同关系

(二)真包含于关系

(三)真包含关系

(四)交叉关系

(五)全异关系

1、矛盾关系

2、反对关系

? 填空题:

? 从概念之间的关系来看,“联合国”与“中国”具有()关系;“植物”与“昆虫”具有

()关系;“小说家”与“作家”具有()关系;“法律人”与“律师”具有()关系;“宪法”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关系;“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具有()关系。

三、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及司法归类活动

? 所谓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就是指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在内涵

和外延方面的包含

与被包含关系,亦即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

? (一)罪名概念间外延方面的层序关系及其对司法归类活动的指导意义 ? (二)罪名概念间内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及其对司法归类活动的指导意义

第四节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所谓概念明确,是指概念的内涵、外延要明确,亦即对使用的概念,既能清楚地了解它指称的那类对象的根本特征,又能准确识别和把握它指称的有哪些对象。

一、概念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1、内涵清晰、外延封闭。(明确)

2、内涵清晰、外延开放。(相对明确)

3、内涵不清晰、外延封闭。(明确)

4、内涵不清晰、外延开放。(不确定或基本上不确定)

?类型式或规范性概念。例如,“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情节严重”等。

二、概念内涵的揭示——定义

(一)定义及其分类

?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或表达式叫定义。

?对某个概念含义作出解说,称为定义。(广义)

?1、实质定义

?2、语词定义

?(1)说明的语词定义

?(2)规定的语词定义

(二)定义的方法及概念的概括与限制

?实质定义通常是采用“种差+属”的方法作出的。可用公式表示为:被定义项=种差+属概念

1、概念的概括

?所谓概念的概括,就是由种概念过渡为它的属概念、从而扩大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2、概念的限制

?所谓概念的限制,就是由属概念过渡为它的某一个种概念、从而缩小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 注意:

? 无论是概括或限制,其前后之间的概念关系,只能是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

不具有这样的关系,就不是正确的概括与限制,或者说,根本不是这里所说的概括与限制。

?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 中国人、中国广东省人、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人

(三)定义的规则

1、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错误。

2、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错误。

3、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概念

4、定义项必须是清楚确切的科学概念

(四)法律概念的定义结构

?“或者型”定义结构(析取式定义结构)

la=(t1 v t2 … v tn)+ b

?la 表示被定义的法律概念

?b 表示它的属概念

?t1 、t2 … tn 等表示种差项

? v 表示“析取”的关系

?如:“重婚罪就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

?“并且型”定义结构(合取式定义结构)

la=(t1 ^ t2 … ^ tn)+ b

?^ 表示“合取”的关系

?如:“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依照企业法组织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概念外延的揭示——列举与划分

(一)列举与划分的特征

?所谓列举,就是通过逐一列出概念指称的每个对象来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 ?所谓划分,就是按照一定标准,把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分成若干小类,也就是把一个属概念分成若干个种概念,以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在一个划分中,需揭示其外延的概念、即被划分概念,叫划分的母项。 ?通过划分列出的、表示母项外延的概念、即划分概念,叫划分的子项。

?列举与划分的区别:

?1、列出的只是个体对象,而不是关于对象的分类; ?2、列出个体对象时,有多少就列多少,不存在列举的根据,但一般应考虑到排

列的先后顺序;

?3、列出的个体对象,并不一定都是互相排斥的。

(二)划分的规则

1、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恰好等于母项的外延 ?违反这条规则,就

会犯“划分过宽”或“划分过窄”的错误。

?如:“著作权可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

权”。 ?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2、同一次划分中必须依据同一个划分标准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多标准划分”的错误。

?如:“股票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后配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各子项的外延必须互相排斥、相互构成全异关系。

【篇三:法律逻辑学】

t>第一节法律逻辑的含义及研究的对象

一、逻辑含义

逻辑是外来语音译,英语logic的音译,英语logic是古希腊语(逻各斯)的音译,原意指言辞、思想、理性、规律性等。现代汉语中

是多义词,有以下几种含义:

1.指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例如:毛泽东《论持久战》中:“跨国战争的艰难路程之后,胜利的

坦途就到来了,这是战争的自然逻辑”

又如:新生事物不可战胜,而腐朽的东西终究要灭亡,这是事物发

展的逻辑。

以上“逻辑”一词是作为客观事物运动发展的必然性与规律性的含义

来理解的。

2.指逻辑规则、逻辑规律。是逻辑学这门学科。

例如:推理要合乎逻辑。即要合乎逻辑规则。

毛泽东:写文章要将逻辑。就是要注意整篇文章、正篇说话的结构,开头、中间、尾巴要有一种关系,要有一种内部的联系,不要互相

冲突。还要讲文法。许多同志省掉了不应省掉的主词、宾词,或者

把副词当动词用,甚至省掉动词,这些都是不合文法的。还要注意

修辞,怎样写得生动一点,总之,一个合逻辑,一个合文法,一个

较好的修辞,这三点请你们写文章的时候注意。

3.是一种思维形式、思维的规律性。如:做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4.指某种理论、观点或说法。

如:“康德的先验逻辑”是一种哲学理论;又如:明明是侵略,却说

成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

二、逻辑学

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是由古希腊

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创立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逻辑学与哲学、修辞

学和论辩术(谈话的艺术)等方面的学问交织在一起,经过一段漫

长的时间后,他才从相关学科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到了欧洲近代,才通用“逻辑”一词指研究推理或论证的学问,延至

今天。

(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4世纪是古希腊思想争论的时代。这个时期

在三个领域里都发生了激烈的思想争论:伦理学和形而上学等哲学

的争论、数学的争论、政治的和法庭的辩论。在思想争论中,涌现

了一大批“言论上竞争的行家里手”如:普罗达哥拉斯等,人们称她

们为“智者”。黑格尔说他们“对任何事物,即使最坏或最无理的事物,也能说出一些好的理由”,他们“可以提一切东西辩护,但同时也可

以反对一切东西”,她们“以任意的方式,。。。。。或者将一个真

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这些智者就和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辩者一样,荀子说

这些人是:“好治怪说,玩奇辞。。。。。。。然而其持之有故,其

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指针们的这些论辩或论证令人困惑,

自然引发人们对论证和论辩是非于对错问题的思考。人们发现,在

一个论证和论辩中有两方面的对错或是非问题:

第一,前提是否真实,是否可接受或无可争议,即前提的对错问题;第二,结论是否由前提必然的提出,即推理的对错问题。

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前提的对错和推理的对错问题。他认为,解决前

提的对错问题是一个与经验事实和价值判断有关的问题,解决推理

的对错问题是一个逻辑判断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看来:“逻辑是研究

有效推理的规则的”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推理或论证的形式及其

规律。推理的形式是推理的结构,反映的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推理的前提有真假或对错之区分,推理的形式或结构也有对错或有

效与无效之区别。正确的推理形式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逻辑上的

必然联系,只要前提成立,结论就必然成立。错误的推理形式的前

提与结论之间就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个演绎逻辑系统,但他尚未

使用“逻辑”一词来指称其理论,他的逻辑理论著作称为《工具论》,这是古代最完整的一部逻辑著作。建立了西方逻辑史上第一个逻辑

系统,

马克思、恩格斯对他评价很高,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

学的人”。

16世纪后。英国大哲学家培根创立了归纳逻辑。(培根认为,压力

十多德的逻辑不能发现科学原理,不是发现的逻辑,不是发明的逻辑。他认为,逻辑学应成为发现的逻辑、发明的逻辑,他提出一种

新的逻辑作为科学的新工具,这就是归纳逻辑。为了与亚里士多德

的逻辑相区别,培根将自己的逻辑著作称为《新工具论》。

到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以“形式逻辑”一词指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从此就通行“形式逻辑”一词。亚里士多德被公认为形式逻辑奠

基人。狭义的形式逻辑指演绎逻辑。广义的形式逻辑还包括归纳逻辑。逻辑学作为一门学科,通常就是形式逻辑这门学科的简称)。

17世纪末18世纪初,德国数学家莱布尼兹最早提出用数学方法来

研究思维形式、规律、方法等问题。以后,英国数学家、逻辑学家

布尔登仁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用代数方法处理逻辑问题,建

立了布尔代数。自此以后,形式逻辑朝两方面发展。一方面结合哲学,开拓研究辩证逻辑;一方面结合数学,研究建立数理逻辑。

今天,逻辑科学已发展成多门类的思维科学,如:辩证逻辑学、元

逻辑学、多值逻辑学、科学逻辑学、模糊逻辑学、时态逻辑学、模

态逻辑学、规范逻辑学、语言逻辑学、数理逻辑学、概率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等。后来,中外逻辑学界对这种类型的逻辑学所用的概

念甚多,如:“名学”“辩学”“论理学”、“因明学”等。现在国内学术

界一般用“形式逻辑”“普通逻辑”表示这门学科。除此外还有很多应

用性逻辑学,但都或多或少要引用其中基本原理,结合有关科学或

社会实践,创立一些新的学科分支,法律逻辑就是其中之一。

三、法律逻辑的含义

陈康扬主编教材:是以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研究其中

的逻辑形式、规律和方法等问题。研究对象:从方法论角度研究法

的逻辑关系、逻辑形式

及其规律。

王洪所著的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是一门关于法律思维的学问。

主要研究对象是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的形势及其规律。在他看来:法律思维有三个领域: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概念和体系的建构。

解决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的问题是立法的主要职责,解决法律的获取与判决的证成的问题是司法的主要职责。

在司法过程中,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

其一,确认事实,即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

其二,寻找法律,即对相关法律作出判断;

其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主张或作出判决。

例如:在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的奥拓车苯污染案中,法官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判断:

1.朱女士购买的奥拓车是否存在苯污染?

2.如果存在苯污染,朱女士购买的奥拓车的苯污染是否在事实上导致她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死亡?

3.如果朱女士购买的奥拓车苯污染与她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死亡存在事实上的因果联系,那么奥拓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对其行为负责?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关于堕胎、平权法案、安乐死和言论自由等判决中,以下问题需要法官必须判断:

1,胎儿是一个拥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人吗?

2.如果是,这些权利中包括免于被杀害的权利吗?甚至当继续怀孕会造成母体的严重不利或者是伤害的时候还享有这项权利吗?如果不是,国家对堕胎的禁止或管制还有任何其他根据吗?

安乐死:拒绝承认一个生命垂危的人选择自己如何去死以及何时去死的权利,难道就不违反有关一个优秀政府所应追求的基本信念?公民是否拥有对于个人问题在精神上的独立决定权,这种权利意味着它们可以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

吗?

所有上述问题的判断结论或结果的获得,必然要进行三种不同意义上的推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

事实推理:是确认事实的推论,旨在确认证据并基于证据确认案件事实。

法律推理:确认法律的推论,探寻法律真实意思、平衡法律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推论。

判决推理:是以事实推理与法律推理的结果为前提和根据得出判决结论的推论。

解兴权: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或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

雍琦:法律推理就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的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张文显: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判处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的形式及其规律。

法律逻辑也研究法,但是他不具体解释法,只从方法论角度研究法的逻辑关系、逻辑形式及规律。法律逻辑学是一门边缘性、应用性学科。边缘性是指该学科是介于法学和逻辑学之间的学科,用基本逻辑原理来分析、研究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逻辑关系,基本逻辑原理包括古典形式逻辑、数理逻辑、辩证逻辑等。应用性是指该学科不同于基本逻辑,目的是探索法及司法实践中一般逻辑问题和特有的逻辑问题,以便使逻辑科学更好地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服务。

第二节法律逻辑的性质、意义及学习方法

一、法律逻辑的性质

德国学者考夫曼说:“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他以哲学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其实应当这样说,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是以哲学的方式去作答;法哲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他解答的是法的基本问题。法律逻辑的性质也是一样的。

1.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与逻辑学的交叉学科。是以逻辑的方式解答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问题,法律逻辑学不是经验科学,他不研究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不提供任何事实真理的指示。法律逻辑学也不是价值理论,它不对任何对象或事情作出价值判断。法律逻辑学是主要研究法律领域中的推理或论证及其有效性或合理性的问题,它提供的是法律领域中的推理或论证形式及其规律知识,提供的是逻辑真理的指示。

2.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学科。不论哪个地区、哪个民族、哪个阶级,人们的法律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是

共同的。一个推理或论证形式是否有效,这不是由人的意志来决定的,而是根据逻辑法则来判定的。

3.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基础性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在法学领域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与方法。任何一种法学理论都是由概念、判断、推理与论证所构成的知识体系,法律逻辑学的原则与方法就为该知识体系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4.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他是研究全人类正确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没有阶级性,所以亚里士多德的后人建起逻辑论定为《工具论》,培根的逻辑论定为《新工具论》。

怎么理解:1)他和语法有类似之处。有人把逻辑的规律、规则比作是“思维的语法”。

2)他和数学有类似之处。数学史研究现实世界中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科学,与逻辑学研究的对象不同。

共同之处有:第一,两门科学都撇开了具体内容,研究各自特定的抽象关系。这两门科学对客观事物的属性和关系都进行了抽象化的研究,这是他们的共同之处。数学研究数、形的关系,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的关系。

如:书例子

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民法是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三个语句中“法律”“刑罚”“民法”可应用逻辑学符号“s”代替,“有阶级性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看作“p”,法律罗即使撇开了这些语句的具体内容,只研究“s”和“p”的逻辑关系。通过这样的关系研究,来分析符合这个公式的具体语句的逻辑关系。

像数学中公式1+1=2,可解释成下面的关系

1个苹果+1个苹果=2个苹果

1个人+1个人=2个人。。。。。。。

撇开苹果和人剩下的就是1+1=2。

所以说逻辑学和数学有相似之处

第二,两门科学都有特定的符号和公式。学习数学是要注意理解各种符号的涵义、公式的关系以及演算的规则。学逻辑学时也要注意符号的涵义、公式的逻辑关系和推理的逻辑规则。

二、学习法律逻辑学意义见书4页

1.有助于学习法学理论

2.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3.有助于正确表达思想,有力论证思想。

4.有助于逻辑谬误,驳斥诡辩伎俩。

5.有助于提高新知识

三、学习法律逻辑方法

书上的自己看。

本学期准备采取研究型的学习方法,因为,课程难度大,否则,大

部分同学讲什么都学不到。

怎么学?

1.晚自习时间自己看书,不但要看,还要捉摸,并能举例来解释。 2.上课时老师不确定的叫同学来回答书上的内容理解。并作为平时

学习成绩。

3.不容易理解的问题,老师讲解。

4.课堂作练习消化所学过的内容。

必须做到学多少会多少。

第二章法律分析

第一节法律的理性

一、逻辑理性

法律的逻辑理性,是指追问以及追求法律的逻辑性或法律在逻辑上

的合理性。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法律自身的明确性;

二是指法律自身的内在一致性、一贯性或无矛盾性。

三是指法律自身的内在完备性或逻辑完备性。

(一)法律的明确性

法律具有明确性是法治社会中立法的一条基本准则。德国法社会学

家韦伯就强调法制社会中的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美国法学家富勒

提出的立法八大原则中,也包含有法律的明确性原则。在他们看来,法律应当“清楚明了,内部逻辑一致、并且没有要求臣民为不可能之事”。

法律语言应当以严谨著称,立法语言尤其如此。因为法律是人们社

会行为规范,不能两可。尤其是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是司

法判决的唯一依据,就更是要求法律得到明确的表达。

但法律语言是不自足的,他以自然语言为载体,建立在自然语言的

基础之上,但自然语言是开放的,在意义上往往是不确定的。词语

往往具有多义性,外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自然语言的不确定性自

然会传递到法律语言中,使法律概念的含混或模糊成为可能。

如:在北京发生的伤害动物园动物的案件中,有些法学家说动物园

的动物不是“野生动物”因为他们并不处于“野生状态”,而是处于人

工饲养状态,因此伤害动物园中的动物并没有违反《刑法》保护野

生动物的规定。我国《刑法》中要保护的是“野生动物”,这里的“野生”是指野生状态,还是指具有野性呢?法律规定语义不祥。如果是

指野生状态,显然动物园里的动物不是处于野生状态,但是如果动

物园的门口上挂上一块“野生动物园”的牌子,是否刑法就具有管辖

权了呢?如果野生指具有野性,不论是圈养还是放养,具有野性的

动物就都不是家养动物,而是野生动物。

因此为了达到法律自身的明确性或确定性,就是要根据法律表达的

需要和语境的变化,在可能的基础之上,对词语所指的对象或应用

范围及意义合理的加以明确的限定或界定,澄清或消除含混、模糊

或无意义的思想,使法律尽可能地得到“清楚明确的表述”。

如:2006年底书19页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15条细则,其中规定城市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所占比重达到70%”含义和所指不是很清楚。

又如:1991年8月,武汉市青山区工商局的检查人员发现的伪劣假

冒酱油。农民瞿爱仙用酱色素勾兑酱油。从90年至95年的5年间,瞿爱仙制售假冒酱油300吨以上非法所得销售额20万元。根据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和武汉市

的有关条例都规定,制假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以上的,由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青山区工商局于1995年5月将此案移交青山区人

民检察院。

但在自然语言中“违法所得”的含义可以是“违法销售额”也可以是“违

法获利额”。所以,“违法所得”的含义不是明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稿中将“违法所得额”解释为“违法销售额”

青山区检察院认定瞿爱仙制售假冒酱油销售额18。2 万元,处刑应

在2年以上7年以下,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青山区法院此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假中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额

的批复,将“违法所得额”解释为获利额而不是销售额。但是获利额

界定不是容易的,成本、销售时间、市场价格浮动等因素,检察院

断定她获利在2万元左右。最后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只能从轻发落。

此案问题出在刑法中规定的“违法所得”的关键性的犯罪概念在立法

上能够明确规定也应当明确规定的概念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最终导致司法

机关适用法律困难和混乱。我国新修改的《刑法》140条对上述规定加以修改,用“违法销售额”取代了“违法所得额”。免去法官之难。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立法却不能执行更能令政府

和法律威风扫地的。

富勒所言:“法院面对着一部他们不能通过执行懵懵懂懂的立法者意

图来加以适用的法律。英国人终于在1954年找到了对付这一困境的

唯一办法,直截了当的废除这一发生问题的条文”。

希特勒1935年6月颁布了一个《对根本法的补充条款》其中规定:“凡进行依法应受惩罚或按刑法一般意义及按人民健全判断应受惩罚

之行为者,应予惩罚”这个条款中的“刑法一般意义”和“人民健全判断”等概念的含义,在法律上没有得到任何的解释和规定,它是不明

确的、不确定的、可以做任意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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