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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工信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2014年9月23日工信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2014年9月23日工信部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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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

序号 1

项目名称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

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

(一)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

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2、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

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1、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工业和

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上述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

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备注1、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申请报告。

(5)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范本

(1)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2)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

(3)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4)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中方出资比例;外方出资比例。

(5)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6)合营期限: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营期限是年。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

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序号 2

项目名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许可条件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关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备注1、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3、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确定相应

的检测标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颁发进网试用批文批准进网试用,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

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电信新设备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

4、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进网试用批文有效期不超过1年。

5、我国与其它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6、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被依法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序号 3

项目名称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使用的码号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使用的码号审批,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当分别具备下列资格:

(一)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二)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覆盖全国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仅开放银行、保险部门)。

(三)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七)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的相关部分:(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二)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只适用于业务原使用码号的情况)。

(四)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包括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五)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包括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包括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七)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八)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包括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九)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十)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十一)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二)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

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注1、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电信网码号资源。

2、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

含义和管理要求,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3、专用网单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的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同与其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专

用网单位也可以同预期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本地电话网千层或百层码号。

序号 4

项目名称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设置和调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者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当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当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二、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

工90日前将扩容调整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4、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对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申请报告。

2、获准设置该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国际通信出入口扩容调整技术方案(含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三)申请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拟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

3、撤销后的善后处理措施。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1、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

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已有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2、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VSAT)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利用VSAT组建专网的单位,应当办理

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并在获准设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3、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序号 5

项目名称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具有适应互联网络发展和保障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能力。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并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3、网络技术方案。

4、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2、有效管理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的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4、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

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序号 6

项目名称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申请从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并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

申请成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查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

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序号7

项目名称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许可条件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操作空间电台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资金。

(三)有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际规则规定义务的能力。

(四)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国内、国际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的协调,并达成协议。

(六)近三年内没有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表。

2、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资格证明。

5、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

6、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7、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如:开展卫星广播业务需要广电部门的批准;开展卫星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部门的批准等)。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并通知其办理设台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程序

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设台手

行 政 许 可 档 案

行政许可档案

行政许可档案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管理许可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卫生许可档案实行逐级审核,分类管理。 (二)、各类卫生许可资料应一事一卷,资料齐全,签批完备。 (三)、各科室卫生监督员负责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并收集相关资料。 (四)、办证人员和主管所长负责对许可资料的审查。 (五)、办证结束后7日内将许可资料转给各相关科室,专人负责管理。 (六)、许可档案的保存时限参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依照相关监督管理程序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规档制度 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资料,卷宗进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领导批准后应当整理规档。 (二)、案件的主办卫生监督员应将各类文书按要求整理,并交档案管理人员。 (三)、处罚案卷应当按年度整理分户存放。 (四)、归档卷宗保存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归档卷宗如因公需借阅必须通过科室主任同意。 (六)、各科室应当指定档案管理兼职人员管理档案。 (七)、重大案件资料应采取保密措施。

海西州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 风纪风貌管理工作安排定期检查制度 为使卫生监督员风纪管理工作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所内部管理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由所领导每季度对监督人员风纪风貌进行一次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参照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定程序。 (三)、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除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在科室考评中扣除一定分值。 (四)、每年针对行风内容开展一次行风测评工作。 (五)、上级对行风工作有特殊要求,按上级统一按排开展工作。

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许可办事指南

携带、运输、邮寄国家所有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许 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携带、运输、邮寄国家所有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许可申请 申请范围及申请条件:AA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AA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原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赠送、交换;需要出售、赠送、交换其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两款所列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需要出境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依据这些规定,国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境的,应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88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标准版本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一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 第二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

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三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 消防设计文件; 5. 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8.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 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1. 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2. 文书送达回执; 13. 其他有关材料; 14.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行政许可档案

档案号: 阳新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档案 行政许可项目: 申请单位(人): 受理时间:年月日 许可时间:年月日 档案管理员:

阳新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阳公()许受字[ ]第号 : 你(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收到的申请材料: 1、 2、 3、 4、 5、 6、 联系人:咨询电话: 年月日 申请人(代理人):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阳新县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阳公()许准字[ ]第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准予你(单位)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 年月日 申请人(代理人):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阳新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 阳公()许告字[ ]第号 : 一、补正申请材料告知。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补正下列材料: 本机关将自收到补正的材料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 二、利害关系告知。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 的重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日内,就该申请涉及的重大利益的情况到本机关陈述、申辩。逾期未到机关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告知。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申请的

巴中市档案局

巴中市档案局 巴中市档案局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巴中市档案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行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共10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13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5项,其他行政行为7项。 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 号 名称制定机关生效及修改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1生效,1996.7.5修改 行政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制定,国务院 批准 1990.11.19生 效,1999.5.5修订 地方性法规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实施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1996.12.24 部门规章 4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2005.7.1 5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0.5.10 6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1992.3.30 7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 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体改委、国 资委 1998.3.5生效 1999.3.18修改8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 向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1997.7.28 9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办公厅 1983.4.28 10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 家档案局等 1980.12.27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行政执法职权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许可(共1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许可 法律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二款 综合法规科 法规科工作人员根据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 定》(国家档案局第7号 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根据《四川省档案 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 法》(川档发[2004]23号) 追究过错责任。 行政 处罚(共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 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 《档案行政处罚程 序暂行规定》(2000 年国家档案局发 布)和《四川省档 案局行政执法责任 制方案》(川档发 [2002]41号)办理 并予以追责。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 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 十四条 3、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 十四条 4、擅自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 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 十四条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 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 十四条

行政许可案卷(完整版)

行政许可案卷(完整版)

非行政许可案卷卷宗 (封面) 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号 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设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实施办法》 法定实施机关: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受理时间: 本机关决定时间: 非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归档日期:年月日

非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非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现向(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非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非行政许可申请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受理通知书、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考表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北京天银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非行政许可申请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受理通知书、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考表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法》知识测试试卷(单选)

《行政许可法》知识测试试卷 (单选) 行政许可法》知识测试试卷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由____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行使。( C )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 C、具有行政许可权的 D、各级人民政府 的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错误处理的是( D )。 A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告知的,自逾期之日起即为受理 3、经国务院批准,_______ 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D )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 省、自治区、直辖市 4、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 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_______ 机构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C ) A、本级行政机关 B、下级行政机关 C、一 个机构D、一级组织 5、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 后___,或者组织有关部门____ 、___。( A )A、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B、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C、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分别办理 D、联合办理集中办

理统一办理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________ 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________ ,任何机关或者 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B ) A、标准和内容本级人民政府 B、法定项目 和标准国库 C、法定范围上级行政机关 D、法定项目和 标准财政 7、关于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C )。 A 、行政许可申请书是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B、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C、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费 D、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8、关于行政许可听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 )。

《档案法制建设》思考题

档案法制建设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于1987 年9 月 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施行时间是: (b ) a1996 年1 月1 日b1988 年1 月1 日c1990 年6 月5 日d1999 年6 月5 日 2、《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 a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 b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c 丢失国家所有档案 d 擅自销毁国家所有档案 3 、根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多少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多少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b) a10 万元、5000 元b5 万元、3000 元c10 万元、3000 元d5 万元、5000 元 4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有列入档案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需要行政复议的,在得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几日内向依法可以受理、组织档案行政复议的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b) a20 日b60 日c45 日d30 日 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几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d)

a6 日b10 日c15 日d7 日 6、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 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d) a 省级b 省级或市级c 市级d 县级 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于1998 年8 月 29 日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迄今为止修改过几次?( b ) A1 b2 c3 d 没有修改 8、《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承办单位或者 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几 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c) a2 b3 c4 d5 9、《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确需 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应当向国家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书面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馆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a) a2 b3 c4 d5 10、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以前, 应当经哪一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 档案先行验收合格。(c) a 县级 b 市级 c 省级 d 市级或省级二、多项选择题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要点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要点 申办条件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 3、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申办部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经批准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内容摘自: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0621307.html,。 附: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 行政许可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局级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档案法》、《XX市档案条例》及区档案局、各市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专业档案移交、接收 (一)专业档案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类档案、行政处罚类档案、其他行政行为档案等三类。每年初由局档案室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更新的情况,对三类档案目录进行调整后实施移交和接收。 (二)行政许可类档案的移交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周期按照该类档案的数量确定。 1.企业登记档案,由审批科负责审核材料后向档案室移交,每周至少移交2次,移交的档案材料按设立、变更、注销进行分类,分别移交。档案室负责完成后续的档案组卷、扫描、编订索引目录、上架等工作。 2.企业行政许可档案,由审批科负责档案组卷、编订索引目录、审核材料后向档案室移交,一般每季度1次。档案室负责完成后续的上架等工作。 3.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由各市场监管所统一管理和归档。 (三)行政处罚类档案的移交定期进行。案件材料由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及其他相关科室在完成立卷的基础

上,在第二年的6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结案的全部案件档案随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集中归档。 (四)其他行政行为档案的移交定期进行。由相关部门完成规范立卷的基础上,在第二年的6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立卷的档案随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集中归档。 二、文书档案移交、接收 (一)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由主办部门在公文流转和处理程序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点击归档,纸质文件由部门内勤在第二年6月底之前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二)信访材料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归档方法,分“转归档”和“自行归档”两种,由信访部门负责确定。“转归档”的信访件由信访部门负责移档打印,随同纸质原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自行归档”的信访件不用移交档案室,由信访部门自行保管。 (三)会计档案由财务科完成立卷保管三年后,分“凭证、帐册、报表”三类,随同移交清册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集中保管。 (四)办公自动化系统外的文书材料,各部门应在第二年的6月底之前收集整理,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五)照片、视频档案由相关科室以电子形式随时向信息中心移交,移交时每组照片、视频应标明拍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拍摄人等,每年底由信息中心将当年照片档案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行政许可法》经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施行对各级政府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提高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2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通知”(闽政法〔2004〕7号)的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查决定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四项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省政府对实施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 馈我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参考格式) 许可项目编号: 许可项目名称:食品卫生许可证 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许可收费依据:无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管辖范围: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单纯从事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根据《福建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 (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鉴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 (5)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及其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 资料; (6)产品质量卫生标准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资料;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6号令《保健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5条) 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

重点建设方案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 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县发改局组织验收或委托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县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县城建局档案工作负责人员。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相关要求,依照《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2. 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受理机构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执法案卷整改报告

执法案卷整改报告 篇一: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自查情况报告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提高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20XX 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结果基本情况 根据上级的要求,我单位明确了此次案卷自查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合法性、审批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立卷归档的标准性进行自查,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以往的行政执法案卷逐项检查,逐一对照,修改完善。 通过自查,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我局制定了《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共实施并已办结行政执法案卷XX件,均符合主体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审批工作规范,在案卷制作过程中,基本上符合文书规范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均已纳入本单位档案收集范围,并按国

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归档。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均按照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定程序、环节进行收集,无违法收集材料的情况;行政执法案卷齐全完整、签署完备、归档及时、整理规范;不存在拒不移交行政执法案卷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出售、转让档案及复制件以及利用档案泄密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案卷自查情况上看,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法治意 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后案卷归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行政执法案件材料顺序排列、目录填写以及页码编写不规范。 三、改进措施 针对存在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以整改。一是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把好每一道行政执法程序关,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把行政执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二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我局将通过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学科理论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

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指南培训课件.do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审查 工作细则(试行) 为保证特种设备单位许可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细化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各个环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自由审批过程中的只有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个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注: 跨省长输管道使用登记在总局登记。 二、审查过程及要求 (一)使用登记审查流程与时限要求

1.受理。

总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特种设备许可受理审批表》后,转交许可受理人员;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后再报。许可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负责。 许可受理人员应对申请材料填写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 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受理的决定,填写《特种设备许可受理审批表》,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特种设备许可受理审批表》,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许可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填写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负责。 2.审核、审批、批准。 局管瓶处许可审核人员在接到处初审人员提交的资料后,对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提交分管局长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初审人员,由初审人员告知补正/补齐申请材料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上报分管局长审批。管瓶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

县档案局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孝昌政办电…2010?52号)的要求,我局于2010年11月5日至11月20日对我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我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 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孝昌政办电…2010?52号)的有关要求,我局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我局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及经办股室参加的自查小组,按照《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对2010年实施行政执法的案卷逐项检查,逐一对照,修改完善。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处理程序规范 在每次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中,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都在2人以上,主动表明身份,持证执法。严格执行《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注重搜集档案违法证据,对有重大档案违法事件的立案、审查,都有专门股室负责,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案件处 1

理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经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完备,适用法律适当,引用条款准确,执法程序合法,均为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经办理的行政处罚都是合法有效,无一起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许可上,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格式及行政服务中心运转流程操作,未出现违纪、投诉的现象发生。 三、自评得分 对照《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自评得分:(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6分;(二)行政许可内容是否合法14分;(三)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60分;(四)案卷归档是否规范18分。自评总得分98分。 四、存在问题 经自查发现,我局在案卷归档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我局档案库房条件较差,以致案卷纸张有所破损。另外在案卷纸张大小上存在规格不太统一的情况。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我局将根据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举一反三、改进工作”的态度,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以使案卷评2

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

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许可档案是指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组织,经合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许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行政许可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许可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行政许可档案原则上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业务部门管理,每年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行政许可档案目录。 第二章行政许可档案的积累、整理与归档 第六条行政许可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许可档案归档范围: (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及回执; (二)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三)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及回执; (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的、以及行政机关收集的文书材料; (五)听证材料; (六)行政机关延期办理的文书; (七)收费行政许可事项的收据; (八)行政许可年检形成的文书材料; (九)行政许可撤销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档案整理方法: (一)行政许可档案设单独档案门类进行整理,行政许可档案应在许可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二)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 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行政许可事项保管期限为永久; 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等行政许可事项保管期限为永久;

机动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登记表

山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登记表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经济类型 企业名称 日期 填报日期

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基本要求: 填表一律使用钢笔或中性笔,字迹工整,填写规范,凡以数字标明的地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不得涂改。 二、栏目填写: 1.企业名称:应写全称,企业的名称按工商部门预审的名称为准,封面编号由受理部门批准后填写。 2.经营地址: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市、县(区)、乡(镇)、村街道、门牌号码等。 3.汽修工房面积:指只用于汽车、摩托车进行维修的车间面积,不包括库房、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场地不允许占道,妨碍市政规划。 4.停车场地面积:属于修理厂使用的场地,不含公用场所面积,不准占道。 5.经济类型: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 6.技术人员:指经有关部门评定批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技术员以及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等。 7.经营范围:小型车整车维护、修理及专项维修;大中型客车整车维护、修理及专项维修;大型货车整车维护、修理及专项维修;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修理;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汽车装璜(篷布、座垫及内装饰);汽车玻璃安装;摩托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维护和专项修理;摩托车维护和专项修理。 8.经营场所产权:指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属自有还是租赁,是租赁的,应注明租赁起止时间。 9.申请维修企业类别: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10.机具设备、场地面积、人员状况应经管理部门核实,按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11.没有的项目填写“无”。

贷款卡资料填写说明

贷款卡资料填写说明

贷款卡资料填写说明 一、借款人需提交的申办贷款卡资料 (一)借款人新办贷款卡需提交的资料 1.法人企业:需填报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书、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小企业信息录入模板。并打印行政许可申请书、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按照行政许可申请书中“提交资料说明”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 2.法人企业外的所有借款人:需填报并打印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按照表中“提交资料说明”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 (二)借款人年审贷款卡需提交的资料 1.法人企业:需填报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书、中小企业信息录入模板、征信财务报表模板。并打印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照表中“提交资料说明”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 2.法人企业外的所有借款人:需填报并打印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按照表中“提交资料说明”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 二、在表格填写前应进行的操作 1.将U盘中贷款卡资料拷贝出一份存放电脑中以作备用。 2.打开一张空白EXCEL表格,点击菜单栏中“工具→宏→安全性→中→确定”(见下图,目的是先将电脑EXCEL表格的安全性设置在中之后才能打开贷款卡表格资料)。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填表说明 1.打开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相应项,带*的为必填项。 2.基本概况信息中行业分类应参照中小企业信息录入模板中行业分类代码填写。 3.注册资本及资本构成情况表格中出资情况填写应注意:如果是单位出资在(三)资本构成情况中出资人处填写出资单位全称,对应的出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出资币种、出资金额为必填项;如果是自然人出资在自然人出资表格中填写出资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币种、出资金额。 4.如果企业有对外投资,在(四)对外投资情况表格中填写被投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投资币种、投资金额。

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 发表日期:2008年3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九条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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