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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国内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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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海外代购的研究

2015年Lurch R《Talk about overseas act as purchasing agency business model research》在此文中指出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海外代购逐渐受到消费者的追捧。海外代购提供具有价格优势和品牌优势的国际商品,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海外代购对本国相关企业尤其是零售企业造成严重冲击,削弱了商贸流通业的消费促进效应。网络海外代购作为B2C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一个细分市场,在网络消费中已逐渐为网民所接受。它能避免国际性的个人购物环节中的问题,只需进入代购网站选定商品后直接支付,无需国际信用卡,无需麻烦国际亲友转寄。海外商品的消费者不但要考虑到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差异,还要综合国家政策、性价比、售后维权、技术支持等因素。

国内学者对海外代购的研究

2014年郭雨萌在《关于海外代购行业的几点思考》中提出了海外代购的现状面临两难。如果提高售价,将进口税转嫁给消费者,将失去竞争优势;如果不提价,所赚取的利润还不够缴纳税款。海外代购现在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售后服务几乎都得不到实现。由于海外代购是虚拟环境下的交易,并且很多是以个人邮递方式入境的,产品未经过质检部门检验,代购商品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个人代购被抽查几率不高。在此文中他指出海外代购将是今后一个很重要的全球趋势,海关新政将提升网店海外代购成本。

2015年涂明辉在《“海外代购”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指出,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为767亿元,预计2015年将超过2000亿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海外代购”这种交易模式以购买国外的心仪产品,但在这其中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他认为海外代购分为熟人代购、职业私人代购和网络平台代购三种形式。他指出海外代购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具有跨国性。2.对象具有非现货性。3.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他认为海外代购模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造成一定的侵害。

2014年张宏楠在《海外代购的市场机遇与挑战分析》一文中指出海外代购面临的主要机遇体现在以下四个主要方面:1.白领阶层的迅速扩大带来海外代购需求的快速增长。2.新的生育高峰带来高品质孕婴产品需求的快速增长。3.人民币汇率升值提升了国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4.网络技术的进步有利于海外代购的宣传推广。他指出海外代购的增速远高于一般网购的平均增速。海外代购的主要产品类别有:化妆品,奶粉,箱包,鞋帽,服装,电子产品,高档手表饰品等。他认为现在海外代购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专业代购网站和私人代购。

2014年张维在《海外代购法律问题分析》中指出海外代购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着法律滞后的现状,我国目前只有针对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的少数法律规定,在海外代购方面几乎没有相关的条文。他认为海外代购的形式可以分为私人代购与专业代购,代购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在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电子商务的成熟立法,海外代购的法律

问题主要涉及违约救济问题、支付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海关监管问题。在违约救济问题上他指出由于代购主体跨国、交易标的物非现货、法律关系复杂,海外代购存在违约情形较多。在违约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合同的相对性、法律的适用与管辖难题。解决海外代购的违约问题,必须在防范出现违约风险的同时,通过法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给代购的消费者带来维权身份限制,并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进行确定。在支付问题方面,由于跨国支付监管难,结算周期长,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导致支付领域出现监管数据失真,资金沉淀以及支付安全问题,基于此种情况,我国应在跨国支付环节进行实名认证、明确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做出安排。在海外代购消费者维权问题方面他指出海外代购售后服务缺失,救济渠道少并且产品责任无法追责。他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根据过错责任划分代购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建立海外代购信用机制,并通过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做到低成本、高效率的为消费者提供权益保障。在关税方面他认为可以调整免征税额,细分海关新政的标准。

2016年张若思在《海外代购陷阱、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一文中有大量数据显示我国海外代购规模的现状在一天天扩大。2015年国内消费者同比增长,海外代购同比增长117%,国内网购同比增长64.7%。然而,他指出海外代购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时,也存在着诸多陷阱。产品真伪和质量难辨,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个人隐私泄露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高关税的因素。海外代

购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售后服务的法律风险、消费者个人隐私和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以及海外代购者逃税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些陷阱与法律风险他也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这些对策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有效售后服务保障,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完善海外代购税收。

2015年程楚在《论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指出网络海外代购的的形式分为大概两种,依托电商平台代购和社区论坛跟帖式代购。在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已经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代购方进行代购商品的交易行为全部在境内完成。这种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代购方的一种转买转卖行为。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隐名代理关系。代购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其行为效果最终归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消费者。他指出在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可能受到侵害,网络代购商受利益的驱动,在代购中以假货冒充真货从而谋取暴利。消费者通过网络代购外国药品,消费者的知情权特别容易受侵害。因为代购方通常存在隐瞒自身销售资质的问题,同时也不会公布药品潜在的风险。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海外代购通常会跨多个国家或地区,所以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可能收到侵害。从而他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健全代购商准入机制,建立代购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在线纠纷调解方式。

2012年程思瑶,田明华,邱洋,田昊炜在《我国网络海外代购发展及运作模式分析》中指出相对于传统的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网络海

外代购除具备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独特的行业特点,消除了产品和服务的国境屏障,消费群体购买力强。具有个性化的代购服务。他们还分析指出我国网络海外代购迅速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2.国际电子商务服务存在的壁垒。3.金融危机下人民币升值。4.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及品牌优势。网络海外代购在我国近年来发展很快,从宏观上来说,促进了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丰富了国内百姓的消费选择,带给国内其他进口商及零售商积极的竞争环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网上跨境支付也存在外汇管理风险、账户资金沉淀风险、信用风险及洗钱风险,对国内其他进口零售企业造成冲击;对消费者而言,也面临产品真伪及质量没有保障、售后服务缺失、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对于个人代购者和代购网站来说,也面临涉嫌逃税、输入违禁品等的法律风险及商业信誉风险等。

2014年胡曙元在《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研究》一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外代购成为境外购物的新方式,类型有盈利代购和非盈利代购。进口商按照“贸易性”标准分为货物和物品,根据中国现行立法,货物和物品适用不同通关监管和进口税征税规则。一般而言,同一件商品按照进口货物所征的税费要远高于按照进境物品所征的税费。海外代购的商品均以物品形式通关、纳税,但是盈利代购的商品是货物。因此,盈利代购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是走私行为。虽然非盈利代购的商品是物品,但是也可能构成走私行为。作者将上述走私行为统称为海外代购走私;走私行为符合走私犯

罪构成要件的,称为海外代购走私犯罪。他指出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危害行为有伪报商品性质,报低商品价值,入境不申报三种。

2014年崔杨在《网络海外代购的可税性研究》一文中指出网络海外代购给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不仅体现在对现行税收实体法的影响上,也体现在了对税收程序法的影响上。不对网络海外代购征税会产生税负不公。他分析了海外代购可税性的原因:1.网络海外代购的经营主体取得的收益具有盈利性而不具有公益性。2.网络海外代购征税既符合法律上的合理性,又符合法律上的合法性,具有可税性。他认为通过完善税收实体法将网络海外代购纳入征税范围时,我国应当充分考量国外不对电子商务开证新税的主张。在完善税收实体法方面,针对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完善税收程序法方面提出建立网络交易登记制度、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电子申报制度。针对网络海外代购中的数字化商品给税收稽查带来的难题,提出了通过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检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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