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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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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一词取自法律术语“Causa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中文解释为直接原因。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在其所著的《保险原则与实务》一书中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若以海水的进入而船舶沉没作为时间上最接近的事故而判定其损失的原因,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都是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

在保险中,近因原则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即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原则在理论上讲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的运用却相当困难。其困难在于对近因的分析和判断,因为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近因并非易事,而这也正是掌握、运用近因原则的关键。如果损失是由于单一保险风险所致,则赔偿是确定的,但是实际情况有时并不简单,当损失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或者有一连串的原因,而且这些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那么哪项原因是引起保险风险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呢?保险人是否应该负赔偿责任呢?这些必然涉及直接因果关系即近因判断和间接因果关系即远因判断。因而,正确地区分出近因和正确地运用近因原则需要研究、分析大量的判例和案例。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

1. 时间链上的最初时间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再下一个时间可能是什么,直至最终事件即损失。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

那么,最初时间即为近因。

例如,暴风吹倒了一紧靠仓库的电线杆,使得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库存财产的损失。对此,我们无论运用上述哪一种方法,都会发现此案中的暴风、电线杠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财产受损的近因—暴风,也就随之确定了。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四种情况:

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也就是说,风险事故发生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保险标的的损失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应承担对损失赔付的责任;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则不予赔付。

【例4-1】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受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雨淋,但是第一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第二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则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例4-2】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某日突发心脏病死亡。显然,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疾病。由于疾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对此就不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几乎同时发生。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则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可以分别计算。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在实践操作中,多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

【例4-3】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均遭海水侵泡和雨淋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侵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的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则这些除外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风险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承担损失赔付的责任;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除外风险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例4-4】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侵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使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

【例4-5】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因打猎时不慎摔成重伤,且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援,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此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死亡存在的因果关系并未因肺炎疾病的发生而中断,虽然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是除外责任——肺炎,但它发生在保险风险——意外伤害之后,且是保险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原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即使其发生在不保风险之后,保险人也应该承担损失的赔付责任;但是,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即使其发生在保险风险之后,保险人也不承担赔付责任。

【例4-6】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劫。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例4-7】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 案例1: 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 分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 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

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案例2 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下来”,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因此,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保险学概论》网考题库(多项选择题)

1、题目: 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A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C风险处理D风险评估E损失 答案:ABE 2、题目: 可保风险必须具有的条件有() A.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B.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C.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D.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物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E.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答案:ABCDE 3、题目: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分为() A财产风险B人身风险C信用风险D政治风险E责任风险 答案:ABCE 4、题目: 下列事件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是()。 A车祸B疾病C赌博D股票买卖E试制新产品 答案:CD 5、题目: 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C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D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 答案:BCD 6、题目: 风险事故的不确定性表现在:() A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B风险何时发生不确定C发生事故不确定D风险何地发生不确定E风险发生概率不确定 答案:ABCD 7、题目: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有:() A预防B抑制C转移D分散E避免 答案:ABDE 8、题目: 可保风险的特性是:()

A风险不是投机性的B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C风险必须是少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D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 E风险在合同期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 答案:ABE 9、题目: 商业保险一般可承保下列风险() A纯粹风险B自然风险C责任风险D投机风险 E 战争风险 答案:ABC 10、题目: 下列有关保险的陈述的正确的是() A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B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C保险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D保险不具有商品属性 E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摊损失与防灾防损 答案:ABC 11、题目: 保险特征包括() A经济性B互助性C法律性D科学性E政策性 答案:ABCD 12、题目: 下列各项中,属于自愿保险方式的是() A企业财产保险B机动车辆保险C货物运输保险D养老保险E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答案:ABC 13、题目: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 A财产损失保险B责任保险C信用保险D定额保险E综合保险 答案:ABC 14、题目: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A同一保险利益B同一保险事故C同一保险标的D同一保险期限E同一保险金额 答案:ABC 15、题目: 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保险可分为()

地理教学目标设计说明

第三章地理教学目标设计 第一节地理教学目标设计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1) 一、地理教学目标的功能 (1) 二、地理教学目标设计现状分析 (1) 三、地理教学目标设计的基本原则 (2) 第二节地理教学目标设计的技术和策略 (3) 一、地理教学目标设计的理念 (3) 二、地理教学目标设计的技术 (4) 三、地理教学目标述新策略 (6) 第三节地理教学目标的差异性设计 (7) 一、地理教学目标的差异性与学生发展 (7) 二、地理教学目标差异性设计的理论依据 (7) 三、教学目标差异性设计的基本策略 (7)

地理教学目标是对地理教学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的描述。有人说“一位优秀的教学工作者应用至少60℅的时间来从事教学目标的设计”。显然,教学目标设计在教学设计中出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一节地理教学目标设计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一、地理教学目标的功能 1.导向功能 教学目标具有导向功能,教师根据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活动和实施教学。教学目标不仅制约着教学系统设计的方向,也决定着教学的具体步骤、方法和组织形式,有利于保证教师对教学活动全过程的自觉控制其具有“导学、导教、导测评”的导向功能。 2.评价功能 教学过程是一个控制过程,而调控矫正的参照就是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描述具体的行为表现,能为教学评价提供科学依据。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目的与任务过于抽象,教师无法把握客观、具体的评价标准,使教学评价的随意性很大。用全面、具体、可测量的教学目标作为评价的依据,可以保证评价的效度、信度。 3.激励功能 “学习需要理论”告诉我们,所谓学习需要系指学习者学习成绩现状与社会或教育者所期望达到的要求之间的差距。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学习者要缩小自身学习成绩的现状与教学目标之间的差距,这一差距实质上就是学习者的需要。在教学开始之初,向学生明确而具体地述教学目标,能激发学生对新的学习任务的期望和达到教学目标的欲望,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反馈功能 教学目标可以帮助教师评鉴和修正教学的过程。根据控制论原理,教学过程必须依靠反馈进行自动控制。有了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师就可以以此为标准,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运用提问、讨论、交谈、测验和评改作业等各种信息反馈教学目标达成度,从而修正自己的教学方法。 二、地理教学目标设计现状分析 (一)目标体系不全面 ,偏重认知目标。目前的地理教学目标设计并没有完全体现“促进学生

CPA税法习题讲义一章

第一章税法概论 本章重点与难点问题主要有:税法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税法制定机关与级次,现行税法体系,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重点内容精讲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权利主体、客体、内容 三、税法构成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税目、计税依据) 3.税率 4.纳税期限 四、税收立法机关与级次 税法制定与法律级次可概括为: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二)现行税法构成: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 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六、我国税收经管体制 (一)税收经管体制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经管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经管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经管权。 (三)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经管;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经管。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经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近年考题评析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答疑编号271001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读』选项A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选项B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选项D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2.(2009年)下列法律中,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黄奕新(2005-8-9)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我国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经常以非近因致损为由,拒绝赔付。但由于我国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舶来品普遍陌生,法官不会或不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造成了一些保险纠纷案件的疑难或说理不清。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国际保险实践相接轨,我国应当尽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确认近因原则。本文试着作一阐述,以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为“(时间、场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紧接的”,中文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对应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在干脆直译成“近因”。引进这个舶来品,不仅仅是赶时髦,跟它一起来的,还将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调整因果关系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近因原则”,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 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较为严格的“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 (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特别的因果关系原则,即普通法中所谓的“近因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逐渐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 ,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如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ser认为 ,Proximate一词 ,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而《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 :“这里所谓的最近 ,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 ,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尽管如此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 ,两大法系法官通过判例与学说对近因的判定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 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 ,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

关于保险的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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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 1.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A) A.经济利益 B.物质利益 C.精神利益 D.财产利益 2.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B) 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 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果依代位求偿取得第三人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B)所有。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第三者 D.国家

4.除(D)外,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A.人寿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C.医疗保险 D.第三者责任保险 5.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某人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司拒保。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B) A.确定的利益 B.合法的利益 C.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D.保险公司认可的利益 6.下列保险合同中,使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合同是(A) A.责任保险合同 B.定期寿险合同 C.年金保险合同 D.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7.在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B) A.投保人 B.保险人 C.保险代理人 D.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

8.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近因是指(D) A.导致损失的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B.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 C.导致损失的最后一个原因 D.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9.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回家的路上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那么,在这一死亡事故中的近因是(B) A.被汽车撞倒 B.心肌梗塞 C.被汽车撞倒和心肌梗塞 D.被汽车撞倒导致的心肌梗塞 10.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到的款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对超过部分的正确处理方式是(B) A.据为己有 B.归被保险人所有 C.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分 D.上缴有关部门 11.王某将自己价值10万的财产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5万的家财保险,在保险期间王某家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8万元,此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C) A.10万 B.8万 C.5万 D.4万

近因原则

三、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把握和应用 在保险理赔中,正确理解近因原则,对确定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保险责任。若该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如在目前发生的地震中,若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若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被砸断双腿,在治疗的过程中因高位截肢发生并发症造成死亡。虽然从表面上看,并发症状引起死亡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但从近因的角度分析,并发症的发生是地震引起房屋倒塌砸伤被保险人而高位截肢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又如地震造成房屋等建筑物成为危房,后因刮大风引起房屋倒塌,从近因的角度分析,地震造成房屋等建筑物一直处于倒塌的危险中,虽然在时间上不是最近的,但却是房屋等建筑物倒塌的决定原因,若投保了房屋等建筑物的财产损失保险,若保险合同没有把地震作为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若保险合同把地地震作为责任免除情形,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案例1: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投保船舶在英吉利海峡遭受德国潜水艇的袭击,被鱼雷击中,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目的港勒阿费尔,因港口当局担心船舶可能沉没导致码头停用,要求该船停靠在码头防波堤之外。该船在那里随潮落而搁浅,随潮起而起浮,受海浪不断冲击而沉没。船舶所有人根据未包括战争原因在内的保险单以损失为海难所致为由要求赔偿。上议院法官一致主张,船舶搁浅并非一项“新的干预行为”,潜艇袭击是损失的近因,因为鱼雷击中使该船一直处于危险之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英国上议院在对该案的判决中确定了近因的新标准,该标准不是从简单的时间顺序上考察近因,而是从导致损失发生的效果的角度出发来确定近因,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即为近因的现象。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在运输途中,船舶遭遇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舱内湿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该进出口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对于本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两个原因所致,而受潮和舱汗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一般附加险或者附加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损失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理由是:诚然第一种意见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两个原因所致”的说法没有错误,但本案中的香烟受损之前,运输船舶首先遇到了持续数日的恶劣气候,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都是造成香烟受损的原因。同时,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连续发生,且互为因果,即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和舱汗是恶劣气候的必然后果。因此,恶劣气候是香烟受损的近因。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在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三)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后被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感染死亡。由于意外伤害与感染没有内在联系,死亡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感染是死亡的近因,属于疾病范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畴内,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负保险责任,只对意外伤害伤残支付了保险金。下面通过具体的案例再次进行说明: 案例3:1999年4月23日,侯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份,保险金额为18 000元,保险费为50元,保险期限为1年,受益人为侯某自己。保险合同第6条除外责任第12款明确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犯罪、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殴斗、酒醉造成的意外伤害和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999年9月7日早晨,侯某遇见刘某,意外地遭刘某殴打。侯某在反抗过程中,被刘某击中胸部,于是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侯某的继承人侯某某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此种情况是因侯某与刘某殴斗而致冠心病发作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付保险金。侯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判令给付保险金18 000元及经济损失1 000元。保险公司辩称,侯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不属于意外伤害,其死亡诱因是与人殴斗,属于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保险人侯某是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但其冠心病发作是与被人殴打有直接关系的,其意外地被人殴打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至今未付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侯某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第

保险法的基本认识及对近因原则的看法

保险法的基本认识及对近因原则的看法 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保险法,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保险法的、指导保险当事人等进行保险活动的根本性原则。因为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是“小保险法”,也就是仅仅规范了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又集中表现为保险契约,所以,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称为保险契约或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那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贯穿于保险契约的磋商、缔结、履行和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我认为近因原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原则,这次我想谈一谈我对保险法近因原则的看法和对保险法的认识 一、近因的概念 在保险中,通过认定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是否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付责任,并不取决于承保风险或者承保损失是否发生,而是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承保风险和承保损失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保险法上,通常采用近因原则来判定这一关系,而近因是正确理解和运用近因原则的前提。 目前国内对近因的界定可以说是大同小异,基本上和下面的表述相同:近因指能够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并非指空间上或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通过判定承险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形成,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近因,保险人才对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今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发生的原因,而是指能够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者有效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涵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该原则确立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近因原则来判断承保风险与承保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则已经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样成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上的近因就是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近因原则,而我国法律称其为因果关系。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理论,因而主要应用于保险理赔过程中,指导整个理赔工作。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是单一原因,也可能是多种原因,要准确判定近因,实属不易。在长期保险实践和大量判例中,保险近因原则已经逐渐形成一套具体的适用规则。在阐述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之前,首先需要释明的一点是,保险关系上的“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范畴或空间范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按照单一原因与多种原因的分类有不同的判断近因规则: (1)单一原因至损;即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唯一一种风险因素或风险事故所造成的,该风险因素或是风险事故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满足上述近因原则的两个前提条件,保险

税法的概念及原则

税法的概念及原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税法的概念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构建了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二、税法的功能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税法的地位由税收的地位决定。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解释】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税法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具体原则要点 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保险学概论习题及答案

《保险学概论》期末总复习 一、填空题:10分(1*10空) 1、《保险法》规定:设立区域性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3、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 4、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两保费合称为总保费。 5、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6、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现金赔付、修复、重置三种。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8、保证按保证存在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9、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10、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两种。 11、保险具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12、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叫再保险。 13、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损失和给付保险金。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和防灾防损。 14、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1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6、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7、哈雷生命表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18、纯粹风险导致两种结果,即损失和无损失;投机风险导致三种结果,即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二、单项选择题:10分(1*10题) 1、当损失频率=( C )时风险最大。A、0;B、0.3;C、0.5;D、1 2、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D )。A、财产风险;B、人身风险;C、责任风险;D、信用风险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的保险 称为( C )。 A、重复保险; B、再保险; C、共同保险; D、综合保险 4、保费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 B )。A、保险密度;B、保险深度;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 5、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 A )。A、最大诚信原则;B、保险利益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守法原则 6、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 A、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7、保险经纪人基于( D )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与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 A、保险经纪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8、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同点在于( A )A、同以风险存在为前提;B、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契约行为

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和完善

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和完善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在保险法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具体的讲就是在风险与保险损失标的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有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履行保险责任应该取决于保险事故险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一、近因原则的适用 (一)近因的认定 通常再保险法中认定损害结果与保险事故之间关系的有两种 1.顺序法。原因现象必然先于结果现象出现,按照这种逻辑,从损失的最初事件出发,知道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的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 2.逆向法。从最后发生的事件出发,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分析引起损失原因的是否是前一件事,如果是,则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件事发生的原因,直至事件中止。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近因原则的理论看上去比较简单,但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却不那么容易,要从几个原因中找到近因还是用一定的难度的,每个人的认识标准,思维方式都不尽相同,所以难免产生分歧,对于近因原则的使用规则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一个原因造成一种结果。 这事保险损害赔偿中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种情况,他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种,所以保险人应就一种原因进行评判,原因属于保险事故的应当进行理赔,不属于保险事故或有免责条款规定的的则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结果。 具体是指有多种原因同时存在,共同作用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事故则不存在近因的问题,保险人赔偿责任。我们主要讨论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且这些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免除责任或者非承保风险的情况,如果多种原因中每一个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并且原因之间没有相互联系的情况下,这种损害结果的近因很难确定,但是又不能排除是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个人认为保险人应当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数量与其中属于保险事故原因的比例来进行赔付。当然,双方有之前协商的应按照协商赔付。如果在造成损害的多个同时发生的原因中每一个损害之间有着相应的关联性,损害结果是共同作用所导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近因原则的理论,应本着“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决定性”的标准确定近因,如果保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完整版)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给付)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二、实际应运用近因原则的细节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⑴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⑵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

第一章 税法总论(课后作业)

第一章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法的本质是()。 A.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B.保证征税机关的权利 C.一种分配关系 D.为纳税人和征税单位履行义务给出规范 2.下列关于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税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B.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C.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如果符合民法中的规定,可以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D.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3.下列关于征税对象、税目、税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B.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C.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D.我国对所有的税种都设置了税目 4.税法在实施过程中,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这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原则。 A.税收法定 B.税收公平 C.税收效率 D.实质课税 5.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是()。 A.税收公平原则 B.实质课税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 6.按照法律优位原则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但是,下列()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C.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7.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来看,()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 8.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 A.税目 B.征税对象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体育教学过程目标与原则

第五章体育教学过程、目标与原则 教学目标:掌握体育教学过程的含义、基本组成要素及特点;了解体育教学目标的结构与层次;掌握制定体育教学目标的依据;能够根据相关材料制定体育课堂教学目标; 熟练掌握各体育教学原则的定义、依据及运用要求 教学重点:体育教学过程的基本要素,体育教学原则体系 教学难点:体育课堂教学目标的表述方法,体育教学原则的运用要求 需要教具:多媒体设备 教学内容: 第一节体育教学过程概述 一、体育教学过程的含义:是指体育教学中达成一定的体育教学目标,体育教师与学生等教 学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展开的教学活动行程。 (一)体育教学过程是体育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组成的双边统一过程 (二)体育教学过程是师生间的交往过程 (三)体育教学过程是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过程 讨论:体育教学与其它学科的教学有何异同 二、体育教学过程的基本要素提问:体育教学过程的基本要素? (一)体育教学过程的构成性要素:1、三要素说--教师、学生、教材 2、四要素说--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或 教学媒介) 3、五要素说--教师、学生、教材、教学方法、教学 物质条件 以上三种观点有三个基本的要素是共同的--教师、学生、体育教材(或教学内容)(二)体育教学过程的过程性要素:1.体育教学目标 2.体育教学内容 3.人际关系 4.体育教学方法与手段 5.体育教学环境 6.体育教学反馈 三、体育教学过程的基本阶段: (一)体育教学过程的准备阶段:教师备课(备学生、备老师、备教材、备场地器材备、季节、备时间) (二)体育教学过程的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应做到目标明确、调控得当、积极互动。(三)体育教学过程的检查与评价阶段:对教师---评定完成教学目标、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总结可取经验、找出改进教学的方法情况 对学生---评定达到体育教学目标的程度、学习态度、思想状况等 四、体育教学过程的基本特点 (一)体育教学环境的开放性 (二)运动技能学习的重复性 (三)承受身心负荷的双重性 (四)人际关系的多边性 (五)教学效果的综合性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姓名:陈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2009级2班 学号:200905648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研究始于英国18、19世纪,它是通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几个世纪以来,近因原则一直作为国际保险理赔业务中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用于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保险理赔经验和判例,并在各国的保险立法上均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正如英国法庭曾于1907年给近因所下的定义:“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1924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并不是最近的。” 二、近因原则的里程碑 1915年1月30日,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艾卡丽亚号”(Ikaria)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妨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于同年2月2日沉没。Leyland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Shaw 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他认为,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英国通过该案确立的“近因原则”很快被其他国家的立法所确认。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的判定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理论上讲,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错综复杂的众多原因中找出近因却有相当的难度。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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