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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一、身份质证

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

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证据的一种,它就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当事人要否定其效力存在很大难度,这是由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时机等条件所约束和限制,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力所能及的举证和逻辑分析的质证等方式提出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

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

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警醒。

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

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通常包括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

期间的停运损失。

3、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

(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

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

注意: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

对于后续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出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出,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合理就近(根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诊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转院必须要有原诊疗单位出具的转院证明。

(2)、误工费的证明质证。误工费包括三个方面的误工损失费用:治疗伤情(治疗多少天,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由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伤残鉴定(鉴定一天、取鉴定一天)、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

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的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统计数字据。(3)、护理费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工资证明),家庭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提供证据。

(4)、证明交通费的证据。包括:事故受伤者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医疗、配置残疾铺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交通费等证据表现为交通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应当说明用途,次数,目的。常见证据问题:发票联号、用途路线不符、日期不符合、目的不清。

(5)、证明住宿费、伙食费的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2款规定,受害人确实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此外,还有受害人家属参加事故处理等所需的住宿费用。表现

为:相关住宿及就餐的收据,但需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证明伙食补助费的证据。按照住院费收据确定的住院时间乘以当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以10元至20元不等)

(7)、证明营养费的证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证据主要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参照当事人的主张,法官根据经济原则,例如“伤筋动骨一百天”等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及伤残评定费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及评定费收据。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严重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注意:提交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例如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证据。证据表现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身份证、受诉法院所在地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统计数据。注意: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属。(按照人数、不超每年总额、结合抚养年限计算)(10)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证据。可根据法定结合受害人

的职业、经常住所地、统计标准确定。

(1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受伤部位疤痕照片等。一般参照当地高级法院的精神赔偿幅度,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确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皮有亮案中有体现)。

(12)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案例一代理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应诉赵XX(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再审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申请再审纠纷案

案例二代理蒋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应诉段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各类纠纷的剧增已在日常经

营生活中得到体现。但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持异议的意见或主张等情况,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这种当面对抗能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念。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接受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质证,有着深刻的、重要的法律意义。作为申请鉴定方的代理律师如何防止相对方滥用权利或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及作为相对方的代理律师如何保障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证据进行质证等诉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以下的几个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案情]

案例一上诉人赵XX因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成衡评报字(2010)第10138号《旧机动

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赵XX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双方在签订两份《抵偿协议》过程中存在被胁迫和受欺诈;二、该鉴定结论证明了诉争车辆的价值与抵偿价格差异较大,《抵偿协议》内容并非赵XX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示公平,违反了公平原则;三、作出该报告书的主体和程序合法。该报告书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本律师的质证意见:一、上诉人赵XX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两份《抵偿协议》过程中存在被胁迫和受欺诈的事实,对该意见不予质证,法院也应不予认定;二、该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因鉴定程序违法:报告书载明车辆价值的鉴定程序需对车辆进行查勘,但鉴定机构因未找到车辆而未履行该查勘车辆的鉴定程序,其鉴定结论系根据上诉人赵XX的口述作出的,故该鉴定结论不符合证据的三要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应当不予采信。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质证意见,认为:成衡评报字(2010)第1013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不具有证明力,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申请再审人赵XX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终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赵XX的代理律师认为:(二)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是:1、成衡评报字(2010)第1013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是认定本案基本事实

的重要证据;2、作出该报告书的主体和程序合法;3、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报告书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而二审判决对此却不予采信,明显违反规则和逻辑推理。

本律师的意见:(二)原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相关规定不予采信成衡评报字(2010)第1013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是符合本案事实的客观情况及于法有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相关规定,对赵XX提供的成衡评报字(2010)第1013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案例二 2011年7月11日,段X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郫县犀浦镇西南交大路口时,与蒋X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蒋XX所有的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13872号《道理交通事故责任书》(简易程序),认定段X因违反交通信号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蒋XX不承担事故责任。2011年7月30日,蒋XX委托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代理索赔事宜。2011年8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委托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2011年8月15日,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成衡评报字(2011年)第11205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作出此次事故蒋XX 所有车辆的贬值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5444元的评估意见。蒋XX支付评估鉴定费3000元。经调查得知:段XX系段X驾驶车辆的车主。段XX在给付车辆维修费用后,因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费用协商未果,蒋XX诉至郫县人民法院解决。郫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采信了以下证据:当事人一致陈述、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行驶证、驾驶证、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13872号《道理交通事故责任书》(简易程序)、成衡评报字(2011年)第11205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鉴定费发票、保单。判决:段X 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XX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鉴定费共计18444元,段XX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元由段X、段XX连带承担。

宣判后,保险公司正在对蒋XX的赔偿费用进行理赔过程中,段XX不服原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段XX认为:蒋XX的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前发生过两次事故,但均未进行过贬值鉴定,在此次贬值损失鉴定时,蒋XX未

如实申报其车辆发生的两次交通事故,因此,此次鉴定的贬值损失不能如实反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同时,段XX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对蒋XX的车辆贬值损失重新鉴定后依法改判。

本律师意见:蒋XX车辆在此次事故前发生两次小擦挂,在鉴定时蒋XX已经向鉴定机构申明,该报告书载明了事故前及事故后对市价的调整系数,因此鉴定的贬值损失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采信该鉴定结论,不予准许段XX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及时判决驳回段XX的上诉请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委托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蒋XX所有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时,在委托书中载明此次事故前发生过小事故,未隐瞒其此前发生刮擦事故的事实,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在鉴定评估报告书中载明了事故对市价的调整系数,因此,段XX主张成衡评报字(2011年)第11205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不能如实反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蒋XX所有车辆贬值损失,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果]

案例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质证意见,认为:成衡评报字(2010)第10138号《旧机动车

鉴定评估报告书》不具有证明力,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相关规定,对赵XX提供的成衡评报字(2010)第1013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赵XX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郫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采信了成衡评报字(2011年)第11205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判决:段X 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XX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鉴定费共计18444元,段XX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元由段X、段XX连带承担。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委托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蒋XX所有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时,在委托书中载明此次事故前发生过小事故,未隐瞒其此前发生刮擦事故的事实,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在鉴定评估报告书中载明了事故对市价的调整系数,因此,段XX主张成衡评报字(2011年)第11205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不能如实反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蒋XX所有车辆贬值损失,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

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1]。”这种当面对抗能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念。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接受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质证,有着深刻的、重要的法律意义。作为申请鉴定方的代理律师如何防止相对方滥用该权利或申请重新鉴定及作为相对方的代理律师如何保障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证据进行质证等诉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以下的几个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除质证外,还可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

工伤补偿纠纷案件中的鉴定,若不能协商解决而需申请劳动仲裁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不能得到采信的,

需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认定为工伤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鉴定结论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采信。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因此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在诉讼中,许多重要的案件事实必须依据或主要依靠案件事实方能证实,同时由于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的特点,有诉讼中往往用以用作审查、核实案件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个案件的同一个问题,由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有时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因为大多数鉴定是事后鉴定,由于鉴定人技术水平的不同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所得到的鉴定结论有时是相对的,同时不适当的鉴定活动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失真,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可能的话对鉴定人进行发问。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这种当

面对抗能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念。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结论,往往因诉讼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以及鉴定结论具有的科学性外衣而忽视了对其进行质疑和质问,结果是直接导致了诉讼效率和效益的低下,甚至于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对其进行质证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

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衡量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质疑对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诋毁其证明力,从而支持己方证据。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也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一)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鉴定结论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但具体内容是客观的。具体说来,在对鉴定结论客观性的质证中,我们应采用推定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质证:①送检材料的收集、保管、提供。送检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客观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的必要前提。这两者是由送检材料的收集、保管、提供等环节来加以保证的,要对这些环节的操作

情况进行质证,就需要实施相应操作的人出庭接受质询。②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直接决定了他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可靠。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必须对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质证,具体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A.专业知识水平,如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业资格;B.运用专门知识解决实体问题的能力,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专业资格;C.从事该领域鉴定的经历;D.处理类似个案的记录。③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科学性的保证。“对于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质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鉴定方法本身的科学性;第二个层次:鉴定方法选择的合理性;第三个层次:鉴定方法运用的正确性。”

在对鉴定方法进行质证时,由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顾问制度。技术顾问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控辨双方聘请的审查判断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证据,指导或参与某些技术证据的法庭辩论活动的技术专家。技术顾问不是鉴定人,但他有权了解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帮助当事人审查鉴定结论的真伪,协助当事人向鉴定人发问。在我国2002年4月1日实行的《证据规定》第61条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聘请技术顾问。

(二)鉴定结论的关联性

质证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就是质疑鉴定结论是否充分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形式和性质所决定的。”在质证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时,要具体看鉴定结论针对的专门性问题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关联的性质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是间接的,并且关联的性质是偶然的,那么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就比较小,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拒绝采信此鉴定结论。反之亦然。

(三)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判断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标准之一。做出鉴定结论的整个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鉴定结论就不具有证据能力。对鉴定结论合法性的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法定的回避的事由。②鉴定人是否违反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否徇私。③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法定的要求制作鉴定结论。

法庭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包括两部分,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庭前审查是由于鉴定结论专业性较强,因此应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向鉴定人询问和了解,必要时可由鉴定人就专一问题出具书面说明,审查鉴定人资格,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鉴定材料是否合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庭审审查主要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即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所进行的审查。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范本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范本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

法庭质证注意事项

法庭质证证据审查要点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对方提供的卷宗是否完整)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一、身份质证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 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

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几点注意事项教学内容

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与肇事司机分离时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分离的情形,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究竟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 案例一:雇佣关系 车主与肇事司机系雇佣关系,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顾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案例二:夫妻关系 如果是夫妻关系,其赔偿责任主体也好介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例三:身份证出借购车 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情况,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除非能找到借用者情况下,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四:出借、出租关系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代理词 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苏某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案事故是被告苏某驾驶陕EX4665越野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苏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肇事车辆陕EX4665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一)医疗费8751.63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8751.63元,有XX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收费票据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误工费665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收集种类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提供的证据 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 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 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 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 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误工日期证明 1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 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1 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 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护理费证据 1 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 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根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 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 : 1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 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质证意见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证据一览表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提纲、质证提纲 公诉人应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行为的动机、目的);(六)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举证每一个证据前应作说明如下:“现在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或播放)的是本案的XX证据。该证据是杭州市滨公安局(或检察院)于X年X月X日在XX地方依法收集(或提取),主要证明本案的XX事实(或情节)。”然后举证。质证后,公诉人继续出示(宣读或播放)证明同一犯罪事实的证据。 每一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结束时,公诉人应说:“本案的XX证据已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 第一组证据,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时间和经过; 第二组证据:鸿安网吧现场监控资料等视听资料,证实抢劫案事实发生及现场情况; 第三组证据,书证:武警杭州医院急诊科抢救病案记录,死亡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牛X强被捅伤后的入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组证据: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表,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浙A-P5U××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一部白面棕底诺基亚N95手机,黑框眼镜一副; 第五组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刚才在法庭上查明的一致;第六组证据:证人戴X海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七组证据:证人刘X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并证实确认当时行凶之人为被告人; 第八组证据:证人赵X华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九组证据:证人韦X娇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十组证据:被害人虞X鹏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吴X慧,覃X璋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覃X庆,三人用持刀进网吧抢劫的事实和经过; 第十一组证据:被告人吴X慧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地点; 第十二组证据:被告人覃X璋、吴X慧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伤害被害人的起因、事实和经过; 第十三组证据,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受害人受损伤程度为重伤,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使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即兴大失血死亡; 第十四组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所有证据出示完后,公诉人说:“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交通事故庭审笔录

简要案情:2010年4月20日,被告黄开胜驾驶的由被告新沂市大通驾驶培训学校所有的苏C1906学号轿车遇原告刘东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新沂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黄开胜与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0多元,而被告黄开胜仅支付6000多元。同时,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它各项损失。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执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诉状。 [原告]:宣读诉状(记录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 663.96元、误工费2 719.32元、护理费5 29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元、营养费992元、交通费1 500元、评估费100元、停车费690元、车损485元,以上合计30 055.42元中的26 588.032元; [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增加610.8元、财产损失1500元,诉讼请求变更为30 666.22元中的28 515.6元。 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2]:1.交通事故无异议,2.第三被告应在交强险之外与原告责任分清的前提下对原告的损失赔偿,3.被告因此事故已为原告支付740元,还有原告认可的6 000元。 [被告1]:1.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在规定的标准在交强险分项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2.对于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费用,我公司不予赔偿,对于乙类药品要按照标准扣减,3.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与实际相符,并且本案的交通费要求过高,并且有些不符合,请求法庭酌定,4.本案的诉讼等费用,我公司不予支付,其他意见待质证时再行发表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三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三被告的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教学内容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一、身份质证 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

二审中对不是二审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律所成功案例

质证意见 一、对一审证据无质证的权力。 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力。一审是有举证期限的,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即视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说,应该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 如果一审的证据拿来二审质证,无形中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权利得到救济的周期大大延长,上诉人恶意只打二审的,那一审法院将形同虚设,如果依此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同时剥夺了被上诉人对案件的上诉权。 二、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质证。 首先明确一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上诉人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前存在的证据再行使举证的权利。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这些证据均不是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法庭也不应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即上诉人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以上证据均不应采纳。否则是严重违反程序,希望合议庭予以关注。 《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

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要对其中几个证据说明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强调不是质证意见: 一、工商查询: 1、如果正如上诉人所述,那么该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就已经存在, 上诉人拖延诉讼,一审拒不提供,应当视为放弃举证。 2、仅能证明,向被上诉人收取装修款的人与公章上主体不符,不 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二、展柜的进场单 不能证明展柜系免费取得,不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三、11月24日,交场通知确认。事实上,当时找商场沟通,告知因整体装修未完成,可以先装修,后等待开业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几个月都没有结果。 四、对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手中,取得不合法。恰恰证明的还给被上诉人造成的4500元大额的运费损失。 <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李书华律师 随着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的发展,人们购买车辆数量的增多,使得交通运输日渐繁忙。由于一些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驾驶,因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递增,由此而引起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上升。在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给人民法院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要正确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法律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应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教育群众,化解矛盾,消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角度,更好地发挥公正司法的职能作用。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19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据此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不包括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另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依此规定处理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笔者谓之为“公平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五种责任。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为适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

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1830845.html, 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 一、主体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可以到交警部门复印,也可以到各地人口信息管理中心查阅)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其他经济组织证明(可直接在各地红盾网或者信用网打印) 二、事故处理资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3、车辆痕检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记录 5、证人证言 三、伤情、病情资料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2、住院病例、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票据 3、复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4、用药清单 5、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 6、法医伤残鉴定书及法医鉴定费票据 四、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 1、户口本

2、暂住证、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证明 3、驾驶证 4、行车证 5、家庭关系证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及继承关系证明 五、事故当事人间相关关系证明 1、雇佣关系证明 2、劳动关系证明 3、借用关系证明 4、帮工关系证明 5、委托关系证明

6、车辆盗抢证明 7、车辆挂靠、承包、合作、出租关系证明 六、涉案事故车辆保险资料 1、保险单、保险卡、商业保险条款 2、保险费发票 七、其他经济损失资料 1、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2、误工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 3、其他 八、各事故当事人间垫款资料 1、垫款证明、说明

2、收条、欠条 3、医疗费预交收据 九、其他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1830845.html,/y/jt/1068335.html ?共同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1830845.html,/y/jt/1068334.html ?2018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1830845.html,/y/jt/1068333.html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小店区小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1830845.html,/y/jt/1068332.html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1830845.html,/y/jt/1068331.html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记分标准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1830845.html,/y/jt/1068330.html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告南昌市xxxx服务中心与被告南昌xx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案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提交) 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的证据 对证据1、原告南昌市xxxx服务中心法人证书一份,证据2、被告南昌xxxx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权属及要约、承诺内容证据 对证据3、土地划拨使用权证书无异议 对证据4、《上市推介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理由:1、该证据未签署日期,无法证明其真实的形成时间,真实性、合法性均存疑;2、该证据从未以公告或其他任何形式向被告出示过,对被告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没有作为本案证据的资格,无法支持其证明目的;3、假如该证据作为原告的证据,该证据中原告承诺了租赁标的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间,而实际上原告至今未按完成承诺事项,恰恰证明了原告缔约的事实、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5、挂牌公告及附件《租赁合同》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理由:《挂牌文件》重大事项揭示中,原告承诺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为2018年3月31日。即原告承诺出租的房屋达到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法定标准,并在承诺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完成房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挂牌文件中指出“本次出租面积以本信息披露的面积为准。竞买人应于交易前到实地

进行踏勘、自行测量。实际面积与出租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但不影响成交价。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最终以本信息披露中的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即现场实地踏勘特指对出租面积部分,而不是指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踏勘。实际上,租赁标的物自挂牌以来一直处于施工状态,原告也从未提供或公示任何对“现状”的描述、图纸、影像等资料文档,《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及相关法律均明确要求,房屋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后方可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所以,“现状”应当以设计图纸为准。原告应当按设计完成全部施工,达到法定的消防验收标准和竣工验收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全部 验收。原告至今没有完成以上工作,恰恰证明了原告缔约过失的事实,原告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第三组证据:被告中标事实 对证据6、《交易结果通知书》,证据7、《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2017年12月13日签署),证据8、《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2017年12月18日签署)三性无异议 第四组证据:租赁物符合交付条件事实的证据 对证据8:《关于变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培训楼使用功能的复函》(x规函【2018】97号)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1、该《复函》中明确要求按规定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即租赁标的还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成规划手续。2、双方约定租赁的房屋用于开办酒店、办公,规划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成,租赁物无法办理开办酒店和办公的消防设计审核等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相关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相关证据 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 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 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 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 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误工日期证明 1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 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5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6 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护理费证据 1 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 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根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 1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 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置国产普及型器具标准计算。残具包括假肢或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器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质证意见书 XX县人民法院; 针对你院传真至我公司的,关于原告X燕诉被告XX平、被告XX市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产损失的证据---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作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 ? ? 该案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而仅仅是提交了该认证书的发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该份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是2010年1月16日,2010年3月2日开庭。直至开庭,原告方都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以前提交该份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在庭审过后才向法院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

物损认证书》的传真件,且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原告方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传真件。贵定县人民法院向我方转传了该价格认证书的传真件。该传真件字迹模糊不清基本无法辨认。且在能辨认的部分显示其金额为 XX000余元。与原告诉请的XX0000余元相差甚远。以致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三,鉴于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载明:“造成两车辆受损”的客观事实。其必然造成维修费用,只是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充分举证说明,该次事故造成的具体维修费用,以及这些维修费用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我方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不予认定。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客观事实,结合实际维修情况,产生的维修费用在XX000余元的范围内比较符合客观事实。 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虽然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庭审过后又逾期举证,且只提交了模糊不清的认证书传真件。致使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我方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但鉴于原告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车辆维修费用,是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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