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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化科(2002)72号 2002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

中国石化科(2002)72号

2002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石化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纳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第四条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受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委托对集团公司的和股份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总站下设若干“分站”和“监(检)测中心”。

第五条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和颁布有关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对所属分站及监(检)测中心的资质进行考核和管理。

(三)负责石油压力管道检测、检验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四)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培训大纲和教材;对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考核认定,并颁发证书,总站负责管理。

(五)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程建设结合;,组织石化系统内工程质量检查。

(六)定期召开各分站站长工作会议,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七)负责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管理工作。

(八)审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工程质量问题或争端的处理与仲裁。

(九)负责石化建设工程关键设备和材料制造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以及总站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根据总站的安排,制定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通知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掌握所监工程的质量、状况及时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对所监督的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有关情况。

(五)检查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检测手段等),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使之运转正常。(六)指定尽管资质审查的试验室负责对有争议工程的复测复验。

(七)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会议。

(八)监督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中交(验收)程序以及在中交(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九)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中间交接(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总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关键部位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

(十)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一)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方案的审定,重大事故上报总站。(十二)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总站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监(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站的安排,对有关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提出检验数据,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检)测方面的经验。

(三)建立各分站之间的信息联络,编制质量工作信息。

第三章监督分站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分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总站考核认定的独立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分站配备站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条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定,站长对分站的工作负全责。

第十一条总工程师未分站的技术负责人,对分站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对受监工程负责。

第十三条分站的人员配备要做到专业结构合理、配套。

第十四条分站站长和总工程师应由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工程师要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证上岗。

第四章监督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凡列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投资计划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

须按规定办理申报监督手续;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分站的监督并提供所必需的图纸资料。

第十七条分站确定受监工程的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有关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中,分站有权对工程质量和对用于工程的设备、构件、配件、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责任单位除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外,还必须在24小时内向分站报告,分站应立即向总站报告。

第二十条分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贯彻实施的保证措施,并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动态;加强内部管理,对受监工程项目要建立监督档案。

第五章分站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分站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总站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分站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分站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向分站缴纳监督费。其费率为:安装工程监督费为安装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工程费)的2‰;土建工程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总站组织实施,各分站贯彻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矛盾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分站应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石化仪表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 中国石化生〔2011〕6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仪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仪表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1—

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 —2—

1仪表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所称仪表设备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报警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在线分析仪表、化验室分析仪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及辅助单元等。 1.2仪表设备管理是对仪表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保障仪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3各企业应制定各类仪表设备的管理细则。 1.4仪表设备管理实行总部与企业分级管理,坚持规划、设计与选型相结合,运行、维护与检修相结合,改造、更新与科研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厂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职责分工 2.1总部有关部门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其职责,负责企业仪表设备管理,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仪表设备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全系统仪表设备管理水平;负责仪表培训工作。 2.2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的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与单位的职责。依据《设备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制定本企业各类仪表设备的管理细则。全面负责企业仪表管理工作。 2.2.1设备管理部门是仪表设备的主管部门,应设相应仪表 —3—

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1 质量事故管理的总体要求 1.1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而使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产生本质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自治区、市)或中国石化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1.2 质量事故的分级质量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见附表1)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等级: 1.2.1 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万元及以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1 亿元及以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 1.2.2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5000万元及以上,1 亿元以下);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在国家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同一单位同种产品连续两次质量不合格(油品销售企业同一单位指同一油库<站>;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隐患,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或造成整个工程停工6 天以上。 1.2.3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一般工程质量事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在省(自治区、市)、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整个工程停工3-5 天。 1.2.4 轻微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轻微工程质量事故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整个 工程停工2 天以下。

2 分工与职责 2.1 科技开发部负责特大质量事故的管理。 2.2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工程企业管理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事业部<管理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重大质量事故的管理。 2.3 各企业负责一般和轻微质量事故的管理。 3 质量事故管理程序 3.1 质量事故的管理按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程序进行。 3.2 质量事故报告 3.2.1 各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涉及两家及以上单位的,应分别上报。 3.2.2 各企业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应在24 小时内向主管事业部(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口头、传真、书面报告,事故性质确定后补报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表2)。 3.2.3 在境外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除按照上述规定上报外,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由办公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3.2.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3.2.5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质量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3.2.6 各企业因质量问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按照中国石化新闻发布有关制度执行。 3.3 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3.1 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3.2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调查。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归档明细表(6.0)

阶段序号项目阶段名称归档文件档案归档单位 档案移交情况 备注 移交人档案接收人日期 1 可行性研究 任务书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项目任务书 固定资产投资季、年计划 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评估)、论证文件 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复 2 设计基础 文件 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层、场地地震、地基、勘察记录) 地形图 重要岩样及说明 水文设计基础资料 气象设计基础资料 地震设计基础资料 地形、地貌、控制点测量定位记录 建筑物、构筑物观测记录

阶段序号项目阶段名称归档文件档案归档单位 档案移交情况 备注 移交人档案接收人日期 3 设计文件总体规划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或总平面图方案)、请示及批复 基础设计(工程项目及系统配套) 基础设计及系统配套批复 基础设计及系统配套请示(含内部审查意见材料) 工程项目基础设计及系统配套批复 基础设计审查会会议通知 基础设计审查会会议材料 基础设计审查会照片 基础设计审查会会议纪要 施工图设计(关键设备计 算书) 施工图 设计变更文件 询价书

阶段序号项目阶段名称归档文件档案归档单位 档案移交情况 备注 移交人档案接收人日期 4.1 项目管理 土地房产 管理 征用土地申请 征用土地批复 红线图 坐标图 地形图 行政区域图 征地拆迁协议 安置和补偿台账 规划许可证(副本)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行政部门协议和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转让合同) 建设工程许可证 土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 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状况图、照片或现状地形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 中国石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源归档管理实施细则V6.0

中国石化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中国石化框架协议采购(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合物资需求,通过 公开竞争选择业绩优秀供应商,签订一时时期采购协议,执行协议项下订单操作的采购方式。 1.2框架协议是供需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买卖 合同。 1.3框架协议项下订单履行物资供应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后作为收货和结算依据, 与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框架协议应约定物资品种、技术要求、供应商名称、数量(价格、量价、价 值)、质量及验收标准、付款及结算、交货及运输、有效期、供应商回购、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1.5框架协议价格包括具体价格、计价公式或调价机制。计价公式应进行科学、 周密论证,不断优化,保持适应性。 1.6通用、采购频次高的物资必须进行框架协议采购。 2分工与职责 2.1物资装备部负责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签订并执行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物资框架协议,组织签订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框架协议。 2.2总部授权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签订总部授权集中采购物资品种框架协议并提 出执行要求。 2.3企业负责执行已签订的总部组织集中采购、总部授权集中采购物资框架协议; 对企业自行采购物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负责签订执行框架协议。 3框架协议采购流程 3.1研究物资消耗规律,分析和集合需求。 3.2根据物资需求特点,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物资品种。 3.3雨轩框架协议供应商,严格供应商资格审查,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搞 的SGS硬伤要现场考察,经综合评价后确定雨轩供应商名单。建立新的优秀供应商引入机制,不断提高框架协议采购供应商质量。 3.4编制框架协议采购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物资品种、技术要求、需求数量、预 选供应商名单、采购方式(招标或联合谈判)、定价机制(计价公式或调价机制)、供应份额分配原则等。

中国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人快速操作指南

中国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人快速操作指南 (修订版) 胜利油田CMIS实施办公室 2012年5月

目录 1 前言 (1) 2 系统登录 (1) 2.1 如何登陆系统 (1) 2.2 如何退出系统 (1) 3 合同准备 (1) 3.1 签约依据维护 (1) 3.1.1 界面要素信息说明及填写规范 (2) 3.1.2 新增签约依据 (2) 3.1.3 修改签约依据 (2) 3.1.4 查询签约依据 (3) 3.1.5 删除签约依据 (3) 3.2 项目信息维护 (3) 3.2.1 界面要素信息说明及填写规范 (4) 3.2.2 新增项目信息 (4) 3.2.3 修改项目信息 (4) 3.2.4 查询项目信息 (5) 3.2.5 删除项目信息 (5) 3.3 合同相对人维护 (5) 3.4 一般合同订立准备 (6) 4 合同订立发起 (9) 5 审查审批合同 (10) 6 合同文本打印 (11)

7 合同签署 (11) 8 合同履行 (12) 9 合同履行完毕 (15) 10 合同终结 (15) 11 电子归档 (16) 11.1 电子归档查询 (16) 11.2 发案管理 (17) 12 查看待自己办理工作 (18) 13 查看自己的已办工作 (18) 14 追踪合同办理情况 (18) 15 查看合同报表信息 (19) 16 查看合同台账信息 (19) 17 监控合同运行状态 (19)

1前言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合同发起、订立、履行、终结的业务人员快速掌握CMIS 操作方法。如需了解CMIS的详细功能,可查阅《中国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修订版)。 2系统登录 2.1如何登陆系统 打开IE后在地址栏输入系统网址(正式系统“http://10.246.0.200”,测试系统“http://10.5.21.11”),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用户名为中石化AD域名),点击【登录】进入合同管理系统。注,测试系统无需输入密码。 图2.1合同管理系统登录界面 注:合同系统的正式上线运行时间按照油田正式上线通知为准,在正式上线通知下发以前,任何单位不能在正式系统中录入运行数据。 2.2如何退出系统 用户需要退出系统时,可以直接关闭浏览器,或者点击工作界面LOGO区域内的【退出】按钮退出系统,如图2.2所示。 图2.2合同管理系统退出界面 3合同准备 合同准备是合同发起的唯一入口,合同双方就合同相关条款等信息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纸质合同前需要登陆系统发起合同。在合同准备阶段,经办人需要录入合同要素信息,其中包含签约依据、项目信息、合同相对人等要素。 3.1签约依据维护 由合同经办人在签约依据模块对签约依据进行新增、删除、修改等管理工作。

石化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建(2011)1026号 1基本要求 1.1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坚持“质量永远领先一步”的方针,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遵循标准规范,以人为本,精细管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树立良好的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整体形象,持续提升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建设具有世界一流质量的工程项目。 1.2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应满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服务用户的要求,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1.3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投料试车(投用)成功。 1.4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检查与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经费管理等。2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2.1工程部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与协调,其主要职责:2.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中国石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2.1.2负责编制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规划。2.1.3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监控,组织总部层面工程质量检查。 2.1.4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察和监测工作管理。2.1.5负责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试以及资格考核认定;负责有关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以及资格的考核认定。 2.1.6总结、交流、推广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先进经验,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1.7组织中国石化工程质量评优工作。 2.1.8组织、协调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2.1.9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1.10对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2.1.11指导企业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管理。 2.2工程企业管理部是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对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工作负专业管理和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 2.2.1组织编制直属工程建设企业有关质量管理的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指标,并组织考核、评价工作。 2.2.2组织和指导直属工程建设企业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2.2.3制定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管理规划和目标,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2.2.4负责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信息统计分析,促进质量问题改进,组织重大质量攻关。 2.2.5负责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业务特点组织培训。2.2.6负责组织直属工程建设企业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科技开发部开展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1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1.1 招标管理范围 1.1.1 本办法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含合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外物资招标采购。 1.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1. 2.1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重点项目所需重要设备材料。 1.1. 2.2 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的机电产品。 1.1. 2.3 具备招标条件的框架协议采购物资。 1.1. 2.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1.1.3.1 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 1.1.3.2 提供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少于3家。 1.1.3.3 中国石化战略采购物资。 1.1.3.4 紧急和零星采购物资。 1.1.3.5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1.1.3.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2 招标管理原则 1.2.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的原则。 1.2.2 实行统一管理、分层操作、网上运行的原则。 1.3 招标管控方式 1.3.1 国内招标采购在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网)实施。 1.3.2 国际招标采购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实施。 1.3.3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具有国家级招标代理资质,主要承担集团化采购及为各单位提供物资招标代理服务。

1.3.4 委托中国石化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经物资装备部批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物资装备部职责 2.1.1 负责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2.1.2 负责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2.1.3 负责统一招标流程和主要物资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1.4 负责组建和管理中国石化物资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2.1.5 负责培训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1.6 负责重点监管合同估算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招标活动。 2.2 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2.2.1 负责贯彻实施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物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2.2.2 明确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人员。 2.2.3 负责评标专家库中本单位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息维护。 2.2.4 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及部分集团化采购物资招标的组织实施。 3 招标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招标流程包括招标准备工作、发布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招标结束后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后续跟踪管理。 3.2 招标准备工作 3.2.1 按照《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3.2.2 开标前应进行技术交流,必要时签订技术协议。 3.2.3 企业提报招标委托或招标委托单。 3.2.4 开标前,委托方、设计方、投标人必须签署书面承诺书,对按照国家招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的招标,承诺无条件接受招标结果。

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所称石油库指油田、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2 本规定所称罐区指炼化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3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和罐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规定;炼化企业罐区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 2职责 2.1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2.2 石油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2.2.3 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1次演练。 2.2.4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1次安全检查。 2.2.5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2.2.6 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2.3罐区安全管理作为炼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3安全管理 3.1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 3.2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 3.3进入石油库、罐区车辆管理 3.3.1 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3.3.2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石油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企业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石油库和罐区。 3.3.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4防火防爆 4.1 石油库和罐区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2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中石化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Array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试行) (审查稿) 二00五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管理职责 (3) 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 (8) 第四章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10) 第五章定期检验 (15) 第六章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17) 第七章附则 (20)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压力容器的全面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压力容器全面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到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及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各事业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

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对压力容器的管理负责。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压力容器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职责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批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和重大技术问题。 (四)组织检查压力容器的采购、使用、修理、改造、检验计划和更新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安全附件检验情况。 (五)组织压力容器事故抢救抢修,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本制度。 (二)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制定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审查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组织审查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方案和报废等。 (五)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

中石化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合同欺诈,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事务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其它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销售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坚持项目、计划和资金落实原则; (四)坚持资信调查在先,谈判签约在后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合同业务实行统一制度、分类主办、归

口审查、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合同分类及签署权限 第五条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第六条一般合同是指经常性发生,且公司经理有权签署、审批或授权签署或审批的合同。一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化工产品销售和化工产品采购合同; (二)物流合同,包括:化工产品运输合同、化工产品仓储合同、化工产品移库合同和化工产品跨区调拨合同等; (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四)其它类别合同,包括: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采 购合同、租赁合同、修理合同、保管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信息服务合同、委 托合同、劳务合同、票据贴现合同、货款结算合同、授信合同及其它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签订的合同。 第七条一般合同分级签署权限按照合同分类、合同标的额分别确定由公司经理、副经理、各部门经理行使,分级签署权限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股份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对公司经理有特别授权的执行特别授权; (二)股份公 司内控手册权限指引中对公司经理、公司副 经理、公司各部门经理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权限指引的规定; 三)上述两项均未明确规定,参照股份公司和化工销售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所属生产、销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设备管理的对象是指用于油田勘探开发、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生产、产品销售及其它生产运营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工业管道、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对设备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进行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设备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对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三)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五)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树立现代设备管理理念,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实现设备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要素,是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企业是设备管理的主体,负责设备的全过程管理,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参与设备管理。企业应将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纳入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年度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企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培养高素质、高层次的设备管理人员、检维修人员和运行操作人员,为完成设备管理任务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奠定基础。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与网络,设备管理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努力实现设备安全、环保、节能和系统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十条集团公司设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设备管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总则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与定义 (3) 4 建设方针与目标 (3) 5 建设水平 (3) 5.1 工厂水平 (3) 5.2 装置水平 (4) 6 设计基础 (5) 6.1 年开工小时数 (5) 6.2 工厂或装置设计连续运转时间 (5) 6.3 装置设计操作弹性 (5) 7 设计原则及要求 (5) 7.1 优化原料及加工总流程 (5) 7.2 优化项目规模 (6) 7.3 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 (6) 7.4 以人为本,建设本质安全的工厂 (6) 7.5 合理利用能源,建设节能、节水型工厂 (7) 7.6 过程控制与信息化管理 (7) 7.7 优化布置,合理项目用地 (8) 7.8 设备、材料的设计及选型原则 (8) 7.9 建构筑物设计原则 (8) 8 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用标准规范的要求 (8)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关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标准研究与编制项目启动会议纪要》(集团公司[2006]第1号)编制的。 本标准共分8章。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针与目标、建设水平、设计基础、设计原则及要求,以及对设计采用标准规范要求。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南京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周家祥 葛春玉 王励端 赵勇 蒋荣兴 罗明 王宗仁 陈为群 徐守民 唐洁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针与目标、建设水平、设计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化新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的前期工作和设计全过程。工厂或装置改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DEP-SPM-GS0001 中国石化炼化工程建设标准总说明 SDEP-SPM-GS0004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用标准规范规定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SH 3099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水质标准 HJ/J 125-2003 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 3 术语与定义 见SDEP-SPM-GS0001。 4 建设方针与目标 坚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工厂建设要本着安全、环保、节能、项目全生命周期整体效益最佳化的原则,结合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选择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技术,做到优化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合理用地、控制定员,产品满足市场要求,各项技术、经济等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同类工厂和装置的先進水平。 5 建设水平 采用本标准时应根据项目情况对本章所列指标进行实时补充、修正。 5.1 工厂水平 5.1.1 质量指标 建设项目投产后生产的所有石油和化工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5.1.2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a) 原材料利用率 1) 炼油: z轻质油收率 一般不低于 78% z综合商品率 一般不低于 93.5% z加工损失率 不超过 0.5% z吨油综合能耗 符合股份公司综合能耗指标要求 z吨油取水 不大于 0.5 m3水/吨原油 2) 化工 z乙烯能耗 符合股份公司综合能耗指标要求 z乙烯+丙烯收率 不小于47%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全面构建中国石化采购管理体系 为做强做优打造一流保驾护航》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全面构建中国石化采购管理体系为做强做优打造一流保驾护航》 中国石化成立于1983年7月,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国务院国资委的关心指导下,中国石化历届党组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动公司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特别是通过理论和技术创新,相继发现了国内最大的海相油田——塔河油田和国内最大的海相气田——普光气田,使国内原油产量在“三高”困难情况下仍由最初的3500多万吨增长到2011年的4200多万吨、增长20%,天然气产量由23亿立方米增加到146亿立方米、增长5.3倍;“走出去”开发利用海外资源成效显著,在20多个国家拥有40多个勘探开发项目,形成非洲、中东、南美、南亚太、俄罗斯-中亚、加拿大等六大油气生产基地,权益油产量自2004年取得零的突破后逐年快速增加,2011年超过2200万吨;经过多轮建设和改造,已建成13个千万吨级炼油基地、6个百万吨级乙烯基地和4大合资乙烯基地,初步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3大炼化企业集群,原油年加工量由7400多万吨增加到2.2亿吨、增长近2倍,乙烯产量由56万吨大幅增加到1000万吨、增长17倍;建成覆盖主要市场的成品油营销网络,拥有自营加油站超过3万座,2011年境内成品油销量1.51亿吨,市场供应率62%。目前,中国石化是国内最大的成品油和石化产品供应商、第二大油气生产商,世界第二大炼油公司、第四大乙烯生产商,加油站总数位居世界第二,在2011年度《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中位列第五。 伴随着持续有效发展,中国石化的采购管理工作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别是针对物资采购点多、线长、面广、量大、品种繁杂、供应商繁多、需求随机等特点,中国石化全体采购人员积极进取,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保供降本任务。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中国石化采购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主要成效和主要体会。 一、中国石化采购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做法 多年来,中国石化始终瞄准世界先进水平,主动“走出去”学习埃克森美孚、壳牌、巴斯夫、台塑等大公司的采购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宝钢集团、海尔集团等国内大型企业好的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改革创新,不断优化完善,在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集团化采购、电子化采购、供应商管理等方面正在快速与国际接轨。 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构建集中统一的采购管理体制。针对多年来采购管理多头领导、多重机构、分散采购等问题,我们首先从治散治乱入手,清理整顿物资采购,推行集中联合采购,改变了各直属企业层面多头分散采购的混乱局面,使采购散乱的问题得到初步治理,采购秩序得到初步整顿。随后,加快解决直属企业内部多头领导、分散采购、重复储备的问题,使企业层面形成了“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统一储备、统一结算”的采购管理体制格局,实现了“物归一家”,即:各直属企业只有一个采购部门,所需物资由一个采购部门实施集中采购,上市和非上市并存的直属企业物资采购全部归口到上市采购部门。同时,对总部层面原分散在3个机构的国内国外采购职能和管理职能进行重组整合,形成了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和国内国外一体化采购的格局。至此,中国石化的采购管理体制

《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标准版)

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 (参考文本) 委托方(甲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负责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 甲方已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程序,最终确定乙方为中标者。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和期限内,受托管理等座加油站

及所属便利店(以下简称托管站,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管理的内容 1.甲方将下属座加油站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统一监管和指导下,负责托管站现场业务操作及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标。 2.在托管站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商品管理、站级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部分经营性变动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费用)等。托管站管理标准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具体明细附后。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 委托管理期为年月日(注: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或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之日)至年月日。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施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力马燃气有限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备煤、炼焦、化产及公辅、生产生活中的供用电设备。 第三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条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五条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设备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规划、选型、采购、安装、调整、试运行、验收、使用初期管理以及设备订货至验收全过程的合同管理等内容。

建筑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cheng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化[2001]2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集团公司对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石化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纳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受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委托对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总站下设若干“分站”和“监(检)测中心”。 第五条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编制颁发有关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2.负责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对所属分站及监(检)测中心的资质进行考核和管理。 3.负责石油压力管道检测、检验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4.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培训大纲和教材;对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考核认定,并颁发证书,总站负责管理。 5.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组织石化系统内的工程质量检查。 6.定期召开各分站站长工作会议,总结、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7.负责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管理工作。 8.审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工程质量问题或争端的处理与仲裁。 9.负责石化建设工程关键设备和材料制造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分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以及总站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 2.根据总站的安排,制定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安全生产合同

中国石化集团安全生产合同 导读:本文中国石化集团安全生产合同,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中国石化集团安全生产合同 甲方: 乙方: 企业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或认定身体条件不适应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调换其工作岗

位。 3、对乙方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对乙方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5、组织或参与调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并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告知乙方和检查落实。 2、提供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 3、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对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告知乙方。 4、对女性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抢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报告。对乙方的工伤确认,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甲方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进行工伤保险。 7、对乙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的特殊贡献者,按本单位考核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接受工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中国石化常压储罐设备管理制度管理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职责 (1) 第三章储罐的设计、安装与验收 (4) 第四章储罐的使用和维护 (5) 第五章储罐的检修 (8) 第六章储罐管理与考核 (9) 第七章附则 (11)

常压储罐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储罐管理,确保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中,储存非人工制冷、非剧毒的石油、化工等液体介质的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 第三条各企业应加强储罐全员、全过程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达到储罐使用寿命长、维修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四条各企业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检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储罐管理和检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储罐,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储罐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储罐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储罐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

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储罐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储罐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储罐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储罐管理规定、管理细则及工作计划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或参与储罐设计、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保证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三)组织建立健全储罐设备技术管理档案,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储罐的年度修理及检测计划,审定主要储罐检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针对储罐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不断提高储罐的技术管理水平。 (六)组织编制和审核储罐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组织或参与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负责储罐备品配件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并审定备品配件计划。 (九)负责储罐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查储罐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储罐在设计规定的工况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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