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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 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8、各正处级单位党组织的机关党委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

(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

1、党委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常委秘书,纪委常委;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2、政府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政府常务秘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3、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委员(专职)。

4、群团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总工会、科协、文联为主席、副主席;共青团为书记、副书记;妇联为主任、副主任;残联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商联为会长、副会长;总工会经审会和女工委主任。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5、公安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直属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中心派出所为所长、教导员。

6、检察院领导职务名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7、法院领导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中心法庭为庭长。

8、乡镇领导职务名称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9、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名称为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

10、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三)开发区(工业园)行政事业单位

1、正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

2、副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理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主任。

3、正科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

4、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乡镇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县(市、区)相关机构的称谓。

5、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

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一般称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职务系列及其职务名称从其规定。

三、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及原则

(一)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一般核定1正2副,职能比较单一或编制较少的核定1正1副;任务较重、编制较多的或加挂牌子的单位核定1正3副;成立了党组或党委的机构按规定核定1名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原则上不新配总工程师等“三总师”职数;设立党组的单位其党组成员总数不超过5名。

(二)市直处级以上单位的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3人以下(含3人)科室配1正1副,也可以只设1名正职;4至7人(含7人)科室配1正2副;7人以上或加挂了牌子的科室可多配1名副职。

(三)政法机关基层队、所和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支持类以外的科级独立事业机构,其科级领导职数可按规定进行行政职务和政治职务分设,但总数不超过5名。

(四)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级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只配1名;一般不设专职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单独设置了监察室主任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五)副处级以上机构中,按章程设置的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构负责人职务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原则上由同职级的领导职务人员兼任;确因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的,应根据本系统工会会员数、共青团团员数、妇女人数和有关章程规定配备,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

市直行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工会的副职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限配1名,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凡“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加挂牌子)的科级机构,机构不能分设,职数只能配1名正职。

(七)科级非领导职数按科级领导职数的50%比例配备。

(八)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兼任主任科员的,其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纳入所在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统计。

四、管理和监督

(一)组织部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管理。

(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单位的机构级别、职能职责、编制数量及内设机构数量核定单位的科级领导职数。

(三)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机关、法院机关、**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四)人事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政府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五)确定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务序列,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程序和规范的职务名称进行。

(六)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名称和职数的监督管理,对违规配备干部的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附则

(一)以上规定,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根据《青海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共xx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从领导职务改任的和下一级岗位提任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二条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总职数的30%。 第三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任方式: 由领导干部转任。县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和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退出现任领导岗位。市直机关工作的正县级领导干部可转任调研员,副县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表现和任职年限可转任副调研员或提任调研员。 由下一级职位提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队伍中选拔任用。其中,副调研员一般从副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因比例、年龄等限制未列入

副县级后备干部名单且任正科时间在8年以上的干部也可提任副调研员。调研员一般从正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除尘工作表现特别突出、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在8年以上的,也可以提任为调研员。 县级领导干部改任。县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 第四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统一管理,市委组织部设立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工作;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以及单位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是协助工作。受委托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二是开展调研。围绕本单位工作任务,每年确定几个重点调研课题,开展综合性和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检查指导。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四是开展政策宣讲。组织熟悉政策的非领导职务干部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政策咨询。五是开展阶段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第六: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第八: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XX区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试行) (初稿)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从严管理、能上能下原则,依法办事、相对稳定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总数的50%,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科级非领导职数由区委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统一掌握调配,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 2

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可适当放宽)。 (三)近5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四)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开展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当年的12月31日(或在当年退休的,时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员、副主任科员达到国家退休条件,根据德才素质表现情况,经组织考察符合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数限额内可晋升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 (一)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还在试用期内的; (三)尚未解除行政处分的; (四)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后不满1年,受党内撤职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和受留党察看后处分恢复党员权利不满2年以及开除党籍处分的; 3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

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员、主任科员[博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 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

医院增加领导职数请示

医院增加领导职数请示 近年来,随着市直属医院建设不断推进,问题也随之日益突显,急需增加医院领导职数,以进一步加强医院领导力量。医院增加领导职数请示该怎么写呢?下文是医院增加领导职数请示,欢迎阅读! 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随着医院的发展和业务的拓展,为了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原来中、高级岗位职数比例偏低,为了缓解医务人员职务聘任困难,最大程度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XX】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特请求增加涵江医院、平民医院、华侨医院这三家单位中、高级岗位职数,共需增加高级岗位职数34职,中级岗位职数35职(见附件)。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为盼!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局 XXXX年XX月XX日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XX年省卫生厅批复海口市人民医院编制床位1200张(琼卫 20XX审函7号),但目前该院实际开放的床位数已达1722张,病床使用率达110。7%,最高时住院病人达1700人,门诊病人每月以10-15%递增。根据《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市直属医院机构编制的通知》(海编[20XX]34号)规定,该院人员总编制由原850名增加到1650名,目前医院工作人员已达20XX人。 该院是市属唯一一所三级甲等医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医院所承担的社会医疗保健功能也逐渐加大,但医院现有领导岗位编制6名,仍是以往该院原500张床位和850名

人员编制时的配制(其中院长1名,党委书记1名,业务副院长4名),与现在的业务规模不相匹配。 鉴于以上情况,在现有编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申请增编1名专职副书记和1名副院长。 妥否,请批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市直属医院建设不断推进,其占地面积、人员编制、开放床位、业务科室等不断增加,一院多区管理难度大、护理队伍 不稳定、医闹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也随之日益突显,急需增加医院 领导职数,以进一步加强医院领导力量。 妥否,盼复。 XX XXXX年XX月XX日 猜您感兴趣: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 (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 (一)协助分管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上) 李克实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中国人才研究会的李克实。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三行规定文件的一些有关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和这个文件有关的概念,然后我们再逐条的解读。首先这个文件它是涉及到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事业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这种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的社会组织有什么区别?这个概念会影响到我们对这个文件的理解。所以我想首先把这个问题跟大家做个介绍。 一、事业单位的基本属性 (一)社会组织的划分 首先事业单位的基本属性,我用这么一张图里做个说明。但凡社会组织按照粗的划分大概是有三个大类。在西方国家的划分上是两个大类。划分方法叫做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在我们国家公共部门里面又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叫做公共管理部门,一个部分叫公共服务部门。我们讲的事业单位在类别划分上基本上是属于公共服务部门这个范畴之下的。在很多西方国家是不分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是一个概念,他认为管理也是一种服务,在我们相对来说还是细化、分开,具体的表现形式我们是由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这两支队伍。 (二)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属性区别 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在很多的特性、属性上是有明显的不同的。 1.服务原则 非公共部门就是一个平等、互利,比如说有一些商业企业,它在商品交换过程当中,交换双方是平等的。通过这个交换达到一种互利,它是这么一个角度。但是公共部门它不一样,它的服务原则是单方的,我为一方服务,这个服务的出发点一个叫做普惠。普惠就是阳光普照,是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所有的公民都是一样的;第二个,基本需求。我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了管理,保障是一种基本需求。比如说教育,义务教育我们现在国家的划线划的是九年义务教育,也就是说再往上的就是不是义务教育了,等于要交费用,义务制的可能国家要补助、补贴,甚至是减免,甚至是不要钱。到高等教育,就要花钱了。另外有一些贫困生的资助,但是有一个条件,你必须是优等生。也就是说作为一种人才支持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作为一个服务原则,它就是这样。一个叫做普惠,一个是基本需求。比如说医院里面的服务,能

中国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中国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来源:甘立海的日志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军长) 四、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 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2008年12月31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78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8年12月22日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县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______。(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______。(B) A.一般工作人员 B.非领导职务 C.特殊工作人员 D.主任科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 在以下设置。(C) A.国家级副职 B.省部级副职 C.厅局级 D.省部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A) A.国务院 B.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 C.同级组织部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C) A.曾被行政撤职处分的 B.受过行政拘留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大专学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要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公务员的。(B) A.学习能力 B.工作实绩 C.思想政治 D.廉洁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 者晋升职务。(A) A.越一级 B.越二级 C.越三级 D.越四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处分决定应当以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D) A.口头 B.电话 C.短信

D.书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C) A.突出贡献 B.立功表现 C.悔改表现 D.重要贡献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的规定办理。(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D.《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项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ABD) A.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B.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申请辞职 D.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项是公务员享有的权利。(ABCD) A.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C.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D.提出申诉和控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等类别。(ABD)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宗教神学类 D.行政执法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的办法。(ABCD) A.公开考试 B.严格考察 C.平等竞争 D.择优录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 为等次。(ABCD) A.优秀 B.称职

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doc

2019年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更新:2018-10-16 13:47:23 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发[2005]26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5.09.13 【实施日期】2005.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林发[2005]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科学的机构体系和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更好地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服务林业中心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监督。

第三条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司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配置合理、精简高效。 第五条局机关司局机构按国务院和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置。直属事业单位按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置。严格控制新组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成立新单位的,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局党组批准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第六条局机关司局和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等工作,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立的总数,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总数范围内,经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处级内设机构应当综合

处级非领导晋升办法

××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处级非领导干部属区委管理干部。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其推荐、考察、任命等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比例限额 第四条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本着合理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动态核定、逐步配备、分步到位的办法,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二)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全区处级领导干部编制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随市编办核定领导职

数的变化而变化,总数由区委统一掌握、通盘考虑。各部门、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第三章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与其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20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关于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探讨

关于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干部年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越来越多,已成为科级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激活这批人才资源,有效发挥他们的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基本情况 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领导岗位转任,这部分人以前大多任过地方或部门的领导,有的甚至还是“一把手”,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强,只是由于身体、年龄、任职年限、班子配备、结构需要等方面原因才从领导职务转为非领导职务;二是新提拔担任,这些同志基本为单位业务骨干,一贯表现优秀,由于领导职数限制等原因,提拔为非领导职务干部。目前,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近200人,超过科级干部总数的1/5,其中:由领导岗位转任的占61.6%;45岁以下的占36.5%,46—50岁的占20.1%;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6.8%。 二、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通过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等

途径和办法,加强了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如2004年我区出台了《新罗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政治和生活待遇等问题进行了规定,200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2007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六比六争”活动扎实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通知》,并分别于2004年、2007年组织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督查工作,督查的重点就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应该来说,我区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总体较2004年以前有较大改观,但从总体上看,我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特别是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非领导职务干部职责不明确,工作干劲不足。目前多数单位都不明确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职责,没有给他们分配具体的工作任务,一些单位领导认为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好管,对他们不敢管、不想管,甚至不管。一些非领导职务干部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摆老资格,没有坚持正常的上下班制度,只有在单位工作任务比较重时,才勉强承担一些工作任务,工作主动性不足。

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国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来源: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军长) 四、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军长) 五、厅局(地)正职(五级干部):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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