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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7-3-17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并就贯彻实施《指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场参与人应当全面认真学习《指引》规定的内容,准确把握《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机制,做好《指引》实施的人员、业务和技术准备,切实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所受托管理债券的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并按照《指引》规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本所报送首次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如确有受托管理债券数量较多、信用风险管理任务较重等合理原因,无法按期报送首次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相关受托管理人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本所提交延期报送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三、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日为报告提交日前1个月月末。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债券尚未正式确定风险分

类的,可以使用初步风险分类结果,但风险类、违约类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规定提交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

四、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债券在全部受托管理的债券中的占比情况,合计占比不足20%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五、首次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暂定通过邮件方式报送,报告盖章扫描后发送至本所szsebond@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2623685.html,邮箱。报送方式如有变更,本所将及时另行通知。

六、各市场参与人在贯彻落实《指引》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可通过szsebond@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12623685.html,及时与本所联系沟通。

七、《指引》及《通知》自即日起发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

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信用风险,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含企业债券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下同)及其他相关机构,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债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及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信用风险管理的债券范围包括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本所认为需要纳入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债券。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发行人和增信机构切实履责,受托管理人、承销机构等其他相关机构勤勉尽责,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及投资者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提出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相关规定或约定对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及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告债券信

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及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八条发行人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二)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三)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影响偿债能力和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处置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债券风险事件;

(五)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加强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二)对受托管理的债券持续动态开展监测、排查,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三)发现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督促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进行风险预警;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必要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披露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五)协调、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或处置违约事件;

(六)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发行人发行多只债券并聘请不同受托管理人的,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责任,相互加强配合,做好各自受托管理债券的风险管理工作。发行人应当公平配合各受托管理人的债券风险管理工作。受托管理人出现不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在依法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临时指定的相关机构履行债券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集体决策机制,由相关负责人(指受托管理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债券、风险管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和专职人员,对开展债券风险监测、排查、分类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采取的风险化解、处置措施等做出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细化约定履行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职责的具体方式、执行频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并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增信机构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持续了解所增信债券及其发行人信用风险情况;

(二)对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债券及时落实资金,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增信责任,不得拖延或拒绝;

(三)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四)出现影响增信措施有效性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告知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二)持续了解所评级债券及其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三)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相关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持续了解所承销债券的风险情况;

(二)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三)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协助债券持有人维护法定或约定的权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债券,由承销机构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组成承销团承销债券的,由主承销商履行前两款规定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发行人聘请多个主承销商的,由牵头主承销商履行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评估所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落实投资者保护

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及保密制度,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债券市场秩序。

第三章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

第十八条受托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动态收集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及时准确掌握债券信用变化情况。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变化情况;

(二)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变化情况;

(四)发行人新增债务或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主要资产的变化情况;

(六)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行人主体评级、债券债项评级变化情况;

(九)增信措施有效性的变化情况;

(十)公众投诉、媒体报道情况;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债券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鼓励受托管理人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所处行业特性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或模型,运用风险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风险持续动态监测。受托管理人可以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监测和分析中的部分具体工作,但不能免除其自身应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信用风险监测和分析结果,可以将债券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及违约类。正常类债券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未发生不利变化、预计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关注类债券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已经或正在发生不利变化、需要持续关注是否存在较大信用风险的债券。风险类债券指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严重恶化、按期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将发生违约的债券。违约类债券指已经发生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动态管理。确有理由认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其债券风险分类。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影响的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将其初步列为关注类债券:(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合并报表或母公司口径有息负债及或有负债余额较大,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七)发行人未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募集说明书相关承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未按核准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且未履行规定或约定的变更程序,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主体或债项评级下调至 AA-(含)以下,或者下调为AA 且展望为负面;

(十)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发生重要不利变化;

(十一)发行人、增信机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环保或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等信用惩戒对象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其他债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发生实质违约或由增信机构等第三方代偿的情况;

(十三)增信机构在其他债务中拖延、拒绝承担增信责任的情况;

(十四)发行人、增信机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发行人拒不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信用风险管理事务无法正常开展;

(十六)受托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七)监管部门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是指同时发生以下任意两项(含)以上情形:

(一)最近一年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 EBITDA/(资本化利息支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其中 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小于 1;

(二)最近 3 年(非公开发行债券为最近两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

(三)最近 3 年(非公开发行债券为最近两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

(四)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平均资产总额,其中平均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 EBITDA 全部债务比【 EBITDA/全部债务,其中全部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两项(含)以上指标较上年同期发生不利变化,且变动幅度均超过 30%;

(五)受托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其他财务指

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受托管理人将相关债券初步列为关注类债券。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至(八)项、第(十)至(十七)项所列情形之一,且相关情形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影响重大,或者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下调至 A+(含)以下或下调为 AA-且展望为负面的情形,预计相关债券将发生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将其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

发行人同时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意 3 项(含)以上情形,或该款第(四)项指标中出现两项(含)以上变动幅度超过 50%且发生除该款第(四)项外其他任意一项情形,预计相关债券将发生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将其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受托管理人将相关债券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初步划分为相应风险分类,但受托管理人根据发行人业务模式、所处行业特性等实际情况,确有合理依据和理由认为相关债券可以调整风险分类的,受托管理人可以自行确定该债券的初步风险分类。

第四章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初步划分的债券风险分类情况,组织对债券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进行排查。风险排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人应当结合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开展信用风险排查,并重点查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偿债意愿和偿债资金来源,以及增信机构是否具有落实增信措施的意愿和相关资金来源及具体安排。

第二十七条对初步列为正常类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债券还本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采取非现场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提醒发行人落实偿债资金,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初步列为关注类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债券还本付息日前 2 个月开展风险排查。受托管理人对初步列为关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不清的,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开展风险排查。受托管理人每年采取现场方式进行风险排查的关注类债券发行人家数不得少于当年末受托管理的全部关注类债券发行人家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对初步列为风险类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相关债券被列为风险类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风险排查,且必须至少在该债券每次还本付息日前 2 个月完成一次排查,并视风险状况增加后续风险排查的频次。

风险类债券的风险排查应当以现场方式进行,受托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应当至少参加风险类债券的首次现场排查和每次还本付息日前的现场排查。经排查发现不影响当期付息或还本,但后续还本付息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仍应当将其列为风险类债券管理。

第三十条受托管理人应当结合债券信用风险程度等因素,统筹安排风险排查工作,优先排查风险程度较高的债券。

第三十一条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债券信用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受托管理人实施全面风险排查或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相关债券及特定风险事项实施专项风险排查。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开展信用风险排查后,根据排查结果及时正式确定债券风险分类。受托管理人认为相关债券信用风险程度较为明确或者风险状况恶化较快、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的,可以不经初步风险分类及风险排查,直接正式确定其风险分类。正式确定风险分类后,债券风险程度发生变化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其风险分类。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受托管理人正式确定相关债券的风险分类。

第三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及时就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重点说明相关重大事项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具体影响,以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说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预计或确定不能在还本付息日前落实全部偿债资金,或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4.3.2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发行人

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并告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在债券风险排查中发现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人未及时披露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增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发生不利变化的,增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七条预计或已经不能全部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第三十八条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风险排查和预警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章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相关债券被正式确定为关注类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发行人反馈可能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重要风险事项,持续监测相关风险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发行人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发行人应当结合受托管理人反馈的重要风险事项,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四十条相关债券被正式确定为风险类或违约类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展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相关债券被正式确定为风险类或违约类的,发行人、增信机构应当立即制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并启动实施。募集说明书或相关协议约定更早启动预案的,从其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避免预案存在相互冲突或责任推诿等情形。在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发行人、增信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当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充分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根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及风险化解或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预案。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涉及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的,受托管理人或相关债券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增信机构制定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化解和处置的组织机制、人员及其职责;

(二)风险化解和处置或者落实增信措施的组合安排,以及各项措施的实施顺序、时间;

(三)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机制;

(六)舆情应对措施;

(七)其他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处置的工作机制。债券募集说

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投资者保护机制等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有特别约定的,发行人、增信机构应当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可以采取的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融资,包括获取股东资金支持、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获取其他第三方资金支持等;

(二)资产变现,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变现,应收款项回收,存货变现或处置房屋、土地、机器设备或股权等非流动资产;

(三)处置亏损业务或机构;

(四)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债务重组;

(五)协调落实增信措施,包括协调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其他增信机构落实增信责任、处置担保物,增加新的增信措施等;

(六)内部约束措施,包括不得分红、激励延期支付、激励回吐或责任追究等;

(七)与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协商解决违约事件的具体安排;

(八)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违约事件的具体安排;

(九)申请破产解决违约事件的具体安排;

(十)有利于债券还本付息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增信机构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筹措资金,偿还债务;

(二)采取抵押、质押担保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三)采取其他增信措施的,增信机构筹措资金,履行约定的增信义务。

第四十五条债券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启动实施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应当立即分别成立具有决策能力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及实际情况,及时确定具体工作安排,落实风险化解和处置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在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中,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进展情况,已采取的化解和处置措施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前款规定的信息;发行人未予披露的,受托管理人可以采取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方式及时予以披露。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应当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对风险类、违约类债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债券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销机构应当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在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中,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及时说明情况,回应社会关切,防范和化解相关矛盾。

第四十九条投资者应当支持和配合受托管理人的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参加相关协商谈判、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第五十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 11 月 30 日前,向本所提交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半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 1):(一)报告期内开展债券风险管理情况;

(二)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违约类债券分类情况、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三)需要向本所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五十一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本所、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等监管机构提交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一)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九条完成风险类债券的首次现场排

查和每次还本付息日前的现场排查并正式确定为风险类债券 5个交易日内,报告债券的风险状况、形成原因、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后续工作计划和拟采取的措施;

(二)债券违约前,及时报告债券即将违约情况、形成原因、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后续工作计划和拟采取的措施;

(三)对风险类、违约类债券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的重要节点,及时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拟采取的措施;

(四)对风险类、违约类债券的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报告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结果、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等;

(五)在债券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化解和处置工作中需要报告特定重要事项,或者本所、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等监管机构要求报告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情况紧急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先及时口头报告,再提交相关书面临时报告(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提交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2)。

第五十二条相关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对受托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在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债券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风险管理、化解和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诸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如适用) 主要介绍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相互关系等。如属于关联交易,说明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需披露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出资方式:介绍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①如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②如涉及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介绍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③如涉及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介绍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如果是投资具体项目: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投资进入新的领域,还需披露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等。 如果对现有公司增资,应按照前述“出资方式”的要求披露增资方式,同时披露被增资公司经营情况、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合同(包括附件)的主要条款,包括投资金额,支付方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违约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如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说明定价政策。定价政策主要说明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主要披露对外(委托)投资的意图,本次对外(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有关内容。 七、其他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格式指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品投资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票名称:广州友谊/股票代码:000987 2007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监局”“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九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配)股说明书 2、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临时报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金莱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公告编码:2020-02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69号),要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回复,现将相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0年3月7日,你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拟向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57,4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3,522,000元,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1、根据公告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分别成立于2020年3月5日和2020年1月17日,成立时间短且未实际开展业务。请你公司及保荐机构核实并披露:(1)上述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真实、准确披露; (2)上述主体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的能力; (3)上述主体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司回复】: 一、认购对象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如升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姜旭持有80%股权、娄亚华持有20%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劲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卢保山持有100%股权。 因此,新如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姜旭,志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卢保山。上述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提交。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

司运作规范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08〕38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 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 1 -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说明2008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 2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 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 本所对公司股票实行上述特别处理,是为了充分揭示其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在上述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突出显示。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如果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上市公司仍存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应予特别处理的情形,其特别处理的实行和撤销仍按《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执行。 四、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当年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首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FBM-CLI-CS-7451)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对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资产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年均营业收入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0%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涉及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 (七)因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及其他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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