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

附件1

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共120个)

北京市(2个)

昌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门头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河北省(3个)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蔚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平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山西省(2个)

晋城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10个)

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绰尔林业局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甘河林业局

呼伦贝尔市巴林林业局

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

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1 —

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海拉尔航空护林站

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

辽宁省(3个)

铁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武警总队朝阳市支队

吉林省(8个)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延边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敦化市人民政府

桦甸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露水河林业局

通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支队

黑龙江省(16个)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

北安市人民政府

—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森林工业总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

沾河林业局

鸡西市人民政府

加格达奇航空护林站

嫩江航空护林站

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

东北林业大学林火生态与管理教研室

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

江苏省(1个)

国营常熟市虞山林场

浙江省(3个)

磐安县人民政府

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部

庆元县林业局

安徽省(3个)

黄山市林业局

庐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南陵县国有戴公山林场

福建省(5个)

—3 —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光泽县人民政府

明溪县人民政府

武警莆田市支队直属大队第一中队

江西省(4个)

广丰县人民政府

南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余江县专业森林消防队

山东省(3个)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淄博市鲁山林场

河南省(3个)

登封市林业局

辉县市人民政府

济源市林业局

湖北省(3个)

宜昌市林业局

襄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神农架林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4 —

湖南省(4个)

资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衡阳市南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汨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广东省(4个)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云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东源县康禾镇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4个)

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岑溪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合山市专业森林消防队

贵港市平天山林场

海南省(1个)

五指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重庆市(1个)

城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川省(7个)

会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武胜县林业局

—5 —

平武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茂县林业局

雅江县林业局

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武警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支队贵州省(3个)

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贵阳市森林消防队

云南省(7个)

曲靖市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保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昆明市盘龙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大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梁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

西藏自治区(3个)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洛扎县林业局

武警林芝地区森林支队

陕西省(3个)

—6 —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延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安康市林业局

甘肃省(1个)

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青海省(1个)

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

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个)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武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总队

国家林业局(9个)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森林消防研究室

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赴火场第一梯队

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航空护林处

西南航空护林总站百色航空护林站

森林防火杂志社

中国林学会森林防火专业委员会

—7 —

附件2

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共258人)

北京市(5人)

牛有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

徐海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张俊辉市十三陵林场场长

吴卫星延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韩永忠石景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天津市(1人)

刘山蓟县林业局副局长

河北省(7人)

张宏明隆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宋建军赤城县林业局局长

张绍林抚宁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才立民迁西县国营大峪林场场长

张顺利唐县林业局副局长

陈金魁临城县林业局局长

范爱保邯郸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山西省(4人)

张润省交通厅副厅长

双志义交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8 —

张宜谦介休市林业局局长

王润生太原市国营林场护林员

内蒙古自治区(18人)

高锡林自治区林业厅厅长

于晓君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信息中心科长

孙扎根大兴安岭林管局局长

田国庆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

高希明根河林业局局长

李英毕拉河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周建波库都尔林管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李涛绰源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孟岩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扑火指挥部办公室科长

柳振江阿荣旗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甄光额尔古纳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陈国才兴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长

张文炳锡林郭勒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张瀛呼和浩特市林业局局长

范布和阿拉善盟林业治沙局局长

王忠宝根河航空护林站站长

张忠国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参谋长

程寿斌武警呼伦贝尔市森林支队参谋长

辽宁省(6人)

王文权省林业厅厅长

—9 —

李玉强沈阳市林业局局长

于兆明本溪市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赵喜鹏瓦房店市林业局局长

冯臣凌海市红旗林场场长

佟义勇葫芦岛市龙港区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12人)

杨庆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

刘延春省林业厅厅长

李香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杨永清安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李国旗红石林业局副局长

王新生通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

马立信白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付海山辽源市林业局副局长

侯广忠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维东管理站站长任红玲省气象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任志平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总队长

王春太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参谋长

黑龙江省(23人)

韩连生省林业厅厅长

赵生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吴玉波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管局副局长

赵政宏漠河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护林队队长

—10 —

程小奇图强林业局贮木场场长

刘明伟加格达奇林业局森林消防专业队队长

段革韩家园林业局椅子圈机降扑火队队长

张文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王洪烈绥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周可华牡丹江市林业局局长

李万海大庆市林业局副局长

康晓峰鹤岗市林业局局长

徐玲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潘贵凯省森林工业总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杨国栋伊春林管局副局长

刘延华牡丹江林管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

徐滨松花江林管局护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王正勋合江林管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韩兆恩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卞大武幸福航空护林站站长

姚庆学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所长

高颖利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副总队长

秦伟武警黑河市森林支队支队长

上海市(1人)

张建英松江林场场长

江苏省(3人)

陈增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高级工程师

—11 —

蒋小弟苏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沈键连云港市林业局副局长

浙江省(6人)

陈铁雄省林业厅厅长

贾伟江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科员

廖秀枢温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

楼涛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袁进宁波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唐根耀湖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

安徽省(5人)

杨兴强滁州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任启平宣城市林业局局长

朱汉明池州市林业局副局长

晋学成宿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冯良沂舒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福建省(10人)

刘德章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吕月良省林业厅副厅长

郑孙登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科员

王兴旺南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康文艺永春县林业局副局长

陈建南漳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林胜屏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12 —

曾水庆厦门市同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谢绍棋尤溪县西城三车护林联防协会会长

钟有亮武警龙岩市支队副支队长

江西省(9人)

刘礼祖省林业厅厅长

廖光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胡建铭南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曹光亮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区长

吴卫东万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潘熙宁星子县县委书记

刘礼河遂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张产田浮梁县兴田乡党委书记

晏腾平新余市渝水区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

山东省(7人)

孙传庆省林业局局长

赵德奎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

周树芳莒县林业局局长

朱昌礼新泰市林业局局长

刘明佳青岛市崂山区农林局局长

李树山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局公安科科长

姜占太烟台市昆嵛山林场场长

河南省(5人)

柴明清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科员

—13 —

冯炜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

李君信阳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勤洛阳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张宏宪南阳市林业局副局长

湖北省(6人)

陶磊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刘建国武汉市林业局副局长

姜胜启十堰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李泽玉恩施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涂朝辉咸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王文荆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队长

湖南省(9人)

葛汉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刘青山湘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王松云怀化市林业局局长

谭景长浏阳市林业局局长

卢解栋益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龙二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科员虞文炎桃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

邓和平双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邹放明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广东省(8人)

邓梦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14 —

孙金龙广州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就和惠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胡炽海东莞市林业局副局长

唐乾坤韶关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开富江门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王健华兴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李绍强阳东县林业局副局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9人)

黎梅松自治区林业局局长

农定华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莫卯生桂林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蓝诚坤河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冯柱新梧州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耀军贵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丘百生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梁耿北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刘长空昭平县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

海南省(3人)

吴伟雄海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

李恩杰省林业局主任科员

杨树岷定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重庆市(3人)

夏祖相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15 —

杨富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李渝九龙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四川省(12人)

唐荣辉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李泽民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

马伍达凉山彝族自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罗斌会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刘先鹏开江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李祖福米易县林业局局长

李兴岷珙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

龙明富阿坝州林业局副局长

陈逢高德格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向永宗广元市朝天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张京科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总队长

尚德海武警凉山州支队木里大队大队长

贵州省(7人)

张礼安省林业厅副厅长

张冬山宽阔水省级自然保护区中心管理站站长

尚武铜仁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陈述文遵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刘治美毕节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董忠远瓮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王春雨龙里林场副场长

—16 —

云南省(12人)

王德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林向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曾勇昭通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科长

李洪云玉溪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

倪伟红河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李康文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李强思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王亚红迪庆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陈体尧临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杨兆生丽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盛志行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参谋长

杨运贵武警丽江县森林支队参谋长

西藏自治区(8人)

黄正秋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挂职)

拉巴次仁自治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调研员

何丽萍错那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

格桑波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

友多江达县林业局汪布顶乡林管站护林员

旦巴塔杰亚东县林业局副局长

张毅武警西藏自治区森林总队副总队长

郭云山武警林芝地区森林支队支队长

陕西省(6人)

—17 —

赵志荣商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李军咸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陈涛宝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刘明时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姜经济渭南市林业局副局长

贺仲岐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副局长

甘肃省(3人)

骆洪元省林业厅副厅长

杨永宁定西市林业局局长

王文红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局局长

青海省(2人)

马永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

赵昌宏互助土族自治县北山林场副场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2人)

张青军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科员

兰广成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副场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人)

穆汉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王茂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九师林业局副局长王新阿勒泰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王立伟武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森林总队副总队长朱宁力武警伊犁州森林支队支队长

相关单位(28人)

—18 —

吴晓松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

王心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处长

梅长涛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呼玛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姜海涛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晓宁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救灾处处长

褚利明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

刘洁财政部农业司处长

郭竹学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副主任

吴春耕交通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张迎宪信息产业部战备办公室主任

宋中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处长

李梅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主任科员

李宗达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副司长

张金艳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高级工程师

宋文玲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气候系统诊断预测室高级工程师

赵长海国家卫星气象中心遥感应用室环境监测科科长

刘钧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作战部应急办参谋

白自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动员部副部长

姜继宝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陆航四团飞行二大队中队长

程建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警种部副部长

李文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指挥部副主任

朴东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指挥部参谋长

王月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指挥部司令部作训处参谋

—19 —

李志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指挥部后勤部军需处处长张玉君中国飞龙专业航空公司机长

董峻新华社中央新闻采访中心记者

白中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肖振生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新闻采访部副主任

国家林业局(13人)

郝育军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副处长

崔永环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

刘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处长

闫振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处长

张志刚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副处长

金志成国家林业局宣传办公室副主任

王新岩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主任科员田祖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实验中心副主任白胜文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主任

郝佩和西南航空护林总站站长

周玉良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西昌航空护林站站长

张思玉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授

敖孔华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处长

—20 —

森林公安局审核审批制度

石门县森林公安局 案件层级审核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全局执法质量和民警队伍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审批审核责任,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案件的审核实行主办民警主办责任制、办案部门一把手审核责任制和分管局领导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案件审核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人各司其责,严把质量关。 第四条办案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1、刑事案件的接受、立案、破案手续完备; 2、传唤、调取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辨认、搜查、侦察实验、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3、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 4、依法办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移送起诉等手续;

5、依法办理作其他处理结案手续。 第五条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刑事案件以下内容: 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追究未追究或不应追究而追究; 4、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刑事案件审核、审批流程: 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局法制办,法制办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办案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法制办审核员实行一人一案负责制,即同一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同一名法制审核员负责,如遇审核员出差、学习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法制办主任审核。两次审核均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其扣分数直接纳入每季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七条办案部门负责行政案件查证处理工作: 1、依法制作受理案件和不予受理决定等相关文书; 2、依法制作传唤(延长传唤)、询问受害人或证人等、讯问违法嫌疑人、扣押(发还)物品、办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检查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审批(含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森林公安局队伍建设材料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ⅩⅩ森林公安局 ⅩⅩ森林公安局正式设立于1993年,成立之初其名称为“ⅩⅩ林业公安科”,当时共选调干部6人,普化同志担任科长职务。1996年经州编委重新核定编制为7人,1999年更名为“ⅩⅩ森林公安局”、“ⅩⅩ森林警察支队”,全局现有民警6人,其中正、副局长各1人,普化同志担任局长。 ⅩⅩ森林公安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设立较晚,1991年全州仅有3个林业公安派出所(同仁县林业公安派出所、尖扎县林业公安派出所、麦秀林区林业公安派出所),共有民警14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发展壮大,到2006年已成为拥有1个地级、4个县级森林公安局、7个派出所、54名民警的队伍。 黄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九曲黄河第一湾,辖同仁、尖扎、泽库、河南四县,州政府所在地隆务镇距省会西宁180公里,总人口21.23万人,全州总面积1.89万平方公里,境内有较为丰富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全州林业用地为283.55万亩。其中有林地59.9万亩,疏林地22.17万亩,灌木林地3.06万亩,宜林地37.2万亩。在有林地中,天然林面积57.54万亩,占

有林地面积的4%,活立木总蓄积量519万立方米,天然林蓄积量占95.79%。ⅩⅩ林业资源的主要特点是:灌木林地面积大,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6.78%,天然林比重大,占全部林业用地的99.16%,人工林比重小,仅占0.84%。野生动物有100余种,主要有雪豹、蓝马鸡、岩羊、血雉等,都是我国特有物种,具有较高的科研和经济价值。 多年来,Ⅹ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克服工作任务重、警力严重不足、经费短缺等困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连续几年在林区开展了“破案攻坚战”、“春雷行动”、“绿剑行动”、“三江源行动”“天保行动”、“猎鹰行动”、“候鸟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各类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林区社会治安秩序趋于稳定,森林防火工作取得连续十二年无森林火灾发生的好成绩。与此同时,为确保民警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办案质量,州森林公安局注重加强基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通过在全州开展执法质量考核、岗位练兵以及加大民警培训力度等,逐步规范了基层森林公安民警队伍管理和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森林公安民警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长期以来,ⅩⅩ森林公安局通过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保持和发扬森林公安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上级认可、群众满意的成绩。在近年来省森林公安局各项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曾荣立集体二等功,被最

森林公安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森林公安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篇一:森林公安个人工作总结 森林公安个人工作总结 森林公安个人工作总结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对过去一年的回顾总结,使我深刻体会到,个人团结同志,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努力学习,牢记职责,勤恳认真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与此同时是我对前一段工作不足的反思,对今后工作的有了新的认识和提高。 学习方面:在局所领导下,在日常的工作学习中,使我端正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平时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并结合自己的自学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和观念,加深了理论业务水平。同时,虚心向领导及同志们求教,在工作实践中摸索、反思、总结,并做好了相应的

笔记。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加强自身学习观念逐步提高个人思想认识和执法能力。 工作方面:过去一年里,在局,所领导下积极认真完成好各项任务。在面山绿化和管护工作中以老同志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为榜样,尽快熟悉片区和管护人员,进行多方面的思想了解与交流,加大面山周边的防火宣传与巡护力度。认真的做好每一项事情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完成好各项工作,对上级安排的外派处突WW任务要按时完成。同时把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融入日常的工作中去,全面提高了个人的业务职能和思想水平。 存在的不足: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我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主要体现在对学习森林公安业务生疏,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掌握方法,等知识了解不够深入。尤其是将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

比较欠缺,开展的工作经验不足,工作力不从心,工作经验尚浅,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尽快成长。在思想认识上与领导及同事们的协作、交流欠缺主动性,在纪律上有时候比较散漫,没有更好的按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自律性有待提高,拼搏精神有待发扬。 今后打算及努力方向: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加强森林公安业务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业务素质。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端正自己的心态,全心全意投入到森林公安工作。主动出击,严于律己,自觉加深党性锻炼,提高自身政治思想觉悟,不断加强与领导及同事们的交流与协作,互尊互助,增进友谊,共同进步。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尽快成长,把工作做的更好。 篇二:森林公安年终总结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附件1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7915412.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7915412.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

附件1 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共120个) 北京市(2个) 昌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门头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河北省(3个)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蔚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平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山西省(2个) 晋城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10个) 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绰尔林业局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甘河林业局 呼伦贝尔市巴林林业局 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 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1 —

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海拉尔航空护林站 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 辽宁省(3个) 铁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武警总队朝阳市支队 吉林省(8个)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延边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敦化市人民政府 桦甸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露水河林业局 通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支队 黑龙江省(16个)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 北安市人民政府 —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森林工业总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 沾河林业局 鸡西市人民政府 加格达奇航空护林站 嫩江航空护林站 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 东北林业大学林火生态与管理教研室 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 江苏省(1个) 国营常熟市虞山林场 浙江省(3个) 磐安县人民政府 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部 庆元县林业局 安徽省(3个) 黄山市林业局 庐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南陵县国有戴公山林场 福建省(5个) —3 —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

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

森林公安局先进事迹材料

森林公安局先进事迹材料 Xx区有一个被林区干部群众誉为“森林卫士”的特殊团队,它就是Xx市森林公安局Xx分局。近两年来,该局坚持以“三项重点工作”、“五化建设”和“四项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三基”工程建设和“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等专项斗争,营造林农创业致富的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为构建“和谐林区、平安林区”作出了突出贡献。先后被省森林公安局荣记“集体三等功”,并被授予全省“法制工作先进单位”;所属桂泉派出所被市森林公安局集体嘉奖,白云派出所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先进基层单位”、20XX年被国家森林公安局授予“全国森林公安执法示范单位”,全局有多人受省、市森林公安局表彰。 重教育,强技能,打造一流素质团队 一个好班子能带好一班人。近两年来,在省、市森林公安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区林业局党委不断加强该局的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配备高素质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全部是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45岁,其中最小的37岁,平均警龄20年,班子成员朝气蓬勃,业务娴熟,团结务实,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各级领导的好评和干警的拥护。班子成员一是以身作则。局长赵新大同志带头做到“四不”:

不沾烟酒,不抹牌赌博,不搞权钱交易,不进娱乐场所。在他的模范带领下,班子成员中没有出现违法乱纪行为。二是情系林农。注重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林区社情民情。林农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对反映的情况,都会亲自带队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近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7件次,解决35件次,群众满意率达到99%。三是关心民警生活。象关心自已亲人一样关心干警。干警蔡志勇爱人没有工作,家庭十分困难,积极争取区林业局安排他爱人就近工作。周常波爱人体弱多病,安排专车送武汉治疗。每年春节,都会把所有干警家属请来吃个年饭,感谢她们为森林公安的付出。干警们都深情地说:“局领导这样无微不至的关心我们,我们只有拼命工作才能对得起头上的国徽。” 为了适应森林公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该局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用先进的事迹鼓舞人,用良好的工作氛围熏陶人,用严格的纪律约束人,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森林公安队伍。一是夯实森林公安根基。按照“三基”工作要求,成立两个林区中心派出所,占全局总数86%的民警安排在基层,配齐装备,安排专车。着力派出所硬件设施建设,20XX年新建白云派出所,率先在Xx森林公安派出所中接通公安网,20XX年被国家森林公安局评定为二级派出所;分局办公楼、桂泉派出所办公楼建设项目已上报省森林公安局,正在紧张筹建之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