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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1分为五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4.1.1

储存物品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甲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闪点≥28℃到<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非燃烧物品


注: 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燉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
丙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4.2.1

储存物品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单层库房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每座
库房
防火
墙间
每座
库房
防火
墙间
每座
库房
防火
墙间
防火
墙间

甲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丙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100
- 700
- -
- -
- 150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3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000
-
- 1000
-
- 5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 (1) 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
耐火等级

宜为一级。
(2)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
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及注(2)的规定增加1倍。
(4)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4.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4.2.6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

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
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
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4.2.9条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当必须设

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4.2.10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4.2.11条 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
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

第4.2.12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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