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美健康体制的比较

中美健康体制的比较

中美健康体制的比较
中美健康体制的比较

中美医疗体制的比较

在医疗保障领域, 美国无疑是发达国家中的“独行侠”, 是唯一没有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 其医疗保障体系以商业保险为主体, 构成纷繁复杂。美国的医疗保障主要包括两大类:

第一类是由政府承办的社会医疗保险,以资助老年、残疾或患有严重肾病的美国公民的医疗照顾制度和资助贫困家庭的医疗援助制度为主,但这种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并不占重要地位,覆盖人群有限。

第二类就是私营医疗保险,包括非盈利性医疗保险与盈利性的商业医疗保险两种,是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医疗制度也存在问题,即费用上涨和公平性问题。美国医疗费用失控和医疗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是医疗服务市场缺乏管制,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之中的绝大部分是由私人医生提供的,医生拥有相当多的决策权,其行医行为较少受到限制,导致不必要的手术、住院治疗、体检和处方过多。美国医疗制度的公平性也存在严重问题,由于缺乏国民健康保险,那些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在获取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上也处于不利地位。那些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人口就是医疗制度缺乏公平性的最好例证。

而中国仍存在国家穷、人口多、结构极不均衡等问题,所以医疗保险的全社会统筹几无可能;同时商业保险才刚刚起步,国有保险公司的运营竞争性又差,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强制全民买商业保险的困难和风险也非常高,也就是说在保险市场不规范的前提下,让老百姓自己储蓄、自我保险往往比保险公司的商业运营和统筹还来得安全。中国的很多国有企业和国有保险公司搞业务勾结,高层领导从集体保险中拿回扣,保险公司为拿到巨额保单付出了行贿的对价就对保险基金肆意挪用,结果造成大量职工保险金的流失。中国的医疗救助需要中央政府的财力支持,但是如果覆盖城市企业职工还勉强可以,如果要覆盖到农村,救助基金不等建立起来就会破产。

另外,中国在医疗社会保障中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即骗保。受害者、冤大头就是整个医疗保险体系,也就是所有投保的人。这个问题只有行政主管机构通过医疗保险的电子化技术改革予以控制,但是因为相关技术和指标变化太快,药品生产行业通过改变药品名称规避法律,使得医疗和药品监管部门的报销准则不得不朝令夕改,很难做到全面网络化、标准化、公开化。医药行业的既得利益者们用种种方法对全面网络化和标准化从中作梗,导致改革难以推进。

为此,中国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我们也面临着越来越市场化的医疗服务环境。从美国市场化为主要手段给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弊端,我们可以看出坚持发展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就医疗改革目标与原则方面,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该扩大覆盖面,以实现全覆盖作为其最大目标,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采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形式互助医疗保险等灵活多样的保障形式。同时,选择合适的医疗形式和支付方式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和引导作用。

中美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摘要】: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发展权利予以保障的制度。中国和美国分别是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发达国家。两国社会保障制

度的产生时间都不算长,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虽各不相同,但也有不少值得互相借鉴的方面。【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福利

一、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7年社会保障绿皮书指出,2006年“社会保障”首次取代“下岗就业”问题,成为城市居民关注的首要社会问题。10年前,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不说,目前中国离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五大差距:1、没有惠及全民。

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面最大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参加该制度的在职职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不到2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4.2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以及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总数来说,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只有70%、45%和25%左右。另一方面,占中国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工人和农民却几乎与社会保障制度无缘。国家社保基金的供给严重向城市倾斜,占35%的城市人口得到近80%的社保基金。在养老保障方面,根据中国老龄研究中心对全国城乡老年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城市老年人的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而农村老年人的覆盖率不到4%。如果考虑到部分农村享受养老保险的居民实际上是将原来在城镇就业时获得的养老保险带回农村的情况,养老保险在真正农民中的覆盖比率可能更低。社会保障待遇差别也大。不同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与离退休待遇差别拉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待遇约是企业职工的1倍多。

2、横向比较总量水平低。

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社保支出中政府所承担的部分。根据这一口径,

2004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为3440.26亿元,仅占GDP的2.15%。从国际上看,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体系中,社会保障及福利方面的公共消费或者说收入支持方面的支出是政府最主要的支出项目,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般高达

30%-50%,占GDP的比重也大都在10%-30%之间。如果以国家加社会的社会保障支出计算,2002年中国则为7318.2亿元,占到GDP的7.15%。不过,即便如此,与国际比较,中国社会保障支出的水平仍然是很低的。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国家,社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基本超过10%。

3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

急剧上涨的医疗费用和不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中国百姓近年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合作医疗在农村地区迅速扩展,但是,仍有很多的人没有被医疗保障制度所覆盖;同时,目前的医疗保障补偿水平无法抵消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发现:城市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公费医疗4.0%、劳保医疗4.6%、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占5.6%,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占44.8%;在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为9.5%、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占3.1%、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占8.3%、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79.1%。在社会救济方面,2004年用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为172.7亿元,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和农村定期救济支出之和为30.7亿元,仅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的17.8%。目前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弊端在于: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一方面,目前中国超过一半的人口还没有医疗保障,就是已经有了医疗保障的人,其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另一方面,对特殊群体存在保障过度的现象。中科院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据监察部、人事部的资料,全国党政部门有200万名各级干部长期请病假,其中有40万名干部长期占据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一年开支约为500亿元。

4社保基金管理混乱。

2006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民众对社会

保障寄予厚望。但是,随着“上海社保基金案”等一批涉及各地社保基金大案的曝光,以及专项审计结果的披露,社会各界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安全又提出了强烈质疑。之所以屡屡出现这么多的违规违纪问题,其根源并不是监管不

第2 / 5页

严之类的表面现象,而在于没有形成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保值增值目标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早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要分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规定,但多年来一直没有落实上述要求,而是简单地采取了在政府行政架构内单设一个事业部门来管理基金的做法,这样,必然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与投资管理不分。社会保障基金本来应该社会化,但现在归口政府管理,按国有经济的办法管理,这样的结果是无人负责,保障基金流失到哪里都不知道。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大搞政绩工程,挪用社保基金,甚至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领导出国旅游,挥霍浪费,造成民怨。

二、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其主要特点是:第一、资金来源的多渠道。美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像西欧、北欧一些国家那样主要由政府承担,而是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美国的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个人投保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它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险项目组成。其中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的补贴;雇主和雇员的缴付比例相同。美国社会保障资金还来源于各种非盈利的民间组织,如工会、基金会、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社会团体等等。

第二、社会保障管理的多层次。美国的社会保障项目由政府和社会各组织团体分别管理。政府在公平和效率为原则的指导思想下,由州政府和企业实施社会保障项目。

第三、普及面较广。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在职职工实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向雇主和雇员征收社会保险税。政府鼓励各州建立失业救济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贫困家庭提供经济援助。

三、中美两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福利而提供物质帮助的各项措施总和,它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持社会安定、发展社会生产、引导合理消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美两国,由于社会制度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呈现不同的特征。

两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基础不同。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苏联模式建立的,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利益刚性,照顾到历史遗留问题和传统,解决和缓和由于体制改革而导致的大量社会矛盾,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渐进性的特点,并承载了许多功能,每一步改革都困难重重。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参照了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和模式,其目的是弥补市场经济之不足,构建社会安全网,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呈现社会保障项目由少到多、社会保障范围由小到大、社会保障比重和水平逐渐加大的发展趋势。四、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美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也有一个发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近现代美国经济的发展史。它是美国经济发展的保护器、安全阀、调节剂。面对当前社会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发生着一些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保障机制多重化。它主要是指由养老、遗属和残废保险构成社会保障,以多种保障方式取代单一的保障方式,是正在形成和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防止老年

危机,避免社会保障制度破产,世界银行社会保障小组曾提出了“三大支柱”式的未来社会保险发展模式,即由一般税收支持的较小的公共年金制度、强制交费的较大的私人管理基金制度和为增加退休收入的自愿性交费补充保险制度。后来,美国学者埃斯特尔·詹姆斯结合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在“三大支柱”保障模型的基础上,设计出融三种保障机制为一体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该制度的突出特点是:由储蓄、再分配和保险三种保障方式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由私营保险为主、政府保险为辅、个人自愿性保险为补充组成多重保障机制,以及建立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强制性、竞争性混合管理体制。人们大都认为,多重保险机制是包括美国在内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最理想的社会保障模式。不过,要使多重保障机制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保障利益协调机制。变为社会保险与属于个人所有的投资账户的结合,属于个人的那一部分,个人可以以股票、债券或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形式进行投资,如此等等。后者主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和社会福利的实施将可能越来越多地采取私营化的方式。在社会保险方面主要是个人可以把向来由政府管理的全部或部分交由私人退休金公司管理,进行组合投资。在社会福利保障方面主要是把一些社会福利保障的具体实施交由私人公司去完成。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内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美国与中国国情不同,但是美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成功与失败,过去、现在及将来,都可以用来作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借鉴。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它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目前我们在收入分配上的指导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我们的社会保障也只能建立在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要做到社会保障量入为出,与财政和税收政策挂钩。保险分配要建立在经济效率的基础上,福利分配则主要体现社会公平。从保险分配来看,它应该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挂钩,从而成为一种激励机制,使劳动者意识到他年轻时对社会贡献越大,晚年将会得到更多的回报。生产力发展了,经济效益上去了,社会福利分配才会得到充足的财源,真正的社会公平才有保障。从我国的情况看,几十年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一种纯福利式的分配制度,它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也难体现社会公平。因此,美国有关保险与福利应适当分开的改革思想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中美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十大比较

自美国社会保障法颁布以来,7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是一种比较成功的、适当而稳妥的模式。与“极左”的福利国家模式相比,美国模式更加轻松而有效率;与“极右”的完全积累模式相比,美国模式则更加稳健而安全。

中国和美国同为世界上两个重要大国,两国国土面积大体相当。美国是发达国家中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则是欠发达国家中人口最多的国家。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两国均为传统社会保险型模式,两国均认同“部分”基金制的改革取向。然而,美国的市场经济十分发达而成熟,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则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通过中美两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比较,分析两国在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框架、覆盖范围、筹资模式、退休年龄、给付标准、收入检测、税收待遇、养老中的家庭福利、社保基金投资与管理、财务预算模式等方面的存在的共性与个性,这将对我国正在进行中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参考意义。

一、养老保障体系基本框架

美国人的养老保障体系被形象地比喻为“三条腿的板凳”。第一条腿是政府责任下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它是美国人养老保障的“精神支柱”;第二条腿是雇主责任下的雇主年金(private pension)及雇员团体保险,这是美国人养老保险的“载重主体”;第三条腿则是家庭责任下的个人退休储蓄(如IRA等)与个人人寿保险,它是美国人养老的自我保障部分。这一多元化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极大地分散了国家(政府)承载养老社会负担的风险。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上是由政府责任下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来支撑的,而来自用人单位和家庭个人的承载能力则仍势单力薄。其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年龄”偏小,整体盈利能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较弱,进而为企业员工提供福利的能力不强;其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构建较为迟缓,目前只有少数企业为其雇员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三,我国人均GDP水平仅2000美元(而美国人均GDP超过4万美元),家庭用于退休目的的储蓄或个人购买商业人寿保险的能力也很弱,这直接导致国民自我保障水平低下。因此,我国公民(主要是城镇居民)基本上只能单一地依赖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从体制结构来看,显然有必要尽快地分散我国政府社会养老保险压力过于集中的风险。

二、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美国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一个捆绑式的复合养老计划,名叫OASDI(即老年、遗属、残疾保险)。它不仅包括了养老保险,而且还包括了基于养老保险的遗属保险和残疾保险。或者说,美国人的社会养老保险既包含了投保人自身的养老保险,又包含了投保人的配偶(甚至离异者)、未成年子女(含成年残疾子女)、父母(由投保人赡养的)、遗属(投保人死亡后留下的家属)等人群的连带养老保险。(具体内容见下述第八部分)

此外,OASDI还是一个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计划,它的统筹层次高,并直接由联邦政府在全美范围内统筹。凡能获取工资收入者,均必须参加OASDI计划,并依法缴纳工薪税。具体而言,OASDI覆盖人群包括私人企业雇员,联邦公务员,非营利性宗教、慈善和教育组织的雇员,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自雇者(即自由职业者或称个体户),农场主,农场工人,家庭工人,收取小费的雇员,牧师,现役军人,铁路工人,国外就业者等。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也是一个强制性计划,但它的覆盖范围要比美国OASDI小得多。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

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一计划目前主要在城镇各类企业推行,尚不能覆盖其他人群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

显而易见,在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中美两国均采用了“选择性原则”而非“普遍性原则”,并且两国均以“工薪者”作为优先覆盖的选择对象。这一共性也将构成两国养老保险模式彼此借鉴的制度基础。

三、社会养老保险融资模式

美国OASDI计划是以工薪税(payroll tax)的形式——OASDI税来筹资的,它由雇员及其雇主平均各缴付一半的税金。自从1990年以来,OASDI税率一直固定为12.4%,雇员与雇主各缴付6.2%。相应地,自雇者则由自雇者单方缴付1

2.4%的工薪税。由于OASDI是采用纳税方式来融资的,因此,它的强制性有法律的高度保证,实施起来更为威严而有效。

OASDI税的征缴是先于联邦所得税的,故而等同于免征联邦所得税,也有的州规定它还可以免征州所得税。再加上OASDI计划毕竟是一种福利性计划,为了防止在退休给付上的贫富

悬殊,也是为了防止高收入者借OASDI计划逃避联邦所得税,因此,美国每年都制定并公布了参与OASDI税缴付的最高年收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缴付OASDI税。

例如,2005年和2006年,OASDI税的最大应税年度工资基数限制分别为90000美元和94200美元。也就是说,在2006年,雇员年度工薪超过90000美元的,最多只按90000美元缴付OASDI税,超过这一限额的工薪收入部分不得缴纳OASDI税。

相比之下,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则不同,它主要是通过缴费(而非税收形式)的方式来筹资,它同样具有强制性,但由于缴费不如纳税那般的严格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例如,经常存在雇主有意少缴、漏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我国养老保险缴费规则是:雇员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雇主缴费比例则要求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按2006年开始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雇员缴费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雇主缴费则全部进入“统筹账户”。

目前,我国尚无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应费”收入限制统一标准,这也许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四、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何时才能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给付,美国规定了三个年龄界线:一是正常退休年龄;二是提前退休年龄;三是推迟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的标准是动态的(见下表),只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才能获得完全的退休给付;提前退休年龄不得低于62岁,提前退休者只能获得低于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给付;相反,美国鼓励推延退休,因此,凡是推迟退休者,均能获得大于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给付,但最大奖励退休年龄不能超过70岁。

OASDI正常退休年龄表

为了应付人口老年化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大多数发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变化都呈现出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男女退休年龄趋向一致;二是退休年龄不断延长。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大体在65岁左右。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一般情况下,男性员工为60岁;女性员工为55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也有可以推延的空间,考虑到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长于男性,因此,我国也可以将男、女退休年龄调整统一。

五、养老金给付标准及物价因素调整

美国养老金给付计算有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方法,大致地,它是按如下步骤操作的:

第一步,将雇员全部工作年限的各年度工薪收入按同一基期指数化,即可得到雇员各年的指数化收入(Indexed earnings);

第二步,选择35个最大的年度指数化收入相加总后,除以35(年),再除以12(月),即得到雇员月平均指数化收入(AIME);

第三步,根据每年公布的两个拐点(bend points)数据,通过“三级超额累退”法计算,即可得到基本保险额(PIA)。这便是每月支付给在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雇员的养老金基本额度。第四步,为了保证物价上涨不影响退休者的养老金购买力,美国从1975年开始构建了生活费用自动调整机制(cost-of-living adjustments,COLAs),使养老金给付随物价涨幅而同步调整。2006年美国公布的COLA值为4.1%。它是将2005年第三季度与2004年第三季度的月平均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对比的涨幅,分子与分母均采用定基指数计算。假设某退休者2005年的每月退休金(PIA)为4000美元,则他在2006年的月退休金就调整为4164美元(即4000×10

4.1%)。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而在退休金水平调整上,我国并未完全与物价指数挂钩,而是一种阶段性的“累积式”调整,这种调整尚未能制度化、规范化。

六、养老金给付的充足性衡量

养老金给付标准是高或是低,或者说,养老金给付是否充足,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美国学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种标准可以衡量养老金给付的充足性:

(1)给付替代率。即雇员第一笔OASDI退休给付与退休前一年收入的比率。这一指标既可以用总收入来计算,也可以根据税费调整后净收入来计算。替代率表明退休给付在何种程度上保证退休雇员的生活水准与退休前相当。据统计,在2000年正常退休(65岁)的美国老年人中,平均收入者所获OASDI给付的替代率为43%;低收入者替代率为57.8%;高收入者替代率为25.4%。但在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替代率约为85%,从数字上看,似乎我国的养老金给付要远比美国充足,其实不然。因为美国养老金给付还有很重要的另外一个“补充”,这就是美国庞大规模的雇主年金计划。相反,我国目前尚缺这一重要补充部分,因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替代率应当逐渐向企业年金分流与共担。

(2)在获得OASDI给付人群中的贫困人口比重。比方,在65岁及以上领取OASDI给付的退休人口中,贫困人口所占比重。这一指标过大,则意味着在正常退休老年人口中存在着相当部分的一类人,他们虽然在领取养老金给付,但却仍无法解决温饱,并处于贫困之中,这说明退休金给付水平过低,或者说给付不充足。

(3)在获得OASDI给付人群中申请社会救济人口比重。一般地,退休金给付应该能够满足退休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退休者在领取OASDI给付的同时,又在申请社会救济,则说明养老金给付不足。从整个社会来讲,在领取OASDI人群中,如果申请社会救济的人群比重过高,则表明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整体水平偏低或不足。

上述三个指标对于养老金给付标准的制定及其充足性衡量,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七、退休给付中的“收入检测”与税收待遇

为了体现OASDI计划的社会适当性,联邦立法规定,对于OASDI给付必须经过收入检测程序,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额定给付标准。这一限制主要是针对办理了正常退休手续后、再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如果退休后的工作收入超过一定的限额,则从退休给付中扣减一定数量。但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再从事工作的,不受这一条款的限制,他们的退休金给付不需要进行收入检测。

换句话讲,从最早可提前退休的62岁一直到69岁之间退休的人员,当他一边在领取退休给付,而另一边却仍在工作时,则需要酌情扣减他的养老金发放数量。这是有道理的。因为美国是鼓励推延退休的,但你不应该提前退休或是正常退休后(不足70岁)仍继续工作。既然你退休了,就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不再工作)。否则,就有悖社会保障的“游戏规则”,因为退休金应该是给予因不能继续工作而真正退休的投保人的。

此外,美国的OASDI给付是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的。这一规定是根据1983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而制定的。当时规定,凡个人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其OASDI给付的至多50%要作为应税收入参与缴纳联邦所得税;凡夫妻联合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32000美元的,则其OASDI给付的至多50%要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该笔税金直接记入OASDI信托基金中。

1993年再次立法规定:凡个人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34000美元的,其OASDI给付的50%——85%要作为应税收入参与缴纳联邦所得税;凡夫妻联合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44000美元的,则其OASDI给付的50%——85%要

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该笔税金不再记入OASDI信托基金中,而是记入HI(医院保险)信托基金。

关于OASDI给付是否应该做“收入检测”、是否应该纳税,这些都是值得争议的问题,但美国目前仍然在坚持这一做法。目前,在我国的养老金给付制度中尚无这一方面的相关设计和安排,我们是否需要借鉴这一做法,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八、社会养老保险中的妇女及孩子福利

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庭的稳定是社会保障的有力支持。相反,如果家有残疾、离异、遗属、未成年小孩子,则该家庭收入就会受损,甚至经济无保障。因此,在美国OASDI计划中充分体现了对家庭亲情的照顾。OASDI是一个复合式养老计划,一个家庭只要有一个主要成员(多为丈夫)参加了该计划,则他本人及其配偶(包括离异或是遗属)的退休福利,以及残疾子女和未成年孩子的抚养均由OASDI给付。以丈夫作为家庭主要创收者为例,可以区分为两类不同的给付待遇:

第一类情形的待遇:只要丈夫参加了OASDI计划,并且满足正常退休的“完全给付资格”,则其家庭成员(包括维持婚姻10年以上的离异者)可以同时享受由他带来的“捆绑式”按月发放的福利待遇。这些连带的受益人群包括:(1)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妻子(即使她一辈子不工作);(2)有16岁以下子女需要抚养,或是照看在22岁之前残疾的任何年龄的子女的配偶;(3)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4)18岁以上的未婚残疾子女(在22岁之前严重残疾的)。这四类人群每人均可以按月领取基于丈夫(或父亲)退休给付的50%,

第二类情形的待遇:如果丈夫参加了OASDI计划,但由于未到正常退休年龄而早逝的,则其家庭成员(包括维持10年以上婚姻的离异者)可以同时享受由他带来的“捆绑式”福利待遇。这些连带的受益人群包括:(1)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2)未婚伤残子女(22岁前致残且未愈);(3)抚养有16岁以下子女的在世配偶(包括照看残疾子女);(4)需要赡养的62岁以上的老父母;(5)60岁以上的在世配偶;(6)50——59岁间的残疾寡妇(鳏夫)。前四类人群每人可按月获得死者收入给付的75%;后两类人群每人可按月获取给付的71.5%,第五类人群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可获得死者月给付的100%。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名义上只保障投保者本人的退休给付,但实际上的较高水平的养老给付替代率也应该说已经考虑到了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问题,不过,毕竟尚不能按“人头”照顾。因为我们目前的整体社会保障水平还不够高,法律也未列举明示这些细节性规定。

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

在美国,由于OASDI计划是联邦统筹的,因此,州及地方政府没有管理的义务和权利。OASDI 计划设有两个全国性的信托基金,即OASI信托基金和DI信托基金两个账户。这便是全美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资产。

在管理上,两个信托基金是分帐收付和核算的。在投资方面,两个基金一直坚守对证券市场说“NO”的原则,它们主要投资财政部专门为它们内部发行的特别债券,该债券不可以转让,只能由财政部赎回,而且利率设计也是参照联邦政府在公开市场发行的可流通债券利率为基础计算得来的。

在美国这样一个崇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反集权、反垄断的国家,居然能将OASDI做到联邦政府统筹,这是一个奇迹!而且美国有着世界上最发达、规模最大,而且收益相对稳定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发达的股市),但OASDI信托基金却始终不为所动,除了财政部对它发行的特别债券,别无所投,这是另一个奇迹!从中我们也能体会到美国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计划所持的谨慎与稳健的态度。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计划虽然政府主张尽早实现省级统筹,但目前仍有许多地区仍为县(市)统筹,因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收支呈现了三级准备账户。一是县(市)级收支准备账户;二是省级调剂准备账户;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在三级账户中,省及县两级账户大多存在较大的现实收支缺口,只有中央掌管的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账户是净盈余的。为了规范管理,国务院规定对于省县两级账户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保经办机构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

相比之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则比较超然。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股权资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则较广泛,除了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外,它还能投资所谓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此外,还有直接参股先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全国人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投资市场仍不完善,投资收益偏低的格局下,让它直接入市购买股票、企业债券等高风险品种,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慎重思考的重大问题。

十、社会养老保险财务预算模式

在财务预算模式上,自从1983年以来,美国开始采用“部分储备融资”模式,现行的OASDI 计划在形式上仍为现收现付制,但实质上它已具有一定程度的“部分积累制”特性。不过,它的“部分”积累不是通过“个人账户”来实现的,而主要体现在OASDI信托基金的“非充分性”储备原则中。它采用10年和75年的“滚动”精算,从动态意义上,借用现行的“部分”超额积累去抵补未来的可能“缺口”。正因如此,从克林顿政府到现在的小布什政府,他们一直企图从OASDI中分解出一个独立的“个人账户”用作私有化运作,并以此体现真正意义上的“部分”积累。但它至今仍只是一个美丽的设想而未能付诸实施。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计划正在向真正意义上的“统帐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渡,最终目标也就是要将名义上的、空帐运行的“个人账户”做实。它将主要通过做实的“个人账户”实现“部分积累”,而“统筹账户”则仍旧为“现收现付”方式。这一改革的成功必将有助于我们的社会养老保险顺利渡过人口老年化的难关。

中美两国教育制度的区别

中国和美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区别在哪里—案例分析 1、中美高等教育的模式和内容,谁更符合教育规律? 案例首先描述了中美高等教育在模式和内容上的概况。目前,我国的教育模式是专业教育,而美国是通识教育。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中国高校在大学本科的前两年为学生提供的公共课程仅是学科内狭窄的教育内容,使学生在学习之后的专业课程上做好知识上的准备。学生因背景知识的狭窄而欠缺思考的能力,连学科的前沿都很难找到。 而美国在这段时间内为学生提供高水平的基础课程,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历史、文化等多个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之前,对人类文明在各个领域的成果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和体验,不仅为他们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提供多学科、有价值的背景知识,也使将来他们能在工作和研究中拥有一个高价值的平台。因为他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每走一步都可能是创新。 以上是对案例进行概括得出的主要事实。判断一种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应当与教育目相结合。如果把两国的高等教育的目的都理解为培养具有创造力的研究型人才。从这个基点出发,判断两国的高等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得看它是否为这个目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否则,不论是符合教育规律的制度没有带来好的结果,还是带来好的结果的制度并不符合教育规律,都会使人感到困惑。 在承认这个共同教育目标的前提下,美国的“通识教育”是更符合教育规律的。这并不是仅因为带来了较好的效果。还能从教育规律本身去理解。 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出发,学习是学生自身主动构建知识意义的过程。其中既有新意义的建构也有对过去经验的改造和重组。更为主要的就是对过去经验的改造和重组,也就是说,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是丰富的,有背景的。因此,建构的学习过程需要众多的、广泛的“固着点”为基础,使学生进行图式的改造和重组。于是,美国的以上做法为学生创造了更多的“固着点”,利于学习就是必然的了。 而创造力的构成中,非常重要的基础因素中,就包含广泛的知识面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已经是获得公认的观点。 所以说,美国的这种“通识教育”,在以培养创造型的研究人才为高等教育目的的前提下,是更符合教育规律的。 2、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制度是否就真的一无是处呢? 前文已经论述过,美国高等教育更符合教育规律是有前提的。而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制度,专业教育的模式和内容,在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性格的大环境下,快速地为市场提供了大量基本满足要求的职业型人才。换句话说,总体上,社会发展需要什么,高等教育实则提供了什么。案例中有观点说我国的高等教育与美国的职业教育类似,个人同意这个观点。经济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经过美国式职业教育的人才,而我国的高等教育恰恰承担了这一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的高等教育与美国的高等教育承担的责任不同,在教育领域,它有它自己的功能和地位。 3、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应当如何改变? 我国的高等教育承担了职业教育的责任,那么培养创造型的研究人才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中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异同

一、中美教育管理体制的比较 1.教育管理机构的权力设置不同根据我国宪法, 最高教育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教育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针, 统筹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 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 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改革, 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类人才。而在美国, 教育权为各州所拥有, 最高教育立法机关为各州议会, 决定重要的教育运作事项, 其中包括: 州教育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规定各级各类学生的入学条件、课程设置和教育年限; 审核州内教育预算等事项。基本上取得州内教育的主导权, 并推行其既定政策的机关为州教育委员会与州教育厅。 而美国联邦教育部迟至一九七九年才成立, 主要负责: 分配和管理联邦补助的教育经费; 搜集全国教育类数据, 提供信息服务和开展教育研究。联邦教育部的设立并不减少州、地方所拥有的职权, 在教育人事、课程、与经费权上联邦教育部拥有的权限极低, 主要处在辅导和建议的地位上。 2.教育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同 在我国, 教育部为国务院职能部门, 其下的省、市、县教委(教育局)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此外如教育人事与教育经费也一并在普通行政之运作中考虑, 并未独立分开执行。因此, 我国各级教育行政组织均采取从属制。相比之下, 美国的教育行政组织形式多样。国家联邦教育行政组织属于政府组成机构, 采取的是从属制。州教育行政组织采取半独立制, 美国的州教育董事会虽独立于州政府机关之外, 但其经费预算及部分州教育董事仍由州政府控制或指派, 故属于半独立制。而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则采取独立制, 美国地方(学区)的教育董事会享有组织、人事及经费的自主权。 3.教育管理机构的决策体制不同我国从国家教育部到各地方教育厅(局)均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而美国各州及地方的教育行政机关, 均采用委员会制, 设有教育董事会(或委员 会)为决策机构, 教育局为执行机构。 二、对两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分析及得到的启示 1.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 采取的是地方分权制。而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 采取中央集权制。教育行政权力分配的集中与分散各有利弊, 不能一概而论。 中央集权制的长处在于: 有利于统一教育的目的、方针政策, 使国家的整体利益得到实现; 有利于集中国家的财力、物力, 按照国家的某项需要实施重点发展, 保证国家的重点人才需要; 有利于国家通过行政干预对教育事业的管理与控制, 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并且有利于保持各地区教育的平衡发展, 消除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其弊端在于: 一是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缺乏自主权, 限制了办学的积极性; 二是整齐划一的目标模式, 压抑人的个性发展, 培养出的人才不能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是难于发挥社会、集体、个人的办学积极性;四是机构臃肿, 中间环节过多, 权责界限不明, 行政效率较低。地方分权制的长处在于: 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办学的积极性, 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有利于教育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培养所需的人才; 有利于调动社会、集体、个人的办学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壮大; 同时, 还有利于建立相对灵活的学校办学机制, 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形成特色学校。但也存在不少弊端, 一是容易造成国家整体上“失控” , 国家重点需要的建设人才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缺乏统一的发展教育的目标和标准, 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甚至可能扩大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 三是国家整体上的协调、控制、评价、督导等规范化管理难以实施, 行政管理能力削弱。如在美国, 教育经费来自于各学区的税款, 一些贫困的学区由于资金短缺而面临困境。 2.教育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关系美国的部分教育管理机构享有人事权和财政权, 独立于政府

中美高等职业教育的比较研究

中美高等职业教育的比较研究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重点支持的教育领域。美国的高职教育具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中美两国高职教育的差异性,可以给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以启示。 关键词:中美高职教育;差异;启示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高职教育)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高职教育缺乏鲜明的办学特色,这是制约和影响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根本问题。美国的高职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也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因此,我们应积极借鉴美国先进的教育管理经验来发展我国的高职教育,走特色发展之路。 一、中美高职教育的差异 由于中美两国文化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两国高职教育有很多不同之处。 1.结构体系存在差别 我国现有的高职教育从结构体系来看,有职业技术学院、本科二级学院、高专、成人高职、民办高职等等。表现形式多样,各自为政,相互分割,互不联系,并且,高职专科教育成为我国高职教育的最高层次的终结性教育。 美国的高职教育结构可分为社区学院和技术学院。前者是两年制的,可获副学士学位;后者是四年制的,可获学士学位。获得副学士的学生既可参加工作,又可继续深造获得学士学位。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两者紧密联系。 2.培养目标不同 我国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在高中文化基础上、或相当于高中文化基础上的从事一线生产、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实施具有高等教育理论知识和高级技术技能内容的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 美国的高职教育分为副学士学位(两年制)和学士学位(四年制)两个层次。前者由社区学院承担,目标是培养学生懂得并能够运用工程、科学或数学的基本原理在科学或其他的技术领域中担任技术员或从事半职业性工作;后者由技术学院承担,前两年完成副学士学位课程,此时也可参加工作,如需要继续深造,再继续读两年,成绩合格,获学士学位。美国高职教育培养的是技术应用型人才。 3.教学模式不同 我国的高职教学模式主要有:“五阶段周期循环高职教学模式”、“产学研结

中美科技实力对比:全球视角

中美科技实力对比:全球视角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国家实力的关键,是大国竞争的制高点。纵观近现代科技史与经济史,16-18世纪,英国首先凭借牛顿的经典力学理论与瓦特的蒸汽机发明成为世界科技中心;而后随着西门子发明发电机、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普朗克奠定量子力学,德国一举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头号科技强国;二战前后,爱因斯坦移民美国、1945年世界上首颗原子弹在美国爆炸、1947年贝尔实验室的肖克利研究小组成功研制出晶体管,美国取代德国成为世界科技中心并保持至今。 科技是历史的杠杆,是世界霸权更迭的根源,是大国崛起的支点。从日不落帝国到美元霸权,从机械革命到信息革命,两次科学革命、三次技术与工业革命,不论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无一不是依靠抓住某次关键的产业技术革命机遇而成功崛起,最终成为世界的科技与经济中心,成为全球经济军事争霸的大玩家。 世界科学中心转移也被称为“汤浅现象”。日本科学史学家汤浅光朝提出当一个国家的科学成果数量占世界科学成果总量的25%,就可以称之为世界科学中心,并依此将历史上的世界科学中心转移分为5个阶段:意大利(1540-1610年)、英国(1660-1730年)、法国(1770-1830年)、德国(1810-1920年)、美国(1920年之后),平均维持时间为80年。按照这一总结预测,2000年前后美国的世界科技中心地位将受到新兴势力的挑战,这一角色正是中国。 中美贸易摩擦本质是霸权国家对新兴大国的战略遏制,打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旗号,剑指中国经济崛起和产业升级,尤其是对中国高科技领域的战略遏制和“围猎”。2018年3月的《301报告》和5月的美方要价清单多次提及“中国制造2025”计划。2019年5月16日,特朗普更是不惜代价签署总统令,宣布美国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以禁止美国企业与包括中国高科技旗舰企业华为公司在内的一切被控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公司进行商业交易,试图切断华为供应链。 本文旨在客观评估过去几十年中国科技实力所取得的进展、中美科技实力的真实差距以及中美在全球科技版图中的地位。基本结论是:中美科技实力在整体上仍存在较大差距,但是近年中国科技实力在快速而醒目地崛起,在通讯设

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

一、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美国: (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2、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 中央选举机构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选举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中央选举机构的设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 地方选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代行选举机构的职权 基层选举机构,在县、乡两级要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推行,村一级也开始设立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宣告撤销。 美国: 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总统、副总统和两院议员等联邦性质的公职选举由联邦选举委员会主管,该委员会由6名专职委员和2名由两院秘书长兼任的委员组成。 地方主管直接选举的机构是州的选举事务委员会、州政府秘书;县、市选举工作由县选举委员会、政府秘书主管,办理具体事务的官员或雇员都由地方选举事务委员会或主管官员任命。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中国: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公费选举原因:第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第三,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 美国: 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大财团、大富翁的捐助和政党的支持。1970年后,国会通过多项立法,对竞选的捐款数额作了限制。现在,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内容摘要:中美选举制度无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上,还是在选举机构、选举经费来源、选举过程以及选举规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文章通过对两种选举制度的比较,发现其差异,并从实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分离,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与宣传力度,注重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直选范围,提高选举技术含量,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规则角度出发,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选举政治现实政治中美选举制度相同和差异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是历经五千年的封建专制国家,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仅有一百多年的时间,所以无论从选举的政治理念还是选举模式,选举制度都还相当不完善,西方国家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模板,尤其是美国这个特殊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不仅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而且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故我国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上,应该保持“拿来主义”的姿态,立足本国国情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美国的政治体制是当今最成熟和健全的民主体制,所以美国总统选举一直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关注,从总体来讲,美国总统选举方式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典型,

尊重承认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先进性,并不意味着一切照搬西方民主。民主作为一种普适价值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但是实现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完全可以不同,也必须不同。不同水平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等因素所构造成基本国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样性、复杂性。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的相似之处和差异。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美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 ( 1)选民: 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 ( 2)参议院议员: 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3)众议院议员: 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4)总统: 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二、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 三、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中美两国教育制度十大差异

中美两国教育制度十大差异 一、为谁而学:美国教育告诉学生学习是自己的事,让学生自己去想,想学什么东西,因而学生一般学得主动、灵活、高兴。而中国的教育总是要事先给学生做出细致繁琐的各种规定,该学什么,学多少,什么时候学,该怎么学等等,中国的学生视学习为功利,因而习惯于应付,学习是家长、老师的事情,是为升官发财找工作而学,学得被动、教条、无奈。 二、育人目标:美国不太重视“基础知识”的学习,极其看重学生“创造力”的培养,因而才会有美国白领不会算10减6等于几貌似“可笑”的事情发生,他们觉得要趁孩子年龄小时抓紧培养创造性思维,而中国教育特别重视所谓的“双基”,重在练“基本功”,不重视对学生创造力和思维能力的培养。美国的学生低分高能,中国的学生高分低能。因而世界500强企业,一般不愿意接收中国学生,在他们看来,中国教育是培养知识的奴仆,而不是在“育人”。 三、课堂:中国的教育善于给孩子一个总结,把学生教到无问题就好;美国的教育善于给孩子一个启发,把学生教到能不断提出新问题。中国的课堂要举手发言,美国的课堂鼓励自由发言。中国的课堂如果对教师的结论不同意会遭受批评,而在美国的课堂上则受到表扬。中国的课堂讲纪律,美国的课堂讲人权。 四、师生关系:在中国,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孩子刚踏入学校就知道老师总是高高在上,而在美国教授也没有什么权威可谈的。美国人不承认权威。中国孩子盲目崇拜老师,觉得老师总是对的,中国的老师喜欢保持威严,不苟言笑,美国老师很喜欢和小孩一起聊天,是要好的朋友关系。 五、考试制度:美国的考试经常是开卷,孩子们一周内交卷即可,而中国的考试则如临大敌,单人单桌,主监副监严防紧守。在中国,考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淘汰;而美国的考试目的在于寻找自身存在的不足,查漏补缺,以利于今后的发展。 六、班级人数:中国虽明文规定每班不超过45人,但乡镇及县级学校班级人数平均60人之多,法律并不能约束什么。而在美国,一个班的人数不超过30人,31个人就属于违反教育法,不同的是美国人看重的是诚信——自我信誉度,故不敢越雷池半步。 七、时间:在一年中,中国中学生有8个月是上课时间,每天11个小时左右的在校时间。美国学生每年只有1000个小时左右。上学时间短、课业负担少,这是让孩子做自己感兴趣的事,孩子有了更多的自由安排时间还能让孩子学习自己安排时间。 八、成绩单:成绩在美国属于“隐私”。老师给家长看成绩单,他只给你看自己小孩的成绩,不会公布全班的成绩。在中国,行政部门会想方设法的公布学校成绩。教师的考核也要看学生的升学率、优秀率。学生从一年级开始就在这样的机制下长达12年之久,心理压力之大是显而易见的。 九、教材:美国的教材浅显,对孩子没有严格的要求,特别是数学,导致许多的成年人离开计算机对数字就没了概念,连日常生活的计算都成了难题,看之非常可笑,但是他们注重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我国的教材一味的强调夯实基础,才导致机械重复的作业一堆堆,其结果是造就了一批有一批的高分低能的人才。

中美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

中美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 [摘要]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与社会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种教育形式,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和引导。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就受益于职业教育立法的规范与完善。文章通过分析比较中美职业教育在立法内容、体系、技术以及位阶效力等方面的差异,提出应该逐步构建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关键词]中美职业教育立法比较 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具生产性和社会性的一种教育形式,涉及政府、企业、学校、师生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和引导。用立法来促进和推动职业教育的规范化,保证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已逐渐成为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美国作为世界上职业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职业教育的发展就受益于职教立法的规范与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在实践运用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中美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为修订与完善我国未来的职业教育的立法提供参考。 一、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简要回顾 美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史。职业教育立法对美国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及发展方向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通过立法确立了美国近代职业教育制度 在1850~1860年间,美国的工业生产突飞猛进,迅速发展的工业急需农业原料,而当时美国的农业生产非常落后,学校教育脱离实际,不能培养适应工农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影响了工业化的进程。改革传统的教育模式,创办新型技术学校,培养农业技术人才,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莫雷尔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赠拨一定数量的土地给各州,各州必须用赠地所得的收入开办至少一所主要讲授有关农业和机械工艺方面的知识学院。《莫雷尔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通过法律手段来确立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使美国职业教育从学院式办学模式中解脱出来,与经济紧密结合,重视实用知识和技能,对于未来美国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起到了重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篇一: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 中美司法制度的简单比较 (政治学院肖遥02020XX019) 摘要:目前一些冤假错案浮出水面,社会上对于司法不公的包容性日益减少,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通过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笔者通过对两国一些主要的司法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可以适当改革,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体制。 关键词:中国;美国;司法;制度 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冤假错案的事件不断浮现。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就是绝对保证审判公平,监察公平。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防线,被突破了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公愤。细查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缘由,主要的原因即为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法治的习惯尚短,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由于文革造成历史上的人才断层,中国系统人员构成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担任法官,

检察官者应当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价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没有太大的提高。 20XX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为止,从20XX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相信这些修改的要求,会有效的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关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左倾倾向的政治网站上,有相关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建设,针对这些观点笔者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在美国,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执法之外。对内,法官审判权独立。法官只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即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同时法官享有宪法的特殊保护,没有后顾之忧,司法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而在中国,法院只是独立于立法,不独立于行政。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各级人民法院主要组成人员有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中美高等教育差异之我见知识讲解

中美高等教育差异之 我见

中国与西方高等教育制度差异之我见为期12周的的世界各著名大学揽胜选修课即将结束,在过去的12周里,老师带我们领略了世界各国著名大学的风采,在羡慕和向往中我们也认识到了中西方高等教育制度的差异,这次的作业我就来谈谈中国与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差异 一、教育理念不同 中国的教育理念与美国的教育理念截然不同,最大的区别是:中国偏重于灌输式教育。中国学生的根基非常扎实,这是优点,但也有缺点,中国的学生面对新事物总有畏缩心理,与美国学生比起来,创新意识较差,无论是各门课程的课程学习报告、设计报告还是期末,中国大学更为重视学生的答案是否符合“标准”;而美国大学更看重实践以及实践过程中的创造性思维。这也是国内教育与西方教育的重要区别。 国内的学生往往有惊人的记忆能力和良好的数学基础,这也是中国学生能在应试教育中取得佳绩的原因,但是美国的高等教育更多地要求学生去参与、实践、创造,许多课程都安排有案例学习与讨论的时间以及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与陈述等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活动。老师对学生的面授时间很短,大约为学生所用学习时间的30%左右。其余时间要靠学生自学、到图书馆查阅资料、同学之间相互讨论,才能学懂有关的知识。在参与和实践的过程中,学生自学和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由于他们变被动的学习为主动的学习,态度不同,学习的效果就有天壤之别。 美国的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生可以随时打断老师的讲课并提问。虽然有些问题看起来非常简单,但老师都会认真解答。而有的问题则非常尖锐,

学生甚至可对老师的观点进行反驳。课程作业一般要求学生对现行政策或评估方法进行批判性的论述。美国高校老师对学生的课程报告或者课程设计的评阅多以鼓励为主:对思维独特、见解不一般的学生大加褒扬;即使一些学生的报告刚刚过关,老师也可以从报告中找到文章的亮点予以鼓励。这些鼓励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并可明白自己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美国的教育体制更看重学生的全面,看重学生与人沟通、交流等社交活动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而国内学生更看重的是考试成绩和自我发展、提高方面,团队意识不强。 美国高等教育重视信息素养能力标准,要求每一个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主动学习,通过各种渠道来搜索信息,确定实际而全面的计划,有条不紊地自我吸纳知识。美国高校专业的信息素养教育重在培养学生有高度的责任感、社会感、自我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道德素养,成为一个有信息素养的人。 由于教育体制不同,中国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较差,高校大学生的外语、机、基本的信息检索技能不如美国学生,不知道如何学习,形成自己的新观点,制定学习目标,选择好的学习方法。 另外,感触颇深的是明尼苏达大学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尊重和维护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非常强调每个人对集体的归属感。开学伊始,学校就对新生发放大量的欢迎册、宣传品和小礼品,突出学校的特色来赢取学生的认同。各种印着明大标志的资料、文具、服装等随处可见,形成强烈的视觉冲击。学期中大量组织社团活动,交流和培养不同国籍学生间的友

中美高等教育比较与启示

中美高等教育比较与启示 张文英 (哈尔滨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摘要:文章对中美高等教育的差异进行了阐述。首先对中美社会环境与文化传统进行了对比分析,并着重分析了两国间教育体制与毕业生能力方面的差异。文章还介绍了中美两国面向21世纪的高教改革,并进行了对比。最后阐述了笔者得到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素质与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14(2005)03-0155-03 一、引言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高等教育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军事等方面的联系日益密切。高等教育的蓬勃向上,并不只是简单的表现为数量的增长,而尤其在性质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等教育的先进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实力的标志。国际间日益激烈的政治、经济斗争、军事竞赛,其关键往往是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竞争。从长远的观点和人的因素来看,又不能不归结到培养人才的教育竞争。这一内在的相互联系,尤其明显的表现在高等教育方面。因此,各国政府无不致力于高等教育的改革。本文主要对中美高等教育的差异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中美两国面向21世纪的高教改革。 二、中美社会环境与文化传统的比较 11中美社会环境的对比 美国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社会的开放性促使美国高等学校摒弃欧洲传统大学因循守旧的教育思想,采取兼收众国之长,建立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开发性教育管理制度。美国是最大的移民国,在文化上具有很强的包容性。美国经济发达,物质生活丰富,物质观念强,注重实利,注重物质奖励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美国人崇尚独立自主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自主、拼搏、创新意识很强。美国人富有创造性的人文精神,创新永远是美国人生活的主题。他们追求高新技术,喜竞争。相对于年轻的美国来说,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大国,中国人有谦虚、严谨、含蓄的美德,但又有谨小慎微、墨守成规之嫌。 中国经济与技术比较落后,具有很大的发展潜 力,因此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博采众长,充实自我。 21中美传统教育观念的对比 美国的高等教育被认为是世界最好的教育。将美国与中国的基础教育相比,人们的普遍看法是:中国的基础教育是打基础的教育,“学多悟少”;而美国的教育是培养创造力的教育,“学少悟多”。现在中国学生被普遍认为“高分低能”。为何?因为中国学生学得多,却不注重实践,不能学以致用。所以把“学” “悟”相结合是很重要的。 中美两国的教育有着极为不同的传统。中国的教育注重对知识的积累和灌输,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注重对知识的掌握与继承以及知识体系的构建。比较而言,美国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注意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当今世界诺贝尔奖获得者有1Π3是美国人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两种教育表达了对待知识的不同态度,中国的教育表达的是对知识的静态接受,而美国的教育表达的是对知识的动态改变。这一“动”一“静”之间,反映了两国教育不同的知识观。笔者认为,两种教育模式的优势结合是今后教育改革的方向。 美国的教育注重广而博,中国的教育注重窄而深;美国的教育注意培养学生的自信、自主、自立精神,而中国的教育注意培养学生严格、严密、严谨的精神。可以看出中国教育可卓有成效的开发和利用大脑的功能,而美国则注重利用和综合外界的各种信息并扩展大脑的功能。从开发创造能力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学生容易偏于自我束缚,自我控制,以及因为害怕出错而习惯于墨守成规。诚然,基础好可以是创新的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可以成为束缚创造性思维的障碍;严谨这一品质可带来周全的思考,也 2005年第3期总第131期 黑龙江高教研究 Heilongjiang Researches on Higher Education N o.32005 serial.N o.131 收稿日期:2004-12-20 作者简介:张文英,哈尔滨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英语教学和跨文化交际。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中美医疗器械监管的比较与分析.

于医疗器械,由于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因而责任更加重大。在批准医疗器械用于公共健康的程序之前和之后,对它的质量、功效、可靠性和安全性,要进行评价。几乎所有有医疗器械产业的国家都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和监管的方法或机制。 本文首先介绍美国医疗器械监管的机构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具体的监管方法,再对中美医疗器械监管体系进行深入地比较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美国医疗器械监管 总的来说,美国医疗器械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包括商务部(DC、FDA以及医疗卫生工业制造商协会(HIMA,它们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相互合作。但是根据1938年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医疗器械监管的主要机构是FDA。 (一)FDA监管医疗器械机构的概况和职能 FDA在美国是历史最悠久和最受敬重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之一。 FDA由8个中心或办公室组成,其中器械和辐射健康中心(CDRH负责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大约有1000名雇员,主要由7个办公室组成,包括交流、教育和辐射项目办公室(OCERP,取代原先的OHIP,

执法办公室(OC,器械评价办公室(ODE,体外诊断器械评价和安全办公室(OIVDDES,科学和工程实验室办公室(OSEL,取代原先的OST,监督和生物统计办公室(OSB,以及系统和管理办公室(OSM。 CDRH医疗器械监管的主要职能是: 1 制定和执行国家计划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标签的真实性。 2 审查和评价医疗器械上市前批准(PMA的申请、产品发展协议(PDP、研究用器械豁免(IDE的豁免请求和上市前通知[510(k]。 3 制定、发布和强制执行医疗器械标准和质量体系规范及良好的制造规范(GMP。 4 参与有关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医疗器械贸易的法规协议的制定。 医疗器械监管另一重要职能是现场检查,这是由FDA监管事务办公室(ORA负责执行。ORA总部有约620名雇员,而现场组织有约3490名雇员,他们分布在5个大区办公室(Regional Offices和20个地区办公室(District Offices。 CDRH和ORA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合作,确保美国国产和进口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标签

中美军事力量对比

中美军事力量对比(截至2011 年)

资料来源:美国国防部网站、“全球安全”网站。 注释: 2 包括2009 年755 亿美元的补充拨款和2010 年1300 亿美元海外应急行动的支出。

3 包括2010 年追加的330 亿美元支出和2011 年1593 亿美元海外应急行动的支出。 4 数据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 5 包括A-10 和OA-10 型战斗机。 6 排水量3000 吨以上。 7 排水量7500 吨以上。 2001--2017 财年美国国防预算(亿美元)

美国在欧洲和亚太部分地区的兵力部署(单位:人) 资料来源:美国国防部网站、第一财经研究院

美国开启军事战略十年大调整 ——解读美国2012 新军事战略 执笔:第一财经研究院研究员陈晓晨审稿:第一财经研究院研究员 徐以升 第一财经研究院研究报告国际关系系列第07 期总第39 期 2012 年02 月13 日 摘要 此次美国军事战略之变,最大的变化就是战争最高原则。美国从要求其军队“同时打赢两场战争”转变为只要求美军“具备打赢一场大规模常规战争的能力”,同时在另一场可能同时发生的突发冲突中起到“干扰、破坏、威慑”的作用。 未来的美军将是“小、快、灵”的军队——小型、轻型的,高科技武装下的,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新型军队。 美国将战略重点转向亚太,将中国列为其主要假想敌之一。据此,美国将加强在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地的军事基地,并加强与东亚国家的

军事合作。但是,这一战略调整尚需时间加以执行落实,短期内中美之间还不致发生硬碰硬的冲突。 在美国新军事战略中,马六甲海峡的重要性将得到提升。马六甲海峡就像一个“杠铃”,连接西太平洋与印度洋,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战区。 美国调整军事战略的主要原因包括:美国深陷阿富汗与伊拉克两场战争泥潭,需要一场“瘦身运动”;美国对中东石油的依赖不断减轻,使得中东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的地位有所降低;东亚地区的金融一体化和制度一体化不断深化,中国在亚太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威胁美国在这一地区的地位。 美国2013 财年国防预算将印证美国军事战略调整,是新战略的具体执行方案。美国军事预算将在五年内共削减约2600 亿美元,十年内共削减约5000 亿美元。其中,海外行动军费五年内将在目前基础上再降低一半。 美国新军事战略是不同势力妥协的产物。在中东与亚太何为主要战略方向、保守与变革何为军事指导思想主流、联华与制华如何协调之间,美国新军事战略尚有许多不完善、不明确之处。 前言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 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 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 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 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 That being so, 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 Firstly, 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the judicial branch. Those three branches divide national government’s power into three. This division of authority is known as a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ich is meant to prevent any of the three branches from having too much power. Each branch has certain controls over the other branches. Each branch can limit the

中美定罪机制之比较

中美定罪机制之比较 关键词: 中美定罪机制比较 内容提要: 中美在犯罪的界定、犯罪的构成、定罪的证据要求以及定罪程序和运作方式上均有明显的不同,美国的定罪机制有其先进的一面,我国的定罪机制有固有的缺陷,美国的做法对我国定罪机制的完善有借鉴意义。 定罪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定罪,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意义,认为定罪不仅是指根据刑法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而且包括一系列调查、核实、认定事实以及定罪过程中运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活动;狭义上的定罪,只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认为定罪就是那种在犯罪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依法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确定的活动。狭义上的定罪抛开了复杂的事实认定过程,专门是指与刑适用密切相关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1] (P17) 。本文论述的是广义上的定罪,笔者称之为定罪机制。笔者认为,中美之间定罪机制的差异,不仅表现在静态的法律规定上,而且体现在动态的司法运作过程中。 一、对犯罪的界定不同 美国犯罪的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均没有我国规定和研究得那么缜密和严谨,如:美国刑法学者克拉克和马歇尔认为犯罪就是维护公益的公法所禁止的,以国家名义运用司法程序予以惩罚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美国著名的刑法学者波金斯的定义是,犯罪就是由法律规定应受惩罚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只含定性因素而没有定量因素,在其法律理念中“, 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根深

蒂固,法官有权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在特定场合是解决理与法冲突的灵便途径[2] (P148-50) ;警察和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也拥有一定的自由处置的权力。由于美国在犯罪认定上注重定性,它的犯罪圈划得相当宽泛,就连我们认为的违反治安行为都被认为是犯罪。美国刑法以预防犯罪为价值取向,采取行为本位,而不是结果本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故意(蓄意和明知两种形式) 定义不是采取结果预见说,而是采取行为认知说;二是犯罪未遂泛化[2] (P14-5) 。美国理论界对犯罪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重罪和轻罪。这是对犯罪最基本的分类,如果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一年以上监禁的,为重罪,其余的为轻罪,重罪和轻罪不仅应受到的刑罚惩罚不同,而且在适用的刑事程序上也有所不同,在有的管辖区重罪须由大陪审团来起诉,而轻罪则由检察官直诉;重罪被告必须出庭接受审判,而轻罪被告经其同意可以缺席审判;对重罪案件,如果行为人没有放弃权利,必须要经过陪审团的审理等等。2、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系历史延续下来的恶,法定犯则是被成文立法禁止的恶,美国通常将普通法犯罪视为自然犯,将制定法规定的犯罪视为法定犯,并认为犯罪意图是自然犯的一个构成因素,而法定犯的构成则无需犯罪意图。这一分类仅在犯罪认定上有一定的意义。3、涉及道德上邪恶的犯罪和不涉及道德上邪恶的犯罪。有的管辖区将它作为将外国人驱逐出境、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医生执照的依据。4、不名誉犯罪和其他。美国联邦宪法和一些州的宪法规定,不名誉犯罪应由大陪审团起诉,一些州把犯不名誉罪作为取消律师资格、剥夺选举权、失去担任陪审员和公职权利的依据。5、普通法犯罪和制定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