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农垦管理局、森工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机构或者人员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职责,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产业园区安全生产机构或者人员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职责,由其派出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根据行业和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采石场)、尾矿库(选矿厂)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石油库(原油、成品油)、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六条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动态监督管理。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不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第七条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由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个等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相对应。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为A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为B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单位为C级,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单位为D级。

第八条A、B级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C级生产经营单位级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D级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每年可以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整。

第九条新注册成立的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改、扩)建设工程项目自其实际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1个月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暂作为D级管理。

第十条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级管理:

(一)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相应许可证、照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季节性停产的除外);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发生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退出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后作为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等级予以上升一级:

(一)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者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十二条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等级予以降低一级:

(一)一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降级的;

(三)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四)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年内受到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或者通报2次的;

(五)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列入“黑名单”或者被媒体曝光的。

第十三条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等级降至D级:

(一)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经检查或者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再达到最低等级标准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被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五)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年内受到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或者通报3次及以上的;

(六)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列入“黑名单”或者被媒体曝光的。

第十四条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上报、公告。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等级和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应当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基础档案。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结果,对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差异化管理。

A级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及所在地市、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

B级生产经营单位以抽查为主,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

C级生产经营单位以检查为主,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

D级生产经营单位是监督管理的重点,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由所在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方式为不定期抽查。具体比例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十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第一类和第二类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评估制度,原则上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进行,安全评估结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确定的重要依据。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跟踪整改到位。

纳入当年安全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抽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含有职业卫生管理要素,要按照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依照本级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实施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级政府权力、责任清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监管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级别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

分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

督管理工作中瞒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规模以上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哈尔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

法(试行)

2013-07-03

14:21:02 来

源:哈尔滨市委宣

传部【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安发〔2012〕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特点进行类别划分,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履行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对其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对各区、

县(市)本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第一节分类分级

第六条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的生产经营单位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工程建设、人员聚集、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和其他等8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根据《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哈安发〔2010〕96号)、《哈尔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哈安发〔2012〕34号)及相应职责划分,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二)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校外教育)等行业。

(三)市工信委:负责铁路道口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

(四)市公安局:负责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易燃易爆等行业,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监督。

(五)市司法局:负责监狱和劳教所等的所属企业。

(六)市人社局:负责人力资源企业。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行业企

业。

(八)市环保局:负责Ⅰ—Ⅳ类放射源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

(九)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建筑(含市政、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企业等)、燃气、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业。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含出租车)、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公路养护和水路运输等行业。

(十一)市水务局:负责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以及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

(十二)市农委:负责市辖农业机械田间作业和自然水域渔业捕捞等行业。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汽车销售、屠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拍卖、典当等行业。

(十五)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等行业。

(十七)市体育局:负责直属的公益性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十八)市林业局:负责直属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等行业。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点、宾馆(星级)、旅行社。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等行业。

(二十一)市人防办:负责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十二)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负责印刷和新闻出版等行业。

(二十三)市粮食局: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十四)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兽医、兽药等行业。

(二十五)哈尔滨海事局:负责通航水域和港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及依法审批和管理的船舶。

(二十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供热、征收、物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业。

(二十七)市民政局:负责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等行业。

(二十八)市城管局:负责本系统内的游乐设施运行以及道桥维修、园林绿化等行业。

(二十九)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系统内企业。

(三十)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快递业。

(三十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银行业。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证券期货业。

(三十三)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保险业。

(三十四)哈尔滨电业局:负责本企业。

(三十五)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负责本企业。

(三十六)哈尔滨供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三十七)哈尔滨排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根据其安全管理状况,按照安全生产基

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4个方面评级指标,评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由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节实施步骤

第九条由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其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就评级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初评结果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对初评为C、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将中介机构安全现状评价情况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复核,复核结论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由最终认定部门负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最终评级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自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分级结果汇总后,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示15日。

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市安委会办公室责成最终认定部门进行复核,最终认定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将最终分类分级结果录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其中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三章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扣除相应的评分构成降级;

(二)每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1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3次以上(含)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1级;

(五)存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

(六)出现否决性安全隐患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降级的,自属地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做出降级决定之日起,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消除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自认定符合条件之日起,在7日内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复核期间级别发生变动的,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自生产经营单位改、扩建或其他基础信息变更之日起,行业(领域)监管(管

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在30日

内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并将变更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C、D级单位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一)煤矿类、非煤矿山类、冶金等工贸类、人员聚集类、工程建设类、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

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其他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录入市及各区、县(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监管(管理)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其中A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B级单位不得少于20学时,C、D级单位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五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

设工作。

第六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召开1次例会,各区县(市)安委会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例会,市安委会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例会。

第二十七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按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阶段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第二十九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市安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进行重新认定。

(一)应予评定而未评定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总数1%的。

(二)级别评定错误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抽评总数20%的。

第三十三条对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三)未按要求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

(四)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对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级别提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市安全生产进步奖的评选。对被评为A级并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市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并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安全生产标准的分类与体系

编号:SM-ZD-15554 安全生产标准的分类与体 系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标准的分类与体系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按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 一般分为如下两类: 强制性标准。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必须强制执行。在国际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有关方面的重视,制定了大量的安全卫生标准,或在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中列入了安全卫生要求,这已成了标准化的主要目的之一。而且这些标准在世界各国都有明确规定,用法律强制执行。在这些标准中,经济上考虑往往是第二位的。 推荐性标准。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如OHSMS 标准是一种推荐性标准。

隐患分级分类制度

制度会签表 制度编号版本编号 生效日期密级程度□普通■秘密□机密□绝密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有效进行监控,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版本优化 说明优化原 因 无 优化内 容 无 传达对象 应知应会一般了解 部门/区域岗位部门/区域岗位总公司总公司 分公司分公司 上级流程或制度 下级流程或制度 类型: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其他制订:财务中心拟稿:资金管理部

会签: √运营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综合中心√企划中心 √财务中心√资讯科技中心√审计监察中心√培训中心 √中融信√客户服务中心√市场研发中心√企业发展中心 批准: □本中心副总裁√总裁□其他: 隐患分级分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公司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227-94 DL409-91 DL408-91 4 术语与定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 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 隐患的分级分类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 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一、通风 A级: 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2、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3、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B级: 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3、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C级: 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3、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接口无反边的。 二、瓦斯 A级: 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 B级:

1、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2、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 3、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C级: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及时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未按规定密闭,独头肓巷封闭不合格,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封闭的。 3、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记录不全、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 4、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5、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 6、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煤尘 B级 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2、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的 C级 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3、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的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6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管理缺陷11类。 事故隐患等级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隐患等级认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 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险评估(评价,以下同)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外,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1)

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高安煤矿 2017年5月

通风 A级: 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

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 A级: 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 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2.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4.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 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 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6.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 7.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8.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安全标准化企业分类专业评定标准

专业评定标准 目前,工贸行业共印发了30个专业评定标准,其中:冶金行业印发了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煤气、铁合金等7个专业评定标准;有色行业印发了氧化铝、电解铝(含熔铸、碳素),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重金属压力加工等4个专业评定标准;建材行业印发了水泥、石膏板、平板玻璃和建筑卫生陶瓷等4个专业评定标准;机械行业目前执行2005年发布的考核评级标准;轻工行业印发了白酒生产、啤酒生产、乳制品生产、造纸、食品生产、调味品、饮料、酒类等8个专业评定标准;纺织行业印发了纺织专业、服装生产2个评定标准;烟草行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384)专业评定标准;商贸行业印发了商场、仓储物流、酒店等3个专业评定标准。 (一)冶金行业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 有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218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 共计800分。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11条考评内容,共计650分。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36条考评内容,共计650分。 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分为13项考评类目、48项考评项目和219条考评内容,共计650分。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分为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224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共计700分。 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 分为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195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共计650分。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 ................................................. ..3 安全管理责任任命书 .................................................... ..4 总经理安全职责 ....................................................... ..5 安全主任安全职责 ................................................ . (5) 车间负责人的主要安全职责 ............................................. ..6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6) 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7) 安全生产办公室的职责 (7) 行政人事部安全职责……………………………………………………………………..8-9 机修部安全职责 (9) 模具部安全职责 (9) 仓管员岗位职责 (10) 财务部岗位职责…………………………………………………………………….…… .10 品质部岗位职责............................................................................ ....... (11)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 (1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13-1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8-2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3-2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27-30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高安煤矿 2017年5月

通风 A级: 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 A级: 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 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2.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4.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 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 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6.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 7.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连环发《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连环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环境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 A级: 1、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 3、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公司环境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环境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难度大,解决不了,须上级领导协商解决的重大隐患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 B级:难度较大,须由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 C级:由公司各级部门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A级隐患:是指重大隐患,由总经理负责督办 B级隐患:是指较大隐患,由副总负责督办 C级隐患:是指一般隐患,由安环部负责督办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环境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隐患登记和处理过程中,应根据隐患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A、B、C级标准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2)隐患的危险程度及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 a.治理的目标及任务,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 d.负责治理的部门或责任人, e.治理的时间和要求, f.治理安全措施和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行业分类

一、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二)冶金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 7.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三)有色 1.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4.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四)建材 1.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五)轻工 1.白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啤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4.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六)纺织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七)商贸 1.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八)机械 1.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2.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省安监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一)机械 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二)造纸 1.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2.浙江省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三)印染 1.印染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2.浙江省印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四)船舶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2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13〕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

(C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 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湖塘镇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湖塘镇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湖塘镇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职责明晰、评价科学、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一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定为A、B、C、D四级,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分类指导、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镇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属地监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各街道办、社区,各园区、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的实施、日常管理、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区安监局、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职责划分,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与属地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安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对属地管理部门在分类分级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 第六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分为工贸企业、化工企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以及其它共6大类,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危化品专项检查和监管治理,由安监科牵头负责,严格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高危工艺自动化改造、装置运行专项检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生产工艺,加强对化工企业重组重建、整体搬迁、设施拆除、工艺淘汰等项目跟踪督办和指导服务。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检查,按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严肃查处非法经营、私产、私销、私存、私运的行为及无经营执照,无安全许可证等情况。 (二)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监管,由建设交通管理所牵头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严格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秩序,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规定,大力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和对“三合一”,“多合一”的建筑企业及商店、市场的整治行动,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积极开展以防高坠、塔吊、施工用电为重点的现场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坚决杜绝建筑施工中长期存在的层层转包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疾痼疾。同时加

隐患分级

(三)安全隐患等级分类判断标准列表如下: 隐患等级 隐患分级判断标准 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整改难易程度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1人以上,1、危险源辨识为重大危险源或经风险评价为一 或重伤 4 人以上,或轻伤9 人级、二级危险源,且其关键管控措施及多项管 以上,或造成 10%以上用户停控措施失效的隐患; 重大气,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2、整改难度极大,或受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安全隐患(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通过采取监控措施,无法降低重大风险的隐 患; 4、需要经过长时间全部停产停业整改的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重伤 2- 3 人,或1、危险源辨识为重大危险源或经风险评价为二 轻伤 6-8 人,或造成 6%~9%级、三级危险源,且其主要管控措施及多项管 A 用户停气,或直接经济损失10控措施失效的隐患;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以下2、整改难度大,需要一定时间局部停产整改或 级 需花费 10 万元以上整改资金整改的隐患; 一般 3、通过采取监控措施,风险降低效果不明显的 隐患。 安全 可能造成一次重伤 1人,或轻1、二级、三级危险源多项管控措施失效的隐患;隐患 B伤 3-5 人,或造成 4%~5%用户 2、整改难度较大,短时间局部停产整改能排除 级停气,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的隐患; (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3、通过采取监控措施,能有效降低风险的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轻伤1- 2 人,或1、三级以下危险源管控措施失效的隐患; C 造成 3%以下用户停气,或直接2、整改难度低、可以限期整改的隐患; 级 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3、可以立即整改的隐患。 注:存在的隐患,符合上表分级判断标准的任意一种情况,均可以作为安全隐患 的评级标准;当出现一个隐患符合不同等级判断标准的,原则上,按高等级的定 级。

行业分类标准

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现行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需照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进行区别归类。 1.农林牧渔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为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饲养活动、海洋和内陆水域养殖和捕捞活动及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等。含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种植、培育、养殖、饲养、捕捞、畜牧等。 2.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以及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业六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开采、选矿、钻探等。 3.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包括动力机械制造、手工制作以及产品的批发销售、零售等活动。含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家具、医药橡胶、塑料制造等31个次级行业。只要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关键词:厂、加工、制造、印刷、修理等。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是指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电力、热能、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及污水的净化、处理等活动。含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发电、供电、供热、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等。 5.建筑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物内的各种设备的安装、装饰,工程准备、施工设备服务等活动。含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四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建筑、施工、架线、安装、装饰、装修等。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装卸搬运,货物仓储、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国家邮政局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等活动。含铁路运输等九个次级行业。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忠,通信业归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余全部归入本行业。 关键词:物流、运输、客运、公路管理、公交、出租车、轮渡、港口、航空、机场、装卸、搬运、配送、快递、邮政等。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指通过电缆、光缆、无线电波、互联网等传输的通信、信息、电信服务和广播电视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服务等活动。含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三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通讯、通信、电信、信息、网络、传输、网吧、计算机、软件、硬件、计算机维修等。 8.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含批发业

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重大隐患标准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1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经理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17.通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通风系统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得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准确辨识安全风险,评价其风险程度,并进行风险分级,从而进行有效控制,实现事前预防、消减危害、控制风险得目得。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风险得辨识、评价分级与控制管理。安全生产双体系 第三条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年6月1日) 《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得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得通知》(鲁安发﹝2016﹞16号)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号) 第四条术语与定义 1)危险源(风险点):危险源就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与物质释放危险得、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得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得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得实质就是具有潜在危险得源点或部位,就是爆发事故得源头,就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得核心,就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得地方。 2)风险辨识:识别风险点得存在并确定其特性得过程。 3)风险评价分级: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就是否可容许得全过

程。 第五条公司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设负全面领导职责。 组长:李佩法 副组长:汪树岐 成员:张文天袁立伟 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作业指导书,全面推行开展安全生产危害辨识工作并指导、审查、批准;负责审查重大风险改进措施方案? 安全科负责组织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工作,指导各单位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工作,组织重大风险改进措施方案得审查。? 其她科室确保本单位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得人员有足够得培训,组织本科室得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工作,在日常生产工作中不间断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工作,编制本科室得危害/风险记录,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风险得辨识 第六条风险点得分类 根据公司生产得特点及生产现场得实际情况,将公司范围内得风险点分成以下两大类: 1、生产现场及其她区域得物得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得不安全因素及管理缺陷; 2、作业过程中得人得不安全行为。 第七条危害因素造成得事故类别及后果 危害因素造成得事故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与窒息、其它伤害。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 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355-30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13〕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 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级是

DB37-T+2974 -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CS13.100 C 6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974—2017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Detailed ru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work safety risk classification 2017-06-23发布2017-07-23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4.1 成立组织机构 (1) 4.2 实施全员培训 (1) 4.3 编写体系文件 (1) 5 工作程序和内容 (2) 5.1 风险点确定 (2) 5.1.1 风险点划分原则 (2) 5.1.2 风险点排查 (2) 5.2 危险源辨识 (2) 5.2.1 辨识方法 (2) 5.2.2 辨识范围 (3) 5.2.3 危险源辨识 (3) 5.3 风险评价 (3) 5.3.1 风险评价方法 (3) 5.3.2 风险评价准则 (3) 5.3.3 风险评价与分级 (4) 5.3.4 确定重大风险 (4) 5.3.5 风险点级别确定 (4) 5.4 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4) 5.5 风险分级管控 (5) 5.5.1 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 (5) 5.5.2 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5) 5.5.3 风险告知 (5) 6 文件管理 (5) 7 分级管控的效果 (5) 8 持续改进 (5) 8.1 评审 (6) 8.2 更新 (6) 8.3 沟通 (6)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一、通风 A级: 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2、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3、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B级: 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阻止生产的。 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3、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C级: 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栅栏提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3、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借口无反边的。 二、瓦斯 A级:

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 B级: 1、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2、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 3、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C级: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区措施或采区措施不及时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未按规定密闭,独头盲巷封闭不合格,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封闭的。 3、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记录不全、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 4、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5、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 6、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煤尘 B级: 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2、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按规定进行煤尘检测的 C级: 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

定的 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3、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的 四、火灾 A级: 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 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2、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C级: 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力,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五、放炮 B级: 1、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2、放炮员无证操作的 C级: 1、火药管理和井下放炮不按制度执行,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2、火药领、退手续不全,账物不符及雷管无编号的 六、水害 A级:

隐患分级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公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明确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要求,提高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效果,逐步实现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生产事业部.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起草本制度 3.2、安环部总监负责审核本制度 3.3、总经理负责批准本制度 4内容 4.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4.2、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引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4.3、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

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4、重大隐患 4.4..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仪表操作人员,未经考试考核合格或未持证上岗。 4.4..2发现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和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证据。 4.4..3新进、转岗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4.4未审核承包商资质,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派监护人员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4.4.5装置未经过正规设计且未完成设计诊断。 4.4.6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经HAZOP分析、工业化试验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4.4.7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4.4.8未建立安全(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4.4.9安全连锁不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或摘除超过1个月。 4.4.10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关闭。 4.4.11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4.4.12涉及液态液氯、氟化氢等物料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 4.4.13未采用万向管道系统充装液氯、氟化氢等危险化学品。4.4.14、储罐未按照规定设置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连锁,未达到以下要求: (1)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报警器; (2)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 (3)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在自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