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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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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与本质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从效力范围上看,法的规范性至少有三个特点:(1)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与此相联系,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也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通常包括两重含义:(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カ,所有人都要遵守;(2)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的规范性作为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区别不同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时是非常有意义的。

注意:

法律文件有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之分。

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

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虽然也是由一定的机关发布的,但因其内容不是规定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标准,所以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从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并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来说的,它还表明了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事实上,构成这一整体的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是由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别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法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表现为当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发生冲突时,它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这一特征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有的社会规范,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虽然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上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区别。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约束的方式,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的遵守。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法律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

一是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

二是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法是普遍的、一般的规范,而要由抽象的、原则的规定到具体的、切实的运用,就不能离开国家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

与此相关,法还具有程序性,主要是在近现代意义上讲的。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法的本质是相对于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的一个范畴。

在历史上,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一)神意论

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在西方法学史上,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和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二)理性论

这一学说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

在西方法学史上,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他们认为:整个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与理性是等同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也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也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三)命令说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是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的鼻祖边泌也说过,法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

命令说的代表人物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应当如何行为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的显着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命令,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规则是命令的总和。

(四)民族精神论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在《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中指出,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五)社会控制论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六)其他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关于法的本质问题,法学史上还有一些学说也很有影响。比如,卢梭的“公意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罗尔斯的“正义论”、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论”,等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普遍意志。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强调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自由意志是法的内核,“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一)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二)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三)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第二章法的概念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A )。 A.广义的法律 B.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C )。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5.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 C)。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7.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与( D)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A.经济 B.政治 C.道德 D.国家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 B)。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9.“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含义是指(C)。 A.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 A)。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意志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1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这句话的含义是( AB )。 A.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 ABCD )。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 (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 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徒法不能以自行。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制定法传统。 消极因素: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比如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法制。轻视法律的作用。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淡薄。法即是刑。轻视法学。 6.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治国的两大基本方略,应该始终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2)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缺一不可。 (3)立法上法律的很多原则和内容,直接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也将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4)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然提高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治的实现。 7.中国古代、当代的德治与法治的区别: 古代儒家两派的德治与法治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有积极和消极的因素,我们应该批判继承。 (1)当代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古代都服务于古代专制君主的统治。 (2)当代主张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紧密结合,古代儒法两派主张的各有偏颇,两者是对立的。 (3)当代的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德治是社会主义道德,古代的德是指封建制道德,法是指刑,甚至严刑峻法。 (4)当代的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古代儒家的德治与人治是同义的。 8.法的制定(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1)事实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原则。 (2)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是使立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保证立法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原则。 (3)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立法活动要遵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中央原则。 (4)总结自己的立法实践经验,结合实际积极吸取、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是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立法活动少走弯路,沿着正确轨道前进的重要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是保证立法正确、有效和切实可行的重要原则。 (6)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系统科学原则~是保证立法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原则。 (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立法权威性原则。 9.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元”指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基础上。 “两级”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 “多层次”指中央级立法和地方级立法之间,每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机关制定的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央一级: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B.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国务院各部门和各个行政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制定规章。 (2)地方一级 A.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发布决议。 B.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政府规章。下属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规范性文件。 10.法的执行的含义: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实施法律。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一招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侠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1.法的执行的特点: 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法的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12.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即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且不受其所在地域影响。 (2)属地主义,即管辖区内所有人,且不受其国籍影响。 (3)保护主义,即维护本国利益,且不受国籍和所在地域影响。 (4)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也要尊重他国主权。 13.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即境内外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即在国内适用中国法律,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适用中国法的同时,也要结合犯罪地法。 14.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5.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意义: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如何贯彻:改进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努力改善司法环境。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即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含义:是指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社工法学基础答案(ctr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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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网上形考作业指导 单选 1.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 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C.地上权和地役权 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2.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这体现了法律规范的()A.规范性 B.概括性 C.可预测性 D.明确性 3.现行宪法经过了几次修改?() A.一B.二 C.三 D.四 4.下列哪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A.自由权 B.财产权 C.受教育权 D.休息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起施行。 A.2007年10月1日 B.2008年10月1日 C.2007年12月1日 D.2008年12月1日 6.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 )平等。 A.权利 B.义务 C.法律地位

D.民事行为能力 7.行政立法行为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为 8.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是预防() A.社会上的危险分子犯罪 B.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C.违法分子犯罪 D.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A.社会组织B.社会团体C.国家机关D.居民个人 10.吴某家多次被盗,一天吴回家正遇程某在房内行窃。 吴某上前抓住程某,程用拳猛击吴胸部。吴某拿起木棒打程某头部一下致其倒在地上,程正要起身,吴紧接着又猛打程腰部一下,致程三根肋骨骨折而残废。 吴的行为应属于()A.正当防卫B.事后防卫C.报复侵害 D.防卫过当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程序性) (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力,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 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二章 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B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B )? A.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3.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 A.法律需要国家 B.国家也需要法律 C.政党需要法律 D.社会需要法律 5.我国古代法学家商鞅提出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如何理解商鞅所说的“定分”?(D ) A.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D.法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6.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为正确的组合(D )?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2)一位党的干部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3)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行政规章、国家政策等都可列入法的范畴。 (4)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A.1、4 B.2、3、4 C.都不正确 D.4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C )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2.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AC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3.以下关于法律体现的意志的说法错误的是(ABD )? A.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社会各阶级的总体意志 B.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各集团意志的总和 C.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 D.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实力上占优势阶层的意志 4.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BCD )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C.国家强制性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论法的基本特征

论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主要标志之所在。从哲学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近似事物的征象。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因此,所谓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法律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1法的特征是本身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法的特征有基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区分。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征;法的派生特征是指从的基本特征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征。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征的属性的区分也不一样,在法的特征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征、哪些是法的派生特征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答案。很有可能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征的东西,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征。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征的时候,必须清楚这里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所有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问题的界定 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当前比较权威的基本法理学教科书中,对于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也都有非常详细的论述。在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把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是个基本方面: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也就是说,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之所以说法律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另外,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归责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也主要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归责才能发挥效力。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必须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而且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国家创制法律主要有三种主要方式: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现有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解释是特定国家机关对某种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确认。由于法律是角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还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一般说来,在一个国家内,法律应该发挥着统一的效力。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义务是法的最基本的两个概念,法律也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权利义务是人们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权利义务总是法律条文的最基本的内容。不管是禁止性的法律条文,还是授权性的法律条文,其内容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再分配。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法律之所以对人们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主要是人们意识到违反了法律一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这种制裁是最严厉的制裁,轻则遭受财物上的损失,重则被剥削自由,在极端的情况下,法律甚至还会剥夺人的生命。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法律的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根本特征。3 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2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3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以下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行动学习法的内涵本质与特征

行动学习法的内涵、本质与特征 行动学习法的内涵、本质与特征2017-09-11 行知外展训练行动学习是一个以完成预定的工作为目的,在同事的支持下持续不断地反思与学习的过程。行动学习法不仅是一种通过项目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是改变自己的工作和职业方向以及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是一种自我发展的有用工具。作为一种教师培训的模式,行动学习法具有反思性、行动性、合作性、主体性、参与性、操作性、综合性等特征。一、行动学习法的内涵与本质1.行动学习法的内涵行动学习是一个以完成预定的工作为目的,在同事的支持下持续不断地反思与学习的过程。在行动学习中,参与者通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思自己的原有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因此,行动学习是组织变革以及组织中个人观念解放的过程,参与者通过借助同伴的建设性批评解决问题,得出行动的要点,通过负责任的行动从结果中进行学习,从而使未来的问题解决能力得以提高。 行动学习的基础是反思与行动的相互联系。因为我们都是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通过对过去事件的思考,寻求对过去事件的理解,从而找到在类似情形下的新的行动方式。这种反思是连接过去和能在未来更有效地行动的关键。因此,在行动学习中,反思是有效行动的一个前奏,如果参与者能注意

到反思与行动之间的相互联系,则可以大大提高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效果。行动学习最重要的方面是行动和学习两者的关系:通过对过去行动的反思,我们对外部世界和自己会有清醒的认识;通过对过去事件的反思和学习,我们可以构建将来的行动。库博(kolb,1924)将这一过程描述为体验式学习循环在体验式学习循环中,反思和概括性判断阶段是在行动学习小组(即一段时间内在一起工作的人)的帮助下进行的。小组的陈述者在陈述结束时,设计他下一步的行动计划,然后在检验阶段付诸实施,以便带着这一检验结果在下一次行动学习小组会议上作进一步反思和概括性判断,直到问题被再一次解决。这一相关阶段被佩德勒等人进一步翔实地描述为体验―理解―计划―行动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体验即是对一定情况下的行动结果的观察和反思;理解是在体验的基础上形成或重新形成对形势的理解;计划是根据理解,制定行动计划,以便影响新的形势;行动是在一定情景下执行或实验计划。这种体验、理解、计划、行动的反思与学习循环将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 行动学习是在行动学习小组中完成的。行动学习小组是根据机构的需要形成或者由教师自由组成的一种团体组织,具有结构性特征。行动学习小组通过在正常有效实践的基础上有意识地、有效地利用时间或者项目来解决问题的方法,经过一对一的互动过程,或一系列的一对一的互动过程,帮助小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夫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制约。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与同盟者的关系,从面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的作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从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着,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实现。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为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

“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第一章 法的本质和特征讲课讲稿

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 征

第一单元法的概述 第一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认识法的本质、了解法的职能及相关基础知识,从而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为深入学习法律打下思想基础与知识基础。 教学重点: 1、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教学过程 导入: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一天,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正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廌(zhì):又名“解廌”,“獬豸 引:讲法为何先讲廌?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其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问:正义女神为什么蒙着眼睛? 正义女神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一束棒。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正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不定项选择题 A. 广义的法律 B .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 .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C )o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 .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 C )o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 .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 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 .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o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 .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 .历史传统 第二章法的概念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 A )。 5. 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这表明 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 C.概括性的属性 D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C )。 ?连续性的属性 .效率性的属性 A. 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 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 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 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 全体社会的共冋意志 D .执政党的意志 9.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句话的含义是指( C )o A. 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 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 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A )o A.行为关系 B .思想社会关系 C. 意志关系 D .各种社会资源 11.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 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 这句话的含义是(AB )o A.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 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 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ABCD )o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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