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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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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

作者:蒋庐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

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条款,以及法学理论界的不同观点,从两种观点的对比中,提出除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以外,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原则上应当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同时应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促使非法证据的排除能够顺利进行。

关键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方式效力

作者简介:蒋庐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23-02

2013 年 1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关于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内容,在庭前会议程序中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规定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就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情况了解,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意见。这一规定给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真正的制度承载,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将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机关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比较,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学术界对该问题也存在不同的学说,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证据排除方式问题的提出

自浙江张氏叔侄案件的错案被发现之后,又有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被平反。对于这些案件的案发模式,一些学者概括为:“合理的怀疑+刑讯逼供=可能的错案,错案+发现真凶=发现错案”。①这些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存在非法证据。

所谓非法证据,指的是在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时候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在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时采用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或者在收集物证、书证的时候程序不符合法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则是对非法证据剥夺证据能力,使之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本文就以审判阶段的庭前会议为切入点探讨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

二、非法证据排除方式的再认识

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其实立法是有两种不同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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