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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G/ML04.02-2019 责任追究管理

QG/ML04.02-201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罚措施和实施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美的-东芝、华凌、荣事达、美通内发生的过失或故意违规、违纪事项,以及发生在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单位以外、但损害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单位利益,制冷家电集团有处理权的违规、违纪事项。

本标准规定以下行为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及其上级领导的管理责任:

各单位人员故意(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实施的某项业务操作事项,给制冷家电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各单位人员由于工作中的过失,或由于没有实施某项业务,给制冷家电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引用标准

3定义

4管理内容

4.1流程

4.2责任追究的原则

4.2.1责任追究的依据

a)制冷家电集团的体系文件、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责任定性标准。

b)各单位、部门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可以作为定性标准。

c)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及其基本常识等可以作为定性依据。

4.2.2责任追究的一般原则

a)对当事人不按流程或违反常规、常识操作业务,或未尽职责,导致出现重大过失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

b)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c)部门领导对部属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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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提供的业务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责任由其上一环节全部承担。

e)故意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f)责任追究以对具体个人的经济与行政处理为主,但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g)退缴非法所得、承担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责任同时执行。

4.2.3责任界定的证据

a)有关事实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失职、违纪行为的,可作为界定责任的证据,按其定性。

b)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违规违纪,但当事人的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且可以根据该事项的各个具体操作环节之间的前后矛盾性、与同类业务操作的差异性、各辅助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足以相互证明当事人有责任的,推定其有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3经济处罚

4.3.1经济处罚比例

4.3.1.1处罚金额确定方式:

4.3.1.2以上‘处罚金额标准’适用于制冷家电集团和美的-东芝、荣事达、华凌公司、美通可参照本条款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处罚金额标准’,报制冷家电集团营运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审核后执行。

4.3.1.3处罚责任承担方式:对某一责任事故进行经济处罚时,处罚总额在一般员工、中层干部、高层干部之间的分配比例为:(1):(2):(3)=10:20:70,按此比例计算的处罚金额与上表中相关人员处罚金额百分比不一致时,以此比例为准;相同级别的多人对某责任事故承担责任的,首要责任人员承担最高处罚金额,主要责任人员承担较高处罚金额,次要责任人员承担最低处罚金额。

4.3.1.4故意所为导致的责任事故,当事人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可对当事人处以损失金额1-5倍的经济处罚。

4.3.1.5处罚金额原则上按表4.3.1.1所规定比例,并结合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是否承担能界定的全部责任等因素确定,由制冷家电集团管委会最后裁定。

4.3.2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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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物力及费用,由处理机构根据情况确认。

4.3.3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主动挽回的,且实际款项已划入财务账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但系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4.3.4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

4.3.5经济赔偿款、内部罚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入账,而且该款项只能用于冲减或补偿已受损利益,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经济处罚应在追缴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后进行。

4.4行政处分

4.4.1行政处分种类

行政处分种类有:降级、降职、辞退。

4.4.2行政处分的最低标准

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责任人500-15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追缴损失后,按4.3.1进行不少于500元的处罚。

a)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b)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c)损失金额超过20000元的,可以给予辞退处分;

d)故意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给予辞退处分;

e)某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选择其中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f)违反国家法律的,除进行以上处罚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4.4.3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视具体情况可以单独或同时执行。根据《福利管理制度》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的人员,在接受处分后,按处分后的标准享受福利待遇。

4.4.4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4.4.5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处罚的几种情况

a)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并且实际追索金额不低于利益损失金额50%;

b)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

c)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d)调查(法务、审计)程序启动后,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行为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e)事实证明当事人完全不是故意,而是工作中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视情况酌情降低处罚。

4.4.6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的几种情况

a)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审计、法务)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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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

c)一年内受到二次及以上处分。

4.5责任追究的处理权限

4.5.1制冷家电集团审计监察部对制冷家电集团范围内的责任事项行使调查、责任损失界定的处理提议权,制冷家电集团管委会行使处理决议权。

4.5.2营运管理部接受各单位员工对内部的处理结果的申诉,有权调查事件的过程并提出异议,提请制冷家电集团本部管委会进行复议修正。对属于制冷家电集团范围内责任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据此提交处理议案。

4.5.3对跨制冷家电集团范围的责任事项,审计监察部根据已调查或掌握的事实与有关情况,在提交制冷家电集团管委会的同时,还应申请企业集团内的审计、法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内部调查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回制冷家电集团本部。

4.5.4品质、财务、安全等各职能部门对相应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事故,可在权限范围内调查处理,但对重大违纪、违规甚至违法事故,应于事故发生当日上报制冷家电集团相应专业委员会,同时应送营运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备案。

4.6责任追究过程中的保全措施

4.6.1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并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有关单位如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集团内各项利益的发放。

4.6.2当事人对制冷家电集团做出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以及“相应权利的处理”的决议效力不服的,可于收到处罚决议之日起7天内向集团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经集团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止决议的执行。

4.7责任追究实施分则

4.7.1以下行为可以依据4.4.2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a)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的;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

b)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处理业务事项时,应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c)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d)在公司内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安排工作,岗位安置违反回避制度的;当被介绍人出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裁减员工的过程中,没有制定裁员细则或不按裁员细则执行,以及裁员细则显失公平。

e)违反价格及招投标制度规定,使招投标工作没有按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的;在尚未进行全面的市场询价的情况下,盲目发标、评标的;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操作行为的,如因与某投标人有不正当利害关系,而向其透露价格、质量信息,或以其提供的质量、数量等标准做为我方标底予以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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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违反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为达到逃避审批、招投标等不正常目的,人为地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或编制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骗取项目立项的;或在合同谈判、签定、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以及发现供应商的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造成利益损失或产生重大风险。

g)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不透彻,或没有前瞻性,对未来的环境估计不足,项目实施后实际功能与预期的功能存在很大的差异,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h)承担和参与项目建设、验收等一系列业务的人员、职能部门(含项目组),违反工程项目、IT 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故意或未足够地履行职责,致使工程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i)违反质量体系管理制度规定,擅自降低质量验收标准或质量验收时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零配件、成品通过验收,构成质量隐患或引发质量事故;在对各类实物性、服务性委外加工的项目(包括基建、广告品制作、模具制作、设备维修工程等)提供的产品或劳务验收时,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职,未能按照既定标准验收相关标的物,致使标的物无法正常使用或与原定标准、数量相差甚大。

j)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供应、质量检验、营销策划等)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

k)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律师审核擅自对外签定合同,且合同显失公平的;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

l)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m)以不公开、口头授意或直接干预等方式,为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在企业集团内招揽业务,业务水平明显低于其它竞争者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的政策,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的。

n)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等多种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理。

o)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自己或他人无正当理由多计工资,或故意克扣他人工资以及其他损害他人正当内部利益的,或者在工资、奖励的计算、发放等方面,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审批的方案下发的奖金进行内部二次分配的。

p)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生产订单、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

q)各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项和诉讼事件,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或擅自越权处理的,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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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向上级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的。

s)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拆卸电脑、设备等实物资产,给公司的资产管理带来风险的。

t)敏感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推广、开发等岗位)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工作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监交人、移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但监交人、接交人、接收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u)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的;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

4.7.2以下行为可以依据4.4.2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a)违反信息报送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延迟、拒绝报送或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导致上一级财务部门无法按时完成工作,或者企业经营决策延误或失误。

b)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账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或者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处理往来账等会计业务,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c)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凭证、单据、票据的;遗失财务凭证、票据。

d)在会计记账业务中,出现资金收支管理混乱的;对应收款项、预付账款未能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导致呆账、坏账出现的;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

e)各级财务人员对各项费用、各种付款、代垫款转货款、验收票证(发票、汇票、支票等)、实物领用申请、成本复核、价格审查故意放松审查,手续不全便办理付款或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付款等,或出现严重过失,导致企业资产、资金不必要流失且损失难以收回。

f)不按规则操作信息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单位、ERP等),导致单位无法正常运行,影响账务处理的;未经批准,将信息单位的财务权限告诉非财务人员,或授权由其使用的;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企业经营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

g)为了达到逃避审批等不正常目的,各单位对各类付款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本应报制冷家电集团审批的一笔付给一个单位的款项转变为几笔款同时付往几个关联单位。

h)在自行组织的或参与其它业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外协材料或OEM收购成本核算、供应商审查、代管物资的收、发、存等,不能坚持财务独立工作原则,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无充有、虚假冒领等欺骗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现象不及时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i)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实物存货、资产长期(连续三个月)账实不符的;不办理入库而直接将物料送到生产线上的,或不办理退库而直接将物料从生产线上领出的;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入、出库单未履行应尽监控职责而办理入、出库,或不及时如实向上一级财务部门反映情况的;对手续不全的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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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办理退货手续的,或不及时如实向上一级财务部门反映情况。

j)违反公司规定,与仓库合谋,指使仓库按未经审批的手工单发货的;对不按审批权限的铺底或手工单发货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的;对不按审批权限审批的价格发货,财务人员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

k)违反发货及退货管理制度的规定,财务、售后、物流和仓管人员一方或多方与客户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或其它违规方式,擅自发货出仓或承诺客户退货。

l)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存货和配件等资产帐实不符,造成存货不合理积压时间较长,并未及时如实上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反映情况,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对正品、残次品随意放置,保管不善。

m)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经销商、供应商对账或对账不符,导致无法真实核实与经销商、供应商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

n)暗示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o)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挪用、私分企业资金、实物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侵占企业资产。

p)伙同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私分促销品等账外资产的;对负有监控职责的业务如报废原材料、售后件等监控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知其中的违规操作不向上级领导反映。

q)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提前向外界透露,或违反职业操守,将材料的采购价格私自或泄漏给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将产品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的,从重处罚。

r)产品管理中心财务人员对本中心五项费用备用金、导购提留基金、与客户设立的联盟金等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对业务人员提出的费用报销,故意放松审查或出现严重过失,导致企业资金不必要流失且难于收回的。

s)违反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发货单据不按要求装订、保管,返利业务不能提供计算资料,销售年度对账资料不全面。

t)对产品管理中心出现以上违规操作事实,驻外财务及财务部相关管理人员负监管失职责任。

4.7.3以下行为可以依据4.4.2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进行相应处罚:

a)选择供应商(物料、工具、固定资产)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导致物料、工具、固定资产等品质无法达到要求,给经济利益带来损失或潜在风险。

b)下达采购计划时,擅自改变供应商之间业务量,或以各种不合常规的操作方式故意刁难供应商,并以此为藉口调整采购计划的,或超不按计划下达生产订单,使产品的数量、外观、性能等与订单不符,导致销售订单无法落实的;故意或过失向供应商下达错误的业务指令,造成有关各方物料不合理积压的。

c)营销单位按照产销衔接相关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下达的销售订单,制造单位无法按时完成订单,导致订单减少或客户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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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于属于供应商的包装物等财产,不及时退给供应商,或不及时提醒供应商回收;将属于供应商的包装物及其他财产截留或私自变卖的。

e)对于生产中产生的废品、边角余料,不及时清理、销售的;销售报废物料不按招标确定收购商的。

f)由于生产计划安排不合理,导致成品在芜湖、本部之间迂回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

g)技术人员对物料的确认早于试验结果;或者对物料的确认滞后,影响物料的采购或供货比例分配,且没有合理的解释的。

4.7.4以下行为可以依据4.4.2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a)违反产品定价政策的有关规定,越权审批销售价格,或者利用客户对政策的不了解或故意隐瞒客户应享受的价格政策,不经总部审批,以自己或个别客户的名义在某一区域操作产品的销售,为个别客户谋取政策差价利益,损害公司长远利益。

b)违反产品销售返利政策与操作程序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短期增加销量的目的,损害公司长远利益。

c)违反铺底销售政策与操作程序规定,或违反三方协议、回款计算与奖励办法等规定,利用职权,为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不正当占用公司存货资产、挪用公司回款资金、不合理地享受政策奖励等违规操作提供便利并构成事实,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d)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擅自向客户借款、委托客户代垫款、不合理占用客户的资产或随意向客户承诺的;业务人员消极履行催收货款职责,导致货款难以收回。

e)违反工程机管理制度,与服务网点、工程经销商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申报工程机,经核实的安装数量与申报数量相差10%及以上,并且在申报时未详细说明安装信息的,除扣除经销商不合理的差价收入外,还应对管理中心经理、售后主任、相关的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f)违反周转机管理制度的规定,擅自将周转机挪作它用,或周转机账目混乱,无法核查。

g)对客户、消费者投诉不尽职尽责地及时协调处理并报告,导致地区投诉事件升级为危机事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

h)违反顾客服务管理制度,网点评级不公正、维修派工不公平的;违反售后押金的规定,随意给网点押金倾斜额度,或者在旺季结束后不及时要求网点补充押金的;不及时处理各类配件单据的;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与顾客进行现金交易等各种方式,截留属于网点的配件销售利润。

i)违反推广管理制度的规定,故意推迟3个月或以上以及跨年度报销已执行的推广费用的;擅自挪用、侵占、私分促销品,造成较低发放率的;在专柜、灯箱等制作过程中,采取夸大制作尺寸、以次充好、虚假申报等欺骗手段侵占公司广告资源的行为。

j)未经总部批准,向经销商收取控制价格、样机等方面押金的;样机的管理不规范,导致非签约卖场占用样机,浪费资源。

k)违反导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虚报导购人数、虚报销量、随意扣罚导购、以导购名义列支非导购人员工资等,损害导购人员及公司利益的;不按规定的用途支出导购基金,或导购基金账目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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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违反营销中心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实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

m)违反公司规定,授意或暗示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赠送财物、礼品以及其它不正当要求。

n)在本部和芜湖之间由于备货不合理,导致迂回运输的,或在产品管理中心之间调配成品时路线不合理,增加运输费用。

o)营销部门(内销、出口)由于销售计划的更改或订单无法落实,导致物料呆滞的;出口单位由于销售计划更改或订单不能按时落实导致免税进口物料缴纳进口关税。

p)出口单位对外退机不及时办理复出口,导致缴纳额外进口关税或滞纳金等费用风险。

4.8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分则所列举事项。对新发生及未明确列举的责任事项,制冷家电集团临时作出裁决,但相关责任追究应符合本标准所制订的原则。处理完毕应及时根据实际处理程序修订本文件。

4.9关于日常管理中未引起经济利益损失的责任处罚(如基础管理通报,未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文件、材料等),按照公司现有相关制度执行,没有制度规定的处罚原则上不能超过100元。

4.10属于干部严重违规或不负责任导致的重大损失,按照QG/ML01.06 《干部行为准则》的规定处理。

4.11责任界定时,若其它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时,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5.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审计监察部提出并起草、修订

本标准由审计监察部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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