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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

校人字〔2017〕14号

河北师范大学

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河北师范大学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面向学校建设“具有鲜明教师教育特色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办学定位,健全青年教师选聘和人才储备机制,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全面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青年教师队伍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是作为青年科研人员的重要补充,同时作为学校新聘青年教师的重要渠道,兼顾师资储备和培养,面向

海内外公开招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师资博士后须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工作,同时完成师资培养的其他任务,主要包括:(一)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二)承担用人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注重教学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师资博士后的招收

第四条学校每年招收师资博士后50-80名。

第五条师资博士后的招收条件:

(一)在海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获得博士学位;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团队合作精神,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并取得优秀成果,经通讯评议,科研成果在同领域同龄人中处于先进水平,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者;

(二)品学兼优,身心健康,作风正派;自然科学类学科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本校毕业的博士原则上不能作为本校师资博士后培养。

第六条师资博士后的招收采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把关、择优聘用的原则。招收程序主要包括:

(一)制订计划。设站单位根据发展需要,分年度制订师资博士后招聘计划,学校人事处核定招收指标并发布招聘启事;有

博士生导师的非设站单位应主动与博士生导师所属设站单位联系,协商招收师资博士后事宜。

(二)个人申请。应聘者向设站单位提交《河北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资格审查与通讯评议。设站单位根据招聘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人事处组织同行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进行通讯评议。

(四)面试考核。通讯评议通过后,设站单位成立主要由学术分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师资博士后考核小组, 以面试、试讲、学术报告等方式对应聘者的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聘人选。

(五)公示和审定。设站单位对拟聘人选的相关信息和聘用意见在设站单位与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审定。学校审定通过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和进站手续。

第三章师资博士后的待遇

第七条薪酬待遇

(一)师资博士后的薪酬和科研经费由国家、河北省博士后专项经费、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合作导师科研经费等共同承担。

(二)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年薪制,每年给予税前年薪8-16万元(含国家、河北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的年薪部分),其中

基本年薪8万元,绩效年薪8万元,共安排2年。基本年薪分摊到12个月逐月发放;绩效年薪视申请人完成的业绩成果,及时发放;业绩成果不再享受学校科研奖励(若学校科研奖励做重要调整,学校将根据调整政策对其绩效年薪进行适当修订)。绩效年薪发放标准如下:

1. 在站期间,新增主持1项国家基金青年(同级别及以上)项目,追加发放4万元/年;

2. 协议期内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一类或一区及以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追加发放4万元/年;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二类或二区及以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追加发放2万元/年。

(三)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自然科学类8万元、人文社科类6万元。

第八条社保待遇。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住房待遇。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规定租住博士后公寓,出站或退站时须退还学校。

第十条子女入学待遇。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入读河北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和附属小学。

第四章师资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师资博士后的聘期为两年,原则上不得延期,期满考核后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

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师资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在站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延期阶段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师资博士后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师资博士后的起聘时间从进站报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和合作导师负责对师资博士后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十三条师资博士后进站报到时须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转入学校;本人可落户学校教工集体户口。

第十四条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教师资格证。

第十五条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合作导师预算列支,专款专用。经费管理遵照国家和河北省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结果、发明、论文、著作、专利等全部研究成果为河北师范大学所有。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涉密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七条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需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须经学校同意,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在站期间获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博士后交流项目者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师资博士后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九条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完成各类工作任务,举行出站报告会,提交包括《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在内的各种书面材料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各项出站手续。

第二十条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站处理:

(一)弄虚作假取得进站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的;

(四)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违反学术道德的;

(六)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七)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八)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出国(境)逾期1个月未归的;

(九)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任务,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按退站处理的师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省和学校对期满出

站师资博士后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不能办理博士后证书和工作介绍信,退站材料须归入个人档案,须办理离校手续。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师资博士后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师资博士后的考核分为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主要考核师资博士后的科研能力、水平与成果,兼顾考核师资博士后的思想道德、工作态度、合作精神、教学工作以及社会工作等方面情况;考核由设站单位师资博士后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设站单位结合国内外学科、科研发展水平制定不低于学校最低任务要求的考核指标体系,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师资博士后进站报到后2个月内须进行开题考核,开题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不通过者,限期1个月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开题考核,仍不通过者按退站处理;师资博士后进站报到后第12个月须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不通过者,停发绩效年薪,按退站处理;原则上师资博士后进站报到后第24个月须进行出站考核,出站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不通过者,停发绩效年薪,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出站考核的最低任务要求:

1. 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2. 年均作公开学术报告1场;

3. 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二类/二区)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一类/一区发表1篇,或新增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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