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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

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13]175号

【发布部门】庆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3〕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庆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与实施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2〕54号)、省上印发的《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和《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甘政办发〔2012〕262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11〕64号)、《庆阳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庆政发〔2011〕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面向社会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和管理服务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在内的,具有审查同意批准性质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部门(单位)清理、汇总、编制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的,包含一系列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信息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据市、县(区)政府公布的《目录》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由政府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目录的内容

第四条法定行政机关(中、省垂直双管单位参照执行)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所有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涉密的除外)应当全部列入《目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列入《目录》。对应列入而未列入《目录》实施审批的(特殊情况的,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备案事项、管理及服务事项和其他事项五种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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