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东刑初字第377号-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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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东刑初字第37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东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磊,男,23岁(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系北京亿家盛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略);因涉嫌犯抢
劫罪于201X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鹏,男,25岁(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4月17日被刑事
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1X)第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磊、郭鹏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
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磊、郭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磊、郭鹏二人于201X年3
月19日14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西口高台阶附近,因向被害人赵良进
及其同事王光亮贩卖发票未果,以索要辛苦费为由,向赵索要现金200元,遭
赵拒绝后,二人即对其进行殴打,并对上前劝解的王光亮进行殴打,抢走赵良
进人民币300元及中兴282型小灵通手机一部。被告人唐磊于201X年4月17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在其暂住地本市南苑北里三区8号楼
5门563号内抓获归案,并提供线索协助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郭鹏在其户籍地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二街村一区244号内抓获。上述赃款赃物均已被二人挥霍。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唐磊、
郭鹏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唐磊、郭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考虑自己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磊、郭鹏于201X年3月19日14时许,在本
市东城区东交民巷西口附近,因向被害人赵良进及其同事王光亮贩卖发票未果,以“辛苦费”的名义向赵索要钱财遭拒绝后,二人即对赵良进及上前劝解的王
光亮进行殴打,抢得赵良进人民币300元及中兴牌小灵通手持电话机一部。被
告人唐磊、郭鹏于201X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先
后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良进的陈述证实,201X年3月19日下午,我和王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