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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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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

项目

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资金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计划管理体系,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促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火电、燃机、水电、风电、光伏、核电及其他新能源等电力产业和热力、煤炭等非电产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脱硫、脱硝等特许经营项目。

第三条投资计划是指依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所编制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科学合理地预测未来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

资产所形成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和;资金计划是指为实现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计划所需使用的各种建设资金总和,包括资本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

第四条投资计划管理应确保投资规模与资产负债水平相匹配,按照战略引领、效益优先、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原则安排,保障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需求,优化资金配置结构,根据工程需要合理掌握和控制资金运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境内和境外基建项目。

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一)集团公司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编制、修订并下发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2.组织审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综合平衡、统筹优化,确定年度投资规模。

3.负责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4.对分子公司上报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6.完善集团公司系统投资计划工作体系,指导和培训系统各

单位开展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二)分子公司职责

1.组织审查所管理项目的投资建议计划,汇总编制分子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2.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为季度、月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计划执行中的以下重大问题:

(1)预计总投资超计划总投资的。

(2)年度投资完成超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的。

(3)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里程碑进度计划的。

3.分子公司对本单位上报投资建议计划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4.完善分子公司投资计划工作体系,指导和培训所属项目单位开展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5.上市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单位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上报年度、季度和月度投资建议计划。

2.执行批准的投资计划,及时向分子公司报告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3.项目单位对本单位上报投资建议计划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4.合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5.负责落实其他参股股东资本金同比例同步到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系统相关业务部门均应参与投资建议计划的审查工作,针对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进度、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情况等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调整

第八条申请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集团公司五年发展规划或三年滚动规划;

(二)拟纳入年度施工准备或计划开工规模的新建项目;

(三)未终止或未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在建项目;

(四)取得集团公司收购批复的在建项目。

第九条纳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管理的项目按照已核未建、施工准备、计划开工、在建和收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已核未建项目是指已实现核准或备案,但未列入本年施工准备或开工计划的基建项目。

(二)施工准备项目是指为促进项目尽快落实开工条件或保住项目资源,预计当年能够满足施工准备条件且不具备开工条件、项目经济效益和前期工作无颠覆性变化的基建项目。包含已批复施工准备但未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基建项目,计划当年批复施工准备的基建项目。

(三)计划开工项目是指预计当年能够满足开工条件、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基建项目。

(四)在建项目是指已取得集团公司开工批复或收购批复的,但尚未全部投产或转入商业运营的项目。

(五)收尾项目是指已全部投产或已转商业运营,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须对应概算科目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按单位工程深度编制、汇总,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和附表,详细编制规定另文下发。

第十一条对于超计划总投资的项目,在未取得调整批复前暂不下达超出部分的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每年10月中旬,分子公司审查汇总其所管理项目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出资并管理的项目直接向集团公司报送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汇总分子公司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根据集团公司投资能力和项目效益预期,结合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审查意见,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党组会和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经集团公司审批通过的投资计划,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意的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纳入全面计划进行管理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相应下达在建、收尾和已取得施工准备批复项目的投资计划;中止、终止或退出的项目安排刚性需求投资计划;其他项目预留投资规模,待履行集团公司施工准备或开工决策程序后下达。

第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须刚性执行,除重大变化外原则上不做单独调整。

第十七条为充分发挥投资计划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针对出现的下列情况,分子公司提出申请后,集团公司每年9月份对年度投资规模进行一次全面调整:

(一)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项目推进的;

(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影响项目推进的;

(三)已履行集团公司概算调整程序的。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应加快竣工决算工作,取得集团公司竣工决算批复后下一年度作销号处理。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分子公司及项目单位应结合投资完成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效果分析。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效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分子公司及项目单位投资计划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事项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集团制…2010?

3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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