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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欧美日为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保护所做的贡献

专利-欧美日为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保护所做的贡献
专利-欧美日为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保护所做的贡献

欧美日为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保护所做的贡献

过去,商业模式、商业方法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但这一切在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发布实施后就完全改变了。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

事实上,在商业模式专利保护之路上,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已经走在前列。他们是怎么做的呢?

1991年,美国道富银行与签记金融集团发生了一件著名的专利纠纷。道富银行请求签记集团授权使用一项以实现投资架构为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专利。由于协商不成,道富银行便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专利无效。地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专利授权的是特定商业模式中所必须的会计系统垄断权,专利范围独占该商业模式本身,因此判决无效。

签记集团上诉至联邦法院,得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联邦法官认为,专利授权中,商业方法除外的限制是错误、多余和过时的而应被废弃。此案后,美国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进行了修改,1996年发布的新版本中,商业方法从不可成为专利客体的范围中被删除,针对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大门真正敞开。

然而,随着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政策上的放宽,数目巨大、良莠不齐的专利新申请也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带来了困扰。这扇敞开的大门终于在2008年发生的Bilski v. Kappos案后有所收紧。此案后,联邦法院再次对可专利客体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一项发明必须要依附于某种机械,并产生物质的转化,才被认为是

可专利的。这一案件将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门槛提高。此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趋严,但在全球仍属于对待商业方法专利最为宽松的国家。

日本1999年颁布的商业方法审查指南强调,对单纯的商业方法不应授予专利,而应该将专利授予有“技术构思”的商业方法。简而言之,利用网络或计算机的商业方法可以在日本获得保护,但比在美国获得保护要难。

相比之下,欧洲专利局对待商业方法专利要严格得多。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程序一起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但2001年11月,欧洲又发布新的审查指南,其中规定,“一项有技术特性的产品或者方法,即使主张专利的主题定义了或至少包括有一项商业方法,仍然具有可专利性”,从而确认了欧洲专利局近年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上的扩大保护政策。按照新的审查指南,欧洲专利局强调的是技术构思而且考虑更多的是发明的创造性。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美国对待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标准是最为宽松的,欧洲的要求是最严格的,而日本介于两者之间。

各国在商业方法保护上标准的松紧,也直接影响了各国的专利数量。《中国知识产权报》一项调查显示,在美国、欧洲及日本专利局已授权的专利中,美国专利的绝对数量最多,远超其后的日本、欧洲。这与各国的创新能力分不开,也与立足本国利益最大化有关。美国专利局放松专利申请标准增加的专利绝大部分是本国的,如果欧洲专利局做出同样的松动,会在一定意义上保护更多美国专利。

欧洲专利局在商业方法专利上的严格审查,事实上阻挡了更多外国专利,避免欧洲金融市场受制于美国。

中国过去在商业方法的技术创新上一度远远落后。但随着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有效推动了各行各业商业模式的创新,创新主体也希望专利制度能够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

“含技术方案的商业模式可申请专利的明确规定,也是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反映。”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认为。

总结

以上便是欧美日为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保护所做的贡献的相关的内容,主要简述了欧美日等国家在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保护中所采取的措施,相较于中国在此方面的技术创新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想知道更多关于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内容可登录汇桔网进行了解。

商业模式

什么是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一词落户中国,不过几年的事,而真正为企业耳熟能详,更是不久之前。在一般人看来,商业模式似乎与网络、新经济等相伴相生。不错,在互联网、IT业(如宽带、电子商务等等)等新兴行业中,商业模式一词出现的频率最高。但是,传统行业中,商业模式的探索也从未间断:每个成功的企业都会经常反思自己在市场上存在的依据。 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说:"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时代华纳前首席技术官(CTO)迈克尔-邓恩说:"我希望新公司能够集中精力于商业模式以及潜在的业务经营方面,因为作为一家新兴企业,必须首次建立一个稳固的商业模式,相对于商业模式而言,高技术反倒是次要的。虽然我是一个倡导高技术的人,但在经营企业的过程当中,商业模式比高技术更重要,因为前者是企业能够立足的先决条件。"因此,我们认为,商业模式虽然被IT业所广泛使用,但它不独属于IT业,而是适合于任何行业。 那么,到底什么是商业模式?对于各个行业中的企业来讲,它有什么意义? 1.1 商业模式是一个企业创造价值的核心逻辑 商业模式是一个企业创造价值的核心逻辑。它首先要告诉企业做什么,然后要说明怎么做,因此,它广泛地涵盖do the right things与do the things right,即do the right things rightly 。它告诉该企业为什么会盈利、从什么地方盈利以及如何盈利。它要说明公司的价值主张是什么,包括公司的产品与业务定位、收入来源、发展前景与依据等等。商业模式有时被描述为一种定价方法,有时被描述为一种组织结构形式,有时又被描述成为企业的竞争策略。但是,不管怎么描述,商业模式中都包含以下内容: ◆企业与其产品业务的明确定位。比如我们经常将IT产业放在一个微笑曲线中进行描述,同在IT业,定位可以有所不同,比如,沿着微笑曲线自左向右,最左边的企业主要以研发与创新立足,其主要的行为逻辑是生产者主权,即企业研发出新的产品引导目标消费群或大众进行消费。这类企业的产出主要是技术与行业标准。依次向右,企业的技术创新使命逐渐弱化,直到纯粹OEM(贴牌生产)的企业。这类企业核心于生产制造,主要控制产品的成本、质量,并保证及时交货。依次再向右,主要依靠企业的营销能力。这类企业的核心在于其拥有强大的物流与商流(营销网络)支持。 ◆企业的收入来源。这里包括很多重要内容,如市场定位、客户群定位、定价策略、销售渠道、销售政策、营销策略等等。对于位于微笑曲线左上方的企业来讲,其收入的来源主要为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专利权等知识产品,而对于以制造为主的企业而言,其收入主要来自于大批量生产与柔性制造,而对于以销售为主的企业而言,其主要收入来自于营销网络与销售。 ◆企业发展前景与依据。企业未来的发展蓝图是什么?这样的蓝图绘制的依据是什么?企业有什么保障措施以保证蓝图能够实现?这里面最重要的是企业产品与服务的研发、技术、制造等,以及整体的人力资源与财务保障。 ◆企业愿景与价值观。这是企业文化层次上的追求,也是企业的最高追求,体现为企业未来的社会地位与行业影响力。 1.2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与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

开题报告(知名商品特有标志的法律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标志的法律保护 题目: ——以“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特有标志归属权纠纷案”为例 一、选题意义 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是可以将知名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标志,与知名商品的商标不同,特有标志的外延还包含了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因此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不受商标法的保护,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两大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进行具体规范。这样一些知名商品的外包装或装潢极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其他商家“搭便车”,不利于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知名商品外观包装装潢纠纷就是一个典型的知名案例,该案由最高院终审后尘埃落定,其中的很多观点值得理论界对知名商品特有标志进行深入研究。反观欧美国家,市场经济经过时间的锤炼,各项规则和制度都得到了完善,并就特有标志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商业外观保护惯例,而日本立法对特有标志的保护与我国在理论基础上具有一致性,均以避免消费者混淆为基本原则,因此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亦有一些我们可以借鉴的建设性规则,进而完善我国知名商品特有标志的法律保护。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现状 1、日本——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本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是指下列行为:一、使用与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的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识(指在业务上使用的人的姓名、商号、商标、标记、商品的容器或包装以及其他表示商品或营业的事务,下同)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标识,......导致和他人的商品或营业产生混

淆的行为”。该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理论大致相同,均以是否使得公众产生混淆为基准,这也为我国借鉴日本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而日本在认定知名商品特有标志的权利归属时,首先以公众的知晓程度来认定,即该商品标识是否有为他人广为知晓的知名度,其次以“贡献原则”为辅助,将经营者对特有标志知名度形成、发展的贡献作为考量具体标准。 2、美国——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因此在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权利归属问题上,并没有成文的规定,但是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商事外观主义的广泛运用,外观主义 (Rechtsschein theorie),也称作外观法理、权利外观或者外观责任。其基本含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之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生之效果也”。联邦法院曾在一则判例中指出:“现代理解上的商业外观内涵和外延都在扩大,既可以包含商品的完整形象,也可以包含其中某些特征明显的要素,如形状、颜色组合、图片甚至是技艺,因此,商业外观是作为商品的整体形象存在的”1,“作为整体的商品外观不具有功能性但具有知名度,该商品外观未登记部分作为一个整体应具有独立于已登记商标声誉的知名度”。 (二)国内的现状 1、汤崔娟在其《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评析》一文中表示,虽然近十几年来加多宝公司在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过程中的确提升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市场知名度,为此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贡献,但是这种商标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的装潢价值及商誉依然应当附属存在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之上。 2、陈树杰在其《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案例评析》一文中指出,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是否应当与商标分离,应当分情况来看,只有在该知名商品特有标志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商标所有权相分离,如果不具有,则两者在功能和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一般而言,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作为知名商品的组成部分,是难以和知名商品商标权想脱离的。 3、尹晓楠在其《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包装装潢案评析》一文中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 1尹晓楠:《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包装装潢案评析》,第23页。

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管理

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管理 1、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正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已经开始改变全球的经济结构;同时,正是由于电子商务在技术和经济领域内的革命性突破,而引发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除我们所熟知的网上域名、商标和版权问题之外,电子商务专利问题也已成为各界争论的又一热点。同时,专利权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现代信息使得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依靠知识,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受环境的影响;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也是一样,特别是进入了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技能、人力资本和信息等无形资产的产生和应用,这使得每个国家都把加快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现代企业重视无形资产管理也就理所当然。 2、专利权——电子商务企业的新筹码 2.1 专利权对于企业的意义 事实上,专利长期以来就是企业用来保护自己、维持竞争优势的一种方式。然而,网络及相关技术引发的无穷创意,已经使得专利较以往具有更高的价值。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具备有效的电子商务模式和方法专利就象拿到了护身符一样,让竞争对手无法全盘照抄别人的成功模式,从而使企业保持相对的竞争优势;另外,在融资以及最终争取客户方面,对一些公司来说,仅仅申请专利就已经足够了。很多公司逐步认识到商业创新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因此专注于电子商务专利技术的开发。日本的日立制作所从1996 年度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取得经营模式专利的活动,现在已提出相当数量的专利申请。日本Lion也正在申请一种提高供应链效率的库存管理专利。该公司认为,尽管是制造业,信息系统的优劣同样会大大影响企业的竞争力,表示今后还要积极申请经营模式专利,因此经营模式专利是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如何设计商业模式

如何设计商业模式? 如何设计商业模式? 什么是商业模式书?就是你的大纲!你的商业模式书的第一印象,你如果第一印象不能抓住投资者,你就失败了一半。我们都知道商业模式书的最终目的是要说服投资者,那么在大纲范围内,有条不紊的呈现你的想法就是你必须要做到的事情。 什么是商业模式书? 就是你的大纲!你的商业模式书的第一印象,你如果第一印象不能抓住投资者,你就失败了一半。我们都知道商业模式书的最终目的是要说服投资者,那么在大纲范围内,有条不紊的呈现你的想法就是你必须要做到的事情。 所以,当你开始写商业模式书的时候,你心里必须有大纲。希望看官可以一行一行看完,这样的思维模式对创业是很有帮助的。 一、摘要 1.说明理念由来。(切入点) 2.说明市场的需要。(市场前景) 3.说明你们提供了什么需要。(产品) 4.说明还有谁提供了这些需要。(竞争对手) 5.说明你们提供的比他们提供的强在哪?(优势) 6.说明你们如何做出这个“强”。(研发) 7.说明你们如何把“强”弥补到“需要”那里去。(市场运作) 8.说明你们弥补的需要能赚多少。(盈利模式) 9.说明你们赚的分给我们多少,要我们提供什么。(回报) 10.介绍一下你们。(团队优势) 如摘要的思维逻辑,正文就是在这样的思维框架下进行。 正文要求:所有一句话能说完的,绝不两句话。 第一章基本情况篇 1.公司叫什么。 2.公司在哪。 3.公司是什么性质。

4.公司股东有哪些。 5.控股结构是怎样。 6.公司主要业务是什么。 7.公司员工组成是怎样。 8.公司财务怎样。 9.公司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是什么 第二章公司管理 1.概述。 2.高层是哪些。 3.高层简介。 4.高层怎么分工。 5.管理体系是什么。 6.融资后要设立哪些机构及相关的人员配备。 7.管理层及关键人员将采取怎样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 8.管理层的薪酬,是否有员工持股计划。 9.公司是否建立人事管理制度。 10.对有关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 11.公司是否存在关联经营。 12.公司、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卷入法律诉讼及仲裁事件中,对公司有何影响。第三章行业情况 1.概述。 2.市场前景怎么样。 3.谁在使用产品。 4.使用的目的,为何购买。 5.列出产品的前三大客户类型,以及他们购买力。 6.所投资的产品行业目前所处发展阶段。 7.是否拥有的专门技术、版权、专利、配方等。 8.更新换代周期是多久。 9.说明本产品是否有标准。 10.产品与同类产品的比较。

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作者:郑友德本站发布日期:2003-5-17 19:53:51 郑友德伍春艳* 目次 一、商业方法发明的背景 二、国外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 三、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条件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根据美国资讯业的权威机构IDE估计,1997年到2003年之间,全球上网人数的年增长率高达56%,上网交易金额将超过875亿美元。[1]原有的电脑公司以及一些传统商业企业纷纷转向商机无限的因特网以谋求发展,然而在网络世界中公司的高速成长不再仅仅依赖于硬件系统或者说单纯的技术,而在于其不断创新的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Geschaeftsmethode)。并且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利用这些技术所产生的新的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申请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商业方法发明也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出现,其中包括传统的专利法一般只保护工业方法,商业方法能否构成法定专利客体,如何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亟待我们研究。 一、商业方法发明的背景 商业方法发明亦称为商业相关发明,它作为因特网中一种支撑商业基础结构的技术,早在进入商业性应用之前就已经存在。这类发明包括有关制造业中生产计划技术或生产控制技术的发明,以及将制造业和销售业中的技术相融合的销售管理技术的相关发明。这些发明作为计

算机软件的相关发明长期以来备受争议。近年来,计算机基础技术、通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及信息处理技术等出现了戏剧性的发展。与此同时,将这些技术用于因特网之类通讯基础结构的计算机软件也发展迅速。这些发展促使支撑商业基础结构的技术不断涌现,例如电子清算系统和电子货币系统技术的出现并迅速发展。在此期间,因特网的广泛商业应用导致全球性和开放性的新商业形态逐渐形成,由因特网商店和家庭银行为代表的商业系统逐步开始建立,商业技术(支持商业基础结构的技术)系统的计划不断更新。这些商业系统已开始被视为商业方法发明的核心,即一种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核心。简而言之,所谓商业方法就是借助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媒介实施的用于经营活动或处理财经信息的系统性技术方法。 商业方法发明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获得: 一是以扩大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的应用领域获得,例如扩充制造业销售业中已完成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应用范围。这类发明包括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新商业方法,比如通过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的网上电子商务或网上中介业务。[2] 另一种是以扩展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相联系的经营方式获得。目前不仅制造业和销售业,甚至连传统产业上认为与专利很少关联的金融业、保险业和服务业也逐渐提出商业相关发明的申请。这类发明包括金融商业方面的安全技术(securitigation)、派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的开发、金融相关操作技术、金融交易技术和资产管理技术等。[3] 二、国外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 如上所述,商业方法有别于传统商业方法,是一种在电子商务中依赖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系统性技术方法。传统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11春 指导老师: 职务: 教学点: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内容提要】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数据显示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本文主要探讨商业秘密的界定,它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目前相关立法的状况,并就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时泄漏商业秘密提出建议。 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有人认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此类案件已约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特别是年底正逢员工准备跳槽的高峰,企业此时特别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保护。广州市一间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带走了该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东家”视作违反了“游戏规则”,索要经济赔偿。 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

论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编号课程论文 题目论领接权法定许可的保护 二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专业知识产权 班级 912170102 学生姓名柳亦昕学号 35 指导教师雷云

论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邻接权是人类信息技术进步的产物,它的保护领域和保护体制也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扩张和衍生。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也瞬息万变。现代代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利益,还要同时兼顾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邻接权就是一项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1] 本文以分析我国内邻接权立法例为基础,论述我国邻接权的法律保护立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我国的邻接权保护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使我国的信息传播环境更好更快更绿色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保护网络环境邻接权著作权 1 邻接权的概念界定 1.1 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这种权利是以他人之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所以称作邻接权。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制度产生的催化剂。早期,人们欣赏表演必须亲临剧场,但随着录音、录像及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唱片、电影得以大量复制和发行,人们足不出户即可通过传播媒体欣赏节目,表演者的收入因此锐减。与此同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制品经常被他人任意翻录,广播组织制作的节目也常常被他人无偿播放。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求保护传播者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邻接权制度油然而生。 1.2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其共同点在于:(1)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的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

2021版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考试复习题库(答案)

2021年《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一、多选题 1.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ABCD) A制度价值 B经济价值 C文化价值 D市场价值 2.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 A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 C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 D专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3.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 B新颖性 C创造性 D实用性 4.韦尔奇推行的“无边界企业”理念包括()。 A推行“零管理层”变革 B企业内部结构网络化 C建立“创新产品小组” D创立听证会制度

5.本课程提到,自主创新主要是指(ABC)。 A原始创新 B集成创新 C引进消化吸收创新 D独立创新 6.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为试点工程(ABC)推进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的开展。A建立工作机制 B搭建推进平台 C开展业务培训 D建立特殊组织 7.企业专利战常用手段有哪些?() A专利进攻 B专利无效 C交叉许可 D防御性公开 8.目前,国内有两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机构,分别是()。 A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D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9.专利的基本技术特点(BCD)。 A多样性 B吸引性 C创造性 D实用性

10.根据本课程,英特尔的知识资本管理模型包括()几个模块。 A知识创造 B知识获取和结构化 C知识分发 D知识应用 11.本课程提到,专利的质量主要是指(ABD)。 A经济质量 B法律质量 C产品质量 D技术质量 12.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个准则 A简练 B完备 C准确 D易懂 13.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BCD)。 B新颖性 C创造性

当今日本社区儿童教育发展的新趋向

当今日本社区儿童教育发展的新趋向 关键词:教育儿童发展保育本社日本网络化儿童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发展 摘要:《当今日本社区儿童教育发展的新趋向》...本教育界正在考虑让中小学生去幼儿园和保育所体验生活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同时,鼓励幼儿园教师与保育所的保育员(日本称保育士)考取小学教师的资格证书,并参加小学一年级的授课活动,使之做到心中有数... 一、网络化的日本社区儿童教育 长期以来,日本十分重视利用社区资源来教育儿童,力图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教育职能,并已构成一个全社会对儿童施以教育的网络化整体。具体体现在: (一)家庭、社区、学校三者的横向合作。各个地区努力使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公司、老年人之家、各种社会教育设施建立密切的联系,让儿童接触社区的各类居民,让家长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获取更多的经验,让学校在与各种社会教育设施的联系中加强合作,以便更有效地开展各种园外活动,而且这种联系对于传承社区文化传统也颇有益处。 (二)学前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纵向合作。除了让学前儿童去小学校参加生活科的授业以及参加一些文体生活外,当前日本教育界正在考虑让中小学生去幼儿园和保育所体验生活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同时,鼓励幼儿园教师与保育所的保育员(日本称“保育士”)考取小学教师的资格证书,并参加小学一年级的授课活动,使之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提前做好儿童人小学学习的指导工作。这样,通过孩子之间、教员之间以及家长之间的交流,使孩子顺利地完成幼小衔接。 (三)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教育委员会携手,构成一个综合的行政推动的整体。社区儿童教育不再只是特定社区内的教育事业,并不局限于文部行政系统的范围,而是全社会的共同

商业模式的专利权保护

商业模式的专利权保护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447次) 时间:2001年06月01日08:45来源:于国富律师原创-IT 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交流方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和无限的梦想。与此同时,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也给现代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传统的法律制度认为,“商业计划”或者称为“商业模式”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产业的兴起赋予了“商业模式”以巨大的价值。一个好的经营创意往往价值连城!如何对这些宝贵财富进行法律保护呢,这是值得各国法律学家考虑的重要课题。 一、案例 先请看下面的两个案例: 1、亚马逊“1-click”案 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亚马逊”(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725996.html,)拥有一项专利技术,这种被称为“1-click”的专利技术允许在线用户仅通过一次点击便完成整个购买过程。当亚马逊发现另一家商务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725996.html, 也在采用相似的技术时,它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对方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目前法官已经对被告发出了初步的禁令,要求其停止使用该销售方

式。 2、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725996.html,诉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725996.html,侵犯专利权案 原告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725996.html,拥有一项专利,这是一种被称为“Price Matcher”的商务模式。这种商务模式允许客户自己确定商家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在英文里,它又被解释为“name-your-own-price”。在将该商务模式申请为专利后,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725996.html,把采用同一商务模式的另一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725996.html,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被告采用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商务模式,这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最后,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许可费,原告向法庭提出撤诉。 由于互联网存在的巨大商业潜力,各网络从业者都绞尽脑汁研究新的赢利模式。可以说,每一个成功的赢利模式都是一笔巨大的商业财富,美国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开始对“商业模式”授予专利权,加以排他性的保护。 二、在中国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专利权制度还很不完善。目前,与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相比,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还很窄。在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 这一规定的直接后果是,在我国,甚至计算机软件都无法获得专利权保护。同时,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商业模式”更是不会被授予专利的。 然而,商业模式之间的冲突是难免的。2000年3月,上海卓尚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一)我国的实践 商业方法软件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 而虚拟空间地域性的淡化会使这些专利比以往任何时间发挥的独占性都要大, 开放与电子商务有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对于专利大国来说绝对是利益获得者。可以说,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利益和经济扩张是目前专利大国扩大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深层原因。 (二)专利保护立法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 同时也使专利制度原有的矛盾更加突出, 产生出了一些新的专利保护问题。欧洲专利局对于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一直是非常严格的, 发明的技术性质是欧洲专利法关于专利性主题的基石。而《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授权的实施细则》以及《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保护的依据。欧洲专利局认为, 存在技术性质的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并在2001 年的10 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欧洲专利局将开放保护政策在这一指南中给予了肯定,这一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合法化, 由于商业方法与执行商业方法的软件之间界限并不明显, 商业方法专利也随之合法化。我国至今尚无商业方法专利。我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数学方法本身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能授予专利的。笔者认为, 一个国家选择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与该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有关。当前是我国电子商务急需发展的时候, 我国应该大力支持网络的发展, 而且应当看到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都不足, 因此,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先拒绝赋予商业方法专利,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目前仍然是美国主导发展趋势, 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 美国更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 欧洲虽然持保守态度, 但也开始调整策略, 跟进这一趋势。而中国已经成为WTO 的成员, 对商业方法应该提供什么程度的保护, 这是学者和方法者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来, 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到了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这种影响可能在某些方面只需要对知识产权法作出技术处理, 或是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加以解决。但在某些领域就要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具体规定予以重建。笔者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有更多的人关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 管瑞哲 【关键词】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全文】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它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1世纪又是一个信息时代,经济的全球化伴随的是信息的全球化,网络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进一步成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1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日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 1 商业秘密概述 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 (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新颖性,即创新性。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

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1.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1)合同理论。 无论是在明示的合同还是默示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都限定了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理论的实质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越了这一使用范围和时间即为违约,但是合同理论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陷,它无法对抗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部分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5题 1.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 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5题。 1.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ABCD) (A)独占性(B)地性(C)时间性(D)可转让性 2.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ABCD)个准则。 (A)简练(B)完备(C)准确(D)易懂 3.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BCD)。 (B)新颖性(C)创造性(D)实用性 4.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ABCD) (A)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文化价值(D)市场价值 5.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ACD)。 (A)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 (C)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竟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 (D)专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三)判断题,每题5分,共10题。 (是)1.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3.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对于国家来讲,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4.很多企业往往只认识到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同时知道知识产权还有制度价值和文化价值,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是最重要的。 (是)5.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6.本课程提到,专利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随着使用会产生损耗,因而会在使用中不断贬值。 (否)7.高价值专利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专利不是企业的核心克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 (是)8.专利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否)9.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标准,凡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和—定是高价值专利,同时高价值专利也一定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是)10.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

日本社会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

日本社会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 日本社会(社区)教育的起步虽晚于欧美国家,但发展却很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就逐渐形成并完善了自己独特的社会教育模式,整备了一套完整的社会(社区)教育体系,使社会(社区)教育不仅适应,并促进了国家振兴,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新科技革命的兴起,现代化教育手段的不断进步,新教育理论的不断更新,特别处终身教育思潮的广泛流传,日本社会(社区)教育越来越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从而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综观日本的社会(社区)教育的历史与现状,可发现日本社会(社区)教育的诸多特点和经验。中国与日本虽然基本国情不同但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国,具有2000多年的文化交流史,日本文化的一部分是由中国传人而发展起来的,两国在教育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借鉴日本社会(社区)教育的成功经验,可以促进我国社区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其对我国社区教育有很多启示。 一、建立社区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社区教育深入展开 日本社会教育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根据《日本国宪法》第26条“教育权利”的思想和《教育基本法》(1947年)的原则,日本政府又颁布了《社会教育法》(t949年)、《图书馆法》(1950年)、<博物馆法》(1951年)等—系列与社会教育有关的法律。 日本《社会教育法》第3条对其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任务作出如下的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依据本法及其他法令的规定,通过设置和运营奖励社会教育所必须的设施,举办集会、制作与颁发资料以及其他方法,努力创造环境,以便全体国民能够利用一切机会和—切场所,自主地根据实际生活需要提高文化教养水平”。该条表明,为创造一个全体国民可以自主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教育环境,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教育的发展。 日本有关社会(社区)教育的法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进步、人口结构的变化、家庭生活的变化、都市化、高学历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为使社会(社区)教育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日本有关社会教育的新的法令法规不断对《社会教

中国首例商业模式专利申请诞生

中国首例商业模式专利申请诞生 寡人很风骚2017-04-05 订阅 4月1日,中国正式迎来商业模式专利申请提交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迎来中国首批商业模式专利申请者。对于这批等候多时的商业模式申请者而言,凝聚他们智慧和结晶的商业模式从此进入法律保障体系,商业模式迎来专利保护的春天。 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新浪潮下,出现了一大批自主创业者,不断颠覆传统商业模式,创造出一批又一批具有强烈互联网属性的商业模式。比如网购、众筹、团购、闲置物品交易、共享单车等等。 虽然互联网商业模式在中国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专利法对商业模式的保护比较谨慎,把控比较严格,没有专利的保护,一般创业者付诸心血推出的商业模式往往都会被抄袭,甚至遇到巨头的抄袭和围堵,很难有机会生存和发展。

CCTV财经记者排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见证了中国第一个商业模式专利申请者——四川省星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剑。记者采访李剑得知,星石网络递交的商业模式申请是以旗下加法平台为载体呈现的“公益经济”模式。加法平台作为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会员制移动互联网平台,包含APP、微端、PC端,为平台所有用户提供全行业销售、消费的共享解决方案。 加法平台以“公益经济”为运作模式,在平台运营上以“分享公益,共享收益,做让所有人受益的事”为核心理念,在不增加会员消费成本和改变消费习惯的前提下将公益融入到商业的每一个环节,将每个人善行的涓涓细流汇聚成社会公益的大众洪流,最终实现让所有人受益。 据李剑透露,加法平台涉及的很多“公益经济”模式的专有名词,都在这次专利申请范围之内。提交商业模式专利申请后,加法平台将扩大运营范围,并于2017年4月27日正式开启全国范围公益经济商业模式的推广及运营,届时将会在全国招募大量省、市/县级代理及创业合伙人。李剑表示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及个人加入公益经济,与加法携手,实现公益中国和人人受益的美好愿景。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探析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探析 本文阐述了商业方法概念和特征,分析了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并对美欧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确立商业方法的独立客体类型;合理限定商业方法专利的调整范围;细化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增加网络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提高企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意识。 标签: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审查标准;完善建议 一、商业方法概念界定和特征分析 1、商业方法概念的界定 商业方法这一概念自贸易活动发展之初就已产生,通指商业经营方法,即经商、交易、做生意的策略,其内涵丰富又往往多来自于经验传承,传统商业方法早已產生,一直以来被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之外。到20世纪末期,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借助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发挥作用,在一些特殊领域中不断创新并创造出巨大商业价值,才逐渐被人们所关注,被赋予了法律意义。 传统概念的广泛界定已不适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商业方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对商业方法法律保护的不同需求,产生出不同商业方法的概念。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分类第705类对商业方法的定义是:“在商业经营和行政、公司的管理中形成的决定商品及服务资费的文件处理和运算程序的方法。”[1]日本专利审查部长井上正的观点是:“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依靠计算机系统完成创造的发明。”[2]国内有学者认为,商业方法是依靠计算机与媒体信息实施的商业经营活动方法。 [3]将以上商业方法的定义予以分析可以看出,专利保护中的商业方法概念不再是纯粹的智力活动规则或方法,它的实施往往需要借助某种技术手段,多数是计算机技术。综上所述,将商业方法定义为借助计算机等新兴技术,可以反复应用于商业运作过程中,对经济类数据加以筛选处理。 2、商业方法的特征分析 (1)商业方法具有基础性。商业方法作为商业活动运行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在企业运营的每一个过程中无处不在,它不仅只表现成其中纯粹的营销手段或者管理方法,也会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每个细小甚微的动作。商业方法往往涉及很多商业活动的基本方式和程序,一旦被个体权利人所垄断,势必会影响到相关社会行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应当限定合理保护范畴,严格授予标准,力求在发明创造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2)商业方法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在一般的传统看法中,商业方法是对人们日常经营过程中全部经验的总结,缺乏创新性和技术支持。但随着科学网络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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