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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附:

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校实际,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量单位,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允许学生在较长时间内灵活选择学习进程,由教师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辅导”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善学生的知能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建立起多向、跨学科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通过学生选课,建立教学激励机制,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分则

一、学习年限

第三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毕业,也允许学生延长在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

第四条本科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可提前毕业和授

予学士学位。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在第四学期开学前(五年制专业在第六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二、课程分类与校际学分互认

第五条课程分类

(一)课程按横向划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必修课: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程的学分不能以选修课程的学分代替。

限选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社会对人才需求而分成若干组,限定学生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选课程的学分不能以任选课程的学分代替。

任选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或加大专业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一般为7:3。

(二)本科课程按纵向划分为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类。

公共课程:所有专业均开设。

专业基础课程:某一专业类所有专业均开设,含必修、选修理论与实验(训)两个部分。

专业课程:某一专业开设,含必修、选修理论与实验(训)两个部分。

(三)本科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分配

实践教学环节为与理论课相对应的所有实践环节,包括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实验(训)外其学习时间按周计。

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比例,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15%,理工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25%。

第六条校际学分互认

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同意后,学校承认学生在其他学校所获学分的有效性。

三、学分的确定

第七条课程学分的确定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而定。具体确定方法:课堂教学以每周1学时(一学期18周计)为1学分;实验(训)课、共体课、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课每周2学时(一学期18周计)为1学分。对于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等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提高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军训、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计算。

(三)为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给与相应的创新学分。

(四)学生按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通过考核所取得的学分长期有效。

四、学分绩点

第八条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将课程考核分数按高低折算成相应的绩点,并以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获得学位、评优及奖励的依据。

第九条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与绩点的对应

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限选课实行考试,任选课、实践环节可实行考试,也可实行考查。考试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查可采取百分制也可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计分。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二)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第十条平均学分绩点

(一)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结算一次。

(二)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获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四)军训、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五)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教育(专业)见习、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五、选课

第十一条学生从第一学期开始,采取选课的办法学习,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实行教务管理系统网上选课。

第十二条选课原则

(一)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二)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一门课程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第十三条选课程序

(一)在各学期课程结业考试前两周,由教务处通知各分院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前,详细查阅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择下学期需要修读的课程、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二)学生在开学两周内可对所选课程进行补(改)选,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的情况,可在开课后三周内由学生向分院提出补(改)选申请,分院同意后报至教务科统一补(改)选。

(三)未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

为了使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较好地掌握和利用学分制培养方案赋予学生

的各种机会,有条件的分院可尝试为本科生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学生班级,也可由一位教师指导若干名学生,负责指导学生制定修业计划,及时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学生选课,指导学习方法,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导师制将择时在全校范围内推广。

六、免修和免听

第十五条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凡申请免修某门课程者,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分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校组织其参加免修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由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并做好备案。

第十八条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5且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或课程的部分内容。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补(改)选课结束后两周内,在学生所在分院统一办理(个别因实习不在校的学生,可推迟到返校后一周内办理)。经任课教师同意,确认其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学生所在分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不听该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详见《长春师范学院关于学生免听部分课程或课程部分内容免听的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体育课、“两课”、军训以及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社会调查、野外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见习、专业见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不得免听、免修。

七、课程结业考试、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条学校每学期组织课程结业考试,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一般不允许请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成绩不及格,只能重修。

第二十二条在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生按《长春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补考及格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绩点按1.0核算。

八、重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二)必修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考试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或考试旷考者。

(四)各类实习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实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从入学第三学期开始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必须跟随下一年级的对应学期进行重新修读。

第二十六条学生重修课程如与本学期修读课程的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自修。

第二十七条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他相应课程。另选其他课程者需按照该课程学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重修课程门数

(一)课程结业考试(包括缓考)不及格的课程,每名学生从入学后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间,每学期重修相应学期的课程门数最多不得超过三门;第八

学期允许重修所有不及格的课程。课程结业考试(包括缓考)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考试及格后,绩点最高不超过2.0。

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1.百分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2.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二)课程结业考试及格,允许该课程修读高分,每名学生从入学后第三学期至第八学期间,每学期修读高分课程最多不得超过三门,绩点按较高一次成绩计算。

第二十九条重修报名程序

(一)重修报名开始后,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报名,并在学费卡中存上相应的重修费用。

(二)报名结束后,由教务处汇总报名数据,交至财务处统一扣取重修费用。

(三)网上报名且扣款成功者,视为报名成功,允许参加重修考试且成绩有效;网上报名、扣款有一者未成功,视为报名失败,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三十条重修考试方式

重修考试与下年级课程结业考试同时、同卷进行,考试时须在试卷醒目处标上“重修”字样。

九、退学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一学年内,经过补考后,所获课程学分之和未达到所选课程学分总数60%者,予以退学警示。教务处要以通报形式通知相关分院,分院要和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及学生家长传达学校相关精神,并对学生开展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受到两次退学警示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允许申请试读。试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和学生所在分院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试读生可保留学籍一年。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四条试读申请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分院安排其跟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期间不论什么类型课程经补考不及格或有违犯校规校纪行为,试读即自行中断。试读期满,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可申请恢复为正式生,但不得转入原来的年级学习和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试读生按本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三十六条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手续办理请参见《长春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肄业和结业

第三十七条本科学生未能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含)以上,但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在标准学制内,学生未能修满规定的总学分,但已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的95%(含)以上者,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保留学籍两年。两年内,若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费修满剩余学分,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以上两条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

十一、辅修

第三十九条本科学生可在主修所学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主要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前者为主修专业,后者为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十二、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条在弹性学制内学生修完全部教学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德育与体育达到要求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本科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长春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详见《长春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附则

第一条凡超过标准学制学习者须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同时取消奖、助学金。

第二条重修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3年9月制订

2007年6月修订

2008年8月第二次修订

2009年9月第三次修订

2011年12月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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