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新版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新版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新版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新版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

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现代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同时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强监督,防止被违法行使或滥用,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

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这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公民权利即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一)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里,行政职权是关键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社会关系,即使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法律规范具体适用过程中,就其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条约惯例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地一个渊源。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除外。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是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须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现在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中,与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

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

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第二节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同时要受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制约,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行政相对方。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

务不对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2)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这种实体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层次复杂等特点,仅靠法院难以胜任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我国根据自己的特点,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调解权、裁判权和复议权。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行政争议提交法院。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

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合法或违法的行为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但两者的效果不同。

(一)涵义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再者,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最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而言,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行政法的规范作用,是指行政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行政法的一般社会作用体现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的、统

一的。

第四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顾问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认识到了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学也就随之在这些国家较早地产生了。大约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率先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法理论。但直到本世纪初前后,行政法学才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重点是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动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这主要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最初因误解大陆法第的行政而否认行政法的态度有关。英国直到20世纪后才逐步形成行政法学的专门研究。在美国,本世纪初只有少数学者写过数本行政法专著,其行政法学的真正重大发展是在本世纪30年代以后,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1949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50年代又照搬前苏联模式。此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和“阶段斗争为纲”的影响,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被漠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获得了新生,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1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1989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重新编写了一本高等学校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对《行政法概要》的体系和观点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1996年,又出版了《行政法学》(修订版),反映了新的法律制度,体现了近几年来学术界新的科研成果。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局面。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必要。事实上公民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也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它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体来讲: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不一样。

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

②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③行政决定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④行政命令权。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之的权力。

⑤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而不是行政纠纷。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构。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力。依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

(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2)行政优先权

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先行处置权。

在法治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

b.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末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d.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e.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f.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g.必须有法律根据。

(3)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三,遵循法定程序。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公开、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代国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

4.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权限分为纵横两大类。

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这种权限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和公务管辖权限。

(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l.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按照这一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是一组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又性质不同的概念。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并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具有相对独立性;(4)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具有统一性和层组性。(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的区别

1.任务和职权不同。

2.组织和活动方式不同。

3.是否具有能动性不同。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一组既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l.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包括机关和机构相互间的横向联系和纵向结构。

2.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3.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发布决定的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

4.在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这组概念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方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而行政组织则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可能性。

(一)中央行政机关

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l.国务院国务院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并行使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根据现行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共享有18项行政管理职权。国务院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其他成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是负责国家行政管理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各部、委员会是行政主体。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发下内容:①行政规章的制定权;②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

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员会。其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国务院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1.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

《地方组织法》第4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但是,该“双重从属制”并不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资格。

3.地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①执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②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发布命令。

③领导和管理权。④保护、保障权。⑤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24条)。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设派出机构。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在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因此,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三)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调整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以及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1)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职能的划分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外交事务、国防事务、货币、度量衡、行政区划调整、财政拨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布局规划等,凡属全国性的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全国利益者,应由中央行政机关统一管辖。

地方性经济建设规划、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生活福利设施等,凡属地方性的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地方利益者,应由地方行政机关独立自主地管辖。

在本地区独立实施某项行政管理事务发生困难的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向中央行政机关申请援助,中央行政机关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援助。

(2)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划分,已经包含并要求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中央行政机关有权审核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计划,有权检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纠正地方行政机关不当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与个人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概念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依据方面:

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行政许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如物价、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为。

2.方式上: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有时法律、法直接授予职权,有时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构授与职权。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这里的被授权组织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机构的概念

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在诸多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构的特征

(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其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定。(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机构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通过法定的授权,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其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

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1.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构成要件而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某方面或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

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例如,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

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来说。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但个人可接受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第四节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从公务员法的规定来看,其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系统的公务员,还包括政党系统、权力机关系统、政治协商会议系统、审判机系统、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等等。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讲,重点涉及的是行政机动性关系统的公务员和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各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

(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涵义

是指一般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取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要表现为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公务员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

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成为公务员的职权。2)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3)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4)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

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国家赋予公务员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以法律形式对公务员的职务予以特殊保障,公务员必须诚实地服务于国家:

1)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方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2)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接受行政相对方的监督。3) 行政相对方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4) 行政相对方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而发生的。(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为公务员,从而与国家之间构成行政职务关系,即公务员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择优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其中“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四种情形:

(1)考任(2)选任。即由权力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例如,《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3)委任。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委任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4)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必须经过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并到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后方能正式任职。(四)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

(1)晋升。是指公务员由低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职位。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降职。是指公务员由高层级职位转移到低层级职位。职务和责任关系也发生变更,这种变更的原因不是惩诫,而是由于公务员的能力等原因引起的。《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降职。”

(3)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4种情形。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转任和轮换两种情形。

①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4)撤职。是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但仍保留其作为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惩诫。受撤职

处分的,同时还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原因有两种:

1.法定原因

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7种。因严重违法失职、违反纪律受到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分是开除。受开除处分者,其职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公务员因主观和客观原因辞去公职,可自愿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辞退,是指由于公务员不履行应尽的职责,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强行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退休,是指由于公务员年龄或身体方面的原因而消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离休,即离职休养。

2.事实原因

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公务员生命终结,其职务与责任关系便自然消灭。丧失国籍,标志着其公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

(1)身份保障权。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2)依法执行公务权。公务员履行公职行为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劳动,有权得到国家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4)参加培训的权利。各种学习与培训,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国家要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确保行政的高效率,除采取各种措施广招社会贤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外,还必须为业已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学习和培训机会。(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务员作为公民,当然也享有这一政治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7)辞职权。是指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要求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辞职以自愿为原则。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公务员义务概述

各国对公务员的义务规定,大致可分为政治约束和服务纪律两类。所谓政治约束亦称政治要求,是指公务员在政治生活上的限制和约束。政治约束是对公务员的起码要求。所谓服务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二)公务员义务种类

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为全社会所必需,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当然也是公务员的首要的、第一位的义务。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之一。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没有法律、法规时,必须依照有关的政策办理。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决定了其言行必须始终保持与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的一致,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

忠于职守,要求公务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任何公务员都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的义务

是我国公务员的基本守则,是我党对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称为公务员的责任,包括:

(一)接受身份处分:是指公务员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公务或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时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公务员身份的丧失。(二)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公务员由于违反其法定义务的约束而引起的最为常见的法律后果是接受行政处分,即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职务行为给行政相对方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刑事责任: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公务员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节行政相对人

(一)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

当蒙受损害时,可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且国家依法应予准许的一种利益,称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并不必然有权要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利益称为反射性利益。

(二)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

(一)公民有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

(二)公民有听证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申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包括三层意思: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作出,至于是行政主体直接作出,还是行政主体通过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依法委托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性质。(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行政主体的任务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别的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才从事一定的活动。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可以说,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在于强调行政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则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存在。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规范。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三)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

(四)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五)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核心。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

(一)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行为对象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所谓权能,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一种资格。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这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以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所负有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

(三)变更法律地位:这是行政行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

(四)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法律地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上述各项内容并非互相排斥,有时可能同时具有几项或产生多种效果。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理解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

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2)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3)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对行政行为的分类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把握行政行为的特点,可以从多种角度对不同行政行为的内容、行为产生的结果以及它所遵循的行为规则进行分析。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

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

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是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法律效果。应从三方面去把握:第一,从主体角度去把握;第二,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角度去握;第三,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角度去把握。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中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即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即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均可能发生不作为的违法。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因此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要式行政行为。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

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先,这种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实施。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最后,由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又有多个,因此要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其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即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主观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运用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指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其规则主要有: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4.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即行政行为合法成立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这些构成要件有: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3.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委任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2)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

(3)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2.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给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者是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共同过错造成的,行政主体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一)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通常有:l.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的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和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和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此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1)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

2)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3)最常见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不完全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2)行政首长签署(包括正副职行政首长);(3)公开发布,包括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或者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隈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⑴主体范围不同。行政立法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能进行行政立法,但具体行政行为能由所有相应行政机关实施。⑵对象不同。行政立法是针对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个别人或事。⑶在效力的持续性上有所不同。行政立法所立之法的时间效力较长,具有持续性,且能多次适用,在未被依法撤消或废止之前,仍然有效须予执行;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⑷程序的严格程度不同。行政立法程序一般较具体行政行为要更为正式、严格,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相对要简单、灵活。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⑴立法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⑵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而行政立法权则有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⑶立法的内容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⑷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其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⑸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利机关立法程序要正式、严格得多。行政立法程序相对比较简单、灵活。⑹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文件通常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而行政机关立法则以“条例”、“规定”、“办法”的形式颁布。⑺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稳定性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其时间效力一般长于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但行政立法比权力机关立法的灵敏度高,适应性强。

1.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所谓一般授杈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所谓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

律文件行为。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的。(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有关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4)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1)执行性立法,是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2)补充性立法,是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3)试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有权机关或法律的特别授权,对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在条件尚不充分、经验尚未成熟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规定,经过一段试验期以后,再总结经验,由法律正式规定下来。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

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7)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

(二)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由此确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是由各部、各委员会、审计机关和直属机构组成的,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由此确定了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制定权。(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1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另外,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行政立法原则是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一种基本准则,这种准则体现于行政立法过程之中,并统率和指导着整个行政立法过程。根据我国的法律理论,结合我国的行政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原则应该包括:

(一)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

(1)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规定的权限立法。(2)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4)行政紧急立法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二)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从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明;(2)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3)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4)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

询机关和咨询程序。

(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效。

(三)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任何行政立法都有其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行政立法的目的是有层次的。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

(一)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三)征求意见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四)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以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五)通过是指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六)发布与备案

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备案是指将已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行政立法由于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因此一旦它们违法或不适当,将造成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广泛的和严重的损害,因此应特别强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对行政立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当然享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立法的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第三节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3.规范性和普遍性。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关系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即二者都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从表现形式看,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亦有着某种相似之处。但二者间也存在着以下主要区别:(1)制定主体范围不同;(2)效力大小不同;(3)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4)制定的程序不同。

2.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并且是一种数量较多的较为普遍的表现形式。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电大西方经济学考试题含答案

西方经济学试题 一、填空题( 每空 1 分, 共 10 分) 1、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 宏观经济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 2、在经济分析中, 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3、根据简单的凯恩斯主义模型, 消费减少, 均衡的国内生产总值( 减少); 储蓄增加, 均衡的国内生产总值(减少)。 4、经济增长的源泉是( 资源 ) 的增加, 核心是( 技术进步)。 5、长期中存在的失业称为(自然)失业, 短期中存在的失业是(周期性)失业。 6、对国内产品的支出=(国内总需求)+净出口。 二、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2分, 共30分) l.稀缺性的存在意味着: ( A ) 。 A.必须作出选择B.人们的生活水平会不断下降 C.个人不应该把今天能买到的东西留到明天来买D.需要用政府计划来配置资源 2.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为1/3, 价格上升30%时需求量将( B ) 。 A.增加10% B.减少10% C.增加90%

D.减少90% 3.边际效用为零时的总效用( D ) 。 A.等于0 B.等于1 C, 降至最小D.达到最大 4.如果生产过程中存在规模收益递增, 这意味着当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时( B ) 。 A.产量将保持不变B.产量增加的比率大于生产规模扩大的比率 C.产量增加的比率小于生产规模扩大的比率D.产量增加的比率等于生产规模扩大的比率 5.在研究消费者均衡时, 假设: ( D ) 。 A.消费者的嗜好和商品价格既定B.消费者的嗜好和收入既定 C.消费者的收入和商品价格既定D.消费者的嗜好、收入和商品价格既定 6.产量的增加量除以生产要素的增加量的值等于: ( B ) 。A.平均产量B.边际产量C.边际成本D.平均成本 7.短期边际成本战线与短期平均成本曲线相交之后: ( B ) 。A.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B.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

婚姻家庭法,自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自考 篇一:20XX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夫妻个人的清偿? 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1.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禁止。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及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 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 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②认真遵守,如约履行;③离婚时按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5.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财产约定归稳中有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问题?①约定时间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婚前、登记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订立协议时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订立协议时必须反映双方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⑤订立协议如要变更或撤消,须双方同意; 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社会保障学习题自考

社会保障学-习题(自考)

————————————————————————————————作者:————————————————————————————————日期: ?

社会保障学同步练习

第一章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 展 [考核要求] 本章的考核的重点是掌握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以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等问题。 [同步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 ) A、国民收入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 B、国民收入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 C、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D、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 A、20世纪50年代初期B、20世纪60年代初期 C、20世纪70年代初期 D、20世纪80年代初期 3、属于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结合的保险是( ) A、失业和医疗保险 B、养老和医疗保险 C、养老和工伤保险D、养老和生育保险 4、属于完全统筹项目的保险是() A、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B、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 C、医疗、养老和工伤保险 D、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5、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是( ) A、1979年B、1985年 C、1993年 D、1998年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最长可领取多少年的基本生活费() A、二年 B、三年 C、四年D、五年 7、世界上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是( )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8、瑞典的基本社会保险项目采取了() A、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 B、代际支付的筹资模式 C、现收现付、代际支付的筹资模式D、积累、代际支付的筹资模式

自考西方经济学模拟试题及答案1

自考西方经济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源的稀缺性是指(D) A.资源的绝对有限性 B.资源的充足性 C.资源的稀少性 D.资源的相对有限性 2.某高中毕业生目前面临如下选择,上大学需花费3万元,利用上大学的时间外出打工可得收入5万元,而留在家中则能获得收入2万元,则该生选择念大学的机会成本是(B) A.3万元 B.5万元 C.2万元 D.1万元 3.生产可能性曲线内的任何一点表示(A) A.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使用 B.社会资源得到充分使用 C.现在的条件下无法实现的生产组合 D.可以利用的资源稀缺 4.生产可能性曲线上的点沿曲线向横轴方向运动表明(B) A.横轴所代表产品的生产数量减少 B.横轴所代表产品的生产数量增加 C.技术进步C.可供使用的资源总量改变 5.下列不属于宏观经济学研究内容的是(D) A.资源总量和价格总水平的长期变动趋势 B.经济中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决定资产总量和价格总水平 C.家庭和厂商部门如何选择供给、投入以决定整个经济的总供给 D.单个家庭或个人作出选择决定消费何种商品及其数量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社会中的生产资源包括(ABCD) A.劳动或劳动时间 B.由原始生产要素生产出来用于生产过程的资本品 C.土地、矿藏、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 D.机器 E.人类 2.资源配置方式的差异表现在(ACD) A.决策结构 B.决策手段 C.动力机制 D.信息传递 E.信息可靠性 3.根据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经济制度划分为(ABE) A.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 B.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 C.中央集权的市场经济制度 D.自由放任的计划经济制度 E.混合经济制度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E) A.微观经济学又称"个体经济学" B.宏观经济学是微观经济学的基础 C.宏观经济学是微观经

西方经济学考试答案资料(远程教育)

2、(多选题)市场失灵是指ABCD A.垄断阻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B.市场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C.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信息不完全。 D.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 3、(多选题)如果某企业对其他经济单位造成不利的外部影响,则BC A.该企业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 B.该企业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 C.政府应对该企业征税以消除外部影响。 D.政府应给予该企业津贴补助以消除外部影响。 5、(多选题)假定其它条件不变,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会造成BD A.对该商品的需求增加。 B.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增加。 C.对该商品替代品的需求增加。 D.对该商品替代品的需求减少。 7、(多选题)吉尼系数可以从洛伦茨曲线中计算,吉尼系数变大时表示CD A.洛伦茨曲线向OY线移动。 B.洛伦茨曲线向OPY线移动。 C.洛伦茨曲线弯曲幅度较小。 D.洛伦茨曲线弯曲幅度较大。 8、(多选题)生产者剩余的主要特点是BC A. 生产要素供给者感觉多得到了收入。 B. 生产要素供给者实际多得到了收入。 C. 对生产要素的需求超过了供给。 D. 对生产要素的供给超过了需求。 10、(多选题)利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ABCD A.可以鼓励人们储蓄。B可以促使投资更加合理化。 C.以抑制通货膨胀。 D可以作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调节手段。14、(多选题)限制价格是运用政府职能所规定的 ? A.支持价格。B.保护价格。 C.最高限价。D.指导价格。 19、(多选题)当基尼系数接近于1时,表明ABDC A.社会收入分配接近于不平等。 B.社会收入分配比较不平等。 C.社会收入向少数人手中集中。 D.政府应当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使收入分配趋于平等。 23、(多选题)可以形成垄断竞争的基本条件是AC A.提供不同于别人的优质服务。 B.控制价格。 C.独特的产品包装。D.操纵价格。 24、(多选题)有害的外部性ABD A.会使得消费者剩余减少。B.会使得生产者剩余减少。 C.使企业不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D.导致市场失灵。 6、根据洛伦茨曲线,当收入分配绝对不平等时A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保障学试卷和答案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社会保障学试卷 (课程代码0748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5~10年,失业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A.6个月 B.12个月 C.14个月 D.18个月 2.医疗社会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从保障方式来说,二者之间是 A.互助关系 B.对立关系 C.互补关系 D.替代关系 3.社会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国民的最低或最基本的医疗需求,这体现了 A.强制性原则 B.公平性原则 C.保障性原则 D.普遍性原则 4.现代社会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A.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B.补偿追究过失原则 C.差别费率原则 D.完整补偿原则 5.颁布世界第一部《工伤灾害赔偿保险法》是在 A.1828年的英国 B.1884年的德国 C.1948年的英国 D.1948年的法国 6.在劳动危险损失前提下发挥作用的保障制度是 A.社会保障 B.社会福利 C.社会保险 D.社会救济 7.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 A.企业保险 B.社会保险 C.家庭保险 D.企业保险+社会保险 8.养老保险自动发生作用是在 A.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 B.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 C.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 D.发定范围内的老年人部分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 9.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推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的退休条件是 A.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B.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的 C. 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D.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10.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可称为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是 A.基本养老保险 B.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C.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D.社区性养老保险 11.日本雇佣保险制度规定,基本补助的给付期限是 A.参加保险时间在1年以下的,无论年龄大小,一律是60天

(全新整理)4月全国自考西方经济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经济学试题 课程代码:0013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是() A.集中决策 C.计划决策B.分散决策 D.多个决策单位一起选择最优方案 2.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越高,则() A.供给量越大 C.供给越大B.供给量越小 D.供给越小 3.限制价格的条件下,往往会出现() A.黑市交易 C.政府收购过剩品B.超额供给 D.平均交易量增加 4.在商品的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的收入发生变动,则预算线将()A.不会变动 C.向右上方旋转

5.在短期内,生产者() A.来不及调整全部生产要素的数量 C.不可调节可变要素的投入 6.长期平均成本曲线() A.是所有短期平均成本曲线最低点的连线 B.呈现倒U型 C.由每一个产量对应的所有生产规模中最低的平均成本构成 D.先增加后递减 7.符合古诺模型的寡头市场的经济效率() A.比垄断市场低 B.比竞争市场高 C.比垄断竞争市场高 1 B.平行移动 D.向左下方旋转 B.可以调整全部生产要素的数量 D.可调节不变要素的投入 D.介于垄断竞争市场和垄断市场之间 8.导致劳动需求曲线向右上方移动的原因是() A.产品价格降低 B.产品价格提高 C.劳动价格降低 D.劳动价格提高

9.下列属于大凡平均分析的是() A.研究一个国家的就业水平 B.研究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 C.研究消费者对茶叶的偏好 D.分析经济中所有经济单位和所有市场的相互联系及其相互影响 10.劳动的市场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交点,决定了() A.平均的市场工资率和平均的劳动就业量 B.平均的市场利率 C.平均的市场地租率 D.平均的市场汇率 11.生产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的条件是() A.两个消费者消费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相等 B.两个生产者的边际收益相等 C.任何两种生产要素生产出的任意两种商品的边际技术替代率都相等 D.任何两种生产要素生产出的任意两种商品的价格相等 12.“搭便车”现象,源于公共物品的() A.非竞争性 B.非排他性 C.排他性 D.竞争性 13.用收入方法测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可以表示为() A.GDP=C+I+T B.GDP=C+I+S C.GDP=C+S+T D.GDP=C+I+G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不。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如何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差不多权利。依照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爱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

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完全性 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差不多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完全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社会保障学 习题自考

社会保障学同步练习

第一章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考核要求] 本章的考核的重点是掌握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以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等问题。 [同步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 A、国民收入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 B、国民收入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 C、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 D、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 A、20世纪50年代初期 B、20世纪60年代初期 C、20世纪70年代初期 D、20世纪80年代初期 3、属于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结合的保险是() A、失业和医疗保险 B、养老和医疗保险 C、养老和工伤保险 D、养老和生育保险 4、属于完全统筹项目的保险是() A、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B、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 C、医疗、养老和工伤保险 D、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5、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是() A、1979年 B、1985年 C、1993年 D、1998年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最长可领取多少年的基本生活费()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7、世界上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8、瑞典的基本社会保险项目采取了() A、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 B、代际支付的筹资模式 C、现收现付、代际支付的筹资模式 D、积累、代际支付的筹资模式

浙江7月自考西方经济学试卷及答案解析

浙江省2018年7月自考西方经济学试卷 课程代码:00139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20分) 1. 经济社会中的生产资源是( ) A. 劳动或劳动时间 B. 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 C. 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本品 D. 以上都包括 2. 消费者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无差异曲线与消费预算线( ) A. 相交 B. 相切 C. 相离 D. 重合 3. 无差异曲线上任一点处的边际替代率取决于两种商品( ) A. 价格之比 B. 数量之比 C. 边际效用之比 D. 边际成本之比 4. 如果连续增加某种生产要素,在总产量达到最大值时,边际产量( ) A. 为正,且也是最大值 B. 为正,但不是最大值 C. 为零 D. 为负 5. 不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成本称为( ) A. 平均成本 B. 固定成本 C. 长期成本 D. 边际成本 6. 短期边际成本曲线与平均可变成本曲线的交点被称为( ) A. 停止营业点 B. 收支平衡点 C. 利润最高点 D. 产量最低点 7. 弯折的需求曲线假定( ) A. 行业中某个厂商提价,其它厂商也提价;某个厂商降价,其它厂商也降价 B. 行业中某个厂商提价,其它厂商也提价;某个厂商降价,其它厂商不降价 C. 行业中某个厂商提价,其它厂商不提价;某个厂商降价,其它厂商也降价 D. 行业中某个厂商提价,其它厂商不提价;某个厂商降价,其它厂商不降价 8. 根据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列哪个行业最接近完全竞争行业?( ) A. 玉米行业 B. 自行车行业 C. 糖果行业 D. 服装行业 9. 准租金与经济利润相比,( ) A. 准租金大于经济利润 B. 准租金小于经济利润 C. 两者相等 D. 准租金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经济利润 10. 在产品市场完全竞争而要素市场(以劳动为例,劳动的价格用W表示)买方垄断的情况下,厂商使用要 素的原则是( ) A. MRP=W B. MRP=MFC C. VMP=W D. VMP=MFC 11. GDP帐户将不反映以下哪一项交易( ) A. 卖掉以前拥有的住房时,付给房地产经济商6%的拥金 B. 在游戏中赢得的100美元 C. 新建但未销售的住房 D. 向管道工维修管道支付的工资

西方经济学考试知识点归纳

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考试知识点归纳 一、名词解释 1.隐成本:厂商本身自己所拥有的且被用于该企业生产过程的那些生产要素的总价格 2. 供给量:一定时期内,生产者在某一价格下对商品或劳务的意愿销售量 3. 生产者剩余:生产者所获得的收益除去生产所付出的代价所剩余的差额 4. 无差异曲线:反映了消费者的偏好,特定一条无差异曲线上的点代表了受消费者同样偏好的所有可能的消费组合 5. 交叉价格弹性:着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对其他商品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互补品的需价差价格弹性为负,替代品的需求交叉弹性为正) 6. 机会成本:生产者所放弃的使用相同的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要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入 7. 等成本曲线:在既定的成本和生产要素价格下,生产者刚好够买得起的生产要素可能的组合的轨迹 8. 约束线(预算线):在既定价格下,由花费所有收入的消费组合构成的曲线 9. 需求收入弹性:指其他条件不变的时候,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对收入变化的敏感程度 10. 边际替代率:在维持效用水平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增加一单位某种商品的消费数量时所需要的放弃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他代表了消费者愿意用一种物品交换另一种物品的比率) 11. 显成本:厂商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租用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 12. 需求量: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在某一价格下对商品或劳务的意愿购买量 13. 需求价格弹性:衡量其他因素不变时,需求量变化对该商品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 14. 消费者剩余(衡量消费者利益的指标):消费者为了获得一定数量的商品而愿意付出的代价与实际花费的代价之间的差额。(消费者剩余衡量的是消费者从中得到的净收益的多少) 15. 等产量曲线:在技术水平的条件下,生产某一特定产量的两种生产要素投入量的组合的轨迹 二、简答题 1 导致供给变化的因素: « 投入品价格 « 对价格变化的预期 « 技术 « 生产者数量 2 无差异曲线有哪三个基本特征: « 在同一坐标平面上的任何两条无差异曲线之间,可以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 « 在同一坐标平面图上的任何两条无差异曲线是不会相交的 « 无差异曲线是凸向原点的,越往右上方,偏好越大

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 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 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 ) A.特留份制度 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 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 ) 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 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 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 1

广东自考07484社会保障学重点资料12月教案资料

广东自考07484社会保障学重点资料2016 年12月

《社会保障学》复习资料 (课程代码:07484) 一、识记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 2.标志着社会保障开始走上国家化、社会化的轨道是19世纪末在德国建立的现代社会保险方式的雏形。 3.西欧、北欧福利国家实施普遍福利政策的理论依据民主社会主义学派的许多观点和主张。 4.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统筹单位、个人三者按一定比例合理负担社会保障费,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等体现了基金的共担性。 5.社会统筹模式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优点是具有共济性,还能调动个人积极性。 6.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立法是《疾病保险法》。 7.全民福利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报告为依据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社会保险制度贯彻普遍性原则。 8.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给付条件都是复合型。 9.智利的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改由个人全部负担。 10.《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1.《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5~10年,失业后可领取最长期限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12.1978年在前苏联阿拉木图召开的有关初级医疗服务的国际会议呼吁改进医疗社会保险,以促使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并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健”的目标。 13.实行个人储蓄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以新加坡国家最为典型。

14.工伤保障制度的保障方式与工伤事故责任归属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中对工伤事故实行绝对责任或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 15.工伤的认定,主要是看负伤、残疾或死亡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是因为工作或他人、社会的利益造成的。具体标准是由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16.在我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 17.实行商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住房商品化程度较高,私人拥有住房比例较大的国家是美国。 18.从住房保障水平层次来看,我国应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19.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后期。 20.社会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 21.国家和社会还通过各种优抚活动,在全社会宣传有贡献者的特殊功绩和高尚品德,体现 社会优抚是一种荣誉性的社会保障措施。 2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属于社会救助范畴。 23.由英国人朗特里(Rowntree)在1901年提出的,测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古老、最易于为人所接受的方法是市场菜篮法。 24.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的标志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财政供养。25.为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我国2010年实现基本覆 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自考西方经济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自考西方经济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二、1.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一般会导致(D) 三、A.需求增加 B.需求减少 C.需求量增加 D.需求量减少 四、2.某卫生组织宣称食用某种水果可以防癌,在这种情况下,该种水果的销量大增,原因可能在于(C) 五、A.水果价格下降 B.水果价格上升 C.消费者增加对该水果的偏好 D.消费者收入普遍增加 六、3.消费者收入增加对劣质商品的需求曲线产生的影响是(C) 七、A.不动 B.曲线向右移动 C.曲线向左移动 D.无法确定 八、4.某消费者好吃鸡蛋炒西红柿,最近市场上西红柿价格上升,该消费者对鸡蛋的需求将(B) 九、A.增加 B.减少 C.不变 D.无法确定 十、5.当消费者预期某种商品的价格未来将会上升时,他对该产品当期的需求量通常会(B)十一、A.减少 B.增加 C.不变 D.不知道 十二、6.对于出行者来说,火车和飞机是替代品,如果在飞机票价不变的情况下火车票价上涨,则飞机的需求量会(A) 十三、A.增加 B.减少 C.不变 D.无法确定 十四、7.会导致供给曲线向右方移动的原因是(B) 十五、A.技术水平下降 B.生产成本下降 C.商品价格上升 D.商品价格下降十六、8.若A物品价格上升引起B物品需求曲线向右方移动,则(A) 十七、与B一定是替代品与B一定是互补品一定是正常物品一定是低档物品. 十八、9.某种物品的价格上升促使生产者增加该物品的产量,这一现象说明了(B) 十九、A.需求规律 B.供给规律 C.供求规律 D.弹性理论 二十、10.如果某种物品价格上升3%而需求量减少4%,那么该物品的需求(A) 二十一、A.富有弹性 B.缺乏弹性 C.完全无弹性 D.单位弹性 二十二、11.供给的变动引起(B)

《西方经济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西方经济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一、填空题(本大题空20空,每空2分,共40分) 1.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条件是和。 2.宏观经济学是以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宏观经济有关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才能。说明国家与政府如何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来调控经济的整体运行。 3.吉芬商品一般是指低档的生活必需品,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这种商品具有价格上升,需求的特点。 4.两种互补商品之间价格与需求量成__ _方向变动,两种替代商品之间价格与需求量成____方向变动。 5.由于竞争与垄断程度的不同,市场被划分为四种市场结构即、____、和。 6.恩格尔增定律是指随着收入加,用于中的支出在整个货币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 7.洛伦茨曲线:是用来衡量社会收入的曲线。 8.国内生产总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的 之总和 9.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商业银行在所吸收的存款中必须保持的准备金的比率叫做。 10.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衰退中引起劳动力需求小于劳动力供给时的失业,是一种非自愿失业。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需求曲线的斜率越大,需求的弹性越小。( ) 2、一般来讲,生活必需品的弹性是小于1的,这说明消费者在此类商品低价时的总支出将小于高价时的总支出。( ) 3、需求曲线之所以向右下方倾斜,可以通过收人效应和替代效应来加以解释。( ) 4、实证经济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位基础。( ) 5、一种商品在其既定的需求曲线上,需求弹性肯定是相同的。( ) 6、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资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不会出现资源浪费现象。( ) 7、需求的价格弹性是大于1的商品更适合于薄利多销。( ) 8、某种产品的价格下限一定高于其均衡价格。( ) 9、微观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宏观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 ) 10.对于消费者均衡,如果从序数效用论和基数效用论这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则结果肯定不同。( ) 三、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价格不变的基础上,消费者收入增加需求曲线则会( )。 A.增加 B,减少 C.向右上方平行移动 D向左下上方平行移动2.当消费达到饱和点时,总效用曲线呈( )。 A.向右上方倾斜 B.向右下方倾斜 C.水平状 D.向左上方弯曲 3.当产品A 的价格下降,产品B的需求曲线向左移动,应归结为() A.A和B是替代品B.A和B是互补品C.A是次品,B是优质品D.A、B都是次

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是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

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 A.社会法律基础 B.社会道德基础 C.社会经济基础 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的是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 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