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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杜绝质量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政策法规以及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第二条为强化质量风险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有序受控,对各施工生产单位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五条各单位应依据下达年度生产任务计划,按3%。标准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各单位上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各单位发生违章违规等质量不良行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依据本《办法》罚则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相应罚款在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各单位每年在施工生产计划下达、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后的30 日内,向财务部足额上缴本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年度质量指标不超标的单位全额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各项罚款除外)。

第十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公司安质环保部出具罚款单,财务部在各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对工程质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程质量教育和宣传、质量检测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优质工程现场验收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工程质量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公司安质环保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第十二条实现工程质量目标,对施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设优质工程贡献奖,主要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和在质量管理和质量创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组织申报及文整资料等有关人员。

1、获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励2 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

2、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5 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

3、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奖励30 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承建)奖励15万元、(参建)奖励10 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不进行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以上奖励如与其他管理文件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每年评选一次本系统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和先进工程项目,先进个人给予0.5 万元奖励;先进单位或先进工程项目给予1 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质量责任包保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高效有序,工程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受到地方政府、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或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奖励1?2万元,给予个人

奖励0.8?1万元。

第十七条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层次,分别给予单位10 万元、5 万元、2万元、奖励;分

别给予个人1 万元、0.5 万元、0.2 万元元奖励。

第十八条在施工生产管理工作中,提出了具体的合理化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提高了施工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个人0.1?0.8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以上奖金来源:奖励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质量罚款中列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经济处罚:

1 、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因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被建设单位、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给予6 万元/ 次经济处罚。

2、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作业指导书和首件工程工艺工序施工作业;或工地管理混乱,施工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漠,质量岗位职责履职不到位,技术管控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6 万元经济处罚。

3、项目经理部无专职质检员,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或者各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专职质检员、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进行质量培训考核的,给予所属施工单位5 万元/ 人次经济处罚。

4、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履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处6 万元/次经济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被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或项目主要领导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0.6 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2、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0.8 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3、施工单位未组织施工现场技术、试验、质检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学习规范验标及相关方要求,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的,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0.6 万元经济处罚。

4、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本《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1 万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对各类事故实施经济处罚。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40沧5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2.6 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重大不良行为,,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40沧50%合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3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3万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30%^ 40%

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5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4万元经济处罚。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0%^ 3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10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6万元经济处罚。

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6、对事故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7、对个人的经济处罚,应在做出处罚决定的10日内上缴财务部。

8、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在其交纳的的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事故单位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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