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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对于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大家又知道多少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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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

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

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

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

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

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东财发[2007]58号,2007.11.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结算账户的各项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款人在公司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界定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具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等。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公司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公司依法为存款人的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其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存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公司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的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暂行管理办法》在公司开立的总收入账户和总支出账户均属于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二)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支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四)章程(如有)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存款人签章) (六)《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两联;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2)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9)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9)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4)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4)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5)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28)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2)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6)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0)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6)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47)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4)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8)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7)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8)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09)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09)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2)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35)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36)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39) 第六章有效个人件 (143) 第七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50) 第八章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52) 第一节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 (152) 第二节操作员的管理 (162) 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 (163)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 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

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实行监控,对成员单位的除关联账户外的账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第二章资金账户分类 第四条按在银行开设和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分为外部账户与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指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内部账户:指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外部账户为总账户、分账户、关联账户。 1、总账户:指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集团账户的主账户,每家银行每个币种开立一个主账户,用于上划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资金、给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中心的日常结算。 2、分账户: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与结算中心的总账户共同构成集团账户体系。分账户按功能可分为: (1)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成员单位的日常业务收入款项和向总账户上划资金,该账户除向总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支出。 (2)支出账户:用于成员单位向外支付生产经营性款项和接收从总账户拨付款项,该账户除接收总账户的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收入。 (3)收支合一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外部银行账户。 3、关联账户:成员单位未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的外部账户。如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中心对该类账户的收支业务进行监控。 该类账户不强制进行资金收入上划,其资金的流入流出也不会产生内部结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所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且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同时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作为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难点 (一)本存款账户在开立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无法确认该企业正常开业所应具备的各类证件。如特殊企业如煤业公司开办是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公司开办的是否包括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开户银行不能详尽掌握该企业的相关情况,无法确保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二)《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 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三)关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人中“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界定问题。《办法》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如何界定,由于《办法》对此界定不明确,很多单位的下属或内部机构都希望以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为由,要求多开一个或数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办法》的解释,不具备独立的营业执照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要包括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儿园等。那么,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自然人承包)、工程项目部、销售中心等,如果其隶属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这些部门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人认为,为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 (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 (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 (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 [2005]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分支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该数据处理中心存贮全国所有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索引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doc

简答题 账户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账户 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 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申请书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签署“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审查存款人签章,审核无误并经会计主管同意后,分别在开户申请书和账户管理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私章。 第十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应作为银行结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230号 (2006年9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 (银办发〔200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细则》 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不得故意遗漏相关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对于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大家又知道多少呢?下 文是最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 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 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 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 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 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5?56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核实开户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各行开户机构受理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后~应指定对外营销人员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按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poverty. In the area of poverty alleviation, to rely on e-commerce business park, active docking Alibaba group "rural treasure", "the stars plan" and "featured the Museum" project to acceler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 "hundred thousand rural village" project, free train operation staff, offering online support help for poor families, the provision of micro-credit support, helping them to use e-commerce platform to escape poverty. In poverty reduction, give a man a fish and feed him for a day, to targeted skills training and entrepreneurship training free of charge for the poor, increase employment, entrepreneurial skills, ensure the transfer of training people, poverty. In terms of student poverty, high school,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乙方对于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为甲方核发开户登记证 , 并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需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 , 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第六条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建全对账制度。乙方向甲方提供对帐服务,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对帐方式与对账周期。甲方需要改变对帐方式、对帐周期或对帐单寄送地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对帐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营业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机构应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 第五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开户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七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审

(完整版)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

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具体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单选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B)管理。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B、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客户开立(B),必须与开户行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A、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B、所有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A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4、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规定正确的有(B ) A、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不用填写 B、所有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填写 5、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A) A、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B、其主管部门的批文 6、开户行应严格审核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由(C )到单位客户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实单位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A、会计经办人员 B、会计主管 C、客户经理 D、人民银行开户人员 7、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 — 1 —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B)。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8、同一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A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9、单位客户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取得的贷款,通过(A)核算。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0、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开立(C)。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1、信托基金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A)全称。 A、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B、委托人 12、(D)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3、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为(A) A、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B、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 1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其简称在(B)中约定。 A、《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 B、《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5、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A ) A、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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