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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广西高级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6-01-31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633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已于2014 年9 月 1 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民事第33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仅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4 年9 月 5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交强险保险合同是出单“即时生效”还是“次日零时生效”?

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出单“即时生效”,也可以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点。如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起始具体时点为“次日零时”,当事人以“合同成立即生效”、“支付保费即生效”、“出单即时生效”等为由,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期间以外事故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哪些免责情形中,当事人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答:保险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对这些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这些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

(一)无证驾驶;

(二)酒后驾驶;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逃逸、逃离事故现场;

(五)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三、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答: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一)投保单。在投保单的下角设置“投保人声明”栏目,包含有“保险人已经告知本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提示本人特别阅读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经向本人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已经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的内容,之后有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投保声明书。内容有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且投保人已完全理解,之后有投保人对上述内容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其他证据。能证明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已经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且投保人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而理解清楚的其他证据。

四、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的案件中,认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之后,如何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及范围?答: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性质系合同义务,不是侵权责任,因此,交强险在其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是就其余损害无条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是首先确定侵权责任的大小,明确加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在此范围内,再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

五、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的,能否支持?

答:保险合同约定“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有效,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在赔偿医疗费用数额中扣除医保外用药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六、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答: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作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

(二)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可以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

七、当事人请求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停驶、停运损失应否支持?

答:当事人请求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停驶、停运损失,

如果没有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请

求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停驶、停运损失,应根据保险合同的

约定区别对待:

(一)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且不存在约定不生效情形的,不予支持;

(二)保险合同约定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八、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提供哪些证据可以支持?

答:当事人能提供下列证据之一,证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学习持续满一年以上的,可予以支持:

(一)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二)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2020年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聘辅导员试题及答案

2020年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聘辅导员试题及答案 注意事项 1、请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 2、本试卷均为选择题,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制度化教育的核心标志是()。 A、学校的出现 B、脑力和体力劳动分工 C、阶级社会产生 D、文字的产生 【答案】A 2、下列说法中不属于访问前准备工作内容的是()。 A、一切可用的记录工具,如:录音机、照相机、纸笔等 B、知识和心理方面的准备 C、交通工具 D、被访问者的合作 【答案】C 3、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A、相当于 B、等于 C、高于 D、低于 【答案】C 4、幼儿园教育目标的层次为()。 A、幼儿园教育目标、中期目标、近期目标、活动目标 B、长期目标、中期目标、近期目标、活动目标 C、幼儿园教育目标、活动目标、近期目标、中期目标 D、幼儿园教育目标、活动目标、中期目标、近期目标 【答案】A 5、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情境是课堂的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的相对稳定的组合模式就是()。 A、课堂情境

B、课堂结构 C、课堂形势 D、课堂教学 【答案】B 6、桑代克认为动物的学习是由于在反复的尝试一错误的过程中,形成了稳定的()。 A、能力 B、技能 C、兴趣 D、刺激-反应联结 【答案】D 7、教育的经济功能受()的制约。 A、社会经济制度 B、社会生产力水平 C、科学技术和文化背景 D、文化传统 【答案】B 8、迁移的形式训练说强调()。 A、学习材料的相似性 B、发展了的心理官能 C、直接性动机 D、对情境关系的理解 【答案】B 9、学生缺乏学习动机可能是由于某种需要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这种动机理论属于()。 A、强化理论 B、成就动机理论 C、成败归因理论 D、需要层次理论 【答案】D 10、教育的经济功能受()的制约。 A、社会经济制度 B、社会生产力水平 C、科学技术和文化背景 D、文化传统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

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广西设计院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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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住所地:身份证号:被告 一:住所地:身份证号:被告 二:住所地:身份证号:请求事项: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______元;住院火食补助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伤残鉴定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______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__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客车,沿

广西地方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

广西地方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 编制说明 一、标准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一)研究的背景 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传递规范化信息并用以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对提高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能力及水平,改善服务区内的车流行驶条件,减少交通事故,保障服务区使用者的人身和车辆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组织的标志、标线的设置,在我国目前的相关规范、标准中,尚无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和说明,导致了在进行服务区交通组织设计时无章法可依,布置方案比较随意,设计审查也缺乏规范依据,从而使得我们广西区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在各个服务区的标志标线设计时(特别对大小不一的服务区)尺度把握不准,型式不统一,标识不明确,极容易对车主和司机造成误解,从而导致了设计随意、标示混乱以及服务场地布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出现,较大程度影响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功能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出台一个专门用于规范我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交通组织标志标线设计的设置规程。 (二) 研究的目的、意义 通过系统研究,制订使用方便、实施简单、适合广西实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地方标准,能够指导和规范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标志标线设计,提高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

平。 《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地方标准的制订将填补我区乃至全国行业的空白,不仅能够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标志标线的设置,使标志标线的设置更合理、更人性化,从而提高广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提高广西高速公路的整体服务水平,而且对推动全国行业内的技术进步也具有重要作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标志、标线设置,对停车区、管理站,甚至对一、二级公路的管养、服务设施同样适用。 二、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2017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桂质监函〔2017〕98号文)审查批准,《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列入2017年第一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2017-0118。同时,2017年7月,经《广西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项目计划的通知》(桂交科教发〔2017〕318号)批复,本项目通过2017年度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项目立项。 本技术规程的编写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相关规定进行。 2、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本技术规程负责起草单位: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目录 【简介】 【必要性】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计算方式】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 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 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 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 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 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 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 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 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 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 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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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审理指南》的通知 (川高法〔2019〕21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 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精神伤残评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对精神伤残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人资质和评定时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第四条【鉴定人出庭】如当事人对评定意见提出异议,涉及专门性问题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评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决定是否采信现有评定意见或者启动重新评定程序。 第五条【二审中重新鉴定】二审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在二审程序中委托鉴定,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第六条【机关、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诉权】身份不明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有关组织、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前款规定情形,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西地方标准《公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编制说明-广西交通运输

附件2 广西地方标准《公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 规范》编制说明 1 工作概况 1.1 任务来源 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公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列入2014年第二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桂质监函[2014]238号),项目编号为2014-0241。 1.2 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本规范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共同起草的。 本规范起草人为:唐飞、刘杏、徐远玲、覃昊、洪畅茂、刘毅、张斯悦、吴兆辉、李卫、姜明、晁遂。 1.3 主要工作过程 201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和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组织成立了《公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项目编写项目组。编写组召开会议对规范制定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进一步确定了规范的编制思路和内容,明确了人员分工。 2013年5-8月,编写组阅读了大量的文献,并按照各自的分工,

分别开展了国内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研究工作。 2013年9月,编制完成了规范初稿。 2013年9-11月,编写组根据相关专家意见对规范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3年12月,编写组将规范初稿发往广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对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处理,对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成征求意见稿。 2 规范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2.1 规范的编制原则 (1)规范应涵盖重要的、常见的涉路工程。 (2)规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目前的技术水平和交通安全水平,结合广西地区特点编制。 (3)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参照技术法规的要求,结合公路行业、铁路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电力行业、通讯行业等工程特点,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出一套安全评价的指标和具体数值。 (4)针对每一种涉路工程在安全评价准备工作、评价内容、工程施工验收、以及工程后期养护管理都提出相应的要求,使得涉路工程的管理形成闭环,是全寿命周期的安全管理。 (5)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应涵盖施工期间的结构和交通安全保障、运营期间的交通安全等。 (6)抓大放小原则,即针对重要的公路比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对低等级公路如三级公路、四级公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广西地方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

广西地方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 编制说明
一、标准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一)研究的背景 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传递规范化信息并用以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对提 高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能力及水平,改善服务区内的车流行驶条件,减少交通 事故,保障服务区使用者的人身和车辆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 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组织的标志、 标线的设置, 在我国目前的相关规范、 标准中, 尚无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和说明,导致了在进行服务区交通组织设计时无章法可 依,布置方案比较随意,设计审查也缺乏规范依据,从而使得我们广西区内高速 公路建设项目中,在各个服务区的标志标线设计时(特别对大小不一的服务区) 尺度把握不准,型式不统一,标识不明确,极容易对车主和司机造成误解,从而 导致了设计随意、标示混乱以及服务场地布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出现,较大程度 影响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功能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出台一个专门用于规范我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交通组织标志标线设计的设置规程。b5E2RGbC (二) 研究的目的、意义 通过系统研究,制订使用方便、实施简单、适合广西实际的《高速公路服务 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地方标准,能够指导和规范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标志 标线设计,提高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p1EanqFD

《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地方标准的制订将填补我区乃至 全国行业的空白,不仅能够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标志标线的设置,使标志标线的 设置更合理、更人性化,从而提高广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提高广西 高速公路的整体服务水平,而且对推动全国行业内的技术进步也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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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标志、标线设置,对停车区、管理站,甚 至对一、二级公路的管养、服务设施同样适用。RTCrpUDG 二、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2017 年 4 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桂质监函〔2017〕98 号 文)审查批准, 《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程》列入 2017 年第一批广 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 2017-0118。同时,2017 年 7 月, 经 《广西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项目计划的通知》 (桂 交科教发〔2017〕318 号)批复,本项目通过 2017 年度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项目 立项。5PCzVD7H 本技术规程的编写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1-2009)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相关规定进行。jLBHrnAI 2、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本技术规程负责起草单位: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恒通高速公 路有限责任公司。xHAQX74J 本技术规程主要起草人:李恒(项目负责人) 、覃文辉、蓝日彦、欧剑聪、 苏胜伟、韦胜、潘荣建、赵阳、何廷全、李璐辉、贤有汞、许千里、李恒、韦毛 山、冯光宇、黎丕良、靳亚涛、邓祥飞、梁海、王亚飞、周宁宁、农玉婷、彭宁、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36种行为应承担全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36种行为应承担全责 (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被告一: x,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法定代表人: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5〕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I 实务要点+ 7类文书模板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 促进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 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 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 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 第二章案件咨询及解答 第2条 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 2.1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 2.2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女口: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 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 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 2.3 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 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 2.5 2.6 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 2.7 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 2.8 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 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发问的操作要点 3.1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 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 3.3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 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 第4条对当事人的解答 4.1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 4.2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 4.3拟定的索赔金额以及可能获赔的金额幅度。 4.4诉讼或仲裁将产生的费用(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用、诉讼费)。 4.5诉讼或仲裁中的风险以及本案件可能遇到的难题,例如送达问题、执行问题、交强险预留、保险公司拒赔等 4.6当事人其他问题的解答。 第5条解答的操作要点 5.1不能一味的引导当事人诉讼,诉讼往往不是经济便捷的方式,区分当事人及案件,做到合理引导。向当事人分析各种方式的利弊和可能性,不能给当事人留下律师三句不离打官司的坏印象。 5.2告知当事人准备的材料做到有的放矢,例如:对方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告知当事人去交警部门查找,对于收入减少证据给予框架式解答,收入减少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摘要 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机动车数量剧增,由于其本身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大大的改善了人们的交通出行状况。但与此同时,人们对机动车本身的所特有的高度危害性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由于情况复杂,人们往往难以准确认定事故认识严重不足。近年来,大型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人身和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也成为了一个热点的社会话题。我国于2004年5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该法对于有些问题并未明确加以说明,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如何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旨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标准予以一定的探讨,并对实际生活中一些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意义。 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不同的国家对该主体都要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但是,其称谓和界定都大相径庭,如果要深究其原因的话,主要还是由于各国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一样所导致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主体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一方”进行

表述,对该主体概念没有明确的加以界定,其后果就是人们对主体认定不明、认定混乱,致使实践和理论有分歧。 在当今世界,以德国型和日本型为主要的认定标准,我国目前通行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以日本的“二元论”,即“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为判断标准。但是,这种东西本身就是比较抽象的概念,我国立法中也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何适用这两个概念。 第二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我国2004年开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经过2007年和2011年的两次修订,相对来说,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其中有些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或者是规定太过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时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本文针对其中几种比较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的不足与完善 本部分简略的阐述了一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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