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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5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3)

二、第一部分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5)

三、第二部分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108)

一、总说明

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城市、县城和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村镇住宅的情况,给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或地方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且统计调查的标准、口径等应与本报表制度一致。

三、本报表制度的内容

本报表制度包含城市(县城)建设和村镇建设两部分内容。

城市(县城)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

村镇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方面。

四、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统计报表按城区、县城和建制镇(乡、农场等)分别上报。

1、设市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2、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3、建制镇含建成区和村庄两部分。建成区包括:(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地域。

村庄是指建制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4、乡含建成区和村庄。建成区包括(1)乡政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庄;(2)乡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

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地域。

村庄是指乡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5、特殊区域。指不与城区(县城)连接,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团场、工矿区等特殊区域(含建成区和村庄两部分)参照建制镇执行。

五、填报方法

1、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2、建制镇和乡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六、本报表按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年快报。各报表的报送要求和报送方式按制度规定执行。

七、数据处理

1、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报和汇总;

2、设市城市城区、县城、建制镇、乡和村庄数据均分别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汇总、分列;

八、报送要求

年报综合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

年快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11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

九、本报表制度中未特指的各项指标,属时点指标的按报告期末数填报,属时期指标的,按报告期累计数填报。

十、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或补充所需指标,但不得打乱本报表制度中指标的排列顺序,也不得改变统一的编码。

十一、本报表制度收集的数据汇总后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二、本报表制度自2015年年报起开始执行。由国家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目录

(一)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说明 (7)

(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综合表报表目录 (8)

(三)城市(县城)建设统计综合表报表表式 (9)

(四)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基层表报表目录 (37)

(五)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基层表报表表式 (38)

(六)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65)

(一)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说明

1、本部分反映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的市政公用设施情况及其固定资产投资、设施维护建设及其资金收支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

2、设市城市的城区与县城(城关镇)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是城区和县城。

设市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等连接到

...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乡(城关镇)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

连接到

...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城区、县城的范围界定原则上以镇(乡)一级为最小统计划分单位,不打破镇(乡)的行政区划。

对于镇(乡)是否“连接”的判断,一般以镇(乡)政府驻地是否与城区(县城)连接为依据,若镇(乡)政府驻地已与城区(县城)连接,则视同该镇(乡)与城区(县城)连接,该镇(乡)纳入城区(县城)统计范围;否则,该镇(乡)作为独立建制镇(乡)纳入村镇统计范围,按本制度第二部分村镇报表统计。

3、填报方法

本制度设置了综合表和基层表。基层单位填报基层表,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

基层表中设置两类指标,一类必填指标,一类选填指标(代码有 X标记)。其中必填指标各基层单位必须填报,选填指标全国不要求统一填报,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布置,并且同一行业的基层单位必须同步执行,选填指标在报送期后要逐步完善。

填报时,原则上遵循“谁管理设施,谁统计”,不要重复和漏统。

4、数据处理

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报和汇总。

5、年报综合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

年快报综合表及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

(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综合表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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