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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进口押汇风险管理

摘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着,在贸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要积极发展与其配套的银行贸易融资服务项目。进口押汇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短期融资方式,由于其方便快捷,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开展了这项业务。但是由于进口押汇是一种新兴业务,我国银行界、法律界对其研究尚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本文从进口押汇的概念、特征以及业务流程入手,着重分析了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机制及风险产生的原因, 还对进口押汇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

本文第一章是进口押汇的概述,主要介绍了进口押汇的定义、业务流程,分析了其法律特征。第二章主要分析银行在进口押汇中所面临的风险,第三章在提出了一点防范分析的建议。

【关键字】进口押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Abstract

With China’s entering into WTO, the quantity of import and export is increasing quickly.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mercial banks need to develop some trade financing services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Import bill purchase is a type of short term financing frequent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Most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carry out such business due to its expediency and efficiency. But because of its novelty, little research has been put on it and there is even less law and regulations. So it contains many risks in practice. This thesis tries to give some advices on preventing risks of import bill purchase though analysis on the guarantee and the causes of risks arising on the basis of the concepts, the features, and business procedure.

The first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is the overview of important bill purchase system and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n the concept, background and procedure of importance bill purchase and analyzes the legal character. The second chapter explains the main risks which the banks must face to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ort bill purchase. The third chapt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in how to prevent the risks.

【key word】Important Bill purchase; Commercial Bank; Risk Prevention

目录

1 进口押汇概述 (4)

1.1进口押汇的定义 (4)

1.2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 (5)

1.3进口押汇的操作规范 (5)

2 进口押汇中银行所面对的问题与风险 (6)

2.1进口押汇的风险 (6)

2.2风险产生的原因 (7)

2.3司法实践中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与风险 (10)

3 对进口押汇风险防范的建议 (13)

3.1一般防范方法 (13)

3.2合同条款的完善 (14)

3.3加强销售环节的风险防范 (14)

3.4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信用证下进口押汇风险管理

1 进口押汇概述

进口押汇是国内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开展的一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企业的进口将会增加,对银行进口贸易的融资需求随之增加,也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要求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1.1进口押汇的定义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便利,即开证申请人在银行给予减免保证金的情况下,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在单据相符须对外承担付款责任时,由于申请人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向银行缴足全额付款资金,经向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银行在申请人保留追索权和货权质押(抵押)的前提下代为垫付款项给国外银行或出口商,并在规定期限内由申请人偿还押汇贷款及利息的融资业务。

国内商业银行关于进口押汇的定义存在分歧。

中国银行:银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应进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中国农业银行:进口押汇是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开证申请人提货销售后必须以收回的资金偿还银行的融资款。

中国建设银行: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对具备还款能力,并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时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中国招商银行:当客户收到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需要对外付汇时,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获得资金融通,及时对外赎单付汇,以获得进口货物尽快加工或销售。

交通银行:指银行在掌握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权的前提下,在申请人对外付款时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由申请人还本付息的业务。

光大银行:客户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在单证相符需对外付款时,发生

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向银行缴足全额付款资金,银行可以在保留对公司的追索权的前提下,代为对外垫付。银行的进口押汇业务仅限于在银行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办理,期限不超过 90天。

尽管上述银行各有不同的表述,但是都强调了进口押汇应该由适当的担保物品或者其他担保机制。

1.2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

为了更好地把握进口押汇的风险,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通过上述的定义及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的实践,可以发现进口押汇有一下几个特征:

第一,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是进口商与银行之间的。虽然进口押汇是信用证项下的,但是并不是信用证流程的一个必然环节,所以尽管其表面参与人没发生变化但是其权利义务已经截然不同了。信用证项下,银行在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后,银行就要收到信用证的制约,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而在进口押汇中,银行向申请人通过的是短期融资,具有信贷性质。进口押汇名义上是融资,但实际上并不是再贷一笔资金给进口商,而是把在信用证项下为进口商垫付的钱变成银行借贷给进口商的押汇款。

第二,进口押汇是在针对进口事项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融资行为。对于进口商而言进口押汇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融资,并将该融资用于支付进口项下付款。对银行而言,则通过进口押汇业务的办理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并获得融资款项的本息偿还。

第三,进口押汇是一种附有特殊担保机制的融资法律关系。进口押汇依赖于押汇申请人将其进口项下的信用证及相关单据作为“质押品”或“抵押品”,如信用证及相关单据。

我国各银行进口押汇实践所采取的担保机制有一下几类:设定抵押担保,以物的抵押担保来确保银行对进口货物的优先权;设定质押担保,通过进口单据及货物本身作为质押品,来担保进口商向银行借款;通过信托收据取得进口项下货物的权利;第三人提供保证,这种通常作为补充性的担保方式存在。

1.3进口押汇的操作规范

(一)业务流程

各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进口商填写进口押汇申请。

2、银行审核有关物权凭证及单据并取得必要的财产抵押或担保。

3、银行对外付款,相应扣减客户授信额度,将货权凭证及全套单据交予

进口商。

4、进口商在押汇到期日将该笔贷款及利息支付给银行。

(二)操作要求

1、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独立法人,有授信额度,在银行有帐户,办理了较大的国际结算业务,信用良好。

2、申请人应交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财务报表等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文件。

3、押汇金额、期限、利率:进口押汇金额不得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进口押汇一般是短期融资,不超过90天,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2 进口押汇中银行所面对的问题与风险

2.1进口押汇的风险

进口押汇业务在国内的银行中得以逐步开展的历史与国外相比很短,且在做法上与国外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在香港,进口押汇业务是指开证行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为抵押,将有关货物先行存放于开证行指定的货仓并投保,待进口商支付押汇本息后,开证行签发提货单,指示货仓交货给进口商。在这个过程中,开证行拥有完全的货权。而我国的银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拥有的只是表面的所有权,不掌握其实际的货权,因此业务风险相对较大,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进口货物被留置的风险。

由于在进口押汇中,进口商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提到货物后往往要经过加工后才出卖。此外,进口货物还有可能会存放到第三人仓库内,当国内进口商处于中间商地位时,一般很少有仓储设备。一旦进口商拖欠加工费或仓储费,那么进口货物就有被滞留的可能性,从而对银行的权宜造成危害。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滞留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也不能排除进口商和加工方或仓储方串通,恶意行使留置权的可能性。

第二,进口货物被善意取得的风险。

如果进口商通过信托收据从开证行手中借到单据,并提货销售,但未按进口押汇合同的约定,将货物销售所得款项交付给银行,而善意买受人由于支付货款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那么这种情况下,银行将无法从善意买受人处取回被信托的货物,而只能依照合同即信托法的规定,追究进口商的责任,而往往这时进口商已经不见踪影了。

第三,物销售所得款项被混同的风险。

如果进口商将货物财产处分后不还款给银行,而是购买了其他商品或与自有资金相混同进行再投资,或者即便进口商基于善良管理人的考虑,但进口的货物需要加工后才能销售,实现应有的价值,这时货物的总价值已经增加了,增加的部分无疑是进口商自己的财产,当这两部分财产已经成为一体而无法分割时,应如何将原进口货物与进口商自身财产相分离,确保原进口货物的独立性,这是个很难解决的技术性难题。

第四,信用风险。

在进口押汇中,一旦银行通过信托收据“放单”给进口商,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进口商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即进口商在自身出现支付危机的时候,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转移有效资产、故意延长还款时间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开证行措手不及,从而形成风险。

2.2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进口押汇风险的原因是由于进口押汇中担保机制存在问题,进口押汇的担保机制有抵押、质押、保证以及信托收据等,而银行常常会组合几种方式来进行担保,下面对主要使用的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的利弊及风险做一下分析。

2.2.1进口押汇中抵押担保的利弊分析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抵押担保在进口押汇中有一下几个优点:第一,抵押适应了押汇项下银行无法也不便于直接控制质押财产的特殊情况。众所周知,银行无法直接控制进口押汇交易所针对的进口货物,因为进口商需要通过处置和管理进口货物来获得收益并用于偿还银行的融资款

项。银行本身不是,也不适合成为进口货物的直接管理人和处置人。抵押无需转移占有的特点满足了银行不需要直接控制进口货物的特殊背景。

第二,抵押避免了质押需要办理交付手续的问题。正由于抵押不需要转移占有,因而也就避免了质押需要交付的问题。

第三,抵押可以针对动产,也可以针对不动产,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但是,抵押在进口押汇的操作中也有以下不便以及易于引发的风险:第一,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种登记手续大大增加了进口商的交易成本,也影响了进口商的交易效率。由于融资款项的发放与进口货物的交付往往存在一点的时间差,即进口货物的到达和交付往往迟于融资款项的发放,这也在实际操作中局限了抵押方式的运用。从目前银行的实践来看,不少银行往往忽视了抵押手续的办理,这为最终抵押权的实现带来了风险。

第二,抵押权与处分权的矛盾。因为抵押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只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这会使得抵押货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成为可能。特别是出售情形,更是直接冲击了抵押权的持续有效,加工和组装等也将影响抵押权的最终可执行性。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然后受让人在清偿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但是要找到受让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要求银行清楚的掌握其抵押财产的去向,而且就算银行找到受让人,受让人也没有义务为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并且及时向押汇申请人支付了受让款项,更是难于追回融资款项。第62条也肯定了抵押权的持续效力,但是为抵押权的实际实现带来了困难,尤其是银行没有直接和有效的控制有关财产的去向。

第三,与信托收据的不协调。银行在实践中往往借助信托收据来强化抵押担保的效果,但是如果进口货物设定了抵押担保,则势必与信托收据的法律机制相抵触。因为信托收据的设定是基于押汇申请人同意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让于给银行,并且需要在信托收据中做出明确约定,银行在基于所有权而将进口货物信托给进口商去管理和处分。但是《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进一步指出: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

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很显然,信托收据的操作与《担保法》的规定是矛盾的。

第四,与保证担保的冲突。在抵押担保与保证同时运用时,则产生了物保与人保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28条肯定了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而银行常常忽视了物的担保,往往寄希望于人的担保,这时就存在保证人抗辩的风险。

2.2.2进口押汇中质押担保的风险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质押担保在进口押汇中应用的最突出的优点在于,质押可以针对权利单据-提单、仓单等直接设定,而不必依赖于货物的真实到达何交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抵押依赖于抵押物交付给押汇申请人的局限。单尽管如此,质押也有其明显的缺点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

第一,质押的有效成立和效力持续,依赖于权利单据或者质押物品的交付和实际占有。质押权的完善必须以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为前提。如果质押权人将质物交还给债务人,则质押权不复存在。可是从银行的实际操作来看,银行不可能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持续地占有质押品,无论是权利单据还是进口货物,这些质押物品必须交给进口商去处理并获得收益来偿还押汇款项。所以从表面上看,押汇银行作为质权人确实将作为质押物的单据交付给开证申请人,从而失去占有,并因此失去质押权据。

第二,质押担保与信托收据的矛盾。正由于只有强调了必须转移质押品,并且确保质权人对质押品的有效控制,这使得押汇银行以信托收据方式将单据转交给开证申请人,并以开证申请人为押汇行的受托人转售货物。这直接违反了《担保法》。基于此,当进口商向第三人出售货物后,开证行将无法以信托收据项下的权利追及第三人,更不用说是善意付了货款的第三人。

第三,质押也与第三人担保有冲突。同样也是物保与人保的矛盾。

2.3司法实践中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与风险

虽然进口押汇在国内银行的实践中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推广,但是其内在法律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目前国内还没有有关进口押汇方面特殊的法律。押汇潜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了解法院对进口押汇的态度,有助于银行把握进口押汇的风险并对业务操作的局限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第一,法院承认押汇协议合法有效但认定银行有控制质押物的义务。

案例:1997年,原告工商银行深训分行福田支行根据被告三佳公司的申请,开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香港国华银行向原告发出进口到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要求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金额。原告向三佳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三佳公司向原告表示同意付款。此前,三佳公司向原告提出申请进口押汇,于是原告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同时,原告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

另一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向原告出具进口押汇额度担保承诺书,表示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款项,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天,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三佳公司提供进口押汇的有效期一年。被告物资公司对被告三佳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押汇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对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货物享有质权,如三佳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批货物。此后,被告三佳公司用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进行加工生产,并出口销售。原告在此过程中,未对该货物进行有效监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三佳公司未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还款。以后,原告经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三佳公司未依约向原告还清押汇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物资公司作为被告三佳公司的担保方,对被告三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请押汇之后,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三佳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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