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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精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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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摘要

1.特殊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及和排入GB3097中一类海域的的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一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3.二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5.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 4.2.2。1b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 4.2。2.2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

分。

● 3.2排水量(Drainage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排水量不包

括间接冷却水和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 5.1。1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物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

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3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2常规性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3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算。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Ц 引言………………………………………………………………………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 4.3 其他规定 (2) 5 监测 (2) 5.1 采样点 (2) 5.2 采样频率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 5.4 排水量 (3) 5.5 统计 (3) 5.6 分析方法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表6 分析方法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53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标 准 值 25 总余氯 1 ) 2 ) /(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 0.5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 余氯 6.5~ 10 mg/L 。 1.5h ,接触池出口总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 9 6 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 mg/L )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60 7 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8 悬浮物( SS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9 氨氮 /( mg/L ) 15 10 动植物油 /( mg/L ) 5 11 石油类 /( mg/L )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 5 13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 /( mg/L ) 0.5 15 总氰化物 /( mg/L ) 0.5 1 6 总汞 /( mg/L ) 0.05 1 7 总镉 /( mg/L ) 0.1 1 8 总铬 /( mg/L ) 1.5 1 9 六价铬 /( mg/L ) 0.5 20 总砷 /( mg/L ) 0.5 21 总铅 /( mg/L ) 1.0 22 总银 /( mg/L ) 0.5 23 总α /( Bq/L ) 1 24 总β /( Bq/L ) 10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3-11-26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Ц引言.............................................................................. ...Ш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2 4.3 其他规定.....................................................................2 5 监测..............................................................................2 5.1 采样点........................................................................2 5.2 采样频率.....................................................................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3 5.4 排水量........................................................................3 5.5 统计...........................................................................3 5.6 分析方法.....................................................................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2 表6 分析方法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5 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 年第83 号)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 ﹞94 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 〕1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水体中的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目次............................................................................. I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实用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 县级以下或20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 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 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4/ XXX -2015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 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 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2016年XX月XX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 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本标 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1 发酵及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 铁矿采选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2 4 要求 5 监测 6标准实施监督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5 PH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 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4/×××-20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 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4/×××-2015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1 发酵及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 铁矿采选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DB3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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