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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残保金网上申报流程

2014年残保金网上申报流程
2014年残保金网上申报流程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及流程图1.1系统登录

第一步: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互联网申报系统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627871.html,/wangshen)后点击回车键,进入申报系统登录界面,如图7.1所示。

图7.1

第二步:输入单位计算机代码、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如图7.2所示:

图7.2

【计算机代码】:计算机代码,必填项。

【请输入密码】:在每年的申报工作开始前,各单位的登录密码会初始设置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用户登录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强制要求用户更改登录密码。才能进入网上申报流程。

本登录页面如图7.3所示的“登录须知”(标号①)提示用户登录时,计算机代码,密码,验证码输入框的格式,注意事项等信息。“审核说明”(标号②)

提示单位进行年度审核时准备事项和注意的事项.

图7.3

本登录页面如图7.4所示的“下载专区”,提供《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标号①)

和《残疾人员登记表》(标号②)的下载链接,直接点击对应表格可进入下载状态。

图7.4

第三步:成功登录系统,默认进入修改密码页面输入当前密码,输入新密码,确

认新密码,点击“确认更改”按钮(标号①),如图7.5所示。

图7.5

【输入当前密码】:首次登录为组织机构代码。

【输入新密码】:更改的密码,为必填项。

【确认新密码】确认更改的密码,为必填项。

如果首次登录系统不进行密码修正,将没有操作入口,必须完成密码修改后才能进入业务功能菜单界面。第一次登录成功并完成密码修改后,在菜单栏中点击“修改密码”按钮(标号①),也可再次进行密码修改。如图7.6所示,

图7.6

1.2 单位申报

主要功能:单位用户登录系统后,确认并填写本单位基本资料、单位职工数量,系统自动计算需要缴纳保障金金额。

1.2.1确认单位基本信息

主要功能:确认单位基本信息并填写联系信息。

操作步骤:

第一步:系统进入到申报页面,点击“单位申报”按钮(标号①),如图7.7

所示:

图7.7

第二步:进入到确认单位基本资料页面,“区域1”是地税提供的单位注册信息,不允许编辑,“区域2”是单位的联系信息,允许用户录入新的资料,编辑之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标号①),如图7.8所示。

图7.8

第三步:进入单位职工数据申报页面,录入单位职工总数、在岗职工数,并选择依据资料类型(如下图红色框所示),系统自动计算保障金金额。如图7.9

所示:

图7.9

【职工总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必填项;

【在岗总数】:本单位在职职工的总人数,必填项;

【资料依据】:选择申报依据的资料,必填项;

【安置比例】:系统根据当年的安置比例标准自动获取的比例,用户不可编辑。

【征缴标准】:系统根据当年的征缴标准自动获取的标准,用户不可编辑。

【应缴金额】:系统自动计算保障金金额,不可操作。

点击“上一步”按钮(如图7.9标号①)页面返回到单位基本信息页面。

点击“保存信息”按钮(如图7.9标号②),会有确认提示信息,提示只保

存信息,如图所示:

图7.10

点击“保存并报审”按钮(图7.9中的标号③)后,将会有确认提示,点击

“确认”按钮(如图7.11所示)将提交目前页面显示的申报数据。

图7.11

注意:报审提交后,不允许重新报审,此时报审流程中每个步骤中页面均为不可编辑状态。

报审后,系统会根据相关条件,判断本单位初审是否通过,并立即返回结果,如

图7.12所示:

图7.12

当初审不通过时,点击“查看原因”按钮(标号①),进入说明原因页面,如图7.13所示。

进入到初审结果页面,如图7.14所示:

点击“返回”按钮,页面返回到系统消息页面。

申报成功的单位,在等待本区县残联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人员审核之后,将审核结果反馈到申报系统。申报单位再次登录本系统将可以查看审核状态。

当年审通过之后,用户再次登录系统,系统消息页面提示“你单位已通过审核”,并且出现“审核认定书”按钮和“一般缴款书”按钮,点击“审核认定书”按钮(标号①)如图7.15所示:

图7.15

在系统消息页面,进入到审核认定书页面,点击“打印”按钮,如图7.16所示。

图7.16

点击“返回”按钮,返回到系统消息页面。

在系统消息页面,点击“一般缴款书”按钮,如图7.17所示:

图7.17

弹出提示框,提示用户打印时注意事项,点击“确定”后,进入到打印缴款

书页面,点击“打印”按钮,如图7.18所示:

图7.18

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登入残保金网上审核页面;输入单位计算机代码;输入单位申报密码

输入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等信息

申报审核年度年均在市职工人数;选择单位所申报职工人数的材料依据(在职职工人数证明材料)

申报成功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

附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

残保金的计算与缴纳方法,收藏备用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学残保金的计算与缴纳,学完了记得点个赞唷~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四川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还存在一些疑虑。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缴纳的资金 残保金所指残疾人的含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征收残保金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该缴纳保障金。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6〕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 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残保金征收范围 在四川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财税定稿版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规 定财税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

残保金文件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乌经开残﹝2015﹞6号关于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全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77号)规定,社会各单位均须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兵团单位请到兵团残联参加年审。二、年审、报缴时间2015年3月1日—5月31日为年审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9月30日。三、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小微企业年审需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按条件带齐第四项所带资料。)1、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2014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参加年审带下列资料1、2013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和附表五)、2014年5月、11月两个月的会计凭证原件(复印5月、11月工资表)。已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银行出具的残保金缴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及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未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2、2014年新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和附表五)、及12月份的会计凭证原件(复印12月份工资表)。 3、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按上一条要求携带年审资料外,还需提交:①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③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原件(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④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福利企业提交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只需复印福利企业证书编号页),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无营业收入单位带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2014年1—12月零税机打纳税申报表原件。 6、核定征收单位带核定征收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和2014年5月、11月会计凭证原件(复印5月、11月工资表)。 7、建筑行业还须提交本单位201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 8、劳务公司还须携带劳务派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9、行政事业单位带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复印表一)和2014年12月份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10、兵团单位到兵团残联年审。缴金后将年审认定书复印件和缴金凭证复印件加盖地税条码章,交报税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在总机构合并年审的,须注明参审单位数及其缴款额。●以上需提交的资料,均复印在A4纸上,并在每页空白处加盖地税条码章。●参加年审须带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五、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残保金年审地点及咨询电话年审地点: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西门一楼残联年审办公室咨询电话:3731317 3773011 3775937兵团单位咨询电话:4698529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须按当年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计算公式:●2014年度应缴残保

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四川省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号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 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 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残保金范文

残保金范文 引导语:国家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xx〕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那么,什么是残保金呢?残保金应该怎么计算?有什么法律依据? 什么是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企业应该承担社会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没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联安排使用,保证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由地方税务局代征,你们可以登录地方税务局网站,按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并向税务局申报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残保金如何计算 1.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xx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xx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xx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xx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xx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xx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xx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xx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未安排残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xx年7月24日) 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xx〕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所以需要一些保障。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

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

残保金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序号 *费款所属 期起*费款所属 期止 *上年在职职 工工资总额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应安排残疾 人就业比例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 人就业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 *本期应纳 费额 本期减免 费额 本期已缴 费额 本期应补 (退)费额 1 2 3 4 5 6 7 8=4/5 9=(5×6-7)×8 10 11 12=9-10-11 1 2017.1 2017.12 116150 3 1 0 38716.67 *申报声明 本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完 整,与事实相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经办人*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受理人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 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系统V3.0操作说明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系统V3.0操作说明书 (2013.11.15) 概述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系统简单快捷。软件界面简洁直观,操作流畅方便,功能集成度高。 二、系统可靠稳定。系统采用PB开发工具+SYBASE数据库作为开发平台,系统可靠稳定。 三、统计分析功能强大。系统可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动态的、及时的、准确的分析和处理。 四、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录入的劳动强度。本系统尽可能简化操作流程,并实现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信息提取功能,最大限度减少操作员重复录入残疾人信息的工作量。 五、系统功能完备,可涵盖单位职工人数登记、残疾职工信息的登记、残保金待征数据的生成、残保金待征数据实时写入AHTAX2013、查询统计等各个方面。 六、系统认证登录,根据用户权限限制用户菜单使用权限。杜绝非法用户和越权操作情况的发生。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功能简易、方便。 系统登录 登录窗口 图1-1 【操作说明】

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系统首先要进行操作员的身份验证。根据操作员类型来决定其应用的功能。 登陆系统时,可以设置和更改数据库连接参数。(图1-2) 录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进行操作主界面。如果用户名或者密码输入错误,系统给出相应的提示。 图1-2 【注意事项】 由于本系统的登陆用户名和密码,以及数据库连接参数,均从地税部门提前获得。图中的服务器名和数据库名均从地税部门提前获得。

系统维护 系统参数设置 图2-1 【操作说明】 系统参数设置是对本系统运行前提基础数据的写入和设定,没有这些数据,系统将不能正确运行。本窗口提供了对不同税务机关生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金库和预算级次的设置,以及催缴通知书限缴日期、转待征数据限缴日期、年审通知书年审期限的设置等。 【注意事项】 本窗口只能由系统管理员进行设置,避免设置混乱。

残保金地税缴费申报表

SB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合江镇人民街104号联系电话:5261765、5260187 *序号 *费款所属 期起*费款所属 期止 *上年在职职 工工资总额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应安排残疾 人就业比例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 人就业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 *本期应纳 费额 本期减免 费额 本期已缴 费额 本期应补 (退)费额 1 2 3 4 5 6 7 8=4/5 9=(5×6-7)×8 10 11 12=9-10-11 1 201601 201612 1.6% *申报声明 本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完 整,与事实相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经办人*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受理人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 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保金申报表是如何计算

残保金申报表是如何计算的? 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收取的专用资金。各类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按规定比例安排一定的残疾人在自己单位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足社保,否则不算单位安排了残疾人就业。 如果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没有达到规定人数,就要缴纳残保金。缴纳残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比如,某公司2019年职工工资总额595万,上年职工平均人数70人,没有安置残疾人,当地的规定安置比例是1.6%。经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缴纳残保金9.52万元。

残保金计提与缴纳的 会计分录如何写? 1、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咋计算? 答: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非正常户以何种方式申报保障金? 答:转正常户后再进行申报。 4、残保金计提与缴纳的会计分录如何写?

残保金申报表

S7B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序号 *费款所属 期起*费款所属 期止 *上年在职职 工工资总额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应安排残疾 人就业比例 1.5%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 人就业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 *本期应纳 费额 减免 类型 本期 减免 费额 本期已缴 费额 本期应补 (退)费额 1 2 3 4 5 6 7 8=4/5 9=(5×6-7)×8 10 11 12 13=9-11-12 1 *申报声明 本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与事实相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经办人*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受理人 填表说明:1.标注“*”的为必填项目,未标注“*”栏目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2.“费款所属期”起止时间为上年度的1月至12月。“ 3.“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4.“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工作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不计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5.“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6.“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数据填写。 7.“减免类型”选择“小微企业”、“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8.“本期减免费额”是指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减免额,由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9.本表一式二份,由用人单位填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交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公告(2020)

关于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公告(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荆门市开展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公告: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工作 (一)年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年审,确认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二)年审时间 2020年4月30日之前。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年审方式、地点及所需资料 1.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自行向其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市直、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监督管理处申报。 2.申报年审须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荆门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申报表可从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为略);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及残疾职工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 (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6)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

交残保金的常见问题

交残保金的常见问题 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期限不剩几天了,没有进行申报缴款的企业抓紧时间进行申报缴款,小编为您梳理了征缴过程中企业经常咨询的热点问题,一定要看哦! 1、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答:2016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 答: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答: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门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答: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计算 答: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7、“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计算?是不是上年12个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还是6月和12月两个月的平均数? 答:“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上年用人单位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 8、残保金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上门提交资料?答:(1)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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