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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

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壹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于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壹次,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于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壹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俩方面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有壹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于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

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且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能够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于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于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公司统壹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壹条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

(壹)和公司本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和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和本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应于逐壹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情况等运营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如果债务方不存于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清理整顿、清算等影响其持续运营的迹象,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已不能持续运营、或处于已经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账面余额和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确实无任何可回收的资产,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二条对和公司成员企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3‰。

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于短时间内无法

偿付债务,应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性质的预付账款,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其及时转入其他应收款,且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且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于“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登记,属于带息票据的仍应于表外继续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于正常运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关联税金后的金额。

企业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能够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当出现和存货有关的下列情形之壹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壹)市价持续下跌,且且于可预见的未来回升无望的;

(二)用于加工产成品持有的主要原材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产成品成本,或者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且且这些原材料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三)因产成品供需变化、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等,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的;

(四)已经淘汰的产成品,如果能够改造的,按原账面价值加其改造费的总成本高于估计售价金额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如果不能改造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估计售价金额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

(五)企业运营建造承包业务,如果发现承揽工程预计存于亏损,应当计提该项工程跌价准备。如承揽的业务因为原材料涨价、工期延误、施工失误等造成项目亏损,应及时按预计亏损计提跌价准备。

第十六条于预计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存货的不同情况对“售价”进行估计。企业持有的存货有销售合同的,以合同价为售价;没有销售合同的,以期末物资所属行业例行公布的地区价或法定物资交易中心公布的地区价中最高者为售价;既没有合同价也没有上述报价的,则以最近壹次的采购价作为售价;积压壹年之上且无法按原存货性质销售的,应以该项存货实际具有转让价值的部分(如组成材料等)确定售价。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于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运营情况恶化出现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等情形导致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投资的出售净价和预期从该投资的持有和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俩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投资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壹)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之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3之上;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运营的迹象。

长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长期投资于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

提减值准备:

(壹)影响被投资单位运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2之上;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情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于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导致财务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存于计提减值准备迹象的,应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市价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存于计提减值准备迹象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持续三年之上确实无法和被投资单位取得联系的长期投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和预期从该固定

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俩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关联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应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壹条出现下列情形之壹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壹)长期闲置不用,于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能够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实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

同类固定资产有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市场销售净价,计算销售净价所使用的“售价”参考存货跌价准备“售价”的确定办法。

同类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如果资产的预计尚可使

用年限低于尚需计提折旧年限的,将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对应的应提折旧额作为可收回金额;如果使用该项设备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大于产成品销售价格,且且亏损是因设备折旧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的,将当年该设备生产的所有产成品成本减去所有产成品销售额(未实际销售部分按已销售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确认为年预计亏损,然后将资产账面价值和预计总亏损(年预计亏损*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的差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三条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于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于建工程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按单项于建工程计提于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时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项评估方案。

第二十五条于建工程存于下列壹项或若干项情况时,企业计提于建工程减值准备:

(壹)该项工程已经停建壹年之上且且预计于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二)所建项目无论于性能上,仍是于技术上已经落后,且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于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企业于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

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部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和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俩者之中的较高者。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关联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应按单项无形资产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当存于下列壹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壹)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于当期大幅下跌,于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当存于下列壹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壹)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其中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于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专利权、商标权和非专有技术等类无形资产如有市价的,可参考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条企业于期末对委托贷款本金逐项进行检查,分析委托贷款的可收回性。如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壹条当企业的委托贷款存于下列壹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减值准备。

(壹)借款方已不能持续运营、或处于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二)借款方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于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应全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如果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壹,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应将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

(壹)资产的价值回升;

(二)企业所处的运营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已经发生

变化,且对企业已经产生有利影响;

(三)欠款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情况已经好转;

(四)经过资产重组,资产使用方式发生重大有利变化;

(五)其他可能表明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情况。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的审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集团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实行统壹管理,所属全资子公司依据本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减值准备标准和程序,且报集团备案;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无权自行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各企业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计提时应填写减值准备审批表,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也应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壹)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时,由投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等关联部门进行审查,且附报短期投资期末市价等关联资料。

(二)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时,由财务部门填写“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批表”,会同销售、清欠等关联部门进行审查,且附报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确凿证据。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销售、供应等关联部门进行审查。

(四)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由投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等关联部门进行审查,且附报被投资单位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运营的证明文件及最近俩年的会计报表等关联资料。

(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报资产管理部门,由其会同财务资产、技术等部门成立审查小组,对拟减值资产进行审查鉴定。于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及如何计提减值准备的决定。

(六)计提于建工程减值准备时,由建设单位填写“计提于建工程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且附报由关联部门提供的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

(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由技术部门填写“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财务、生产等部门进行审查,且附报由关联部门提供的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

(八)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时,由财务部门填写“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审批表”,会同清欠等关联部门进行审

查,且附报委托贷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证据。

(九)企业财务部门和内外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迹象判断,认为对某项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而关联责任部门(单位)没有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由财务部门填报计提减值准备审批表,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十)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经关联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汇总,且据此进行关联账务处理。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关联证据、文件的复印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落实后,对关联责任人追究经济、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资产核销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应收款项存于下列情形之壹的,应予以核销:(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于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须取得关联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此外,仍需取得法院

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于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且有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联审计意见的。

委托贷款核销比照上述应收款项核销的情形办理。

第三十六条存货存于下列情形之壹的,应予以核销:

(壹)毁损的存货,如霉烂变质、生锈腐蚀、拆零残损等情况,已取得技术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方案的;

(二)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如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

(三)运营中已不再需要,且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如专有设备停止使用或更新换代,原为其备用的零部件无其他用途且无转让收回价值等情况,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方案的;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且能取得关联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存于下列情形之壹的,应予以核销:(壹)长期闲置不用,于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

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已提供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方案的;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应强制淘汰,且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已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关联部门鉴定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的;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的;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关联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八条投资存于下列情形之壹的,应予以核销:

(壹)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及企业清算文件等有关资料的;

(二)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运营3年之上,且且没有重新恢复运营或改组计划,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3年之上的财务会计方案、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有关资料的;

(三)取得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关联证据的。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存于下列情形之壹的,应予以核销:(壹)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三)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第五章资产核销审核程序

第四十条资产核销基本程序

(壹)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对符合上述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经取证后,填写资产核销审批表且附专项方案,阐明资产核销的原因及关联依据。确认资产损失按规定需要外部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法律、审计、技术鉴定等单位)出具关联意见。

(二)企业内部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审批表及专项方案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各项资产核销事项的关联证据、文件的复印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落实后,应对关联责任人追究经济、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四)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资产核销事宜提出财务处理建议,提交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五)集团所属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资产核销业务实行审批制,各企业按上述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经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壹条企业应当按照第四十条基本程序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核销具体审批程序,且报集团财务部、审计部备案。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除债务人死亡、破产或法院已裁定企业败诉等情形外,企业应继续保留对债权的追索权。对于核销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坐收坐支。

(二)已核销的存货、固定资产,除已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以外,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应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及时责成内部责任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通过出租、转让、拍卖、销毁等方式经济、效率地处理已核销资产,所得收入应及时入账。

(三)已核销的投资,除被投资单位已依法撤消或破产

清算的以外,企业应当积极谋求股权的转让,最大限度的争取投资回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9日起执行。

附件:

1、计提减值准备审批表

2、减值准备转回审批表

3、资产核销审批表

附件1:

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批表

填报单位:年月日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TYGG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TYGG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TYGG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 1、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2、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3、公司财务部门为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在依据充分、流程合规的前提下,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核实相关数据,同时研判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做好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处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确认、计量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一、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 2)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方法见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 1) 电工器械制造产业与通风装备制造产业 2) 环境综合产业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与减值准备

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与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第35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从中可以看出,关于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两规定相矛盾,使会计人员难以适从。 要解决此问题,可以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与计提减值准备的作用分析入手。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固定资产历史成本的修正,使账面价值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其当前的市场价值。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步转移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或构成了企业的费用,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构成企业费用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减值准备的计提是为了反映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而折旧则是为了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 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在企业持有期间没有参与生产经营,没有发生物理损耗,但会发生功能损耗。功能损耗表现为技术进步引起的设备陈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①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②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③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④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

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检查公司的存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各项相关资产,遵循本制度规定,提取各 项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提取减值准备的程序 公司按以下程序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项目公司、负责相关资产的部门期末终了,应调查了解公司 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部。 2、计划财务部依据该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提取原则和方法,确定各项 资产是否需要提取减值准备。计划财务部根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计提方法,对应 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减值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照本章第6 条程 序执行。 3、对须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书面报管理层 审批。 4、管理层对批准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书面报告董事会并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 理的具体方法、依据及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具体核销依据。 5、董事会根据管理层报告作出专门决议。 幼儿园里面有很多教育技术设备,那么对于这些设备该如何管理呢。下面为大家搜集 的一篇“幼儿园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 友! 6、单次单项核销和提取减值准备金额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事项,须由董事 会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Word模板

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效保证资产核销工作的正确,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审慎经营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分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减少老账呆账。每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检查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二)及时与仓库核对存货明细账,定期盘库,保证所有存货账实相符。每月编制存货明细表,检查存货跌价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三)每月同各使用单位核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状况,保证账实相符,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审查各分公司上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及时调查有关分公司固定资产异常情况。 (二)每月对公司在建工程与长、短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专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发展动态予以密切关注。 (三)及时发现投资公司可能发生的亏损和潜亏,并总结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解决。 (四)初步制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内部控制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核实资产减值实际状况,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报告。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供需要核销的资产减值项目涉及到的客户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 (一)对总经理提交的各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专门决议。 (二)批准或否决资产核销报告。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 (一)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二)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对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八条资产减值准备与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制定及实施 (一)公司财务部在核实各分公司上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草拟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确定资产减值方法。 (三)董事会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决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在审议本内部控制制度时,监事列席会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出具报告。 (五)总经理应定期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责成财务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修订。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资产安全教育,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新会计准则下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一)

新会计准则下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一) 一、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依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即作为来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例1]中兴公司2003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4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自2004年起企业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380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将其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1420万元(1000+420),应缴所得税为468.6万元(1420×33%)。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380万元,计税基础为2800万元(4000-1200),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相差异,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按照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138.6万元(420×33%)。 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33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38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86000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小于税收折旧的差额或者”;“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大于税收折旧的差额”。 例2]中兴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2006年以后计提的折旧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规定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执行的《企业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检查公司的存货、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各项相关资产,遵循本制度规定,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提取减值准备的程序 公司按以下程序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项目公司、负责相关资产的部门期末终了,应了解公司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部。 2、计划财务部依据该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提取原则和方法,确定各项资产是否需要提取减值准备。计划财务

部根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计提方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减值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照本章第6 条程序执行。 3、对须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书面报管理层审批。 4、管理层对批准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书面报告董事会并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及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具体核销依据。 5、董事会根据管理层报告作出专门决议。 6、单次单项核销和提取减值准备金额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事项,须由董事会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 1、根据本制度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根据账龄计提的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除外),均须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则应作出专门决议予以披露。 2、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形成决议予以披露;

材料成本核算和核销管理办法

材料成本核算和核销管理办法 JL/QG WZ05-2004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化管理下公司直管的公司项目部或公司委托各安装公司组建的项目部的材料成本核算和甲供材料核销管理,各专业公司自行组建的项目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总则 1、根据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和强化供应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供应管理,实现供应管理效益最大化,结合公司新的管理模式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规范项目供应管理工作的制度性文件之一,各安装公司、各项目部均应按此要求对在建和新开工程的自购材料消耗开展全面核算,对甲供材料进行全面动态核销,同时将该工作内容纳入供应管理日常工作之中。 3、凡公司组织施工除包工包料全部分包的单项工程外,其余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含包清工及主材不转分包单位的分包形式)。 4、材料成本核算是指对各施工单位在各单项工程中消耗的自购主材费用、辅材费用(指包括周转材料、手段用料、临设、工具、劳保、消耗材料等除主材之外的一切材料费用)进行统计,并与相应时间段内完成的施工净产值进行比较,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在过程中控制项目材料费用。 5、材料核销是指对各施工单位在各单项工程中出现的甲供材料的数量(包括计划量、从甲方领用量、实际使用量)进行统计,并与完成的工程实物量、甲方通过财务部门转入的数量、经营部门的最终结算量进行比较、分析,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降低甲供材料用料风险,以求获取最好结算效益。 6、材料核销工作涉及技术、施工生产、财务、经营、供应等多个部门,供应部门应主动加强与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在项目部主管经营经理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要求。

#新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减值相关规定

新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减值相关规定 2006-11-9 8:39何瑛李多顺【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又进行了一些新的修订。下面笔者就新旧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和探讨。 一、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分析比较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底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也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 而2006年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这些迹象包括: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降,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

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它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实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通过对这几条判断资产减值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资产减值的三种确认标准:1.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和永久减值进行判断;2.经济性标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3.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和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二、固定资产减值计量的分析比较 对于计提多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是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问题。而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正确选择资产减值计量属性、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因素。2002年实行的《企业会计准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注意的问题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会计实务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现行制度不规范性,导致企业中高估资产、虚增利润的现象较为普遍,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的资产价值与实际相背离。为此,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使企业避免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全面贯彻谨慎性原则,不仅将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难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由股份制企业扩大到了所有企业,而且还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本文拟就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注意的问题作粗浅探讨,并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提取、会计处理等作一比较,以便理解和运用。一、资产减值的一般规定和职业判断问题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事实的必然要求,也是这次会计制度改革中比较重大的改进措施之一。新制度第5l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是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制度中还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做了具体的规定,强调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各种迹象,合理地判断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市价或可变现净值是否低于其账面价值或成本,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成本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则该项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此时就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

是对企业会计职业判断提出的具体要求。因为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了在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如折旧政策、投资核算方法等)的选择以外,在资产减值的提取上也给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根据各项资产的检查情况和各项减值条件进行具体的判断,尤其是随着企业的不断创新,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使得会计处理方法变得更加灵活和多变,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风险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使得会计职业判断与企业经营成败直接关联。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及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判断,就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可能由此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所以,企业会计人员要加强对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加强对会计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会计相关的经济、财政、管理、贸易、金融、计算机、网络等知识的学习,不断积累、不断锻炼、不断提高,成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职业修养的高素质管理人员。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问题 新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范围较为广泛,而且还规定了多种计量标准,所以,必须掌握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基础。如,第52条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在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和单项投资的方法计提,如果某项投资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对委托贷款则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相关-会计分录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相关会计分录 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回收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资产组概念的延伸就有资产组组合,最典型和常见的实例有总部资产。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这些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资产组。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为何要对没有发生只是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作确认呢?因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以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确保资产的真实,符合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是为了避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设置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视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标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务中更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如果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专业判断水平较差,那么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减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对列入累计折旧的费用配比产生较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

物资核销细则

物资管理核销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实现管理目标,依据项目预算的策划、建立项目预算定额,通过加强物资计划、招标采购、验收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出库、收、支、存报表、仓库盘点稽核、现场使用、清场回收、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的物资体系管理,强化和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规范物资管理工作,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落实经济责任,使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可追溯性的满足公司和业主方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物资核销的定义:依据项目预算的策划或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目预算的定额。核销期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施工进度按排物资计划消耗明细量。对照核销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产生的进入工程实体的物料消耗量、与施工计划定额消耗物料对比形成数据结果分析编制的报告。以验证当期是否及时、系统、准确的反映工程物资供应和消耗情况,减少施工过程中物资的非正常领用、分析物资消耗原因,有效控制物资的消耗总量。 第三条物资核销的范围: 甲方供应的物资(甲供物资)、甲方组织招标并监管施工方签订合同的物资(甲控物资)。施工单位为满足工程需求自已采购的物资(自购物资)。

构成工程主体主要物资(钢筋、水泥、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 单项工程中物料占比较大的物资(型材、钢拱架、铜止水、地材、土工材料等)。 施工过程中大宗消耗性物资(电焊条、油料、周转材料等)。 第四条物资核销工作的职责:项目物资核销工作由项目总经负责组织,项目经营管理部、工程技术管理部、设备物资管理部各负其责,分局对口监管。 项目设备物资管理部:负责提供核销期按计划购进物资的进货量、按计划发放的领用量、按经营合同对分包队伍发放的调拨量、通过财务稽核盘点的库存量,月末通过签认的收、支、存报表。 项目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核销期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施工进度按排的物资计划消耗明细量、设计变更量,编制当期分项工程物资理论消耗量,根据当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部位提供设计消耗量和理论计算量以及半成品、混凝土配料单和钢筋配料表。 项目经营管理部:负责根据设备物资部提供的核销期物资实际消耗量,工程技术管理部提供的核销期物资计划消耗明细量、设计变更量,与本部门统计的工程完工结算情况、核定的损耗系数,分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单元工程进行对比,核算物资进入工程实体的超(欠)耗情况,并根据对比分析结果出具核销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济南佳宝乳业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规章制度

资产减值预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可能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效保证资产核销工作的正确,依 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预备要紧包括坏账预备、存货跌价预备、短期投资跌价预备、长期投资减值预备、在建工 程减值预备、固定资产减值预备及无形资产减值预备等资 产减值预备。 第三条按照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中期和年度终了,公司对各项资产进行详查,以确定资产减值预备的 数额。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财务部职责 1、依照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初步制定资产 减值预备处理方法,提交董事会批准。 2、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治理,减少老账呆账。每

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账,查看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向总裁书面汇报。 3、及时与保管部门核对存货明细账,定期盘库,保证所有存 货账实相符。每月编制存货明细表,查看存货跌价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4、每月同使用单位核实公司固定资产状况,保证账实相符, 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5、对公司资产减值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分不提交公司总裁 或董事会解决。 6、核实资产减值的实际状况,向总裁和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 报告。 第五条公司总裁职责 1、依照资产减值处理权限审批公司资产损失处理。 2、向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可能及处理方法和依据。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1、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 决议。 2、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对内操纵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

三、治理程序 第七条资产减值预备与损失处理程序 1、公司财务部依照资产清查情况初步提出减值处理方案。 2、总裁、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按照权限分不对财务部上报的 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确定资产减值方法。 3、各责任人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决议。 4、公司财务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在审议本内部 操纵制度时,监事列席会议。 第八条资产损失核销的权限划分 公司对已提取减值预备的资产应查明缘故,追究责任。对通过各种追讨措施仍未收回的资产,应进行核销。治理层对资产损失核销的治理权限按照公司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计提资产减值预备的政策一经确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若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动而确需更改的,需 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四、应收款项 第十条应收款项治理 1、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应收账款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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